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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务和缉私服务(管理)法,1993, 加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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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93
日期
生效:
1993年6月11日
议定:
1993年1月5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商标,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工业产权
备注
本法不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其涉及一般意义上对禁止和限制货物的没收和扣押(见第十五,十六和十七节)。
海关税务和缉私服务(管理)局(CEPS)由财政部发起建立,有权在收到法院,登记部门(RGD)或版权局的通知时,对盗版和假冒货物进行扣押和销毁(见版权法第26和48节,商标法第28节)。
海关税务和缉私服务(管理)局(CEPS),亦称为加纳税务局海关部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加纳其他知识产权执行机构还包括司法部门,加纳警察局,对除版权外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的部门(RGD),以及版权局。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Customs Excise and Preventive Service (Management) Act, 1993 (Act No.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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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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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GH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