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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2日第23-1/11-4/5号法,关于执行和保护权利(由2011年7月20日第01-909/2号法令公布), 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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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年份
2011
日期
生效:
2011年9月27日
议定:
2011年7月20日
主题事项
知识产权相关法
文本类型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
备注
本法废除了执行程序法,旧法中除第72,73,94,131,141,143,190,202,208,214,218,232和237条涉及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外,其他部分应于公共执行官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失效(见第295条)。
黑山根据TRIPS第63条第2款发给世贸组织的通知中称:
“本法涉及关于权利救济的规定,参照了国内外相关立法。本法也适用于在满足金钱补偿情形下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房地产,股票或商业组织的资格等。
本法还适用于公证文书或者其他法律认可文书的执行。
在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同样适用于船舶和航天器权利的执行。”
第296条规定其应于其在黑山官方公报上公布60日后生效。
本法发布于2011年7月27日第36/11号黑山官方公报。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塞尔维亚语
Zakon o Izvršenju i Obezbjeđe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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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Law No. 23-1/11-4/5 of July 12, 2011, on Enforcement and Securing of Claims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01-909/2 of July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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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文件号
IP/N/1/MNE/1
IP/N/1/MNE/
IP/N/1/MNE/O/5
WIPO Lex序号
ME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