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纹章法1962(1962年第18号法,最新由2001年第36号文化法修正案修改), 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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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1962
日期
生效:
1962年6月1日
议定:
1962年3月7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主题
版权与相关权利(邻接权),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其他
备注
本法包含所有直至2001年第36号文化法修正案的所有修正案。
本法的目的是建立徽章管理局对徽章标志,名称,专用名,制服的使用和删除进行了规定(第1条)。管理局可对徽章标志,名称,制服的使用注册和删除的申请进行审查;其有责任保留记录,发放证书(第2条)。
注册可包含国家和各省的徽章,国旗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徽章。
本法规定不当使用注册名称,专用名或制服者应负法律责任,可被处以最高一千兰特的罚款。不当使用国徽者应被处以不超过一万兰特的罚金或五年以下的徒刑(第22条)。
本法第28条规定其应于总统在官方公报上确定的日期生效。
现有文本
正文
正文
英语
Heraldry Act 1962 (Act No. 18 of 1962, as amended up to Cultural Laws Amendment Act 36 of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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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ZA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