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4A | 高等法院規則 | 憲報編號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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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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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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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 ||
(第4章第54條 ) | ||
[本規則(第75號命令除外) | } | 1988年5月1日 |
第75號命令 | } | 1989年2月24日 1989年第3號第5條 ] |
(本為1988年第117號法律公告) |
命令: | 1 | 引稱、適用範圍、釋義及表格 | L.N. 265 of 2009 | 01/0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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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表
法律程序 成文法則
章)之下的法律程序。 (2009年第18號第18條)
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各詞句具有現分別給予它們的涵義,即─ “人員”(officer) 指高等法院的人員;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令狀”(writ) 指傳訊令狀; (香港)“司法常務官”(Registrar)指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並包括高等法院任何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副司法常務官或助理司法常務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5年第10號第165條) (香港)“本條例”(the Ordinance) 指《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成文法律”(written law) 包括《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界定的“條例”及“成文法
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008年修訂規則》” (Amendment Rules 2008) 指《2008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休庭期”(vacation) 指介乎第64號命令所訂明的高等法院各段開庭期之間的時間;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合議庭”(Full Bench) 指由2名或多於2名的原訟法庭法官組成的法庭; (1998年第25號第2條) “判定利率”(judgment rate) 指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本條例第49(1)(b)條決定的利息率; (2003年第
18號第12條) “受助人”(aided person) 指《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受助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狀書”(pleading) 不包括呈請書、傳票或預備文件; (香港)“放債人訴訟”(money lender's action) 具有第83A號命令給予該詞的涵義; “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 指在待決的訟案或事宜中發出的傳票以外的每一張傳票; “聆案官”(master) 指高等法院的聆案官,並包括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及高等法院任何高級副司法常
務官、副司法常務官或助理司法常務官; (1993年第99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5年第10號第165條) “訟案登記冊”(cause book) 指備存在登記處的簿冊或其他紀錄,而訟案或事宜的字母及編號,以及
關於訟案或事宜的其他詳情是記入該簿冊或其他紀錄的; (199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香港)“執達主任”(bailiff) 指法院的執達主任及任何獲合法授權執行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的人; “接管人”(receiver) 包括經理人或收貨人; “就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訴訟”(an action for personal injuries) 指有就原告人或任何其他人的人身傷害或
就某人的死亡而提出損害賠償申索的訴訟,而“人身傷害”(personal injuries) 包括任何疾病以及
任何個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傷; (香港)“登記處”(Registry) 指高等法院登記處; (1998年第25號第2條) “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 指—
(a)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的關於法院的實務及程序的指示;或
5. 提述命令、規則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等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6條規則)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在本規則中,凡提述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或申索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針對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而該等法律程序是要求作出命令,宣布相對於政府而言,原告人有權取得有關土地或有關土地的管有。 (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香港)7A. 提述司法常務官之處的解釋 (第1號命令第7A條規則)
(香港) 凡本規則及表格中出現“司法常務官”一詞之處,均可在適當之時及適當之處,代之以“聆案官”一詞。
9. 表格(第1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各附錄中的表格,在適用的情況下須予使用,並可按個別情況所需作出更改。
10. 本規則並不排除以郵遞方式進行事務 (第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對於藉作出指示以規管法院常規的權力(該等指示是使任何事務或任何類別的事務能以郵遞方式進行的),本規則並不予以損害。
註:
* “《1894年虜獲法庭法令》”乃“Prize Counts Act 1894”之譯名。
命令: | 1A | 目標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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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目標(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規則的基本目標為—
2. 法庭對基本目標的實行 (第1A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法院在管理方面的一般權力 (第1B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法庭主動作出命令的權力 (第1B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法庭以暫准命令形式作出程序指示的權力 (第1B號命令第3條規則)
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在開展或看來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之時,或在進行任何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或與任何
法律程序相關連的任何階段,因任何已作出或未作出的事情而沒有遵從本規則的規定(不論是在時間、地點、方式、形式、內容或其他方面),則該項沒有遵從規則須視作不符合規定,但並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任何步驟或該等法律程序的任何文件、判決或命令,成為無效。
2.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提出的作廢申請 (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不遵從規則及法院命令 (第2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任何其他一方支付的款項的保證。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除非失責方取得寬免,否則懲罰 條款具有效力(第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某一方沒有遵從某規則或法院命令,除非該失責方在上述沒有遵從事項發生14天內,向法庭申請並就懲罰條款取得寬免,否則該規則或法院命令就上述沒有遵從事項而施加的任何懲罰條款具有效力。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懲罰條款的寬免(第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月”(Month) 指公曆月(第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不損害適用於本規則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的原則下,凡“月”(month)一字見於構成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的任何判決、命令、指示或其他文件時,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指公曆月。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計算期限(第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本段中,“公眾假期”(general holiday) 指根據《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遵守為或須遵守為公眾假期的日子。 (1998年第35號第5條)
6. 延遲經年後發出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 (第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自上一項法律程序以來已過去一年或以上的時間,則意欲繼續進行的一方必須向其他每一方發出為期不少於一個月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
就本條規則而言,並無命令就其作出的傳票,並非一項法律程序。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法律程序的展開及進展
2. 公司(第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法庭作出命令將某公司清盤,應債權證持有人之請或代債權證持有人針對該公司提出的任何訴訟的所有內庭法律程序,均須由一名原訟法庭的人員處理,而該名人員須為關於公司清盤的當其時有效規則所指的司法常務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
9. 訟案或事宜的合併等(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凡有兩宗或多於兩宗的訟案或事宜待決,如法庭認為─
法庭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事宜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合併,或可命令該等訟案或事宜須在同一時間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訊,或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一宗擱置,直至任何另一宗已有裁定為止。
(2)凡法庭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命令兩宗或多於兩宗的訟案或事宜須在同一時間審訊,但並無作出命令將該等訟案或事宜合併,則為作出判令該等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一宗的一方須支付訟費或可獲得訟費的命令,該一方可視作猶如其為該等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另一宗的一方一樣。
1. 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方式 (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律及本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在原訟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原訴傳票開展。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3.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可藉令狀或原訴傳票開展的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4條規則)
7.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16條的 過渡性條文(第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藉原訴動議或呈請書開展的、在緊接該規則生效前仍然待決的民事法律程序,可予以繼續和處置,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16條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6 | 傳訊令狀:一般條文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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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發出令狀前─
3. 關於身分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發出令狀前─
5. 關於律師及地址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並存令狀(第6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令狀的發出(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令狀,不得未經法庭許可而發出:
但每一宗藉令狀提出的申索,即使申索所針對的人並非在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或引致申索的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並非在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發生,如申索仍屬憑藉任何成文法律原訟法庭具有權力聆訊並裁定者,則前述條文並不適用於有關的令狀。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 令狀的期限及續期(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
3. 傳票的內容(第7號命令第3條規則)
3. 動議通知書的格式及發出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原訴動議通知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3的格式,而任何其他動議通知書則必須採用該附錄表格38的格式。
凡已根據第2(2)條規則給予許可縮短送達動議通知書的時間,該事實必須在通知書內述明。
如在緊接《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任何根據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5部修訂的條文作出的動議或原訴動議提出的申請、請求或上訴仍然待決,則該申請、請求或上訴可在猶如該條文未被修訂的情況下裁定。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9 | 呈請書:一般條文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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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條文(第10號命令第1條規則)
(i) 宣誓人認為(或如宣誓人是原告人的律師或該律師的僱員,則為原告人認為)令狀的文本如送往有關地址或投入有關地址的信箱內(視屬何情況而定)便會在其後的7天內為被告人所知;及
(ii) (如屬以郵遞方式送達的情況)令狀的文本並無在未有交付收件人的情況下透過郵遞而退回原告人。
2. 向海外委託人的代理人送達令狀 (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依據合約而送達令狀(第10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凡─
則如就該合約進行的訴訟是在法院開展及藉以開展該宗訴訟的令狀是按照合約的條款而送達,除第
4. 在某些就處所或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中 的令狀送達(第10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凡令狀註有要求收回處所或土地或交回處所或土地的管有的申索,法庭─
(香港)(2)凡令狀註有要求收回處所或土地或交回處所或土地的管有的申索,一份令狀的文本須張貼於被要求收回或交回管有的處所或土地的顯眼地方或入口,但此舉只是增補而非替代任何其他送達方式。
5. 原訴傳票、動議通知書或呈請書的送達 (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准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的 主要情況(第1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所必須作送達認收的時限,須─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c) 按照根據第4(4)條規則所採用的慣例而定出。 (香港)(4)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以下令狀─
4.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的許可的申請 及批予(第11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根據第1(1)條規則要求批予許可的申請,必須由誓章支持,誓章須述明─
(d)(如申請是根據第1(1)(c)條規則提出)宣誓人相信原告人與令狀所送達的人之間有實在的爭論點的理由,而該爭論點是原告人可合理地要求法庭審訊的。
5.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一般規定 (第11號命令第5條規則)
(1999年第39號法律公告)
6. 透過外國政府、司法機構及英國領事在海外 送達令狀(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
的條文規限)。
(2A) 凡按照本規則令狀須在屬《海牙公約》成員國的某國家送達被告人,令狀可─
7. 向外國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第11號令第7條規則)
7A. 根據《航空運輸條例》提出的某些訴訟中 令狀的送達(第11號命令第7A條規則)
(香港)(1) 凡任何人獲根據第1條規則批予許可,向《航空運輸條例》(第500章)第2(1)條所指的某一締約方或當事國(視何者屬適當而定)送達某令狀,以開展強制執行就該締約方或當事國(視何者屬適當而定)承擔的運輸而提出的申索的訴訟,而該人意欲向該締約方或當事國(視何者屬適當而定)送達該令狀,則須向登記處遞交─ (1997年第13號第20條;2005年第22號第26條)
請求政務司司長安排向有關締約方或當事國(視何者屬適當而定)送達令狀。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2號第26條)
8. 承諾支付政務司司長送達令狀的開支 (第11號命令第8條規則)
根據第6(4)條規則、第7條規則或第7A條規則遞交的每一份請求書,均必須載有作出請求的人的承諾,承諾會個人負責支付政務司司長就所請求作出的送達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並承諾會在接獲該等開支款額的正式通知時,向庫務署繳付該筆款項及向司法常務官交出付款收據。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8A. 承諾支付司法常務官送達令狀的開支 (第11號命令第8A條規則)
每一份根據第5A條規則遞交的請求書,均須載有作出請求的人的承諾,承諾會個人負責支付司法常務官就所請求作出的送達而招致的所有開支,並承諾會在接獲該等開支款額的正式通知時,向庫務署繳付該筆款項及向司法常務官交出付款收據。
(1999年第39號法律公告)
9. 原訴傳票、呈請書、動議通知書等的送達 (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名。 # “《1974年商船法令》”乃“Merchant Shipping Act 1974”之譯名。 ⊕ 並請參閱以下條文─
命令: | 12 | 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認收 | v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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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達認收的方式(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A) (a)法人團體要求許可由其一名董事代表的申請,須單方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書須由該名董事所作出並與申請書一併送交存檔的誓章支持,誓章須述明並核實應給予法人團體許可讓其由該名董事代表的理由。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b)法人團體的董事局授權該名董事在獲批予許可後代表法人團體出庭的決議,須附於誓
章作為證物。
(2B) 不得提出來自司法常務官根據第(2A)款作出的給予或拒絕給予許可的命令的上訴。
(2C) 司法常務官根據第(2A)款給予的許可,可被法庭在任何時間撤銷。
(2D) 不得提出來自法庭撤銷司法常務官所給予的許可的命令的上訴。
3. 送達認收書(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送達認收書必須採用附錄A表格14、15或15A的格式(以適用者為準),且除非第1(2)條規則另有訂定,否則必須由認收書所指明的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簽署,或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必須由被告人簽署。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送達認收書─
圍內的營業地址,該地址並可附加某文件轉遞處的一個信箱號碼; 而凡被告人親自作送達認收,根據(a)段指明的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地址即為被告人的送達地址,但如被告人並非親自作送達認收,則被告人的律師的營業地址為被告人送達地址。
就法人團體而言,凡(a)段提述被告人居住地點之處,須解釋為提述被告人的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收到送達認收書時的程序 (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
登記處人員在收到送達認收書時,必須─
5. 送達認收的時限(第12號命令第5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本規則中凡提述送達認收的時限之處─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過期送達認收(第12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作出適當指示,包括指示將該事宜作為初步爭論點而審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A. 令狀未有送達而被告人提出申請 (第1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必須在送達認收的時限內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9. 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第12號命令第9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10. 送達認收須視作呈交應訴書
(第1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如任何成文法則表明或暗示,呈交應訴書是法院規則所訂定的對由原訟法庭發出或根據任何法律規則發出的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作出回應的程序,則就該成文法則而言,按照本規則對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作送達認收,須視作就令狀或其他法律程序文件呈交應訴書,有關的詞句亦須
據此解釋。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1.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86條的過渡性 條文(第1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凡根據第8(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在緊接《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仍然待決,則該申請須在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86條並未訂立的情況下裁定。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13 | 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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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申索 (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令狀註有只就扣留貨物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則除第42號命令第1A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原告人可在訂明的時限過後─
(有待評估)的選擇, 並在任何情況下,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1)
(2)根據第(1)(b)款發出的傳票,必須由誓章支持,而儘管有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的規定,傳票及誓章文本仍必須送達所尋求的判決所針對的被告人。
4.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申索 (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6A. 訂明的時限(第13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在本命令的前述規則中,就針對被告人發出的令狀而言,“訂明的時限”(the prescribed time) 指被告人對令狀作送達認收的時限,或如被告人已在該段時段內,向登記處交回送達認收書而認收書載有表明他不擬就有關法律程序提出爭議的陳述,則指登記處收到認收書的日期。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7A. 針對國家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7A條規則)
8. 擱置執行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根據本命令登錄被告人敗訴須繳付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的判決,而該被告人已向登記處交回送達認收書,其中載有一項陳述,表明被告人雖不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辯,卻擬申請擱置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作的判決執行,則藉該令狀而作的判決執行須予擱置,為期14天,由送達認收時起計;如被告人在該段時限內根據第47號命令第1條規則,向原告人發出並送達由誓章支持的傳票以作出該項擱置,則除非法庭在給予有關各方獲聆聽的機會後另有指示,否則藉本條規則而施加的擱置須持續,直至該傳票已作聆訊或以其他方法處置為止。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9. 將判決作廢(第13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不損害第7(3)及(4)條規則的原則下,法庭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依據本命令登錄的判決作廢或更改。
註:
* “《1978年國家豁免權法令》”乃“State Immunity Act 1978”之譯名。
命令: | 13A | 就要求支付款項而提出的申索中的承認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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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第13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作出承認(第1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作出承認的限期 (第1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a) (如原告人尚未根據第13或19號命令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1)(a)款指明的送交存檔限期;及
(b)(如該項承認在根據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為聆訊有關原訴傳票而編定的日期或限期前送交存檔和送達)第(1)(b)款指明的送交存檔限期。
(3) 如被告人根據第(2)款將承認送交存檔,則本命令適用,猶如他已作出第(1)(a)或(b)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指明的承認一樣。
4. 承認就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整項申索 (第1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承認就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的部分 (第13A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承認支付就未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整項申索 的法律責任(第13A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在被告人提議支付款項以了結申索的情況下,承認 支付就未經算定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的法律責任
(第13A號命令第7條規則)
10. 由法庭裁定付款的數額 (第13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重新裁定的權利 (第13A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利息(第13A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承認的表格須與令狀或原訴傳票一併送達 (第13A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適用範圍 (第13A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在下述情況下,本命令(第13條規則除外)就在本命令生效*前送達的傳訊令狀、原訴傳票或任何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而適用—
(a) (就傳訊令狀而言)原告人尚未根據第13或19號命令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b)(就原訴傳票而言)在根據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編定的日期或限期前,將承認送交存檔和送達;及
(c)(就任何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而言)第3(1)(c)條規則就根據第4、5、6或7條規則將承認送交存檔和送達而指明的限期,尚未屆滿。
註: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方式 (第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原告人勝訴的判決(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抗辯的許可(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
人)─
5. 要求就反申索作出簡易判決的申請 (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指示(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凡法庭─
決,以待就任何反申索或該宗訴訟(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審訊, 則法庭須就該宗訴訟的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而第25號命令第2至7條規則,在略去第7(1)條規則中規定各方須將一份指明其所要求的命令及指示的通知書送達的字句並加以任何其他必要的變通後,須得適用,猶如根據本命令第1條規則或第5條規則(視屬何情況而定)提出的申請(有關命令是應該申請而作出的)是一份案件管理傳票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如有關各方同意,則法庭尤可特別指示有關申索及該宗訴訟中的任何其他申索,由聆案官根據本規則中關於由聆案官審訊訟案或事宜或問題或爭論點的條文進行審訊。
7. 訟費(第14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繼續進行訴訟或反申索的餘下部分的權利 (第14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交付實產的判決(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凡根據第1條規則或第5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所關乎的申索是要求交付某項特定實產,而法庭根據本命令作出申請人勝訴的判決,則法庭具有相同的權力,命令敗訴的一方交付該項實產,而不讓該一方有藉支付該項實產的經評估價值而保留該項實產的選擇,猶如該項判決是經審訊後作出的一樣。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可採用的方法 (第1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或(儘管第32號命令第1條規則已有規定)可在向法庭提出的任何非正審申請的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1992年第165號法律公告;2008 年第152 號法律公告)
1. 訴訟因由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針對原告人的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針對額外各方的反申索 (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訟的標題中,並向該人送達反申索書的文本;如該人並非已是訴訟的一方,則被告人必須經由登記處發出反申索書,並向該人送達反申索書的蓋章文本,以及採用附錄A表格14格式(經按情況所需加以變通)的送達認收表格、藉以開展訴訟的令狀或原訴傳票的文本及在訴訟中送達的所有其他狀書的文本;根據本款獲送達反申索書文本的人,如並非已是訴訟一方,由送達之時開始即成為訴訟一方,在就反申索作抗辯或其他方面,具有猶如他是被提出反申索的一方循通常途徑將他妥為起訴時他所具有的相同權利。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A) 凡憑藉第(2)款須向並非原告人、但在送達前已是訴訟一方的任何人送達反申索書的文本,則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的條文適用於反申索及其所產生的法律程序,猶如反申索所針對的一方是訴訟的原告人一樣。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6) 經規定須向並非已是訴訟一方的人送達的反申索書文本,必須註有採用附錄A表格17格式的
致予該人的通知。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4. 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本款不適用於遺囑認證訴訟。 (香港)(3) 凡在一宗訴訟中有人針對一名被告人申索濟助,而該名被告人既須與另一人負共同法律責任亦須負各別法律責任,則無須使該另一人成為該宗訴訟的被告人;但如根據一份合約有人須負共同而非各別法律責任,而在就該份合約提出的訴訟中,所申索的濟助只是針對部分而非所有該等人士提出,則法庭可應該宗訴訟的任何被告人的申請,藉命令擱置該宗訴訟的法律程序,直至其他須如此負法律責任的人被加入成為被告人為止。
5. 法庭可命令分開審訊等(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各方的不當合併或不合併 (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本款中,“任何有關的時效期”(any relevant period of limitation) 指《時效條例》(第347章)所訂的時限。
(6) 法庭如信納,並僅如法庭信納─
一方加入可能會令有關申索無法予以強制執行, 則新的一方的加入或代入,須視作就第(5)(a)款而言是屬於必要的。
6A. 由遺產提出或針對遺產提出的法律程序 (第15號命令第6A條規則)
7. 因去世等原因而更換各方 (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根據第6或7條規則作出命令後的相應規定 (第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a)(凡該命令是根據第6條規則作出者)有關令狀根據本條規則就關於該人的事宜作出修訂及(如該人是被告人)送達該人,或
(b)(凡該命令是根據第7條規則作出者)該命令根據第7(4)條規則送達該人,或如該命令無須
送達該人,則將該命令註於訟案登記冊上; 而凡憑藉前述條文,某人成為一方而取代另一方,則在該命令作出前在進行有關法律程序中作出的所有事情,須對新的一方具有效力,一如其對舊的一方具有效力,但舊的一方所作的送達認收並不免除新的一方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本條規則的前述條文,適用於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一如其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
9. 沒有在一方去世後繼續進行訴訟 (第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 (第1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0A.(由1995年第127號法律公告廢除)
13. 未能予以確定的有利害關係的人的代表事宜等 (第1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發出通知書的人是原告人一樣。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14. 受益人由受託人等代表事宜 (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5. 與法律程序有利害關係的死者的代表事宜 (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益的人之中的某些人(如有的話),視乎法庭認為適合者而定。
(1) 凡在任何訴訟中,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發出採用附錄A表格20或21(以適用者為準)格式的通知書(在本命令中稱為第三方通知書),該通知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述明針對他提出的申索的性質,以及他所提出的申索的性質及理由或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2. 要求許可發出第三方通知書的申請 (第16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第三方通知書的發出、送達及送達認收 (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但在引用第11號命令第1(1)(c)條規則時,可批予許可,准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向屬針對被告人而提出的法律程序的任何必要或恰當的一方,送達第三方通知書。
4. 關於第三方的指示(第16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第三方沒有行動等(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如某第三方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雖被命令送達抗辯書卻沒有如此行事─
第三方通知書中所申索的任何分擔款項,及經法庭許可,就有關的第三方通知書中所申索的任何其他濟助或補償,登錄判該第三方敗訴的判決。
“法律責任”(liability) 包括根據在同一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判決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及根據《民事責任(分擔)條例》(第377章)第3(4)條所適用的協議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8. 被告人與另一方之間的申索及爭論點 (第1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凡在任何訴訟中,已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被告人─
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被告人可無須許可而向該人發出並送達通知書,該通知書須載有一項陳述,述明被告人的申索的性質及理由或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視屬何情況而定)。
9. 由第三方及再後的各方提出的申索 (第1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關於分擔的提議(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凡─
文件作執行時所扣押或擬扣押的金錢、貨物或實產提出申索,或就任何該等貨物或實
產的收益或價值提出申索, 則(a)段所述的須負法律責任的人或(在符合第2條規則的規定下)執達主任,可循互爭權利訴訟而向法庭申請濟助。
(2)本命令凡提述執達主任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藉原訟法庭的授權或根據原訟法庭的授權
而負責執行法律程序文件的任何其他人員。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對執行時所取去的貨物等的申索 (第17號命令第2條規則)
按照本款發出通知書承認某申索的執行債權人,只須就執達主任在接獲該通知書前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負法律責任。
3. 申請方式(第17號命令第3條規則)
所依據的理由。
(7) 凡申請人為執達主任,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傳票必須就第(6)款的規定作出通知。
5. 聆訊傳票的法庭的權力(第17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法庭認為在任何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中就多宗在法庭待決的訟案或多項在法庭待決的事宜作出一項命令屬於必需或合宜,則法庭可作出該項命令;該項命令須以所有該等訟案或事宜的標題為標題,並對所有該等訟案或事宜的各方具有約束力。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 答覆書及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送達 (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反申索的抗辯書。
除非經法庭許可或經有關訴訟的所有各方同意,否則不得在夏天休庭期內送達狀書或經修訂的狀書。
(香港)5A. 狀書及原訴法律程序文件的送交存檔 (第1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6. 狀書:形式方面的規定(第18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所訴的須為事實而非證據(第18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必須特別作訴的事宜(第18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不論事宜何時發生皆可作訴 (第18號命令第9條規則)
除第7(1)、10及15(2)條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可在任何狀書中就在任何時間發生的事宜作訴,不論該事宜是在令狀發出之前或之後發生。
10. 偏離(第1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每份狀書必須載有任何已作訴的申索、抗辯或其他事宜的必要詳情,並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1A)第(1B)款另有規定外,就人身傷害而提出的訴訟的原告人,在送達其申索陳述書時,須一併送達─
(a) 一份醫學報告;及
原告人擬在審訊時援引作為其案的一部分的證據者; “關於所申索的專項損害賠償的陳述書”(a statement of the special damages claimed) 指一份提供專項損害賠償申索(就已招致的開支及損失而提出)的所有詳情的陳述書,並且有一項關於任何未來開支及損失(包括在入息及退休金權利方面的損失)的估計。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12A. 具有不一致的交替形式的狀書 (第18號命令第12A條規則)
在符合下述條件下,任何一方可在任何狀書中,作出與同一狀書中的另一事實指稱不一致的事實指稱—
13. 承認及否認(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中—
(a) 述明他作出此舉的理由;及
(b)(如他擬提出的事件情由有別於申索人所提供者)述明其情由。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4. 藉有爭論點提出而作出的不承認
(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5. 申索陳述書(第18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在不損害本命令一般地適用於反申索及反申索的抗辯書的原則下,或在不損害本命令的任何特別適用於任何一種該等狀書的條文下─
19. 剔除狀書及註明(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20. 狀書提交期的結束(第18號命令第20條規則)
20A. 狀書等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18號命令第20A條規則)
21. 在無狀書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 (第1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22. 關於根據《商船法令》作抗辯的保留條文等 (第1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第75號命令第37至40條規則,不得視為局限任何船東或其他人倚據適用於香港的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或《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商船(海員)條例》(第478章)或《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的任何條文作抗辯的權利,而該等條文是對任何船東或其他人就船隻或其他財產所須負的法律責任的範圍加以局限的。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44號第143條;2005年第24號第55條)
23.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93條的 過渡性條文(第1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凡任何申索陳述書已在《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前送達被告人,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93條不適用於該申索抗辯書以及(如反申索書已送達原告人)反申索的抗辯書,而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第13條規則繼續適用,猶如《2008 年修訂規則》第93條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4.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96及97條的 過渡性條文(第18號命令第24條規則)
凡任何申索陳述書已在《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送達被告人,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96及97條—
(a) 並不就有關的抗辯書及抗辯書的答覆書的送達而適用;及
(b) (如反申索書已送達原告人)並不就有關的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送達而適用, 而在緊接該規則生效前有效的第2及3條規則繼續適用,猶如《2008年修訂規則》第96及97條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命令: | 19 | 欠缺狀書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
(1)凡原告人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只與貨物的扣押有關,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除第42號命令第1A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有待評估)的選擇, 並在任何情況下,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1)
(2)根據第(1)(b)款發出的傳票,必須由誓章支持,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傳票以及有關的誓章文本仍必須送達所尋求的判決所針對的被告人。
5. 欠缺抗辯書: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申索 (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a)(如他針對該名沒有送達抗辯書的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是可與他針對其他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分割)根據該款申請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並針對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或
(b)在將訴訟排期以針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審訊時,同時將訴訟排期以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在將訴訟排期以要求作出其他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時,同時將訴訟排期以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必須藉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 欠缺反申索的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8條規則)
為施行第2至7條規則,針對原告人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須視作為猶如已針對某被告人提出在反申索書中的申索的原告人一樣;而凡反申索所針對的原告人或任何另一方沒有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該等規則即據此適用,猶如反申索是申索陳述書、反申索的抗辯書是抗辯書、提出反申索的各方是原告人及反申索所針對的各方是被告人一樣,以及猶如提述本規則所定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之處即為提述如此定出的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期限一樣。
(香港)8A. 擬登錄判決通知書(第19號命令第8A條)
法律程序中述明一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而可將有關文件送達他的地址。 (1995年第223號法律公告)
9. 將判決作廢(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法庭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依據本命令登錄的判決作廢或更改。
1. 無須許可而修訂令狀(第2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修訂送達認收書(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就送達認收書所關乎的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該一方可無須法庭許可而以一項表明相反意思的陳述取代該項陳述的方式修訂送達認收書;但如屬(b)段的情況,修訂須在有判決在法律程序中取得前作出。
(3)凡根據本條規則獲批准修訂送達認收書,一份按如此批准而修訂的新送達認收書,必須遞交或以郵遞方式送交登記處,而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須得適用。
3. 無須許可而修訂狀書(第20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申請拒准無許可而作出修訂(第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經許可而修訂令狀或狀書(第20號命令第5條規則)
(1)為確定任何法律程序的各方之間所爭議的真正問題或改正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任何缺失或誤差,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或應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將法律程序的狀書或任何其他文件,按法庭所指示的方式(如有的話)予以修訂,法庭並可施加關於訟費或其他方面的公正條款。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除非法庭認為,為公正地處置訟案或事宜或為節省訟費,有需要根據第(1)款命令修訂狀書,否則法庭不得作出該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本條規則對任何判決或命令並無效力。
9. 沒有在命令之後作出修訂(第20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修訂令狀等的方式(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3. 對狀書或狀書詳情的修訂須以 屬實申述核實 (第2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申索的抗辯書送達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對反申索所針對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中
止反申索或撤回他在反申索中提出的任何特定申索, 方法是向原告人或有關的另一方送達具此意思的通知書。
(2A)如有一筆中期付款被命令按照第29號命令作出,獲判可得該筆中期付款的一方,除非經法庭許可或所有其他各方同意,否則不得中止任何訴訟或反申索,或撤回該宗訴訟或反申索中的任何特定申索。
(3)凡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有兩名或多於兩名被告人,而並非所有被告人均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且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任何一名該等被告人送達其抗辯書的期限,是在任何其他被告人送達其抗辯書的最後日期後屆滿的,則第(1)款具有效力,猶如該款中提述送達最後送達的抗辯書之處是提述該期限屆滿一樣。
本款適用於反申索,一如其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而凡提述抗辯書、原告人及第(1)款之處,須分別代以反申索的抗辯書、被告人及第(2)款。
(3A) 一宗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的原告人,可無須法庭許可,在被告人依據第28號命令第1A(2)條規則送交存檔的誓章證據送達他或(如被告人有兩名或多於兩名)最後送達的一份誓章證據送達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對任何一名或所有被告人,中止該宗訴訟或撤回原訴傳票中的任何特定問題或申索,方法是向有關的被告人送達具此意思的通知書。
(3B)凡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中有兩名或多於兩名的被告人,而並非所有被告人均向原告人送達誓章證據,且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任何一名該等被告人送達其誓章證據的期限,是在任何其他被告人送達其誓章證據的最後日期後屆滿的,則第(3A)款具有效力,猶如該款中提述送達最後送達的一份誓章證據之處是提述該期限屆滿一樣。
(4)如一宗訴訟的所有各方均同意,則該宗訴訟可無須法庭許可而在審訊前的任何時間撤回,方法是向司法常務官交出一份經所有各方簽署的撤回該宗訴訟的同意書。
3. 經許可而中止訴訟等(第21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傳票的撤回(第2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已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取得傳票的一方,如無法庭許可,不得撤回傳票。
I. 導言
1. 釋義(第2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 “反申索”(counterclaim)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申索; “申索”(claim)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反申索; “附帶條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 指按照本命令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提議; “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sanctioned payment notice) 指根據第8(2)條規則規定須送交存檔的關乎附帶條
款付款的通知書;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sanctioned offer)指按照本命令作出(並非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提
議; “受提議者”(offeree) 在有提議向某一方作出的情況下,指該方; “原告人”(plaintiff)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 “被告人”(defendant) 在文意許可或需要的情況下,包括反申索的被告人; “提議者”(offeror) 指作出提議的一方。
(2) 凡在某訴訟中,原告人提出多於一項申索,在本命令中—
2. 具有指明後果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果。
II. 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方式
3. 被告人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送達 (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提議者須將附帶條款和解提議送達—
7.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撤回或削減 (第22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附帶條款付款的送達 (第22號命令第9條規則)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被告人須—
10. 附帶條款付款的撤回或削減 (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就暫定損害賠償申索作出的和解提議 (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作出和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2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的通知書的送達
(第2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通知書的澄清 (第2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III.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接受
15. 接受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 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2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的時限 (第2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9. 其他需要法庭命令才能夠接受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 付款的情況 (第2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IV.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後果
20. 接受被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訟費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0條規則)
爭論點,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原告人有權獲付他截至送達接受通知書的日期的法律程序的訟費。
(3)如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述明已考慮被告人的反申索或抵銷,則原告人的訟費包括任何可歸因於該反申索或抵銷的訟費。
21. 接受原告人的附帶條款和解 提議的訟費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22.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其他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23. 原告人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 後果(第22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不公正,則不可作出該等命令。
24. 原告人取得比他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中 所建議者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 及其他後果 (第22號命令第24條規則)
V. 雜項事宜
25. 對披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限制 (第22號命令第25條規則)
(ii) 是否有附帶條款付款作出一事,可能攸關法律責任的爭論點的訟費問題。
26. 利息(第22號命令第26條規則)
27. 根據命令繳存法院的款項 (第22號命令第27條規則)
(a) (如屬第(2)(a)款的情況)在有關通知書送達原告人時,須被當作為附帶條款付款;及 (b)(如屬第(2)(b)款的情況)在有關狀書送達原告人時,須被當作為基於已提供付款的訴而繳
存法院的款項, 而本命令據此適用。
(4) 按照第(2)(a)款送達原告人的通知書,須被當作為附帶條款付款通知書。
28.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 第9部的過渡性條文 (第2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凡—
(a)任何款項已按照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111條(“有關規則”)廢除的第22號命令(“遭廢除命令”)繳存法院;及
(b) 在緊接有關規則的生效日期*前,該筆繳存款項仍有待處置, 則《2008年修訂規則》第9部第1分部的任何條文,不得就該筆繳存款項而適用,而在緊接上述生效日期前有效的遭廢除命令及所有被該分部修訂或廢除的其他條文,須繼續就該筆繳存款項而適用,猶如該分部並未訂立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22A | 關於款項繳存法院的雜項條文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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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存在法院的款項 (第22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支付款項的對象 (第2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支出款項:無遺囑的小額遺產 (第22A號命令第3條規則)
凡—
(c) 該人遺產的資產(包括該筆儲存金或該份額)價值不超逾$150000, 則法庭可命令該筆儲存金或該份額須付予、轉讓或交付予屬死者的鰥夫、寡婦、子女、父親、母親、兄弟或姊妹並對死者的遺產管理授予享有優先權的人。
4. 存於法院的款項的投資 (第22A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由法院控制或受法院命令規限的現金,可按《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
B)及《受託人條例》(第29章)所指明的任何方式投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就訴訟等的訟費提供的保證 (第23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命令不損害任何賦權法庭規定須就任何法律程序的訟費提供保證的成文法律的條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相互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在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當狀書的提交期結束後,除本命令的條文另有規定並按照該
等條文外,該宗訴訟的各方須對他們現正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的關於該宗訴訟中的有關事宜的文件作出透露。
(2)本命令不得視為阻止一宗訴訟的各方協議免除或限制他們若非有此協議即須向其他各方作出的文件透露。
2. 各方無須命令而作出的文件透露 (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可命令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在所有階段或在該階段無須作出文件透露; 如法庭認為就訴訟作公平處置或就節省訟費而言,並無必要作出文件透露,即須作出該項命令(僅以法庭持此意見為限)。
3. 作出文件透露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3條規則)
須向其作出的任何一方的申請,根據本條規則第(1)款針對首述的一方作出命令,或可視乎情況而命令該一方作出一份誓章及將之送交存檔,以核實根據第2條規則他被規定須提供的文件清單,並可命令該一方向申請人送達該份誓章的文本一份。
(3)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命令,可局限於只適用於命令所指明的文件或所指明類別的文件,或命令所指明的在訟案或事宜中的有關事宜。
4. 在文件透露前就爭論點等作出裁定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清單及誓章的格式(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被告人有權獲得共同被告人的清單的文本 (第24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作出特定文件的透露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
(1)除第8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法庭可在任何時間,應一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一方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任何另一方須作出一份誓章,述明申請所指明或描述的任何文件,或如此指明或描述的任何類別的文件,是否現正或曾在任何時間由他管有、保管或控制,如該份文件或該類別的文件當時並非由他管有、保管或控制,則須述明文件何時離手以及文件其後的情況如何。 (2003年第157號法律公告及2003年第199號法律公告)
(3A)就第(1)款所指的傳票而言,第(3)(b)款須在猶如該條文中“有關”一詞由“直接有關(本條例第41條所指者)”的字句取代的情況下,予以解釋。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a) (如屬根據第(1)款發出的傳票的情況)該文件是假若後來的法律程序已經開展亦不能強迫該人交出的;或
(b)(如屬根據第(2)款發出的傳票的情況)該文件是假若該人已獲送達著令攜帶文件出庭的傳召出庭令狀須在審訊時交出有關文件亦不能強迫該人交出的。
8. 只在有必要時才命令作出文件透露
(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查閱清單所提述的文件 (第2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已向任何另一方送達一份文件清單(不論是遵從第2條規則或遵從根據第3條規則作出的命令)的一方,必須容許該另一方查閱該份清單所提述的文件(該一方所反對交出者除外)並複製該等文件的副本;故此,當向該另一方送達該份清單時,該一方亦必須向該另一方送達一份通知書,述明可在該份清單送達後7天內的某個時間,在該份通知書所指明的地點查閱該等文件。
10. 查閱狀書及誓章所提述的文件 (第2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交出文件以供查閱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 如被第9條規則規定須送達該條規則所述通知書或根據第10(1)條規則獲送達通知書的一方─
是不合理的, 則除第13(1)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法庭可應有權進行查閱的一方的申請作出命令,命令在法庭認為適合的時間及地點交出有關文件,以供按法庭認為適合的方式進行查閱。
11B. (由2003年第157號法律公告增補及由2003年第199號法律公告廢除)
12. 向法庭交出文件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只在有必要時才命令交出文件等 (第24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交出營業簿冊(第24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4A. 文件的使用(第24號命令第14A條規則)
如一份文件是在某些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則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不將該份文件用於該等法律程序以外的用途的承諾,在該份文件已向法庭讀出或已由法庭閱讀,或已在公開法庭上被提述後,即不再適用於該份文件,但如法庭基於特殊理由應一方或該份文件所屬的人的申請而另有命令,則屬例外。
15. 其披露會損害公眾利益的文件:保留條文 (第24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本命令的前述條文不損害任何以披露會損害公眾利益為理由而准許或規定不得公開任何文件的法律規則。
15A. 限制文件透露的命令 (第24號命令第15A條規則)
為管理有關案件和達成第1A號命令指明的任何目標,法庭可作出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符合以下說明的命令—
第9或10條規則另有規定亦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6. 沒有遵從關於透露等的規定 (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任何根據本命令作出的命令(包括應上訴而作出的命令),在有充分的因由提出時,可由法庭後來在審訊該命令所相關連的訟案或事宜之時或之前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撤銷或更改。
(1)為利便就案件管理而作出指示的目的,每一方須在本條規則適用的訴訟中的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後28天內—
152號法律公告)
(1A) 凡在上述問卷填寫後,各方能夠就下述事宜達成協議—
則他們須藉同意傳票,取得具有落實上述協議的效果的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B) 凡沒有就第(1A)(a)及(b)款指明的任何事宜達成協議,則—
通知書後的任何時間,或如被告人有兩名或多於兩名,則為該等被告人中最少已有一人發出該通知書後的任何時間,取得案件管理傳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案件管理時間表 (第25號命令第1A條規則)
1B. 案件管理時間表的更改 (第25號命令第1B條規則)
或期間的日期或期間; “進度指標日期”(milestone date) 指—
1C. 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 (第25號命令第1C條規則)
(ii) (如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原告人有權獲付他在該宗反申索中的訟費。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須考慮所有事宜的責任(第2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其他各方為期2天的通知後,將該傳票重新列入審訊表內。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 須予考慮的特別事宜(第2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庭在裁定案件管理傳票時,必要時須主動特別考慮在行使任何以下條文所賦予的權力時應否作出任何命令或指示,即─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a)《證據條例》(第8章)第IV部及第V部的任何條文(民事法律程序中的關於事實或意見的傳聞證據)或第38號命令第III部及第IV部;
4. 要作出的承認及協議(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裁定案件管理傳票時,法庭須設法確保各方就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事宜作出所有他們應合理作出的承認及協議,並可安排在就傳票而作出的命令上,記錄任何經如此作出的承認或協議,並為在有關的審訊中就訟費作出公正的特別命令(如有的話)的目的,在該命令上記錄拒絕作出任何承認或協議一事。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就案件管理傳票而提出所有非正審申請的責任
(第25號命令第7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 在人身傷害訴訟中的自動指示 (第25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當本條規則適用的任何訴訟的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時,下列指示即自動生效─
(香港)(dd)任何法庭或審裁處的任何法律程序的紀錄,經該法庭或審裁處的書記或其他適當人員核證為真實副本,在其交出時即可收取為證據。
(f)-(g) (由1993年第99號法律公告廢除)
9.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修訂)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26 | 質詢書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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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 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1. 藉質詢書作出文件透露(第26號命令第1條規則)
3(2)條規則提出的申請而作出的命令規定須予答覆的質詢書,而如有該項命令作出,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就第3(1)條規則而言,該等質詢書不得視作在無命令下發出的質詢書。
(5)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本命令的條文適用於在無命令下發出的質詢書及根據命令發出的
質詢書。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2. 質詢書的格式及性質(第2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3. 在無命令下發出的質詢書(第26號第3條規則)
4. 根據命令發出的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4條規則)
提供資料、作出承認或交出文件的建議,以及是否已有在無命令下發出的質詢書發出。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5. 反對及不足的答覆(第2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6. 沒有遵從命令(第2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其當事人作出通知,則可被交付羈押。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任何根據本命令作出的命令(包括應上訴而作出的命令),在有充分的因由提出時,可由法庭後來在審訊該命令所相關連的訟案或事宜之時或之前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撤銷或更改。
3. 基於承認作出的判決(第27號命令第3條規則)
凡一宗訟案或事宜的某一方,藉其狀書或以其他方式對事實或部分的案作出承認,則該宗訟案或事宜的任何另一方,均可不待各方之間的任何其他問題有所裁定便向法庭申請作出他基於該等承認有權取得的判決或命令,而法庭可應該申請作出其認為公正的裁決或命令。
要求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可藉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接納及交出文件清單所指明的文件 (第27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要求承認或交出文件的通知書 (第27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適用範圍(第2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本命令的條文適用於所有原訴傳票,但如本規則或任何成文法律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律訂立的條文,對某特定類別的原訴傳票有任何特定規定,則該特定類別的原訴傳票須受該等規定規限;而在如前所述規限下,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適用於原訴傳票,一如其適用於其他傳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誓章證據(第28號命令第1A條規則)
2. 為各方出庭編定時間(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間,但以被告人已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者為限。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 聆訊通知書(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
3A. 原訴傳票須在公開法庭聆訊 (第28號命令第3A條規則)
除法庭另有指示外,原訴傳票必須在公開法庭聆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法庭的指示等(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傳票的押後(第28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影響沒有作送達認收的一方的申請
(第28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凡在一宗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訟案或事宜中,有申請向法庭提出,要求作出一項影響沒有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一方的命令,則聆訊該申請的法庭,可規定須按其認為適合的方式而令其信納該一方並沒有作出該項認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被告人所提出的反申索(第28號命令第7條規則)
的聆訊時,但無論屬何情況均必須在法律程序中切實可行的最早階段,將其申索的性質通知法庭;而在不損害法庭根據第(3)款具有的權力下,該申索須以法庭根據第4條規則或第8條規則指示的方式提出。
(3)如在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反申索的原告人提出申請時,法庭覺得反申索的標的物因任何理由而應由另一宗訴訟予以處置,則可命令將該反申索剔除,或可命令將該反申索分開審訊或作出其他合宜的命令。
8. 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訟案或事宜是藉 令狀開展一樣(第28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關於聆訊或審訊的命令(第28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沒有從速進行法律程序(第2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2. 訟案或事宜的標的物的扣留、保存等 (第29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命令抽取樣本等的權力(第29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出售易毀消的財產等(第29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盡早進行審訊的命令(第2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在聆訊一項在一宗訟案或事宜審訊前提出的強制令或委任接管人或根據第2、3或4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時,法庭覺得有關的有爭議的事宜的較佳處理方法為盡早進行審訊而非為該申請的目的而考慮該事宜的全部是非曲直,則法庭可據此作出命令,並可就審訊前的期間的事宜作出為公正處理有關案件所需的命令。
凡法庭作出盡早進行審訊的命令,法庭須藉該命令決定審訊的方式。
7A. 根據本條例第42及44(1)條而對財產進行檢查等 (第29號命令第7A條規則)
8. 訴訟待決期間容許將來自財產的收入支出 (第29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任何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組成任何法律程序的標的物,而法庭又信納該財產足夠支付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應預留款項以應付就該財產而提出的所有申索有餘,則法庭可在任何時間容許將來自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在法庭所指示的期間支付給在該財產中有權益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或可指示將該非土地財產的任何部分轉讓或交付上述各方的任何一方或所有各方。
8A. 要求根據本條例第21M(1)條 批予臨時濟助的申請 (第29號命令第8A條規則)
II. 中期付款
9. 第II部的釋義(第2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本命令的本部中─
“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 就被告人而言,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支付或為使原告人得益而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作的付款;而凡提述原告人或被告人,即包括提述任何為進行有關法律程序而以原告人的起訴監護人或被告人的監護人的身分行事的人。 (1993年第99號法律公告)
10. 要求作出中期付款的申請 (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c)(如原告人的申索是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提出)載有該條例第5(4)條所述的詳情。
11. 就損害賠償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 (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 如在就損害賠償提出的訴訟中,法庭於聆訊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時信納─
則如法庭認為適合及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可命令答辯人作出款額為法庭認為公正的中期付款,但該款額不得超逾法庭在考慮及任何有關共同疏忽及答辯人可能有權倚據的任何抵銷申索,交相申索或反申索後,認為相當可能會被原告人討回的損害賠償的合理比例。
12. 就損害賠償以外的款項作出中期付款的命令 (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如在聆訊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時,法庭信納─
敗訴的判決, 則法庭在考慮及被告人可能有權倚據的任何抵銷申索,交相申索或反申索後,如認為適合,並在不損害各方就被告人須予支付的款項的性質或屬性所持的爭議下,可命令被告人作出款額為法庭認為公正的中期付款。
13. 付款方式(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應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的申請而作出的指示 (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凡有申請根據第10條規則提出,法庭可就訴訟的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而在適用的範圍內,第25號命令第2至7條規則,在略去第7(1)條規則中規定各方須送達一份述明他們要求作出的命令及指示的通知書的字句並在加以任何其他必要的變通後,須得適用,猶如該申請是案件管理傳票一樣,法庭並特別可命令盡早審訊有關訴訟。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凡被告人已被命令作出中期付款或事實上已作出中期付款(不論是自願作出或是依據一項命令作出),法庭可在作出最終判決或命令時,或在批予原告人許可中止其訴訟或撤回某項申索(而該筆中期付款是就該項申索而作的)時,或在法律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就該筆中期付款作出公正的命令,特別是下列命令─
2. 由接管人提供保證
(第30號命令第2條規則)
的任何酬金,並可在接管人沒有向法院繳存任何該等款項的情況下,向他收取該筆款項在被他以接管人身分管有的期間的利息,款額按照當時就原訟法庭的判定債項而須支付的利率計算。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本命令在經下述變通後,適用於要求根據本條例第21M(1)條委任接管人的申請,一如本命令適用於在高等法院的訴訟或法律程序中要求委任接管人的申請—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命令出售土地的權力(第31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在關於任何土地的訟案或事宜中,就該宗訟案或事宜而言,出售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看來是有需要或屬於合宜的,則法庭可命令出售該土地或其任何部分;而任何受該命令約束的一方,如管有該土地或該部分或收取該土地或該部分的租金及利潤,可被強迫向購買人或法庭所指示的其他人,交出該項管有或該等收入。
在本命令中,“土地”(land) 包括土地的任何權益或在土地上的任何權利。
2. 進行出售的方式(第31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核證出售的結果(第31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根據法庭命令作出的按揭、交換及分劃 (第3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適用的範圍內並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第2及3條規則適用於根據一項法庭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的按揭、交換或分劃,一如其適用於根據該項命令作出的任何土地的出售。
I. 一般規定
5. 在沒有出席的一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法律程序 (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官申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8. 司法常務官等可監誓等 (第32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司法常務官或任何聆案官具有權限為法庭的法律程序監誓和監理誓章。
9.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提出的申請 (第32號命令第9條規則)
9A. 根據《時效條例》提出的要求作指示的申請
(第32號命令第9A條規則)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30條指示該條例第27或28條不適用於某宗訴訟或不適用於該宗訴訟所關乎的任何經指明的訴訟因由的司法管轄權,可由法庭行使。
10. 要求將樞密院命令作為原訟法庭命令的申請 (第3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香港) 要求將終審法院命令作為原訟法庭命令的申請,可藉誓章而向聆案官單方面提出。 (1995年第79號第50條;1998年第25號第2條)
II. 司法常務官、大法官及法庭的權力
11. 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 (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1A. 非正審申請(第3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a) (如屬第(1)(a)款的情況)發下他就有關申請的裁定;及
(b)(如屬第(1)(b)款的情況)作出命令,規定該申請須在該命令所指明的日期,在他本人或另一聆案官或一名法官席前在內庭進行聆訊。
11B. 法庭指明沒有遵從應非正審申請而作出的 法庭命令的後果的權力 (第32號命令第11B條規則)
16. 取得專家的協助(第3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如法庭認為為使法庭更能就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出現的任何事宜作出裁定,如此行事屬於合宜,則可取得任何對該事宜有特別資格提供意見的人的協助,並可按該人的意見而行事。
17. 關於誓章的送交存檔等的通知書 (第3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任何一方─
(a) 如將一份他擬在內庭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誓章送交存檔,或
(b) 如擬在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中使用他曾在過往的法律程序中送交存檔的任何誓章, 則必須就送交誓章存檔一事或他擬使用該等誓章一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向其他每一方發出通知。
(香港) 在法官、司法常務官或聆案官的內庭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均須備存紀錄;紀錄須註明該等法律程序的日期,以使任何訟案或事宜的所有該等法律程序,均按日期先後而予以註明,紀錄並須載有述明在每次聆訊時所決定的事宜的簡要陳述。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本條例第27(1)條所指的申請 (第32A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要求批予許可提起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等 的申請(第3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聆訊及裁定要求批予許可的申請 (第32A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命令的送達(第32A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將批予許可作廢 (第32A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需要許可方可查閱關乎本條例 第27A條所指的許可申請的文件 (第32A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過渡性條文(第32A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在緊接本命令生效*前,在緊接本命令生效前有效的本條例第27條所指的要求作出命令或批予許可的申請仍然待決,該申請須在猶如本命令並未訂立的情況下裁定。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33 | 審訊的地點及方式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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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
1. 審訊的地點(第33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本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審訊一宗訟案或事宜或該宗訟案或事宜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的地點,須由法庭決定。該地點須為高等法院大樓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批准的另一地點或其他地點。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審訊的方式(第33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本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一宗訟案或事宜或該宗訟案或事宜中所出現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可在─
的席前進行審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A)在就人身損害而提出的訴訟中,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作出命令,命令在審訊關於須判給的損害賠償金額的任何爭論點或問題前,先行審訊關於法律責任的爭論點,此外─
(4) 對於就侵犯專利而提出的訴訟,本條規則不影響第103號命令第26條規則的條文。
4A. 分開審訊:就法律責任作出提議 (第3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5. 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 (第33號命令第5條規則)
根據本條例第53條在裁判委員協助下就訟案或事宜進行的審訊,須以法庭指示的方式及按法庭指示的條款進行。
如法庭覺得就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出現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作出的決定(該問題或爭論點是與該宗訟案或事宜分開審訊的),在實質上對該宗訟案或事宜作出處置或令到該宗訟案或事宜無須進行審訊,則可撤銷該宗訟案或事宜或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作出其他公正的命令或判決。 (見附錄A表格 48)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3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本命令適用於藉令狀開展的訴訟,凡本命令中提述訴訟之處,須據此解釋為提述如此開展的訴訟。
2. 將訴訟排期的時限(第34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在排期時遞交文件(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關於各類審訊表的指示(第34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本命令不損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以下事宜作指示的任何權力─ (1998年第25號第2條)
8. 關於排期的通知(第34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訴訟的中止等(第34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雙方或其中一方沒有出庭(第35號命令第1條規則)
或任何反申訴的審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等可予作廢 (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審訊的押後(第3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官如認為將審訊押後對於秉行公正屬於合宜,可將審訊押後至他認為適合的時間,在他認為適合的地方並按他認為適合的條款(如有的話)進行。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A. 審訊時的時間等限制 (第35號命令第3A條規則)
7. 發言次序(第35號命令第7條規則)
交文件,原告人亦可在為他而提供的證據提出後作第二次發言以結束其案,然後被告人須陳述其案。
8. 由法官或陪審團進行的視察或檢查 (第35號命令第8條規則)
查任何東西,則法官可授權陪審團亦對該地方進行視察或對該東西進行檢查。 (1998年第25號第2條)
9. 判決作出前一方去世(第3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凡任何訴訟的某一方在事實爭論點已有裁決或裁斷後但判決仍未作出前去世,則儘管該一方已去世法庭仍可作出判決,但前述條文不得視為影響法官在作出判決前根據第15號命令第7(2)條規則作出命令的權力。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0. 司法書記的證明書(第3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任何訴訟的審訊完結時,司法書記或出席審訊的其他人員須擬備一份證明書,證明─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1. 證物列表(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證物由司法常務官保留以待上訴 (第3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香港)(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司法常務官須將所有已妥為標識及標記的證物保留,加以保管─
(2)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根據第(1)款所定的保留證物時限一經屆滿,曾提交任何證物的訴訟每一方及(凡有律師代表者)其記錄在案的律師,均有責任向司法常務官申請退回該等證物,並領回該等證物。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3. 被扣管的文件(第3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98年第25號第2條)
9. 就轉交的事宜作出的報告 (第36號命令第9條規則)
詳列交互參照:
I. 在判決後評估損害賠償
1. 由聆案官評估損害賠償(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1A. 評估訟費作為損害賠償 (第37號命令第1A條規則)
凡依據本命令所適用的判決而須予評估的損害賠償僅由按彌償基準申索的訟費組成,則該項評估須如同訟費評定般根據第62號命令進行,而該命令的條文須得適用,猶如按彌償基準進行訟費評定的命令已經作出一樣。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凡第1條規則所述的任何判決,是在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欠缺抗辯書的情況下作出,而有關訴訟仍針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則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根據該判決取得的損害賠償,須在審訊中評估。
4. 命令在審訊中作出評估的權力 (第37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損害賠償須就任何持續的訴訟因由而予評估(不論是根據本命令或其他條文),則須計算至進行評估之時。
II. 就人身傷害作出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7.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37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關於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第37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願服從裁決的提議(第37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要求作出進一步損害賠償裁決的申請 (第3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I. 一般規則
法庭可根據本款,在該宗訴訟的任何其他階段及任何其他訟案或事宜的任何階段,向任何一方作出指示。 第3號命令第5(3)條規則不適用於法庭根據本款指明的任何期限。
該名證人的證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該名證人的姓名以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一項關於擬援引的證據的性質的陳述。
(7A)法庭僅可在認為有良好理由容許有關證人的證據不限於他的證人陳述書所載的內容的情況下,根據第(7)(b)款批予許可。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據第(7)(a)款被命令作為主問證據而使用的證人陳述書核證為可予公開查閱者。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根據本款作出的請求,可以口頭方式或書面作出。
複製副本。
為適合的替代指示。 (1995年第223號法律公告)
3. 關於特定事實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對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庭可在任何訴訟審訊之時或之前,命令在審訊時傳召的醫學或其他方面的專家證人的數目,須限於命令所指明的數目。
4A. 由單一共聘專家提供證據 (第38號命令第4A條規則)
的專家證人提供證據。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任何訴訟或事宜的一方,如擬憑藉《證據條例》(第8章)第59條援引就外國法律問題作出的裁斷或決定為證據─
後21天內提出申請, 或在上述其中一種情況下,須在法庭所指明的其他期限內,向法律程序的其他每一方送達關於其意向的通知書。
8. 對爭論點的審訊、轉交的事宜等的適用 (第38號命令第8條規則)
本命令的前述規則,適用於事實或法律方面的爭論點或問題的審訊、轉交的事宜、查訊及損害賠償的評估,一如其適用於訴訟的審訊。
9. 書面供詞:何時可在審訊時收取為證據 (第38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高等法院的文件可接納或收取為證據 (第3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能在該宗訟案或事宜審訊時強迫他交出的文件。
II. 傳召出庭令狀
14. 傳召出庭令狀的格式及發出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III. 傳聞證據
20.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38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 指由條例第46條所指的傳聞組成的證據。 (1999年第2號第6條)
21. 就傳聞證據傳召證人接受盤問及提出其他 證據以打擊或支持傳聞證據的權力 (第3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庭及法庭程序獲得遵行。 (1999年第2號第6條)
35A. 專家證人對法庭負有凌駕性的責任 (第38號命令第35A條規則)
36. 對援引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36條規則)
5條規則除外)對根據本命令本部作出的指示作強制執行。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37. 專家報告須予披露的指示(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12(1C)條規則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37A. 專家報告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38號命令第37A條規則)
根據本規則披露的專家報告,必須按照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7B. 向專家證人提供行為守則的文本的責任 (第38號命令第37B條規則)
37C. 專家證人對法庭的責任的聲明 (第38號命令第37C條規則)
凡法庭認為有任何情況,使其不宜根據第37條規則作出指示,但該等情況僅關乎所尋求援引的證據的某部分,則法庭如認為適合,可指示披露該證據的其餘部分。
41. 載於陳述書的專家證據(第38號命令第41條規則)
凡有申請根據第36條規則就載於一份陳述書的專家證據提出,而申請人指稱作出該份陳述書的人不能或不應被傳召為證人,則法庭可指示第20至22條規則(首尾兩條包括在內)的條文,在加以法庭認為適合的變通後,須得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根據本命令本部作出的任何指示,在有充分因由提出時,可藉後來在有關訟案或事宜審訊之時或之前作出的指示而撤銷或更改。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39 | 藉書面供詞提供證據:法院訊問員 | L.N. 362 of 1997;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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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命令錄取書面供詞的權力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須接受訊問的人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情況 (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關於發出請求書的命令(第39號命令第3條規則)
3A. 非經宣誓的訊問(第39號命令第3A條規則)
儘管第1條規則的條文已有規定,如須接受訊問的人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仍可按照進行訊問所在的國家的程序,對該人作經宣誓或非宗教式宣誓或其他形式的訊問。
4. 證人出席訊問的強制執行(第3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已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命令─
(a) 命令對任何人進行的訊問,須在一名法院人員或另一人(在本條規則及第5至14條規則稱為“訊問員”)席前進行,或
(b) 命令任何曾作出會在任何訟案或事宜中使用的誓章的人須在訊問員席前接受盤問, 則可藉傳召出庭令狀強制執行該人在訊問員席前出席及在接受訊問時交出任何文件,方式與強制執行證人出席審訊及在審訊中交出文件的方式相同。
5. 證人拒絕出席、宣誓等(第39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訊問時間及地點的指定(第39號命令第6條規則)
9. 對額外證人的訊問(第3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如經有關訟案或事宜的所有各方書面同意,訊問員可對訊問令所指名或有所規定的人以外的任何人進行訊問,並必須將該同意書附錄於該人的書面供詞正本。
10. 對問題的反對(第3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書面供詞的錄取(第3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5. 證供的繼續留存(第3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委任專家就某些問題作報告 (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法院的專家的報告(第40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任何一方,在收到法院的專家的報告的文本後14天內,可向法庭申請許可就法院的專家的報告而向法院的專家進行盤問;法庭須應該申請作出命令,命令所有各方對法院的專家的盤問須在─
5. 法院的專家的酬金(第40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傳召專家證人(第4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有委任法院的專家,任何一方,在審訊進行前的合理時間就其擬傳召專家證人一事向其他各方作出通知後,可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就法院的專家所報告的問題提供證據,但如無法庭許可,任何一方不可傳召多於一名專家證人,而除非法庭認有關案件有例外情況,否則不得批予許可。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誓章的形式(第41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監誓的人覺得宣誓人是文盲或失明,他必須在誓章未處核證─
(c) 宣誓人已在他在場時加上其簽署或標記; 而誓章若無上述證明書則不得用作證據,但如法庭信納誓章已向宣誓人宣讀,而宣誓人又看來完全明白其內容,則屬例外。
(1)如誓章未處或誓章內容有任何安插於行間的字、塗擦或其他更改,則除非該份誓章是在其面前宣誓作出的人已在更改之處簡簽,及如屬有塗擦的情況,亦已在該份誓章的頁邊再次寫上寫在塗擦部分之上的任何字句或數字,並加以簽署或簡簽,否則未經法庭許可,該份誓章不得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存檔或使用。
(2) 凡誓章是在登記處宣誓作出,本條規則所規定需要的簽署或簡簽可由法院印章代替。
10. 誓章正本或正式文本的使用(第4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與誓章一起使用的文件須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第41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在英聯邦或外國監理的誓章無須證明其印章即可 接納等(第41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命令: | 41A | 屬實申述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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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第41A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狀書”(pleading) 包括—
(a)某一方給予另一方的狀書詳情,不論該等詳情是自願或依據下述請求或命令而給予的 —
(b) 對狀書或(a)段提述的任何詳情的修訂; “專家報告”(expert report) 指根據本規則披露的專家報告; “證人陳述書”(witness statement) 指根據第38號命令第2A條規則送達的陳述書。
2. 文件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第41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屬實申述的簽署 (第41A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屬實申述的效力 (第41A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屬實申述的格式 (第41A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沒有核實狀書 (第41A號命令第6條規則)
9. 虛假陳述(第41A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過渡性條文(第41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如任何訴訟中的文件在本命令生效*前已送交存檔、送達或轉遞,本命令並不就該文件而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42 | 判決及命令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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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命令、帳目及查訊
1. 判決的格式及判決的利息等(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款中“部分擁有人”(partial owner) 指兩名或多於兩名對有關貨物擁有權益的人中的一人,但如該人有上述其他各人的書面授權以代表他們起訴,則不在此列。
2. 規定須作出作為的判決等:作出作為的時限 (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判決或命令開始生效的日期(第42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須予草擬的命令(第42號命令第4條規則)
(a) | 發出任何令狀,但須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傳訊令狀除外; | |||
---|---|---|---|---|
(b) 修訂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或狀書; | ||||
(c) | 將任何文件送交存檔; | |||
(d) 須由法院人員(律師除外)作出的任何作為; | ||||
(香港) | (e) 延展令狀的有效期; | |||
(香港) | (f) | 縮短送達傳票的期限; | ||
(香港) | (g) 押後傳票的聆訊; | |||
(香港) | (h) 押後訴訟的審訊; | |||
(香港) | (i) | 由法官作出命令,命令申請或傳票由聆案官聆訊,或由聆案官作 | ||
出相類的命令,命令申請或傳票由法官聆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 ||||
(香港) | (j) | 許可查閱送交登記處存檔的文件,並將之複製副本; | ||
(香港) | (k) 將一宗訴訟由某一審訊表轉往另一審訊表; | |||
(香港) | (l) | 將一宗訴訟已排期聆訊的日期取消或更改;及 | ||
(香港) | (m)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認許某人為高等法院的律師或大 | |||
律師,以及根據《認許及註冊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B)第13條作出任何命令。 |
(1998年第25號第2條)
5. 判決及命令的草擬及登錄(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5B. 判決或命令的理由(第42號命令第5B條規則)
(香港)(1) 法庭須在宣告判決或命令時,就任何有關決定發表其理由;或如當時法庭宣布將於較後日期發表其理由,則須在所編定的較後日期發表其理由。
1. 關於帳目的簡易命令(第43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一份令狀註有一項要求作出帳目的申索或一項必然涉及製備帳目的申索,原告人可在被告人對該份令狀作送達認收後或在須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後的任何時間,申請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一宗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的被告人,如已向─
2. 法庭可指示製備帳目等(第43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關於製備帳目或進行查訊的方式的指示 (第43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帳目須予以編製、核實等(第43號命令第4條規則)
任何人如被委任為未成年人的產業的監護人,其帳目必須以法庭所指示的方式核實及通過。
達通知書的人是原告人及獲送達通知書的人是被告人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3. 由法庭作出的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作出的判決載有指示,令根據該判決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需要在內庭進行,法庭可在作出該判決時或在根據該判決進行法律程序的任何時間,就該等法律程序的進行作出進一步指示,特別包括關於以下方面的指示─
各方送達該文稿,以及送達任何就該文稿而提出的反對書, (d)(在不損害第15號命令第17條規則的原則下)規定須出席所有法律程序或法律程序的任何部分的各方,
(e)由相同的律師代表組成某一類別的各方,及由不同律師代表應該由不同律師代表的各方,及
4. 第5至8條規則的適用範圍(第44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5至8條規則在下列情況下適用─
訊, 而凡在任何其他法律程序中,有關判決指示須製備任何關於債項或其他債務的帳目或進行任何查訊,該等規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須得適用。
7. 就申索作出的判決(第44號命令第7條規則)
為就申索作出判決,法庭可─
12. 針對聆案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第4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適用於根據第11條規則作出的命令,一如其適用於聆案官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決定;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聆訊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2000年第129號法律公告)
(1A) 以下條文對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適用於根據第11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方面具有效力—
(2)如該命令須由司法機構會計師採取行動或該命令是一項通過接管人帳目的命令,上訴通知書不得遲於該命令作出後兩整天發出;凡該命令是須由司法機構會計師採取行動,則必須於該命令作出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命令的複本送達司法部會計師。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臨時補救
(香港)第44A號命令
(香港)判決之前或之後的禁止令 及判決前扣押財產
針對債務人的禁止令
1. 本命令適用於擬進行的訴訟(第4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4. 申請解除命令(第44A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庭信納他對原告人的申索有實質的抗辯, 法庭須─
5. 判給補償的權力(第44A號命令第5條規則)
但法庭不得根據本條規則,判給一筆較法庭有權在就損害賠償提出的訴訟中判給的款項為多的款項以作補償。
(2) 根據本條規則判給補償,即會禁止任何就禁止令提出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
臨時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7. 在某些案件中申請向被告人收取保證或申請扣押被告人的 財產(第44A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發出手令,規定被告人須提供保證或出庭及提出因由, 並扣押其財產(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提出因由及其程序(第44A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受制於扣押的其他人的權利的保留 (第44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於判決前作出扣押的案件中,一經被告人提供所規定的保證及扣押所涉訟費的保證,法庭即須解除扣押。
(第44A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判決及命令的強制執行
1. 支付款項的判決等的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第1條規則)
3. 管有土地的判決的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程序的通知,而該通知是法庭覺得足以使他們向法庭申請他們可能有權獲得的任何濟助的,否則不得批予該項許可。
(4)強制執行一項判決或命令的管有令狀,可包括用以強制執行該項判決或命令所判決或命令須作出的任何付款的規定。
4. 交付貨物的判決的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執行,但法庭可應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或命令的人的申請,作出命令規定首述的人須在命令所指明的時限內,向申請人交付該等貨物,而該命令即可如此強制執行。
6. 規定須作出作為的判決等:定出作出作為的時限的 命令(第45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判決等文本的送達,根據第5條規則作出強制執行的 先決條件(第45號命令第7條規則)
(a) (如屬根據第(2)款作出的送達)如他在文本指明的時限內忽略服從該命令,或(如該命令是不作出某項作為)如他不服從該命令,則可針對他進行執行的法律程序,以強迫他服從該命令,及
(b)(如屬根據第(3)款作出的送達)如有關法人團體在如此指明的時限內忽略服從該命令,或(如該命令是不作出某項作為)如有關法人團體不服從該命令,則可針對他進行執行的法律程序,以強迫有關法人團體服從該命令。
命令的通知,則仍可根據第5條規則強制執行─
(7)法庭在不損害其根據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具有的權力的原則下,如認為如此行事屬於公正,可免除根據本條規則就某項命令的文本作送達。
13. 追討款項等的判決及命令的強制執行
(第4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法庭命令即時作執行的權力(第4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香港)(1) 法庭在作出判決時,可應獲判勝訴的一方的口頭申請,命令無須發出執行令狀而即時執行該判決(關於訟費的部分除外),並可命令判決中關於訟費的部分須在訟費的款額藉訟費評定予以確定後立即執行。
(2)即時執行的命令須以書面作出,並且是執達主任即時著手針對被判敗訴的一方的財產執行判決的足夠權力憑證:但取得該命令的一方在切實可行範圍內,隨後須盡快遵從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的規定:又但如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使法庭信納他有足夠經濟能力並擬遵行判決,法庭可撤銷即時執行的命令。
(香港)(1) 如判決是判多於一人共同勝訴,該等人士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或該一人或多人的代表,可為使全部人得益,或如他們當中有任何人已去世,則可為使尚存者及代表死者權益的代表得益,向法庭申請許可發出執行程序文件以執行整項判決。
(2) 法庭如批予該項許可,須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以保障並無加入申請的人的權益。
5. 申請許可發出暫時扣押令狀(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執行令狀的發出(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a) 提交人交出─
(i) 該令狀是就之而發出的判決或命令或其正式文本,
(ii) (凡該令狀是無法庭許可不得發出者)批予許可發出該令狀的命令或批予該項許可的證據;及
(b)司法常務官信納有關判決或命令所指明的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須作出任何付款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的時限(如有的話)已經屆滿。
(5) 每一份執行令狀均須載有其發出之日的日期。
8. 執行令狀的期限及續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執行令狀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擱置執行的權力 (第47號命令第1條規則)
3. 以不同的令狀強制執行訟費等(第47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命令出售以執行判決(第47號命令第6條規則)
(香港)(1) 為執行判決而作出的每項出售,須根據司法常務官的指示作出,並須按照法庭應下述的人的申請作出的命令(如有的話)而進行,即執行令狀是應其所請而發出的人,而有關出售是會根據該令狀作出的,或該令狀發出所針對的人,或獲發給該令狀的執達主任。如並無任何該等申請提出,則有關出售須藉公開拍賣作出。
(香港)7. 關於出售不動產的特別規則 (第47號命令第7條規則)
購買人提出申請時,命令作出該物業的交付,方式是將該物業交由物業所售予的一方或該一方指定代其接收交付的任何人管有,並在有必要時將拒絕搬離該物業的任何人移走。
(b)凡已出售的物業是由不動產組成,而該不動產被任何其他有權佔用它的人所佔用,則法庭須在購買人提出申請時,命令將該物業交付,方式是在該物業或法院大樓的顯眼地方張貼一份出售證明書。
(6) (a)如儘管法庭已作出命令,任何已在執行判決時出售的不動產的購買人在取得該不動產的管有時仍受到仍受到反抗或妨礙,則本命令關於就不動產執行判決受到反抗或妨礙的條文,在有該反抗或妨礙發生時須得適用。
(香港)8. 關於出售動產的特別規則(第47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命令(第4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某人已取得判令另一人(下稱“判定債務人”)支付款項的判決或命令,法庭可應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或命令的人單方面提出的申請,命令判定債務人,或如判定債務人為法人團體,則命令其一名高級人員,到司法常務官或法庭指定的人員席前,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財產或經濟能力為何, 法庭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該高級人員,在指定的訊問時間及地點,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任何與前述問題有關的簿冊或文件。
進行訊問的司法常務官或人員,須安排將判定債務人或其他人在訊問時提供的證據,以速記方式或以機械、電子或光學器材或其他方法記錄。 (2002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1. 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作扣押(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判決或命令以及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款額。
2. 申請命令(第49號命令第2條規則)
要求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必須單方面提出並由誓章支持,誓章須─
項, (ba) 在尚未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支付的款項是贍養費欠款的情況下,述明—
3. 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送達及效力 (第49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第三債務人不出庭或對法律責任無爭議 (第49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第三債務人對法律責任有爭議(第4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在進一步考慮有關事宜時,第三債務人對償付他欠或被指稱欠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的法律責任有爭議,法庭可循簡易程序就有爭論的問題作裁定,或可命令就第三債務人法律責任作裁定所需考慮的任何問題,須以審訊訴訟中的任何問題或爭論點的方式審訊,而如法庭命令審訊須在聆案官席前進行則可無須各方同意而作此命令。
6. 第三者的申索(第49號命令第6條規則)
(1)凡判令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法庭在判定債權人提出單方面申請時,可命令判定債務人須根據第1A條規則接受訊問,並為確保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時出席,須作出下列其中一項命令─
根據(a)段作出的命令,對於確保判定債務人出席訊問可能會無效,則須命令將判定債務人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其帶到法庭席前。
1A. 對債務人進行訊問(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1AA. 記錄判定債務人在訊問時提供的證據 (第49B號命令第1AA條規則)
法庭須安排將判定債務人在根據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時提供的證據,以速記方式或以機械、電子或光學器材或其他方法記錄。 (2002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1B. 法庭在訊問後所具有的權力(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1) 凡在根據第1A條規則或根據第48號命令進行的訊問後,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
則有酌情決定權,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為期不超逾3個月。
不少於2整天的通知後,向法庭申請作出將判定債務人監禁的命令,而除非判定債務人提出好的反對因由,否則法庭可命令將判定債務人禁監,為期不超逾3個月。
(b)儘管第7條規則已有規定,法庭仍可在判定債務人每次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時,命令將其監禁,或在判定債務人持續沒有遵從根據該款作出的命令時,命令將其監禁多於一次。
1C. 監禁並不將債項清償(第49B號命令第1C條規則)
根據本命令作出的監禁命令,並不將任何判定債項清償或終絕。
2. 為錢債錢案囚犯提供生活給養津貼 (第49B號命令第2條規則)
當判定債務人因執行判決而被交付監獄,法庭須定出其認為足以維持判定債務人的生活及給養的每月津貼;該津貼每天不得超逾$660,須由判決是應其所請而執行的人以按月支付的方式上期付給懲教署署長,而第二次及其後的付款,則須在對上一次付款用罄前7天或之前作出。
(1989年第74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403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167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419號法律公告)
3. 錢債案囚犯如患重病須移送醫院 (第49B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對實益權益施加押記的命令(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名稱; (ba) 在尚未根據有關判決或命令支付的款項是贍養費欠款的情況下,述明—
2. 送達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的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2條規則)
(1)在有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作出時,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該命令的通知書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v) (如屬任何單位信託的單位,而一份關於該等單位的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已備存於香港)送達備存該登記冊的人;
3. 在進一步考慮時作出的命令(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對受託人所持有的權益施加押記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關於不在法院的保證物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關於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命令的效力 (第50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押記令的撤銷等(第50號命令第7條規則)
9. 聆案官授予強制令的司法管轄權 (第5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如某強制令是根據第1、3或4條規則作出的命令所附帶或連帶授予的,則聆案官具有權力授予以該範圍為限的強制令;而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強制令申請,可與根據第1、3或4條規則提出的與其有關的命令的申請一併提出。
9A. 藉出售而強制執行押記令(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
10.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停止令(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停止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附錄於誓章內而致予有關團體或單位信託, 並必須將誓章的正式文本及已加蓋法院印章的通知書文本,送達第2(1)(b)條規則所規定的人或團體。
是為其送交存檔的人。 該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15. 禁止保證物的轉讓等的命令(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法庭可應任何聲稱實益有權享有任何屬本條例第20A(2)(b)條所列種類的保證物的權益的人的申請,藉命令禁止有關的人或團體,將保證物的任何轉讓登記或採取本條例第55C(4)條適用的任何其他步驟。 (見附錄A表格81)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該命令須指明與該項禁止有關的保證物、該等保證物是存於何人名下以及所不得採取的步驟,並須述明該項禁止是只適用於保證物抑或亦適用於派息或利息。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第51號命令第1條規則)
(1)凡有申請提出,要求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法庭在決定作出委任是否公正或適宜時,須顧及判定債權人所申索的款額、接管人所相當可能得到的款額及委任接管人所頗有可能涉及的費用,並可指示在作出委任前就任何該等事宜或任何其他事宜進行查訊。 (見附錄A表格84)
要求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的申請,可按照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而該命令第2至6條規則適用於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的接管人,一如其適用於為任何其他目的而委任的接管人。(見附錄A表格82、83)
1. 因犯藐視法庭罪而被交付羈押(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法庭或上訴法庭懲罰犯藐視法庭罪者的權力,可由單一名法官或單一名上訴法庭法官藉作出交付羈押令而行使。 (見附錄A表格85)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2. 批予許可以提出交付羈押的申請 (第52號命令第2條規則)
(香港)(1) 除非已按照本條規則批予許可,准許提出要求針對任何人作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否則不得提出申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在獲批予申請許可後申請作出命令 (第52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已獲批予許可提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該申請須藉原訴傳票向一名法官提出,而除非批予許可的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在送達原訴傳票與原訴傳票所指明的聆訊日期之間必須相隔最少8整天。 (199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1A) 原訴傳票須述明就何等理由而獲批予許可,准許提出要求作出交付羈押令的申請。 (2002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正,可免除根據本條規則須作出的原訴傳票送達。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暫停執行交付羈押令的權力(第52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申請人必須向交付羈押令所針對的人送達通知書,通知他根據該款作出的命令及其條款。
8. 釋放被交付羈押的人(第52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關於其他權力的保留條文(第52號命令第9條規則)
本命令的前述條文,不得視為影響法庭作出下述命令的權力,即規定犯藐視法庭罪的人或因任何成文法律可猶如是犯藐視原訟法庭罪般同樣受罰的人,須繳付罰款或就其良好行為提供保證;該等條文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並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命令的申請,一如其適用於交付羈押令的申請。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釋義(第53號命令第1A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
“司法覆核申請”(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包括按照本命令提出的、要求覆核下述事項的合法性的申請—
(a) 某成文法則;或
(b) 關乎行使公共職能的決定、行動或沒有作出作為;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interested party)就某司法覆核申請而言,指直接受
該申請影響的任何人(申請人及答辯人除外)。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適宜司法覆核申請的案件 (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該等補救。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申請濟助的延遲(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
4A. 批予許可的命令的送達 (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5. 申請司法覆核的方式(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獲送達,則法庭可按其所指示的條款(如有的話)將聆訊押後,以便將原訴傳票送達該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A. 誓章證據(第53號命令第5A條規則)
在司法覆核申請的聆訊中,除非符合下述規定,否則不得倚據誓章—
5B. 法庭聽取任何人陳詞的權力 (第53號命令第5B條規則)
款批予許可。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陳述書及誓章(第53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就損害賠償提出的申索(第53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就文件透露、質詢書、盤問等提出的申請 (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申請司法覆核的聆訊(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香港) 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來自法官所作出的批予或拒准司法覆核申請的命令的上訴,而上訴法庭可將任何該等命令作廢,或確認任何該等命令或代之以本應作出的命令。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日。
命令: | 54 | 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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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的申請 (第54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單方面申請向其提出的法庭的權力 (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不損害第2(1)條規則的原則下,聆訊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的申請的法官,可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命令將被約制者釋放,而該命令對監獄的任何監督、警員或其他人而言,即為一項釋放被約制者的足夠權力憑證。
(1998年第25號第2條)
7. 令狀的回報(第54號命令第7條規則)
(1)要求發出解交被拘押者到庭作證令狀或解交被拘押者到庭答辯令狀的申請,必須在內庭以
誓章向法官提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命令: | 55 | 向高等法院提出的來自法庭、審裁處或某人的上訴:一般規定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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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 聆訊上訴的法庭(第55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非本規則或根據任何成文法則另有規定,否則本命令適用的上訴須由單一名法官作聆訊及裁定。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提出上訴(第55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及上訴的登錄 (第55號命令第4條規則)
6A. 非正審申請(第55號命令第6A條規則)
(1)除法庭另有指示外,在本命令適用的法律程序中提出的任何非正審申請,可向任何一名法官或一名聆案官提出。
在本款中,“非正審申請”(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 包括將送達動議通知書或登錄上訴或修訂動議通知書的時限延展的申請。
(2) 本條規則不損害任何限制針對官方作出命令的法定條文或法律規則。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7. 法庭聆訊上訴的權力(第55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政府部門出庭及獲得聆聽的權利 (第5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本命令適用的上訴是針對某政府部門的任何命令、裁定或其他決定,該部門有權在應上訴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出庭及獲得聆聽。
1. 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的來自聆案官的某些決定的上訴 (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的日期後發生的事宜的證據除外)。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來自聆案官的某些決定的上訴 (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
來自聆案官在下列情況作出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決定(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除外)的上訴,
須向上訴法庭提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 (a) 聆訊或裁定根據第14號命令第6(2)條規則及第36號命令第1條規則在其席前審訊的任何訟案、事宜、問題或爭論點;
(b) 根據第37號命令或在其他情況下評估損害賠償;或
(香港) (c) 聆訊或裁定根據第84A號命令第3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或 (1995年第127號法律公告)
(香港) (d) 聆訊或裁定根據第49B號命令提出的申請;或
(香港) (e) 聆訊清盤或破產的呈請。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7. 來自法官在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判決等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本命令對上訴的適用範圍(第59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本命令對重新審訊申請的適用範圍 (第5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本命令(第3(1)條規則中規定上訴須以再次聆訊的方式進行的部分及第11(1)條規則除外)適用於向上訴法庭提出的重新審訊申請,亦適用於將在有陪審團或無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後所作出的裁決、裁斷或判決作廢的申請,一如其適用於向該法院提出的上訴;而在本命令中,凡提述上訴及上訴人之處,均須據此解釋。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上訴的一般條文
2A.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第59號命令第2A條規則)
2B. 針對法庭的非正審或其他判決或 命令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第59號命令第2B條規則)
在各方之間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C. 上訴許可申請遭單一法官拒絕 (第59號命令第2C條規則)
3. 上訴通知書(第59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上訴時限(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訴通知書必須在下述限期內,根據第3(5)條規則送達—
(a)(如屬本條例第14AA條規定須獲得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的情況(但並非(b)段適用的情況),或屬本條例第14(3)(e)或(f)條規定須獲得該許可的情況)上訴許可批予日期後7天;
可的情況)上訴許可批予日期後7天;及 (b)(如屬針對《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3)條指明的命令的上訴的情況,或屬針對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第49B號命令發出或作出的監禁命令的上訴的情況)該命令作出日期後28天。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排期上訴(第59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答辯人通知書(第59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上訴通知書及答辯人通知書的修訂 (第59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法院就送達而作出的指示(第59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須由上訴人遞交的文件(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
(1)上訴人在上訴排期聆訊當日前的14天之前,必須安排向司法常務官遞交下列文件(其文本數目由第(2)款規定),即─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香港)(i)在下級法庭作為證據而與上訴所爭論的任何問題有關的文件、誓章、證物或部分證物。
(2) 除另有指示外,按照第(1)款須予遞交的文件文本數目為三份,但在下列情況下除外─
訴,則為六份。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A)凡第(1)款(f)及(g)段所提述的謄本(如有的話)已由上訴人要求提供及付款,上訴人須按照第
10. 法院的一般權力(第5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保管而交出: 但如律政專員或刑事檢控專員就此作出書面請求,被如此扣管的文件須交付他保管。
的權力可由單一名法官行使: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但上訴法庭的該等權力,只可由該法院或單一名法官就以下事宜行使─
11. 法院就重新審訊而具有的權力(第5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但除如前述者外,上訴法庭並無權力削減或增加陪審團所判給的損害賠償。
(5) 不得以法官裁定某份文件已加蓋足夠印花或無須加蓋印花為理由而命令重新審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2. 上訴時的證據(第5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凡上訴涉及任何事實問題,除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另有指示外,在下級法庭錄取的關於該問題的證據須以下列方式提交上訴法庭席前─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12A. 款項繳存法院一事不得予以披露 (第59號命令第12A條規則)
13. 擱置執行等(第5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間,須判給利息。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4. 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第5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除非另有指示,否則所有並非單方面的向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提出的申請,均必須藉傳票提出,而該傳票必須在其聆訊之日前2整天或之前送達受影響的一方或各方;或如申請是在上訴時限屆滿後提出,則傳票必須在其聆訊之日前7天或之前送達。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1A) 為支持任何申請(不論是單方面或是在各方之間提出),申請人須將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所指示的文件遞交司法常務官;而第9(3)及(4)條規則在加以任何必要的變通後,即適用於申請,一如其適用於上訴。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14A. 非正審申請的裁定 (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
分進行聆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5. 時限的延展(第5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在不損害上訴法庭或單一名法官根據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延展或縮短本命令的任何條文所訂明的時限的權力下,根據第4條規則送達上訴通知書或根據第14(3)條規則單方面提出申請的時限,可由下級法庭應在該時限屆滿前提出的申請而予以延展或縮短。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關於特定上訴的特別條文
16. 針對暫准判令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本條規則的以下條文適用於在一宗婚姻訴訟中針對離婚暫准判令或婚姻無效的暫准判令而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1A) 針對法庭批予的暫准判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屬當然權利。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a) 就在區域法院待決的訟案而言,指該法院的司法常務官。 (2000年第28號第47條)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9. 來自區域法院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19條規則)
(4A)如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在判決前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以了結原告人的訴訟因由,或了結合併在一宗訴訟中的一宗或多於一宗的訟案,或該筆款項是就一筆被告人承認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項而繳存,則第12A條規則適用。
(4B)第12A(1)條規則在猶如提述第22號命令之處是提述《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第22號命令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除《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6條的條文另有規定外,第13(1)(a)條規則適用。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 藐視法庭罪案件中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20條規則)
(1)在針對原訟法庭的一名法官就藐視法庭罪所作出的交付羈押令或其他懲罰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案件中,上訴通知書必須送達司法常務官,亦必須送達根據第3條規則須予送達的一方或各方。 (見附錄A表格99)
本款不適用於第19條規則適用的上訴。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非正審上訴無須上訴許可 的情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1. 本條例第14AA(1)條不適用的判決及命令 (第59號命令第21條規則)
銷該命令的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命令: | 60A | (香港)來自審裁處對法律問題所作決定的以案件呈述以外的方式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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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須將上訴法庭就上訴作出的決定,以及上訴法庭在該決定中作出的任何指示,通知有關的審裁處。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由審裁處呈述案件(第61號命令第2條規則)
(4A) 凡審裁處就其決定而作案件呈述,而該決定述明經審裁處裁斷的所有有關事實,並示明須由上訴法庭決定的法律問題,則一份由主持有關聆訊的人簽署的該決定的文本,須附錄於該案件,而該等經如此裁斷的事實及須予決定的法律問題,藉提述在該決定中的有關陳述即為在案件中予以足夠述明。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就案件呈述而進行的程序(第6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常務官須將該案件登錄於上訴審訊表內,而該案件在登錄日期起計28天屆滿之前不得進行聆訊。(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訟費
導言
1. 釋義(第62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爭議事務”(contentious business) 指不論以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身分辦理的事務,而該事務是在法院或一名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委任的仲裁員席前開展的法律程序中辦理者,或是為該等法律程序辦理者,但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事務除外; (2005年第10號第166條;2008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香港)“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的條文設立的區域法院,以及
該法院的任何法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訟費”(costs) 包括費用、收費、代墊付費用、開支及酬金; (香港)“訟費評定官”(taxing master) 指作為訟費評定官的司法常務官;
“虛耗訟費命令”(wasted costs order) 指根據本條例第52A(4)條作出的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經評定的訟費”(taxed costs) 指按照本命令評定的訟費;
(香港)“精神紊亂的人”(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指以下的人,即其精神失能的嚴重程度或其因心智發展停止或不完全而致的精神上有病或弱智狀況,令為其本身或公眾利益將其置於及保持在控制情況之下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證明書”(certificate) 包括訟費評定證明書。
(2)在本命令中,凡提述任何基金或一筆款項,而訟費是從該基金或該筆款項中撥付或該基金或該筆款項是由一名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持有,即包括提述為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遺產或財產,不論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又凡提述由一名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持有的基金或一筆款項,即包括提述該人以該身分(不論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有權持有的基金或一筆款項,不論該基金或款項當其時是否由他管有。
2. 適用範圍(第62號命令第2條規則)
(香港)(1) 本命令適用於所有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但無爭議或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程序以及海上虜獲事宜中的法律程序除外。
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獲付訟費的權利
3. 有關獲付訟費的權利的命令
(第62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號法律公告)
(2A)法庭在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如認為適合就任何非正審法律程序的訟費或附帶訟費作出任何命令,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法庭可命令該等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或作出法庭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債項或申索, 如該人的申索成功,則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該人有權獲付他因確立其申索而招致的訟費,又如該人的申索或其任何部分失敗,則該人可被命令支付任何人因反對其申索該部分而招致的訟費。
4. 處理訟費的法律程序階段(第62號命令第4條規則)
(1)法庭可在法律程序任何階段或法律程序完結後處理訟費;如法庭認為適合以及命令所針對的人並非受助人,則即使法律程序尚未完結,任何關於繳付訟費的法庭命令仍可規定有關訟費須立即支付。
進行的法律程序的)可指示訟費須由訟費評定官評定。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行使酌情決定權時須予考慮的特別事宜 (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法庭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有關情況下屬於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aa) 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就第(1)(e)款而言,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6. 對命令支付訟費的酌情決定權的限制 (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法律代表對訟費的個人法律責任— 虛耗訟費命令 (第6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序或查訊,並可就支付法定代表律師的訟費,作出它認為適合的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A. 法庭可主動或應申請作出虛耗訟費命令 (第6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殊情況不宜如此行事,則屬例外。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B. 考慮是否作出虛耗訟費命令的階段 (第62號命令第8B條規則)
8C. 虛耗訟費命令的申請不得用作恐嚇手段 (第62號命令第8C條規則)
否則該方不得向另一方或該另一方的任何法律代表,表示他擬申請虛耗訟費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D. 法律代表對訟費的個人法律責任— 補充條文(第62號命令第8D條規則)
何指示或命令所針對的法律代表的當事人,發出關乎該指示或命令的通知書。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E. 考慮是否根據第8D(1)條規則作出指示的階段 (第62號命令第8E條規則)
9. 經評定的訟費、零碎的經評定的訟費或為 不屬非正審申請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9A. 以簡易程序評估非正審申請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A條規則)
令而支付的款額, 訟費評定官可作出關於該訟費評定的訟費的命令,或作出他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5)訟費評定官在裁定經評定的訟費是否大幅度超逾已依據根據第(1)(b)款作出的命令而支付的款額時,除須顧及他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外,還須顧及—
9B. 遵從簡易程序評估的指示或命令的時限 (第62號命令第9B條規則)
9C. 不容許作簡易程序評估的情況 (第62號命令第9C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9D. 於何時評定訟費 (第62號命令第9D條規則)
序。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0. 一方可無須命令而簽署關於訟費的判決的情況 (第6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不需作訟費評定命令的情況(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1A. 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的展開 (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則並不就按照第(1)款展開的法律程序而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訟費評定人員的權力
12. 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 訟費評定官具有權力評定─
13. 某些司法書記評定訟費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香港)(1) 總司法書記具有權力處理根據本命令第21B條規則可由訟費評定官處理的事務,行使根據該款可由訟費評定官行使的權力,以及就任何經其評定的訟費發出證明書。
(1A) 第(1)款只在訟費單的款額不超逾$200000的情況下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3A. 訟費評定官可作出指示 (第62號命令第13A條規則)
14. 訟費評定官的附加權力(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訟費評定官就訟費的評定履行其職能時─
15. 由一名訟費評定官代另一名訟費評定官處置事務 (第6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時限的延展等(第6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7. 中期證明書(第6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7B. 訟費評定官可將其決定作廢
(第62號命令第17B條規則)
如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一方,沒有對訟費單提出任何反對,或沒有出席根據第21B(4)或21C(1)條規則排期的聆訊,訟費評定官可在有良好理由下,按他認為適合的條款,將他針對該方作出的決定作廢或更改。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8. 訟費評定官在一方既可獲付訟費亦有法律責任 支付訟費時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凡有權獲付訟費的一方亦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時,訟費評定官可─
19. 對包含在帳目中的訟費單作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訟費評定的程序
21. 展開訟費評定法律程序的方式 (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程序中作送達認收的一方。
21A. 申請排期進行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1A條規則)
21B. 暫定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21B條規則)
21C. 經聆訊作出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1C條規則)
有權在訟費評定中獲聆聽的其他每一方,送達聆訊通知。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1D. 訟費單的撤回 (第62號命令第21D條規則)
有關一方無權獲退還根據第21(5)條規則支付的款項的任何餘款。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2. 延遲送達展開訟費評定通知書或 進行訟費評定 (第6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付須予評定的訟費的人須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的條件。
他變為有權評定該等訟費的日期。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沒有親自在訟費評定官席前出庭,亦沒有由律師代表出庭,如訟費評定官信納聆訊通知書已按照第21B(4)或21C(2)條規則送達該方,或信納該方已在其他情況下獲告知該聆訊,訟費評定官可在該方或其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對有關訟費單進行訟費評定。
(3) 如訟費評定官並不信納上述事宜,他—
27. 訟費評定官評定須由某筆款項撥付的訟費時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27條規則)
訟費評定及評估的基準及收費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8. 須由另一方付給一方的訟費或須由某筆款項撥付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4A) 在按彌償基準評定訟費時,所有訟費均須准予,但如該等訟費的款額不合理或該等訟費是不合理地招致,則屬例外,而訟費評定官在訟費是否合理地招致或訟費款額是否合理方面的任何疑問,須按有利於收取訟費的一方的準則解決;在本規則中就訟費評定而言,“彌償基準”(theindemnity basis) 一詞,須據此解釋。 (199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5) 法庭在將本條規則所適用的訟費判給任何人時,如認為適合,並如─
方, 則可命令或指示該等訟費須猶如該人是該筆款項的受託人,或猶如該等訟費是從該人所持有的款項撥付(視屬何情況而定)般評定,而凡法庭如此命令或指示,第31(2)條規則即取代本條規則第(2)款而對有關的訟費評定具有效力。
29. 須由當事人向其律師支付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29條規則)
30. 在由幼年人或代表幼年人等討回款項時須支付給律師的 訟費(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猶如本條規則的前述條文中提述原告人之處,均代以被告人一樣。
31. 須從信託基金等撥付給一名受託人的訟費 (第6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32. 訟費收費表(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
32A. 訟費評定的訟費的法律責任 (第62號命令第32A條規則)
下除外—
(2) 法庭在決定是否作出某些其他命令時,須顧及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並須顧及整體情況,包括—
32B. 評定費的償付 (第62號命令第32B條規則)
在最終證明書根據第17A條規則發出後,負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的一方須向有權獲付訟費的一方支付一筆款項,款額相等於基於准予的訟費款額而計算的訂明評定費。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2C. 法庭對於不當行為的權力 (第62號命令第32C條規則)
或有法律責任支付該律師的費用的任何其他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覆核
33. 向訟費評定官申請覆核(第62號命令第33條規則)
(1)任何訟費評定程序的任何一方,如不滿訟費評定官的全部或部分准予或不准予任何項目,或不滿訟費評定官就任何項目所准予的款額—
34. 由訟費評定官作覆核(第6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香港)(1) 根據第33條規則進行的覆核,須由原來獲派負責有關訟費評定的訟費評定官作出。
35. 由法官覆核訟費評定官的證明書 (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的證明書簽署後14天內或訟費評定官在簽署該證明書時所容許或法庭在任何時間所容許的更長時限內的任何時間提出。
過渡性條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6.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16部的 過渡性條文 (第62號命令第36條規則)
第8、8A、8B、8C、8D及8E條規則並不就在《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前招致的任何訟費而適用,而在緊接該規則生效前有效的第8條規則,須在猶如第16部並未訂立的情況下,繼續就該等訟費而適用。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7. 關乎《2008年修訂規則》第23部的 過渡性條文(第62號命令第37條規則)
期前進行, 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附表1或附表2第III部就該項目的工作而適用,猶如該附表並未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23部修訂一樣。
(3) 凡—
則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附表2第I部及第II部就在該生效日期前發出的傳訊令狀而適用,猶如該部並未被《2008年修訂規則》第23部修訂一樣。
(4) 就任何於《2008年修訂規則》的生效日期前進行的工作的訟費而言,如該等訟費根據在緊
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本命令本可獲得准予,則該等訟費不得不獲准予。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附表1 [第32條規則]
第I部
訟費收費表
項 詳情 收費
1. 製作文件文本的一份文件匯集,包括製作文件文本、核對文件及編製文件匯集(包
括編製索引及標上頁數)的訟費,不論紙張尺寸,每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首份文件匯集,每頁$4 ;其後每份文件匯集,每頁$1
1A. 製作文件的文本,不論紙張尺寸,每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 $1
!
(xii) | 利息:(在有關的情況下)計算損害賠償的利息;及 |
(xiii) | 通知書:擬備及送達各種通知書,包括要求證人出庭的通知書; |
及 |
第II部
一般規定
酌情決定的訟費
1. (1)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2)訟費評定官就任何項目行使其根據本段或根據第32(2)條規則具有的酌情決定權時,須顧及所有有關情況,特別是─
給予大律師的費用
2. (1) 除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作的訟費評定以及就官方所須支付的費用作訟費評定外,支付給大律師的費用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准予─
須獲授權或核證等的項目
4. (1)在任何因碰撞或為免發生碰撞而造成的陸上意外所引致的訴訟中,製備意外發生地點的圖則(草圖除外)的訟費,除非符合以下情況,否則不得准予─
在內庭出庭─衡平法司法管轄權
5. (1) 本段的以下規定適用於每一宗在法院的衡平法司法管轄權下在內庭進行的聆訊。
(3)凡在前文所述的任何聆訊中,法庭核證為有關法律程序的迅速及令人滿意的處置而需要參與其中的律師在為該聆訊作準備時付出超常的技巧和努力,並核證該名律師確有如此行事,則訟費評定官在就有關傳票或申請的指示評定須准予的訟費時,須對該證明書加以考慮。
文件的文本
7. (1)就印製任何文件的文本而恰當支付給承印人的款額須獲准予;凡一份文件的任何部分是恰當地以某外語印製或印製成摹本,或以任何異常或特別的方式印製,或凡該份文件在第一次校對後有需要作任何修改,則須准予訟費評定官所認為合理的款項,而該款額須包括接待有關承印人的任何費用。
附表2 [第32條規則]
第I部
在不經審訊而作出判給經算定的款項的判決時或根據第13A號命令作出判決時的訟費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本附表第II部所列出的訟費收費表(包括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2條而訂明的訟費表)適用於下列案件(案件中的傳訊令狀必須是於《2008年修訂規則》生效+後發出,並且是只註有一項就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的),即─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本附表第II部所列出的訟費收費表,適用於原告人根據第13A號命令不經聆訊而取得判決的案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第II部
訟費收費表
項 收費率
基本訟費 $
須在─
第1段(a)分節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
有法律代表)9000及(如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500
第1段(b)分節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有法律代表 )10000及(如原告人沒有法律代
表)600
第1A段所指案件中准予者 (如原告人有法律代表)10000及(如原告人沒有法律代表)600
額外訟費
3 - 7.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第III部
雜項規定
項 收費率
$
600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命令: | 62A | 訟費提議及款項繳存法院 | v | 02/04/2009 |
---|
I. 導言
1. 釋義及適用範圍 (第62A號命令第1條規則)
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sanctioned offer)指按照本命令作出(並非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作出)的訟
費提議; “受提議者”(offeree) 在有訟費提議向某一方作出的情況下,指該一方; “訟費提議”(costs offer) 指就下述事宜提出的和解提議—
(a) 一方獲付屬訟費評定的標的之訟費的權利;及
2. 具有指明後果的和解提議 (第6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II. 作出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方式
3. 支付方的訟費提議需要附帶 條款付款 (第62A號命令第3條規則)
8.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62A號命令第8條規則)
(i) 有否提議支付利息;及
(ii) (如有提議利息)提議的款額、提議的某個或多於一個利率以及提議的利息所涉及的某段或多於一段期間;及
(e) (如一筆款項已經繳存法院,作為有關訴訟、訟案或事宜的訟費保證)述明該附帶條款付款有否考慮該筆款項。
9. 附帶條款付款的送達 (第62A號命令第9條規則)
作出附帶條款付款的支付方須—
10. 附帶條款付款的撤回或削減 (第62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作出和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 附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62A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 通知書的澄清 (第62A號命令第12條規則)
III.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 的接受
13. 接受支付方的附帶條款付款的時限 (第62A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接受收取方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 的時限(第62A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7. 需要法庭命令才能夠接受附帶條款 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情況 (第62A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凡在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妥協等)適用的法律程序中,有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作出,則—
IV.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條款付款的後果
18. 接受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後果 (第62A號命令第18條規則)
19. 收取方未能取得比附帶條款付款 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後果 (第62A號命令第19條規則)
20. 收取方取得比他在附帶條款和解提議中 所建議者更佳的結果時的訟費及其他 後果(第62A號命令第20條規則)
(1)凡支付方在訟費評定中被判須負的法律責任,高於收取方的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所載的建議,則本條規則適用。
V. 雜項事宜
21. 對披露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或附帶 條款付款的限制 (第62A號命令第21條規則)
22. 利息(第62A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或多於一段期間。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一般及行政規定
(1995年第127號法律公告)
4. 對某些已在登記處存檔的文件作查閱等的權利 (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法庭命令任何文件須交存於法院,則除非另有指示,否則該等文件必須存放於登記處。
9. 對移走文件的限制(第63號命令第9條規則)
已在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或由高等法院登記處保管的文件,未經法院許可不得自該登記處取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0. 文書的登記(第6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任何契據,如憑藉任何成文法律而規定或准予在高等法院登記,可在登記處作登記。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在本條規則中,“契據”(deed) 包括轉易契及其他文書。
1. 最高法院的開庭期(第6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開庭期為每年三次,即─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上訴法庭(第64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原訟法庭(第64號命令第3條規則)
3A. 休庭期內的事務(第64號命令第3A條規則)
(香港)(1) 在接獲一宗訴訟或事宜的任何一方所提出的申請後,法庭如認為適合─
7. 高等法院辦事處:開放辦公的日子及辦公時間 (第64號命令第7條規則)
定。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需要面交送達的情況(第65號命令第1條規則)
(1)面交送達一份文件予任何法人團體,如成文法律並無就之作出其他規定,完成方式可以是
按照第2條規則,將該份文件送達該法人團體的主席或總裁,或該法人團體的書記、秘書、司庫或其他相類的高級人員。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凡有令狀按照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送達任何法人團體,該條規則即具有效力,猶如該條規則凡提述被告人的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之處均代以該法人團體的註冊或主要辦事處一樣,以及猶如該條規則凡提述為被告人所知之處均代以為第(1)款所述的人所知一樣。
4. 替代送達(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普通送達:如何完成(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1)如要送達任何文件,而該文件並非憑藉本規則的任何條文須面交送達或並非第10號命令第1條規則所適用者,則其完成方式可以是─
在本規則中,“文件轉遞處”(document exchange) 指當其時經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的任何文件轉遞處或在同一經辦人控制下的各文件轉遞處。 (1995年第22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2)為施行本條規則及適用於本條規則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8條,按照本條規則須予送達文件的人的恰當地址為該人的送達地址,但如在完成送達之時,該人並無送達地址,則就前述目的而言該人的恰當地址─
(a)(在任何情況下)為在有關文件須就之完成送達的法律程序中代表該人的律師(如有的話)的營業地址,或
(2A)按照第(1)(c)款留在某個文件轉遞處的任何文件,除非證明情況相反,否則須當作已在留下該文件之日的下一個工作天送達。
6. 在並非由官方提出或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 中向律政司司長作送達(第6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為提出任何在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的目的或為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連,而該等法律程序並非《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III部所指的由官方提出或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則就根據任何成文法律或本規則須送達律政司司長的任何文件的送達而言,該條例第14條以及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須得適用,一如其適用於為提出任何由官方提出或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的目的或為與該等法律程序相關連而須送達官方的文件的送達。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凡任何文件憑藉本規則須送達任何人,但無須作面交送達或按照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送達,而在送達須完成之時該人沒有作送達認收或並無送達地址,則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或本規則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否則該文件無須送達該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0. 在星期日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第6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給予另一方的文件的文本 (第6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該份文本必須在接獲索取該份文本的書面要求以及一項答允繳付恰當收費的承諾後48小時內備妥以供交付,其後則必須在獲付該等收費後予以提供。 (1998年第25號第2條)
4. 關於文本的規定(第66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轉換律師通知書(第67號命令第1條規則)
檔。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發出通知書的一方,可親自或由其新任律師代表,履行本條規則所訂明的職責。
申請必須由述明申請理由的誓章支持。
6. 已停止代表一方的律師的退任 (第67號命令第6條規則)
(1)凡一名曾在一宗訟案或事宜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律師已停止如此代表該一方,而該一方未有按照第1條規則發出轉換律師通知書,或未有按照第4條規則發出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則該名律師可向法院申請,要求作出命令宣布該名律師已停止在該宗訟案或事宜中作為該一方的代表律師,而法院或上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據此作出命令,但除非該名律師已─
書,留交登記處, 否則除本命令的前述條文另有規定外,該律師在此之前仍須被視為該一方的代表律師,直至該宗訟案或事宜在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最終完結為止。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6A. 查閱誓章須獲許可(第67號命令第6A條規則)
(香港) 儘管第63號命令第4(2)條規則已有規定,在查閱任何依據第6(2)條規則作出或送交存檔的誓章或取得其文本前,仍須先獲得法院或上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許可。
(1994年第167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7. 其律師已從記錄上除名的一方的送達地址等 (第67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
(c)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所指的受助人證書已被撤回或取消, 則除非該命令或證書所關乎的一方或該命令或證書所關乎的律師所代表的一方(視屬何情況而定),委任另一名律師及遵從第3條規則(或如該一方有權親自行事,則為發出擬親自行事通知書及遵從第4條規則),否則在此之前,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如該一方是法人團體,則為該法人團體的註冊或主要辦公地址,為向該一方送達無須作面交送達的文件的目的,仍須當作為其送達地址。
9. 本命令適用於婚姻訴訟及事宜 (第67號命令第9條規則)
本命令對婚姻訴訟及事宜具有效力,而在其適用於該等訴訟或事宜時,第4及7條規則中凡提述送達地址之處,均須解釋為提述憑藉《婚姻訴訟條例》(第179章)第10條的條文而有效的規則所規定的送達地址,或根據該條例第54條訂立的規則所規定的送達地址。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關於所有證據等的正式速記紀錄 (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官行使。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無須予以謄寫的證據(第68號命令第2條規則)
5. 供窮困的答辯人使用的謄本的費用 (第68號命令第5條規則)
8. 以機械方法製作紀錄(第68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凡提述任何法律程序的速記紀錄之處,均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一份以機械方法製作的該等法律程序的紀錄。
8A. 定義(第68號命令第8A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謄本”(transcript) 包括正式紀錄的謄本,以及法官的紀錄手稿的任何正式打字謄本。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關於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方的法律程序的條文 (1999年第39號法律公告)
1. 定義(第6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
“協約國”(a convention country) 指某外國,而就該國而言,已有一份民事訴訟程序公約存續,以對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文件在該國境內的送達作出規定,亦包括是1965年11月15日在海牙簽署的《在海外送達民事或商業事宜中的司法及非司法文件的公約》*成員國的任何國家;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法律程序文件”(process) 包括傳喚書;
“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process server)指根據第4條規則委任的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或其所授權的
代理人; “訟費評定官”(taxing master) 指高等法院的任何訟費評定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適用範圍(第6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本命令適用於將任何與在某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方的法院或審裁機構進行的民事或商業法律程序相關連的法律程序文件對一名在香港的人的送達,而在該事宜中,司法常務官接獲一份來自下者的送達請求書─
3.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第69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的委任 (第6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就本命令而言,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人為總執達主任。
註:
*“《在海外送達民事或商業事宜中的司法及非司法文件的公約》”乃 “Convention on 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之譯名。
命令: | 70 | 為外地法院取得證據等 | L.N. 322 of 1998 | 25/09/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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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及司法管轄權的行使(第70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申請作出命令(第7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
司法常務官須將請求書送交國際法律專員,國際法律專員可申請根據條例作出命令,並可採取其他所需步驟,以按該份請求書行事。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322號法律公告)
4. 進行訊問的人及訊問的方式 (第7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39號命令第5至10條及第11(1)至(3)條規則所規定的方式進行;並可根據第39號命令第14條規則作出命令支付須付給訊問員的費用及開支的命令,而該等規則在加以任何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適用。
(3) 依據本命令作出的任何訊問證人命令,須准許符合以下條件的人盤問該證人─
5. 書面供詞的處理(第70號命令第5條規則)
除非依據本命令作出的任何訊問證人命令另有指示,否則訊問是在其席前進行的訊問員,必須將證人的書面供詞送交司法常務官,而司法常務官則須─
6. 要求獲得特權(第70號命令第6條規則)
註:
命令: | 71 | 外地判決的交互強制執行 *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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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記的申請(第71號命令第2條規則)
第 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3) 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原訴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3. 支持申請的證據(第71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判決登記冊(第71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登記通知書(第71號命令第7條規則)
9. 要求將登記作廢的申請(第71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發出執行程序文件(第7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以及一份述明判決帶有利息的利率的證明書(已如前所述般簽署及加蓋印章)。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根據《商船(班輪公會)條例》(第482章)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對建議等作強制執行
43. 登記的命令(第71號命令第43條規則)
44. 建議等的登記冊(第71號命令第44條規則)
註:
* (由2008年第9號第27條修訂)
命令: | 71A | 內地判決的交互強制執行 | L.N. 195 of 2008 | 01/08/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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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釋義(第71A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
“已登記判決”(registered judgment)、“內地”(Mainland)、“內地判決”(Mainland judgment)、“判定債務人”(judgment debtor)、“判定債權人”(judgment creditor)、“原審法院”(original court)及“選用內地法院協議”(choice of Mainland court agreement) 具有《條例》第2條給予該等詞語的涵義;
“《條例》”(the Ordinance) 指《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597章)。
2. 登記申請(第71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支持登記內地判決的申請的證據 (第71A號命令第3條規則)
(1)登記內地判決的命令,須由判定債權人草擬,或由他人代判定債權人草擬,而如此草擬的命令須—
(2) 除非命令是應傳票而作出,否則如此草擬的命令無須向判定債務人送達。
6. 內地判決登記冊(第71A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登記通知(第71A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要求將登記作廢的申請(第71A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發出執行程序文件(第71A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任何希望發出執行程序文件以執行已登記判決的一方,須向司法常務官交出一份關於送達該判決的登記通知的誓章,以及法庭就該判決所作出的任何命令。
10. 申請登記部分內地判決(第71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如有根據《條例》第5(1)條提出的將某內地判決的任何部分登記的申請,則—
11. 支持登記內地判決的某部分的申請的 證據(第71A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副本。 (2008年第9號第27條)
關於特定法律程序的特別條文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2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各類審訊表(第7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4. 訴訟開展時將訴訟編入特定審訊表 (第7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後由司法常務官作聆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5. 訴訟開展後將訴訟轉往特定審訊表 (第7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6. 將訴訟從特定審訊表上除去 (第72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特定法律程序的狀書(第72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在特定法律程序中的指示(第72號命令第8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9. (由1995年第13號第20條廢除)
10. 在海上保險訴訟中須交出某些文件 (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2. 由在法庭的法官處理的事宜 (第7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告) (香港) (i) 根據該條例附表5第34條將仲裁裁決作廢,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可藉採用附錄A表格10格式的原訴傳票,向在法庭的單一名法官提出。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對裁決的某一方並無約束力的申請,可藉採用附錄A表格10格式的原訴傳票,向在法庭的單一名法官提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 由在內庭的法官由聆案官處理的事宜 (第73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要求根據《仲裁條例》第2GC(1)條批給 臨時強制令的申請 (第73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關於根據《仲裁條例》提出的上訴 及申請的時限及其他特別條文 (第73號命令第5條規則)
但如對上訴具關鍵性的理由是在裁決公布之後的某日始發表,則該30天的期限須由理由發表之日起計算。
(3)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3A(1)條申請就在仲裁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法律問題作出裁定,必須在仲裁員或公斷人對提出申請表示同意或其他各方作此同意後30天內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申請及上訴須編入某特定審訊表作聆訊 (第73號命令第6條規則)
6A. 原訴傳票須在內庭聆訊 (第73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如法官主動或應某一方或多於一方的請求,決定在內庭聆訊第2、3及5條規則提述的原訴傳票,則該等原訴傳票可在內庭聆訊。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傳票及命令
(第73號命令第7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香港)(1) 除第(1A)及(1B)款另有規定外,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a) 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發出的原訴傳票,或
(b) 就該傳票而作出的命令, 在法庭許可下是容許的,但該傳票或命令所關乎的仲裁,須是經香港法律所批予者,或是曾經、正在或將會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進行的。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在法庭許可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要求許可強制執行一項裁決的原訴傳票是容許的,不論該項仲裁是否受香港法律管限。
(1B)在法庭許可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藉以提出要求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GC(1)條批給臨時強制令或任何其他臨時措施的申請的原訴傳票是容許的。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 在高等法院登記外國裁決(第7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凡裁決是在《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第3至9條引伸而適用的任何地區所進行的仲裁程序中作出,而該地區是該條例所適用的地區之一,則如依據作出該裁決的地方的有效法律,該裁決成為可予以強制執行的,而其方式與強制執行該地方某法庭所作判決的方式相同,第71號命令須適用於該裁決,一如其適用於由該法庭所作出的判決,但須加以下列變通─
9. 根據《1966年仲裁(國際投資爭議)法令》 登記裁決(第73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根據《仲裁條例》第2C條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或根據該條例第2GG條強制執行裁決 (第7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 申請許可─
(香港)(a) 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C條以與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相同的方式強制執行和解協議,或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b)根據該條例第2GG條以與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相同的方式強制執行根據仲裁協議作出的
裁決,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2號第15條) 可單方面提出,但聆訊該申請的法庭可指示須發出傳票。
(a) 附有以下文件作為證物─
(香港)(i) (凡申請是根據《仲裁條例》(第341章)第2C條提出)仲裁協議及原來的和解協議或(在上述兩者的任何一種情況下)該等協議的文本一份;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
(香港)10A. 關於申請將根據第10條規則作出的命令作廢的 其他條文(第73號命令第10A條規則)
(香港) 凡一名債務人已申請將根據第10條規則作出的命令作廢,法庭可主動或應有關債權人提出的申請,並在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而認為如此行事屬於公正的情況下,施加其認為適合的關於提供保證或其他方面的條款,作為繼續進行該申請的條件。
(1994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11. 款項繳存法院(第73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香港)(1) 在任何仲裁程序中,仲裁的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間向法院繳存一筆款項,以了結任何根據仲裁案件而針對他提出的申索。
(2)在根據本條規則向法院繳存款項及在增加任何該等已繳存的款項時,繳存款項的一方必須向仲裁的所有其他各方,發出採用附錄A表格100格式的關於此事的通知書,而收件各方在收到通知書後3天內,必須將關於收到通知書的認收書送交繳存款項的一方。
(香港)(1) 凡有款項根據第11條規則繳存法院,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仲裁程序的一方可在收到繳存款項通知書後14天內,或如繳存款項多於一筆或通知書曾作修訂,則可在收到關於最後一筆繳存款項的通知書或經修訂的通知書後14天內,但無論屬何情況,在仲裁程序的聆訊開展前─
知書所指明的關於任何該等有爭議的事宜的款項,以了結該項有爭議的事宜, 方法是向仲裁程序的所有其他各方發出採用附表A表格101格式的通知書。
14. 須有命令方能將已接受的款項支出 (第73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香港)(1) 凡仲裁程序的一方接受任何已繳存法院的款項,而該款項是由仲裁程序的部分而並非所有其他各方繳存法院,則除非是根據第(2)款或依據法庭命令,否則存於法院的款項不得支出,而該命令須對仲裁程序的全部訟費或該繳存款項所關乎的有爭議的事宜的全部訟費(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處理。
(香港) 反申索所針對的仲裁程序的一方,可按照第11條規則向法院繳存款項,而該條規則及第13(第
(5)款除外)、14及15條規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須據此適用。
(香港) 由法院控制或受法院命令規限的現金,可按《高等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B)及《受託人條例》(第29章)所指明的任何方式投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註:
*“《1966年仲裁(國際投資爭議)法令》”乃“Arbitra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Disputes) Act 1966”之譯名。
命令: | 74 | (由1989年第343號法律公告廢除)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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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命令: | 75 | (香港)海事法律程序 | L.N. 235 of 2009 | 22/0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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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列交互參照: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limitation action) 指船東或其他人根據1894至1984年《商船法令》** #、《商船(油類污染的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414章)、《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第434章)或《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605章)就局限他們的與船舶或其他財產相關連的法律責任的款額而提出的訴訟; (1990年第363號法律公告;2009年第14號第35條)
“知會備忘登記冊”(caveat book) 指備存於登記處登錄有根據本命令發出的知會備忘的登記冊;
“針對扣押的知會備忘”(caveat against arrest) 指根據第6條規則登錄於知會備忘登記冊的知會備忘;
“針對發還及付款的知會備忘”(caveat against release and payment) 指根據第14條規則登錄於知會備忘登記冊的知會備忘;
“船舶”(ship) 包括用於航行的任何類別的船隻;
“碰撞規例”(collision regulations) 指根據或當作根據《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93條訂立的規
例; “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 指海事對物訴訟。
2A. 針對國際油污補償基金提出的法律程序 或與該基金有關的法律程序 (第75號命令第2A條規則)
3. 令狀及送達認收書的發出(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令狀 (第75號命令第4條規則)
狀。
5. 扣押令(第75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針對扣押的知會備忘(第75號命令第6條規則)
(1)意欲防止任何財產被扣押的人,必須將一份採用附錄B表格5格式的經其本人或其律師簽署的便箋,送交登記處存檔,承諾─
便箋所指明者的保釋,或將該筆如此指明的款項繳存法院, 而該便箋一經送交存檔,針對發出手令以扣押該便箋所描述的財產的知會備忘即登錄於知會備忘登記冊。
(2)有有效的針對扣押的知會備忘存在一事,並不阻止發出手令以扣押該知會備忘所關乎的財產。
9. 將沒有遵守承諾的律師交付羈押 (第7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凡一宗對物訴訟的一方的律師沒有遵守他向任何另一方或其律師作出的書面承諾,而承諾是對該宗訴訟的令狀作發出確認或作送達認收、提供保釋或向法院繳存款項以代替保釋者,則該名律師可被交付羈押。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0. 扣押令的執行等(第7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向船舶作送達等:如何完成 (第7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就被扣押的財產提出申請(第7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發還被扣押的財產(第7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針對發還的知會備忘等(第7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5. 知會備忘的有效期(第7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保釋(第7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為對物訴訟的一方所提供的保釋,必須以採用附錄B表格11格式的擔保契據提供;該擔保契據的擔保人必須在一名監誓員或一名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A條行使監誓員權力的律師面前簽立,而該律師或其合夥人須並非是上述一方的代表律師或代理人。
17. 介入人(第7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8. 預備文件(第75號命令第18條規則)
第1部分
法律公告)
(11)如有命令根據第(10)款作出,有關的申索須視作已轉交司法常務官評估,而除非司法常務官
另有指示,否則第41及42條規則須得適用。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19. 沒有遞交預備文件:針對沒有遞交 該份文件的一方的法律程序 (第75號命令第19條規則)
20. 關於碰撞等訴訟的狀書的特別條文 (第75號命令第20條規則)
索書。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
21.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7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22. 出售船舶的命令:申索優先權的決定
(第75號命令第22條規則)
23. 財產的估價及出售(第7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24. 將款項繳存法院及自法院支出(第75號命令第24條規則)
25. 案件管理傳票(第75號命令第25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之前由法官本人或司法常務官經法官同意而作出的命令或指示更改或撤回。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6. 為審訊編定日期等(第75號命令第26條規則)
27. 擱置碰撞等的訴訟的法律程序直至有保證 提供為止(第75號命令第27條規則)
凡已開展一宗用以強制執行第2(1)(a)條規則所提述的任何申索的對物訴訟,而其後有一宗與首述訴訟同是產生自同一的碰撞或其他事件的交相對物訴訟開展,或在首述的訴訟中有產生自該事件的反申索提出,─
任何判提出該交相訴訟或反申索的一方勝訴的判決而提供保證, 則法庭可擱置首述訴訟的法律程序,直至已有就履行任何判該一方勝訴的判決提供保證為止。
另有規定外,以下規定須具有效力─
(4)在預備文件須根據第18條規則送交存檔的訴訟中,除非法庭認為有特別理由適合作此指示,否則不得根據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作出命令,授權在預備文件送交存檔前訊問證人。
33. 分攤救助費用的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34. 對物訴訟的動議通知書(第7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35. 律師之間的協議可成為法庭命令 (第75號命令第35條規則)
(1) 一宗訟案或事宜的各方的律師之間的任何書面協議(載有日期並由該等律師簽署),如被司法常務官認為合理並在有關情況下會獲法官批准,則可送交登記處存檔,而該份協議須隨即成為法庭命令,並具有猶如該命令是法官本人所作出者一樣的效力。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7.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各方(第75號命令第37條規則)
38.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要求作判令或指示的傳票 (第75號命令第38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39.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根據判令進行的 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39條規則)
40.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將判令作廢的 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40條規則)
41. 轉交司法常務官的申索(第75號命令第41條規則)
42. 所轉交的申索的聆訊(第75號命令第42條規則)
43. 反對就所轉交的申索而作出的決定 (第7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命令: | 76 | 有爭議的遺囑認證程序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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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6號命令第1條規則)
第 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2. 關於發出令狀的規定(第76號命令第2條規則)
5. 關於遺囑性質的文稿的誓章(第76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沒有作送達認收(第76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申索陳述書的送達(第76號命令第7條規則)
除非法庭給予相反指示,或除非令狀已註有申索陳述書,否則一宗遺囑認證訴訟的原告人必須向每一名在該宗訴訟中對令狀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送達申索陳述書,並必須在該名被告人作送達認收後6星期屆滿或該名被告人根據第5條規則將一份誓章送交存檔後8天屆滿(以較遲發生者為準)之前如此行事。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8. 反申索(第76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狀書的內容(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欠缺狀書(第7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中止及撤銷(第7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4. 訴訟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第76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5. 在其他法律程序中的遺囑認證反申索 (第76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遺囑的更正(第76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詳列交互參照: 45,46,47,48,49,49B,50,51,52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7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by the Crown) 及“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 (civil proceedings against the Crown) 所各自具有的涵義,與《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III部中該兩詞句所分別具有者相同,但不包括該條例第19(3)條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
“以官方作為一方的民事法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to which the Crown is a party) 所具有的涵義,與憑藉《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4)條為施行該條例第V部該詞句所具有者相同;
“針對官方的命令”(order against the Crown) 指在由官方提出或針對官方提出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命令(包括支付訟費的命令),或與以官方作為一方的與任何仲裁相關連而作出的任何命令(包括支付訟費的命令),而該命令是針對官方,政府部門或作為官方人員的官方人員而判任何人勝訴的;
“命令”(order) 包括判決、判令、規令、裁決或宣布。
3. 申索書的註明所須包括的詳情(第77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向官方作送達(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
6. 反申索及抵銷(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出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人未經法庭許可,亦不得提出反申索或以抵銷作訴─
(3) 申請根據本條規則給予許可,必須藉傳票提出。
7. 簡易判決(第77號命令第7條規則)
9.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第三方通知書(第7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除非是應藉在回報日前7天或之前送達的傳票而提出的申請,否則不得根據第17號命令第5(3)條規則針對官方作出命令。
14. 證據(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5. 命令的執行及履行(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就債項作扣押等(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不得就官方所欠或累算欠或指稱官方所欠或累算欠的任何款項而作出以下命令或使以下命令生效─
(1A)除非將予強制執行的法庭命令是關於一筆價值最少達$5000的款項,否則不得根據第(2)款提出申請。
(2)如向法庭申請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3(1)條作出命令,禁止任何人收取官方所須支付給他的款項並指示將款項支付給申請人或其他人,每一宗申請均必須藉傳票提出,並且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傳票必須─
的律師。
(2A) 根據第(2)款提出的申請,必須由誓章支持,誓章須─
(3)第49號命令第5及6條規則適用於第(2)款所述的要求作出禁止某人收取官方所須支付給他的款項的命令的申請,一如該等規則適用於根據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的要求就第三債務人欠任何人的債項作扣押的命令的申請,但法庭並無權力命令針對官方發出執行程序文件。
17. 關於郵包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8. 根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25條提出的申請 (第77號命令第18條規則)
(2)《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第25(2)條所提述的申請,可在審訊前的任何時間藉傳票向
法庭提出,或在法律程序進行審訊時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移交或轉移至原訟法庭的 地方法院法律程序 (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律程序而言,須解釋為分別提述申請人及答辯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人員的職責(第7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一經收到關乎有關移交或轉移的文件,必須隨即─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並規定被告人須以書面對通知書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送達認收(第78號命令第3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判決 (第78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案件管理傳票或簡易判決(第78號命令第5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除非原告人已根據第4(1)條規則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已登錄(最終或非正審)判決,或已根據第19號命令申請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否則原告人必須在通知書根據第2條規則發出後7天內,安排將送達地址記入訟案登記冊,並必須─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外; 而凡有傳票根據(a)段送達被告人,第25號命令第2至7條規則在加以任何必要的變通後須得適用,猶如該傳票是根據該命令發出的案件管理傳票一樣。
如案件管理傳票一樣處理。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將審裁處的法律程序移交或轉移至原訟法庭 (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本命令中─
“條例”(the Ordinance) 指《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無行為能力的人”(person under disability) 指未成年人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1997年第81號第59條)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 指《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而該人或人士因精神紊亂或弱智(視屬何情況而定)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1997年第81號第59條) (1997年第81號第59條)
2. 無行為能力的人須由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代為起訴等 (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的委任 (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人進行法律程序,該人即有權在其權限所擴及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但如在第(4)或(5)款或第6條規則適用的情況下,法庭根據該款或該條規則委任另一人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則屬例外。 (1997年第81號第59條)
向他送達)的聆訊中由其辯護監護人代表出庭, 除非與直至第(8)款所列出的文件已送交登記處存檔。
(8) 第(6)款所提述的文件如下─
6. 在無行為能力的人不作送達認收的情況下委任監護人
(第80號命令第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凡─
書,而並無送達認收為該人作出, 則原告人或被告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在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就該人而言)後及在繼續進行該宗訴訟或反申索前,申請由法庭為該人委任辯護監護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7. 申請撤銷或更改某些命令(第8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如無行為能力的人獲送達根據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單方面作出的命令,則代該人向法庭提出撤銷或更改該命令的申請─
儘管第18號命令第13(1)條規則已有規定,仍不得僅以無行為能力的人未有在其狀書中對在對方的狀書中作出的任何事實指稱的真實性加以拒認為理由,而將他視為承認該事實指稱屬實。
第24及26號命令適用於無行為能力的人及其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
10.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妥協等 (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凡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有款項申索由無行為能力的人或代無行為能力的人提出,則任何和解、妥協或付款及對繳存法院的款項的接受,不論是在何時訂立或作出,在其是與該人的申索有關的範圍內如未經法庭批准,概屬無效。
11. 對和解的批准(第8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2. 對無行為能力的人所討回的款項的控制 (第8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13. 第12條規則的補充條文(第8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香港)(3) 凡命令將款項轉撥或繳存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須將有關判決或命令的蓋章文本送交區域法院的司法常務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7條)
15.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 由法庭作出分配 (第8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本款中提述繳存法院的款項之處,須解釋為包括提述該筆如此繳存的款項中由法庭根據第(1)款分配給該等條例所指的訴訟因由的該部分款項。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6. 向無行為能力的人送達某些文件 (第80號命令第16條規則)
(a) (如屬不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未成年人)為其父親或監護人,或如該人並無父親或監護人,則為與該人同住或照顧該人的人;
(b)(如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為根據本條例第II部獲授權以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名義或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須予送達的文件所關乎的法律程序的人(如有的話),或如並無獲如此授權的人,則為與該人同住或照顧該人的人;
並必須以本規則就有關文件而規定的方式送達。 (1997年第81號第59條)
本款不適用於就質詢書或文件透露或文件查閱而作出的命令。
1. 由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商號 提出及針對該等商號提出的訴訟 (第81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律的條文另有規定外,任何2名或多於2名的人,如聲稱或被指稱作為合夥人而就一項訴訟因由享有權利或負有法律責任,並且是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經營業務,則可以其在有關
的訴訟因由產生時其作為合夥人的商號(如有的話)的名義提出起訴或被起訴。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披露各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第81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令狀的送達(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1)凡憑藉第1條規則各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被起訴,除非是屬第(3)款所述的情況,否則令狀可 ─
權範圍內的主要營業地點送交商號而予以送達; (1992年第165號法律公告) 並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凡令狀的送達是按照本款完成者,令狀須當作已妥為送達商號,不論商號的任何成員是否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
4. 在針對商號進行的訴訟中作送達認收 (第81號命令第4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按照本款所作的送達認收,須視作被告商號所作的送達認收,除非與直至其被作廢。
業務的人而送達某人,則除非該人當時是被起訴的商號的成員,否則該人不得對令狀作送達認收。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5. 強制執行針對商號的判決或命令 (第81號命令第5條規則)
獲送達令狀; 並且除非第(1)款及本款的前述條文另有規定,否則針對商號作出的判決或命令,不得使在令狀發出之時身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商號成員須負法律責任、解除該商號成員的法律責任或在其他方面影響該商號成員。
(4)凡已取得針對某商號作出判決或命令的一方,聲稱某人須以該商號成員的身分而負法律責任履行判決或命令,而本條規則的前述條文對該人並不適用,則該一方可向法庭申請許可針對該人發出執行程序文件,申請須藉傳票提出,傳票並必須面交送達該人。
(5)凡根據第(4)款提出的申請所針對的人對其法律責任並無爭議,則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聆訊申請的法庭可給予許可對該人發出執行程序文件,而凡該人對其法律責任有所爭議,則法庭可命令以任何審訊及裁定訴訟的任何爭論點或問題的方式,就該人的法律責任作審訊及裁定。
6. 強制執行在合夥人之間的訴訟中作出的判決 或命令等(第81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在以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一名或多於一名共通成員, 除非是經法庭許可,否則不得發出執行程序文件將之強制執行。
(2)聆訊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申請的法庭,可作出公正的指示,包括關於製備帳目及進行查訊的指示。
7. 就商號所欠的債項作扣押 (第81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以其本人姓名以外的名稱或稱號經營業務的個人,不論是否身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均可以該名稱或稱號而被起訴,猶如該名稱或稱號是商號的名稱一樣,而第2至8條規則在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須得適用,猶如該人是一名合夥人及該人用以經營業務的名稱是商號的名稱一樣。
10. 申請作出對合夥人在合夥財產中的權益施加
押記的命令等(第8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4. 關於款項繳存法院的條文 (第82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在公開法庭作出的陳述(第8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在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的訴訟中,如被告人並無在其抗辯書中堅稱遭投訴的陳述屬實,則除非在審訊前7天或之前,被告人向原告人提供他擬就之提出證據的事宜的資料,否則未經法官許可,被告人無權在審訊時,就有關的永久形式誹謗或短暫形式誹謗是在何種情況下發布或就原告人的品格提供主問證據,以減輕損害賠償。
(1998年第25號第2條)
8. 根據《誹謗條例》第25條履行賠罪提議 (第82號命令第8條規則)
(香港)第83A號命令
放債人訴訟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3A號命令第1條規則)
任何關於經如此貸出的款項的協議或保證而提出的訴訟。
2. 展開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須包括在申索陳述書的詳情 (第8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放債人訴訟中的每一份申索陳述書(不論是否註於令狀之上),均必須述明─
4.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欠缺抗辯書而作出 的判決(第8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由2000年第129號法律公告廢除)
(香港)第84A號命令
因租購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而引致的訴訟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有條件售賣協議”(conditional sale agreement) 指售賣貨品的協議,而根據該協議買價或其部分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品的產權則仍然留歸賣方(儘管買方將管有貨品),直至該協議中指明的關於分期付款的支付或其他方面的條件獲得履行為止;
“擔保合約”(contract of guarantee),就一份租購協議、以信貸方式售賣的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而言,指應租用人或買方的請求(明示或默示)而訂立的合約,用以擔保租用人或買方根據該份租購協議、以信貸方式售賣的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須負的義務獲得履行,或就擁有人或賣方因該份協議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作彌償,而“擔保”(guarantee) 須據此而理解;
“買方”(buyer)就有條件售賣協議而言,指同意根據該協議購買貨品的人,並包括藉轉讓或法律的施行獲轉移該人根據該協議所享權利或所負法律責任的人; “租購價”(hire-purchase price)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租用人根據任何租購協議所須支付
的款項的總數,用以完成該協議所關乎的貨品的購買,但不包括任何因違反該協議而須支付作罰金或作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款項;
“總買價”(total purchase price) (除(b)段另有規定外)指買方根據任何以信貸方式售賣的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所須支付的款項的總數,但不包括任何因違反該協議而須支付作罰金或作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款項;
“租用人”(hirer) 指根據租購協議從擁有人處取走或已取走貨品的人,並且包括藉轉讓或法律的施行而獲轉移該人根據該協議所享權利或所負法律責任的人;及 “貨品”(goods)、“買方”(buyer) (除就有條件售賣協議而言),具有《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所分別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b)就本命令而言,租用人根據租購協議或買方根據有條件售賣協議所須支付的任何款項,如是作為訂金或其他初步付款,或是因任何該等訂金或付款而根據該協議已記入或將記入租用人或買方的貸方,則不論該款項是將付給或已付給擁有人或賣方或任何其他人,或是藉付款或藉貨品的轉讓或交付或藉其他方法而將獲或已獲清付,均組成租購價或總買價(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一部分。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訴訟各方(第85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負責進行出售信託財產(第8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在遺產管理訴訟中有命令作出以出售任何歸屬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的財產,則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該等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負責進行出售。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方式 (第8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須藉由誓章支持的傳票提出,而誓章須核實訴訟因由所依據的事實,並述明宣誓人相信訴訟是無可抗辯的。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就本款而言,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3. 判原告人勝訴的判決(第86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抗辯的許可(第86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指示(第8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法庭命令給予被告人許可就訴訟作抗辯,法庭須就訴訟的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而第25號命令第2至7條規則,在略去第7(1)條規則中規定各方須將一份指明其所要求的命令及指示的通知書送達的字句並加以任何其他必要的變通後,須得適用,猶如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是一份案件管理傳票一樣。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訟費(第8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如原告人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而案件並非在本命令的範圍之內,或如法庭覺得原告人原知道被告人所倚據的爭議會使被告人有權無條件獲得許可作抗辯,則在不損害第62號命令及特別是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的原則下,法庭可駁回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並如原告人並非一名受助人的話,可規定原告人須立即支付有關訟費。
索。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9. (香港)繼續進行訴訟或反申索餘下部分的權利 (第8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申請更正接管人登記冊(第87號命令第3條規則)
6. 關於付款的規定(第87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88號命令第1條規則)
4. 就管有而提出的申索:被告人沒有作
送達認收(第88號命令第4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告人送達經押後的聆訊的指定日期通知書以及任何擬在該聆訊中使用的進一步誓章的文本一份。 根據本款送達的任何誓章的文本,必須按照第(3)款而註有通知。
(5)根據第(2)或(4)款作出的送達以及送達的完成方式,如原告人是親自起訴,可藉原告人簽署的證明書而證明,否則可藉其律師簽署的證明書而證明。
證明書可註在支持有關傳票的誓章或原告人擬在經押後的聆訊中使用的任何進一步誓章(視屬何情況而定)之上。
5. 就管有或付款提出的訴訟:證據 (第88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支持藉以開展本條規則所適用訴訟的原訴傳票的誓章,必須符合本條規則的以下條文。
本條規則適用於藉原訴傳票開展的按揭訴訟,而在該訴訟中原告人為承按人,並就管有的交付提出申索或就有關按揭所保證的款項的支付提出申索,或就此兩者提出申索。
5A. 就藉售賣以強制執行押記令而提出的訴訟 (第8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6. 藉令狀開展的訴訟: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88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在贖回訴訟中的止贖 (第8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止贖已因要求贖回的按揭訴訟的原告人沒有作出贖回而發生,因發生止贖而受惠的被告人可藉傳票申請作出將已予押記的財產的管有交付給他的命令,而法庭可就該申請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關於財產的問題的裁定
(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1) 根據《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82章)第6條進行的法律程序可藉原訴傳票開展。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 關於侵權行為訴訟的條文 (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申請使未成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第90號命令第3條規則)
(3B)法律程序的每一方的姓名或名稱,須藉在傳票內文中關於該一方對未成年人的權益或與未成年人的關係的簡短描述而加以形容。
3A. 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命令 (第90號命令第3A條規則)
原訴法庭透過一名聽命於法院的人員而確保任何關於受法院監護的人的指示得獲遵從的權力,可藉一項致予執達主任的命令而行使。 (1998年第25號第2條)
4. 未成年人何時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第90號命令第4條規則)
4B. 聆訊要求使未成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 的申請(第90號命令第4B條規則)
(香港) 申請使未成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可在內庭處置,並須由法官聆訊。 (1998年第25號第2條)
5.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提出的申請 (第9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有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待決而未成年人是因該原因而身為受法院監護的人,則任何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就該未成年人提出的申請,均可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發出的傳票提出;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任何該等申請可藉原訴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6. 傳票的被告人(第90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關於監護、贍養等申請的聆訊 (第90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監護人帳目的核實及通過 (第90號命令第8條規則)
(香港) 監護人帳目,必須按與第30號命令所規定的核實及通過接管人帳目的方式相同的方式核實及通過,或按法庭所指示的其他方式核實及通過。
10. 將監護程序自區域法院轉移 (第9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婚姻訴訟規則》的適用範圍 (第9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2. 根據《受託人條例》向法院繳存款項 (第92號命令第2條規則)
6. 根據《更改信託條例》提出的申請 (第93號命令第6條規則)
(2)凡藉原訴傳票根據《更改信託條例》(第253章)第3條提出申請,除了任何在原訴傳票中是必要及恰當的被告人的人之外,財產授予人及任何其他已為申請所關乎的信託的目的而提供財產的人,如仍活着及並非原告人,則除非法庭因某特別理由而另有指示,否則亦必須使其成為被告人。
14. (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廢除)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更正登記冊(第95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每一項根據《賣據條例》(第20章)第20條向法庭申請作出以下命令的申請─
該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或職業的漏報或誤報更正, 必須藉誓章單方面向聆案官提出。
(2)每一項要求作出如第(1)款所描述般的命令的申請,均須由誓章支持,而誓章須列出有關賣據及有關遺漏、漏報或誤報的詳情,並須述明提出申請所據的理由。
2. 清償紀錄(第95號命令第2條規則)
2. 根據《商標條例》提出的上訴及申請 (第100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就侵犯註冊商標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註冊的 有效性有所爭議(第10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將反申索書的文本一份,連同第(2)款所述的詳情的文本一份,送達商標註冊處處長;而商標註冊處處長有權按他認為適合者而參與該等法律程序,但除非是法庭命令他需送達抗辯書或其他狀書,否則他無須如此行事。
3- 4.(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5. 藉呈請書提出的申請(第102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根據條例提出以下申請,必須藉呈請書提出,即─
6. 法律程序的標題(第102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案件管理傳票(第102號命令第7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所須依據的日期; 而法庭根據條例第59(3)條具有的指示條例第59(2)條不適用於某類別或某些類別的債權人的權力,可在傳票的任何聆訊中行使。
(5) 第8至13條規則具有效力,但須受法庭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任何指示規限。
8. 就債項進行查訊:公司須編製債權人列表 (第102號命令第8條規則)
項或申索以及查訊所未擴及的債項或申索除外),亦必須述明他得知他所宣誓作證的事宜的途徑。
(3) 列表須不遲於誓章送交存檔後1天留交第(1)款所述的辦事處。
9. 查閱債權人列表(第102號命令第9條規則)
10. 給予債權人的通知書(第10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將第8條規則所規定的誓章送交存檔後7天內,公司必須以郵遞方式按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的列表中所指名的每一名債權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向每一名該等債權人送交一份述明以下詳情的通知書─
11. 就呈請書及債權人列表刊登公告 (第10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將第8條規則所規定的誓章送交存檔後,公司必須在法庭所指示的時間,在法庭所指示的報章刊登公告,述明─
12. 關於債權人所提出的申索的誓章 (第10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公司必須在法庭所指示的時限內,將一份由公司的律師及公司的一名有資格作出誓章的高級人員作出的誓章送交登記處存檔,誓章須─
13. 有爭議的申索的判決(第10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如公司提出爭議,指稱某人無權就任何債項或申索而名列債權人列表,或指稱某人無權就他就某債項或申索所申索的全數而名列債權人列表,則除非公司願意撥出該債項或申索的全數以保證償付該債項或申索,否則如法庭有此指示,公司必須以郵遞方式,按該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向該人送交通知書,規定該人─
14. 核證有權反對作出減少的債權人的列表 (第10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由法庭根據條例第59(2)條議定的有權反對作出第7(4)條規則所述的減少的債權人的列表,須由司法常務官核證及存檔,而其證明書須─
命令: | 103 | 《專利註冊條例》: 1949至1961年及1977年《專利法令》 *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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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進行檢查。
(3) 如在現存專利的個案中─
本完全不能予以使用或不能如說明書所描述般予以使用, 則有關詳情必須述明該事實及識別每一項該等權利要求,並必須包括每一個該等樣本的詳情,指明該樣本被指稱為不能予以使用的各方面,或不能如說明書所描述般予以使用的各方面。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5. 就侵犯專利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承認必須予以請求 (第10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26. 就侵犯專利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案件管理傳票
(第103號命令第26條規則)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 在第25(1)條規則所提述的訴訟及法律程序中,原告人或上訴人─
答覆書或回答書的編定送達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 就審訊地點及方式取得案件管理傳票,而傳票須在21天或之後作回報;如原告人或上訴人並不按照本款取得傳票,則被告人或答辯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如此行事。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傳票可在內庭或法庭聆訊,按法庭認為適合者而定。
(2)聆訊根據本條規則發出的傳票的法庭,可就以下或其他事宜作出法庭認為有需要或合宜的指示─
問題), 以界定及局限須予審訊的爭論點、限制會在任何特定爭論點的審訊中被傳召的證人數目,並在其他方面確保有關案件能在有足夠聆訊的情況下獲得盡速處置。
凡有指示規定證據須藉誓章提供,則除非各方同意宣誓人無須在審訊時出席以接受盤問,並已獲法庭贊同,否則宣誓人必須在審訊時出席以接受盤問。
27. 科學顧問的委任(第103號命令第27條規則)
29. 申請更正在香港的專利註冊紀錄冊 (第103號命令第29條規則)
要求法庭作出命令更正專利註冊紀錄冊的申請,必須藉原訴傳票提出,但藉在就侵犯專利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反申索或藉在要求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52條作出命令的法律程序中發出原訴傳票而提出者,則不在此限。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註:
* “專利法令”乃“Patents Acts”之譯名。# “《1977年專利法令》”乃“Patents Acts 1977”之譯名。
命令: | 106 | 關於律師的法律程序:《法律執業者條例》 | L.N. 39 of 1999 | 05/02/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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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第106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命令中─
“條例”(the Ordinance) 指《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上訴”(appeal) 指針對紀律審裁組就根據條例提出的申請或投訴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199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紀律審裁組”(disciplinary tribunal) 指按照條例第9B條組成的律師紀律審裁組; (199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律師會”(Society) 指香港律師會。 (199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2. 根據條例第VI部具有的司法管轄權可由法官 在內庭行使等(第106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命令律師交付現金帳等的權力 (第106號命令第3條規則)
5. 原訴傳票的格式(第106號命令第5條規則)
藉以提出根據條例提出的申請或要求根據第3條規則作出命令的申請的原訴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0的格式。
10. 文件的送達(第10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3. 律師會交出某些文件(第10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法庭可指示紀律審裁組就屬上訴標的事宜的案件或就任何在其中出現的問題,向法庭提供其意見的書面陳述;如法庭作出該指示,紀律審裁組的書記必須盡快向登記處遞交該陳述書的文本3份,並同時向上訴的每一方送交該文本一份。
(199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1. 凡申索收回土地的管有的人,指稱土地純粹由一人或多於一人(並非在租賃終止後仍繼續佔用的租客)未經他或任何在他之前的業權持有人的特許或同意而進入或繼續佔用土地,可按照本命令的條文藉原訴傳票提出法律程序。
1A. 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第113號命令第1A條規則)
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可由聆案官聆訊並裁定,如聆案官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應當由法官裁定,可將之轉交法官。 (1991年第404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原告人須將述明以下事宜的誓章送交存檔以支持原訴傳票─
4. 原訴傳票的送達(第1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2A) 每一份須根據第(1)或(2)款予以送達的原訴傳票文本,均須加蓋高等法院印章。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 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
7. 管有令狀(第1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1)第45號命令第3(2)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作出的收回管有的命令,但如無法庭許可,不
得在自命令的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發出管有令狀以強制執行命令。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申請許可可單方面提出。
(2) 管有令狀須採用附錄A表格66A的格式。
8. 將命令作廢(第1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法官可施加他認為公正的條款而將任何在根據本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作廢或更
改。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附註: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1. 監誓員的委任(第1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藉他所簽署的委任狀而委任適合的人為監誓員,以監誓及監理聲明、非宗教式宣誓及勳章見證,並可撤銷任何該等委任。
(1A)根據第(1)款作出委任的權力,可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簽署的書面通知而轉授司法常務官。 (1994年第167號法律公告)
(2)每一名獲如此委任的人,均稱為監誓員,並具有現時屬於監誓員職位的所有權力,及須執
行現時屬於監誓員職位的所有職責。 (1998年第25號第2條)
2. 由法院人員監誓(第1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香港) 每一名身為法院人員或正在執行關於法院的職責的人,而當其時是獲法院或任何規管法院程序的規則或命令如此授權,或是依據任何規管法院程序的規則或命令而行事者,以及每一名被指示須在法院的任何訴訟或事宜中進行訊問的人,對於與其職責相關的任何目的所需的任何宣誓或誓章,均具有監誓或監理該誓章的權限。
詳列交互參照:
1. 釋義(第115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法律程序的分派(第115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第32號命令第18條規則及除第12條規則另有規定外,即使有關的原訴法律程序文件是一張原訴傳票,法院根據條例具有的司法管轄權,仍須由法院的法官在內庭行使。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2A. 在某人已死亡或潛逃的情況下要求作出沒收令
的申請(第115號命令第2A條規則)
告) (1995年第89號第30條;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要求作出限制令或押記令的申請 (第1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1)要求根據第10條作出限制令或要求根據第11條作出押記令的申請(該兩種申請任何之一均可與要求委任接管人的申請合併),須由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提出。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 第(1)款所指的申請,可藉採用附錄A 表格10格式的原訴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4. 限制令及押記令(第1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5. 命令的撤銷或更改(第1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律政司司長的進一步申請(第1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財產的變現(第115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第12條所指的申請,必須由律政司司長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1A)凡已有針對被告人的法律程序在原訟法庭進行,有關申請可藉傳票提出;而在其他情況下,有關申請可藉採用附錄A表格10格式的原訴傳票提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並指明持有該財產的人或人等,而沒收令的文本、法庭根據第6(2)條簽發的任何證明書的文本及在有關事宜中作出的任何押記令的文本,須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4) 法庭可應根據第12條提出的申請行使第13(1)條所賦予的權力,指示由接管人作出付款。
8. 接管人(第1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9. 沒收令的更改(第1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件已獲符合的理由。
申請登記外地沒收令,必須由誓章支持,誓章須─
16. 命令的登記冊(第11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17. 登記通知書(第11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香港)(1) 凡律政司司長或被告人擬根據第5條向法庭呈交任何陳述書或其他文件,他須將該陳述書或該其他文件的文本,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給予被告人或律政司司長(視屬何情況而定)以及法院的適當人員。 (1995年第89號第30條)
(2) 律政司司長根據第5(1)條呈交法庭的任何陳述書,須包括以下詳情,即─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3. 偵查販毒─命令的撤銷及更改 (第1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1A)獲授權人須以經宣誓提出的告發單方面向法官提出申請,要求根據第20條作出命令或根據第21條簽發手令。 (1990年第14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1) 凡已有命令根據第20條作出,被規定須遵從命令的人可以書面向法院的適當人員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而法庭在聆訊申請時,可撤銷命令或對命令作出其認為適合的更改。
行,可指示不需要遵從該款。 (1989年第282號法律公告)
24. 申請將經扣押的財產繼續扣留 (第115號命令第24條規則)
25. 繼續扣留經扣押的財產的命令 (第115號命令第25條規則)
的。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
26. 申請進一步扣留經扣押的財產 (第115號命令第26條規則)
29. 申請充公經扣押的財產 (第115號命令第29條規則)
30. 經扣押的財產的發還(第115號命令第30條規則) 凡就任何經扣押的財產而言─
(c) 已根據第24C(4)條取得指示, 則除非法庭已指示某爭論點須在各受影響的人之間述明並作審訊,否則該財產須隨即按法庭認為適合的條款(如有的話),發還該財產是從其處被扣押的人或其他看來是對該財產有所有權的人。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
31. 合併及向法院繳存款項 (第11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32. 文件的送達(第115號命令第32條規則)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
33. 延展或縮短時限的權力 (第11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第26(3)及(4)條規則、第28(2)及(3)條規則以及第29(3)及(4)條規則,其施行不得損害法庭根據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延展或縮短任何該等規則所規定或批准的某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的權力。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
1. 釋義(第115A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申請登記外地沒收令,必須由誓章支持,誓章須─
6. 命令的登記冊(第115A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登記通知書(第115A號命令第7條規則)
13. 要求作出限制令或押記令的申請 (第115A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4. 限制令及押記令(第115A號命令第14條規則)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5. 命令的撤銷或更改(第115A號命令第15條規則)
16. 律政司司長的進一步申請(第115A號命令第16規則)
17. 財產的變現(第115A號命令第17條規則)
18. 接管人(第115A號命令第18條規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II部─偵查的權力
1. 釋義(第1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第11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本命令適用於以下申請─
5. 申請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 (第1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6. 撤銷或更改根據第3或4條作出的命令 (第116號命令第6條規則)
(1)根據第3(17)條提出的撤銷或更改根據第3條作出的命令的申請,或根據第4(7)條提出的撤銷或更改根據第4(2)或(6)條作出的命令的申請,須藉由誓章支持的傳票向法官提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7. 就根據第3或4條作出的命令而聲稱有法律特權 (第116號命令第7條規則)
8. 就根據第5條簽發的搜查手令而聲稱有法律特權 (第116號命令第8條規則)
如在獲授權人執行根據第5條簽發的手令的過程中,有任何關於法律特權的聲稱就任何物料作出,作出聲稱的人須─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995年第156號法律公告)
第IV部─沒收令的強制執行等
1. 釋義(第117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本命令中,“條例”(the Ordinance) 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而以數目提
述的某部或某條,指條例中以該數目編排的該部或該條。
(2) 本命令中所用詞句,如亦用於條例中,其在本命令中所具涵義與條例中所具者相同。
就本命令而言,法院根據條例具有的司法管轄權,須由法院的法官在內庭行使。 (1998年第25號第2條)
3A. 在某人已死亡或潛逃的情況下要求作出沒收令 的申請(第117號命令第3A條規則)
凡被告人已死亡或潛逃,要求根據第8條作出沒收令的申請,可由律政司司長藉原訴傳票提出。 (1995年第90號第27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4. 要求作出限制令或押記令的申請 (第117號命令第4條規則)
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5. 限制令及押記令(第117號命令第5條規則)
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6. 命令的撤銷或更改(第117號命令第6條規則)
7. 律政司司長的進一步申請(第117號命令第7條規則)
10. 接管人(第11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沒收令的更改(第117號命令第11條規則)
14. 關於指明的罪行或有組織罪行的陳述書 (第11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27條) (1995年第15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第XII部─新聞材料的 搜查及檢取
4. 根據第85條進行的法律程序 (第118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根據第87條進行的法律程序(第118號命令第5條規則)
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以及資料或所信之事的來源和理由。 (1996年第242號法律公告)
第III部─調查權力
1. 釋義(第119號命令第1條規則)
6. 命令的更改或撤銷(第119號命令第6條規則)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香港) 除非法庭認為適合另作指示,否則法庭可在內庭處理並處置該申請,法庭並隨即就之而須及可具有和行使法庭現時在一宗在正常情況下提起的訴訟中或應呈請而可行使的所有司法管轄權、權力及權限,亦可就該申請的事宜作出法庭現時在一宗在正常情況下提起的訴訟中或應呈請而可作出的命令及指示(視乎有關案件所需而定):
但如法庭按任何該等申請的情況而認為適合,可指示為取得該申請所尋求的濟助、命令或指示,須提出或提交及進行告發、訴訟或呈請(視乎有關案件所需而定),並且不就該申請進行進一步的法律程序。
3. 申請(第120號命令第3條規則)
(香港) 根據本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的申請,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多於2名已獲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人。 (1997年第79號第4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4. 律政司司長須成為某些申請的一方 (第1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香港) 凡本命令第3(b)條規則所提述的任何受託人或所提述的任何人根據本命令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則除非法庭另作命令,否則律政司司長須成為該申請的一方。 (1997年第79號第4條;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28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383號法律公告)
法律程序及申請
1. 釋義(第121號命令第1條規則)
2. 申請方式(第121號命令第2條規則)
3. 交還兒童的申請(第121號命令第3條規則)
4. 申請《條例》第10條所指的宣布 (第121號命令第4條規則)
5. 被告人(第1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如個案的事態緊急,要求作出《條例》第7條所指的臨時指示的申請可單方面提出。
10. 擱置法律程序(第12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11. 法院命令的認證文本(第121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明書,核證該文本是一項自法院取得的命令的真確文本,且是為《公約》的施行而發出的。 (1998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附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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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 |
表格列表 | |
附錄A,表格 | |
人身保護令狀 ........................................................ ..................................... | 88 |
解交被拘押者到庭答辯 .................................................... ................. | 92 |
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 ......................................... | 89 |
解交被拘押者到庭作證 .................................................... ................. | 91 |
文件清單 .......................................................... ........................................... | 26 |
交付令狀 .......................................................... ........................................... | 64、65 |
交付羈押令狀 ........................................................ ..................................... | 85A |
收回管有令狀 ........................................................ ..................................... | 66、66A |
扣押債務人動產令狀 ..................................................... ............................ | 53 |
在作部分實施執行後發出者 .................................................. ............... | 56 |
針對遺產代理人發出者 .................................................... ..................... | 57 |
就訟費而作出者 ....................................................... .............................. | 54 |
用以強制執行已登記的判決者 ................................................. ............ | 63 |
判決 |
就管有而發出者 ....................................................... .............................. | 11A |
送達認收書 | |
傳訊令狀 .......................................................... ....................................... | 14 |
原訴傳票 .......................................................... ....................................... | 15 |
第三方通知書 | |
申索分擔款項或彌償等 .................................................... ..................... | 20 |
在有問題或爭論點須予裁定時 ................................................. ............ | 21 |
通知書 | |
接受已繳存法院款項 ..................................................... ........................ | 24 |
接受與仲裁程序相關連而向法院繳存的款項 ................................. | 101 |
與仲裁程序相關連而向法院繳存款項 ............................................. | 100 |
關於經押後的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 ............................................... .. | 88 |
申請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 ........ | 86A |
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 ................................................... .............. | 12 |
判決或命令 ......................................................... ................................ | 52 |
動議 ...................................................... ............................................... | 38 |
授予履行義務令、禁止令、移審令 ............................................. | 86 |
授予人身保護令狀 ...................................................... ................... | 87 |
原訴動議 .......................................................... ................................... | 13 |
向法院繳存款項 ....................................................... .......................... | 23 |
執行令狀續期 ........................................................ ............................. | 71 |
根據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 ............. | 80 |
須註於反申索書的文本 .................................................... ................. | 17 |
隨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送達 ......................... | 90 |
給予援助令狀 ........................................................ ..................................... | 69 |
復還令狀 .......................................................... ........................................... | 68 |
傳召出庭令狀 ........................................................ ..................................... | 28 |
內庭法律程序 ........................................................ ............................. | 29 |
傳訊令狀 .......................................................... ........................................... | 1 |
傳票 | |
委任訊問員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 ............................................... ...... | 36 |
接管人 ........................................................... .............. | 82 |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證人進行訊問 ......................................... | 31 |
發出請求書 ......................................................... ................................ | 33 |
誓章 |
根據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 ................. | 80 |
核實文件清單 ........................................................ ................................. | 27 |
請求書 ........................................................... .............................................. | 35 |
暫時扣押令狀 ........................................................ ..................................... | 67 |
證明書 | |
針對官方的命令 ....................................................... .............................. | 95 |
須支付訟費 ......................................................... ................................ | 96 |
海事表格 | |
附錄B,表格 | |
扣押令 ........................................................... ............................................... | 3 |
估價及出售的委任狀 ..................................................... ............................. | 13 |
便箋: | |
請求登錄針對扣押的知會備忘者 ................................................ ......... | 5 |
請求登錄針對發還及付款的知會備忘者 ................. | 9 |
請求發出估價及出售的委任狀者 ................................................ ......... | 12 |
請求發出發還書者 ...................................................... ........................... | 8 |
請求由執達主任送達對物令狀者 ................................................ ......... | 6 |
請求發出扣押令者 ...................................................... ........................... | 4 |
請求撤回知會備忘者 ..................................................... ........................ | 10 |
保釋的擔保契據 ....................................................... ................................. | 11 |
發還書 | |
及管有令 .......................................................... ....................................... | 14 |
傳訊令狀 | |
送達認收書 ......................................................... .................................... | 2B |
在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中發出者 ................................................ ......... | 2 |
在對物訴訟中發出者 ..................................................... ........................ | 1 |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者 ................................................. ............ | 2A |
關於擬申請扣押令的致領事館官員通知書 ............................................ . | 15 |
附錄C,表格 | |
命令執達主任傳喚被告人提供保證以交出財產的手令 ......................... | 5 |
註:
* 本列表僅作參考用途,並不屬高等法院規則一部份。
附錄: | A | 表格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
表格1
傳訊令狀
(第6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盾徽)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20.........年第.........宗
!
A.B. | 原告人 |
及 | |
C.D. | 被告人 |
致被告人(姓名或名稱) .....................................................................................
(地址) .........................................................................................................................
本傳訊令狀已由上述原告人就背頁所列出的申索而針對你發出。
在本令狀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了結該申索或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高等法院登記處,並在認收書中述明你是否擬就本法律程序提出爭議或作出承認。
如你沒有在上述時限內了結該申索或交回送達認收書,或如你交回送達認收書但沒有在認收書中述明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原告人可繼續進行訴訟,而判你敗訴的判決可隨即在無進一步通知發出的情況下予以登錄。
*[你如擬作出承認,可按照隨附的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填寫適當的附上的表格。] 本令狀於今天,即20.........年.........月.........日由高等法院登記處發出。
備註:─本令狀除非經由法庭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發出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表格1背面)
*[申索陳述書]
原告人就下述各項提出申索 ............................................................................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提出申索:如在交回送達認收書的時限內,被告人支付所申索的款額以及$ ..................... 作為訟費,則進一步的法律程序會被擱置。該筆款項必須付給原告人或其律師。
本令狀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
律師事務所發出,其地址為 ....................................................................................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
..................................................................................................................................。
*(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
本令狀是由上述原告人發出,該原告人居於 ................................................
.....................................................................................................................................
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為 ...................................
.................................................................................................................................)。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
原訴傳票─普通表格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19.........年第.........宗
(有關.......................事实( �/span>
!
A.B. | 原告人 |
及 | |
C.D. | 被告人 |
致C.D.,其地址為
在本傳票送達被告人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被告人須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高等法院登記處。
本傳票是應居於.................................................................................的原告人A.B.的申請發出,而藉本
傳票,原告人針對被告人...................................
................................................................提出申索(或尋求法庭就下述問題作出裁決,
即.......................................................................................................................
..............................................................................................(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如被告人不作送達認收,法庭可作出其認為公正及合宜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或命令,或就被告人作出其認為公正及合宜的判決或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備註:─本傳票除非經由法庭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 ..................................................................
的 .............................................................................................律師事務所取得,其地址
為....................................,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如上所述(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本傳票是由居於
上述地址(或按具體情況填寫)的上述原告人取得,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
地址為.................................)。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0
原訴傳票─速辦表格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29號命令第8A條規則;第30號命令第9條規則;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第73號命令第2、3及4條規則;第100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15號命令第2A、3、7及24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20.........年第.........宗
(有關.......................事实( �/span>
!
A.B. | 原告人 |
及 | |
C.D. | 被告人 |
C.D.,其地址為 .........................................................................................,須於20..........年..........月..........
日星期..........上/下午..........時..........分(或如尚未申請編定日期,則為有待編定的日期)到香港高等法
院在內庭的司法常務官(或法官)席前,以便在原告人A.B.(其地址為.............................................)所提出
的下述申請中出席,即................................................................................................。
在本傳票送達被告人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被告人須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高等法院登記處。
日期:20........年........月........日
備註:─本傳票除非經由法庭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律師事務所取得,其地址
為..........................................................................................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如上所述(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
本傳票是由上述原告人取得,該原告人居於................................................
.........................................及 (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
為......................................................................................................................)。
備註:─如被告人不在上述時間地點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法庭會按其認為公正及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1
單方面原訴傳票
(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18號命令第4(1)條規則;第119 號命令第4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有關 ............................................................................................................. 事宜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上/下午 .......... 時 ......... 分到香港高等法院在內庭的法官(或聆案官)席前,以便在A.B.所提出的下述申請中出席,即......................................................................。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申請人的 .................................................................律師取得,其地址
為 .............................................................................................................,而申請人的地址則
為........................................................。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1A
就管有而發出的原訴傳票
(第1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19.........年第.........宗香港原訟法庭
(有關.......................事实( �/span>
!
致[C.D.及]佔用....................................................................的[其他]每一人。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到香港..........................................原訟法庭............................席前,出席就A.B.要求作出命令讓他收回..................................的管有的申請所進行的聆訊,而A.B.提出申請的理由是他有權管有而佔用的人是未經特許或同意而佔用該處所的。
日期:19.........年.........月.........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律師取得,其地址為 .....................................................................................................,而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或如原告人是親自行事]
本傳票是由上述原告人取得,該原告人居於........................................ .............................而其本人為(述明職業).................................及(如原告人並非居 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為.............................................................。 備註:─ 任何現正佔用該處所的人,均可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向法庭申請加入成為被告人。
如現正佔用該處所的人不在上述時間地點親自或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出席,法庭會按其認為公正及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2
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
(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致(被告人姓名或名稱),其地址為...............................................................。
現通知你,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發出的原訴傳票,將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在香港高等法院由法官在內庭(或聆案官)聆訊。你可親自出席或由你的律師或大律師代表出席。如你沒有出席,法庭會按其認為公正及合宜的方式作出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原告人的代表律師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3
原訴動議通知書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19.........年第.........宗
香港高等法院
有關..............................................................事宜
及
有關..............................................................事宜
現通知你,代表A.B.的大律師,將於本通知書送達你後.............................天屆滿之時(或於19..........
年..........月..........日星期............法庭開庭之時)或其後大律師最早可獲聆聽之時,動議香港高等法院
(在..............................法官席前)作出下述命令,即.................................................................................................
!.....................................................................................................(或給予下述濟助,
即.................................................................................................................................)
本(申請)(上訴)的訟費及附帶費用,可由............................................支付。
(現又通知你本(申請)(上訴)的理由是:..........................................................)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本通知書由地址為........................................................................................的律師C.D.代上述(申請人)(上
訴人)A.B.發出,後者的地址為.......................................................................或由(申請人)(上訴人)A.B.親自
發出,其送達地址為...............................................。
致......................................................,其地址為...........................................。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4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如令狀註有申索陳述書(即在背頁上端出現“申索陳述書”等字),則除非在對令狀作送達認收的時限後28天內有要求作判決的傳票送達被告人,否則必須在該段時限內將抗辯書送交存檔及送達。
如令狀並無註有申索陳述書,則必須在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後28天內將抗辯書送交存檔及送
達。
如被告人沒有在適當時限內將其抗辯書送交存檔及送達,則原告人可不發出進一步通知而登錄
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
被告人的抗辯書必須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41A號命令,以屬實申述核實。
見隨附的填寫指引
填寫指引
1. 每一名被告人(如被告人多於一名)均須填寫一份送達認收書,並將之交回高等法院登記處。
[2.為計算作送達認收的14天期限,面交送達被告人的令狀視作已在其交付被告人之日送達,而以郵遞或投入被告人信箱的方式送達的令狀,則視作已在投寄或投入被告人信箱之日後第七天送達。]
(備註:如被告人是一間公司而令狀是在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送達,則此條並不適用。)
如你擬指示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料或該等
資料有所遺漏,則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任何延遲可能會導致登錄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而被告人或其律師可能須支付申請將該判決作廢的訟費。
見指引1、3、
4及5。1. 述明對令狀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令狀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全名。
2.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是 □否
見指示3。3. 如原告人尋求的唯一補救,是支付經算定款項或支付未經算定款項,述明被告人是否擬作出承認(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是 □否 如擬作出承認,被告人可藉填寫隨附於傳訊令狀的表格16或16C(視乎情況所需)而作出承認。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適本人據此對令狀作送達認收。
用請予刪去。
(簽署) [律師] (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送達地址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 凡被告人是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凡被告人是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填上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則必須填上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所應送交的香港地址。如屬有限公司,“居所”(residence) 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
註明。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129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5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所有案件(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52B條展開的只 涉訟費的法律程序除外) (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填寫指引請見後頁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引
[與表格14相同,但“傳訊令狀”須代以“原訴傳票”。]
(標題與表格8或10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指示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料或該等
資料有所遺漏,則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見指引1、3、
4及5。1. 述明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全
名。
2.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是 □否
見指示2。3. 如原告人尋求的唯一補救,是支付經算定款項或支付未經算定款項,述明被告人是否擬作出承認(在適用的方格內加“”號)
□是 □否 如擬作出承認,被告人可藉填寫隨附於原訴傳票的表格16或16C(視乎情況所需)而作出承認。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適 | 本人據此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 |
---|---|---|
用請予刪去。 | ||
(簽署) [律師 ] ( | ) |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 ||
送達地址 |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凡被告人是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凡被告人是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填上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則必須填上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所應送交的香港地址。如屬有限公司,“居所”(residence) 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5A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根據《高等法院條例》 第52B條展開的只涉訟費的法律程序
(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第62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隨附的送達認收書表格應由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撕下及填寫,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應由被告人撕下及填寫。表格填妥後必須交付或以郵遞方式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登記處的地址是—
[在此填上高等法院登記處地址]
填寫指引請見後頁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引 [與表格14相同,但“傳訊令狀”須代以“原訴傳票”。] (標題與表格8或10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原訴傳票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委聘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遺漏或錯誤提供任何所需
資料,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見指引1、3、4及5。 | 1. | 述明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或由他人代為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全名。 |
---|---|---|
2. |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訟費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 □是 □否 | |
3. | 述明被告人是否擬就該等訟費的款額提出爭議(在適當的方格內加上“”號) □是 □否 |
方括號內字句如本人據此對原訴傳票作送達認收。
不適用,請予刪去。
(簽署) [律師] ( )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送達地址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 凡被告人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凡被告人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述明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港)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應送交至的香港地址。就有限公司而言,“居所”(residence)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1)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6
承認(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4(2)、5(2)及13(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註釋
1. 原告人針對你而提出的唯一申索,是經算定款項。你可在下述限期內,藉填寫本表格而承認原告人的整項申索或其部分—
7.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如何填寫本表格 ‧ 在正確的方格內加上“”號,並盡可能提供最詳盡的資料。然後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如有需要,可另紙提供詳細資料,加上有關訴訟編號,並將其夾附於本表格。
‧ 如你不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則不必填寫第2至9項以及第11至14項。
‧ 如你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可在第14項中作出你的付款提議。
‧ 如你並非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至9項,但你應填寫第10至12項,並確保你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
定,以及就你的商號、公司或法團的資產及負債提供足夠的詳細資料,以支持在第14項中作出的任何付款提議。
‧ 如你是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0至12項,亦不必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定。
‧ 你可在高等法院登記處,得到關於填寫本表格的協助。
你承認多少的申索款額?
1. 個人詳細資料
姓
名
地址
□ 先生 □ 夫人 □ 小姐 □ 女士
□本人受僱為
本人的僱主為
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 (提供詳細資料)
□ 本人自僱從事
$
每年營業額為
額為
提供以下項目的詳細資料:
年 個月
銀行帳戶 | 貸項款額 | 透支款額 |
$ | $ | |
本人居於 □ 自置居住單位
總入息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8. | 開支 (請勿包括住戶中其他成員自其本身入息作出的任何付款) | |
本人有以下定期開支︰ 按揭(包括第二按揭) | 每月$ | |
租金 | 每月$ | |
差餉及地租 | 每月$ | |
管理費 | 每月$ | |
家庭傭工薪金 | 每月$ | |
石油氣/煤氣費 | 每月$ | |
電費 | 每月$ |
水費 電話費 家務開支、食物、學校膳食 交通費 子女衣服 學費及補習費 贍養費 法庭命令 其他 |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
總開支 | 每月$ |
9. 負債 (本項僅供填寫欠款。請勿包括第8項中列出的定期開支。) 租金欠款 按揭欠款 差餉及地租欠款 水費欠款 燃料債項︰石油氣/煤氣費
電費
其他
贍養費欠款
貸款及信用卡債項(請列出)
其他(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總負債
10. 商號、公司或法團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
$
$
$
$
$
$
$
$
$
$
$
庫存資產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貸款及應收款項 銀行結餘及現金 其他 | $$$$$ | |
總額 | $ |
商號、公司或法團負債(請列出)
營業應繳款項 | $ |
應繳稅項 | $ |
其他應繳款項 | $ |
銀行貸款 | $ |
其他借款 | $ |
其他 | $ |
總額
$
15. 聲明 | 本人聲明:盡本人所知,本人在以上各段及在附頁(如有的話)中提供的詳細資料,均屬事實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
簽署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此項聲明是於20 年 _ 月 日在香港 作出。
在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即︰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附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任何成文法則授權他或規定他作出的聲明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6A
要求判決的請求(承認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4(3)、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 切記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你作出簽署,即核證你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 請將已填妥的表格交回法院。 ‧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A 被告人已承認本人的整項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註:—法庭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簽署 | (原告人)(原告人的律師)(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6B
對經算定款額的部分承認的答覆及要求判決的請求
(第13A號命令第5(3)及(5)、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 請在被告人的承認的文本向你送達後14天內填妥本表格的下半部,並將其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藉以告知法庭你希望作出何事。 你同時必須向被告人送達一份文本。如你沒有在訂明限期內,將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你的申索會被擱置。法庭在接獲本表格前,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 你必須在方格A或B內加上“ ”號
‧ 切記在通知書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A □本人不接受被告人的部分承認 如你在方格A內加上“”號,有關申索會作為有抗辯申索進行。 B □本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整項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註:—法庭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簽署 日期 | (原告人)(原告人的律師)(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
表格16C | |||
承認(未經算定款額) | |||
(第13A號命令第6(2)、7(2)及13(2)條規則) | |||
(標題與訴訟相同) |
註釋
1. 原告人針對你而提出的唯一申索,是未經算定款項。你可在下述限期內,藉填寫本表格而承認原告人的整項申索或其部分—
5.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如何填寫本表格
‧ 在正確的方格內加上“”號,並盡可能提供最詳盡的資料。然後在表格上簽署和註明日期。如
有需要,可另紙提供詳細資料,加上有關訴訟編號,並將其夾附於本表格。 ‧ 如你不要求給予時間以作付款,則不必填寫第2至9項以及第11及12項。 ‧如你並非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至9項,但你應填寫第10至12項,並確保你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
定,以及就你的商號、公司或法團的資產及負債提供足夠的詳細資料,以支持所作出的任何付款
提議。 ‧如你是個人,則不必填寫第10至12項,亦不必遵守第13項指明的規定。 ‧ 你可在高等法院登記處,得到關於填寫本表格的協助。
A部 對申索的回應(僅在一個方格內加上“”號)
以了結申索
B部 你將如何支付已承認的款額?(僅在一個方格內加“”號)
□ 本人提議在(日期)
付款
或
□ 本人不能即時付款,理由是(述明理由)
及
本人提議分期付款,每(星期)(月)支付 並由(日期)
開始付款
1. 個人詳細資料
姓
名
□ 先生 □ 夫人 □ 小姐 □ 女士
地址
□本人受僱為
本人的僱主為
主要工作以外的工作 (提供詳細資料)
□ 本人自僱從事
$
每年營業額為
額為
提供以下項目的詳細資料:
4. 銀行帳戶及儲蓄 (請全數列出)
年 個月
銀行帳戶 | 貸項款額 | 透支款額 |
$ | $ | |
5. 居所 本人居於 | □ 自置居住單位 □ 本人的聯名擁有居住單位 □ 公共屋邨 □ 租住私人單位 □ 其他(請指明) |
6. 入息 |
本人通常的實得收入(包括超時收入、佣金、花紅等) 本人的退休金 居於本人家中的其他人給本人的款項 其他入息(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
---|---|
每月$
總入息
每月$
電費
其他
贍養費欠款
貸款及信用卡債項(請列出)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每月$
$
$
$
$
$
$
$
$
$
其他(在下面提供詳細資料) | $ $ | |
---|---|---|
總負債 | $ |
10. 商號、公司或法團
名稱
地址
電話號碼
11.
商號、公司或法團資產(請列出)
財產、裝置及設備 | $ |
庫存資產 | $ |
商譽及其他無形資產 | $ |
貸款及應收款項 | $ |
銀行結餘及現金 | $ |
其他 | $ |
總額
$
12.
商號、公司或法團負債(請列出)
營業應繳款項 | $ |
應繳稅項 | $ |
其他應繳款項 | $ |
銀行貸款 | $ |
其他借款 | $ |
其他 | $ |
總額
$
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衷誠作出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簽署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此項聲明是於20 年 _ 月 日在香港 作出。 在本人面前作出, [簽署及職銜,即︰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 附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任何成文法則授權他或規定他作出的聲明或其他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
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6D 要求判決的請求(承認未經算定款額) (第13A號命令第6(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被告人已承認支付本人整項申索的法律責任,但未有作出任何付款建議。 本人請求登錄判被告人須支付有待法庭決定的款額以及訟費的判決。
[附上判決的文稿以供批准] ‧ 已填妥的表格應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簽署 | (原告人)(原告人的律師)(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6E
對未經算定款額的承認的答覆及要求判決的請求
(第13A號命令第7(3)、(5)及(9)、9(4)及10(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原告人須留意的重要附註
‧ 你必須在A項加上“”號或填寫B項,並在被告人的承認的文本送交你後14天內將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你同時必須向被告人送交一份文本。如你沒有在訂明限期內交回本表格,你的申索會被擱置。法庭在接獲本表格前,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 切記在通知書上簽署和註明日期。
A □本人不接受被告人提議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申索。本人希望登錄須支付有待法庭決定的款額的判決。 法庭會就案件的管理作出指示。
B □本人接受被告人承認的款額以了結本人的申索 僅在以下一個方格內加上“”號,並依循所給予的指示。
附註:—法庭會將其判決通知你和被告人。
本人核證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
簽署 | (原告人)(原告人的律師)(起訴監護人)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17
須註於反申索書的文本的通知 (第15號命令第3(6)條規則)
致X.Y.
填妥的表格16或16C必須在送達反申索的抗辯書的限期內,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並送達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或提出反申索的原告人的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0
申索分擔款項、彌償或其他濟助或 補救的第三方通知書 (第16號命令)
19.........年第.........宗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A.B. | 原告人 |
及 | |
C.D. | 被告人 |
及 | |
T.P. | 第三方 |
第三方通知書
[依據.....................................於19.......年.......月.......日作出的命令而發出]。
致T.P.,其地址為............................................................................................
................................................................................................................................。
現通知你本訴訟是由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在本訴訟中原告人針對被告人申索[在此述明原告人的申索的性質],詳情見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而其文本一份[連同申索陳述書文本一份]現隨本通知書一併送達。
被告人現針對你申索[在此舉例述明針對第三方提出的申索的性質],以針對原告人的申索及本訴訟的訟費作出彌償,或分擔原告人的申索達[一半]的程度,或作出下述濟助或補救,即.........................................,其理由是(述明申索理由)。
現又通知你在本通知書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作送達認收並在你的認收書中述明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如你沒有如此行事,或如你的認收書中並無述明你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則當作你會承認原告人針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及被告人針對你提出的申索,以及你有法律責任[對被告人作出彌償或按所申索的程度作出分擔或.................................(述明所尋求的濟助或補救)],你並會受在本訴訟中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決定約束,而該判決可按照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針對你強制執行。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1
在有問題或爭論點須予裁定時 的第三方通知書
(第16號命令)
[標題等與表格20相同,直至第1段結尾為止]
被告人要求下述問題或爭論點,即[在此述明須予裁定的問題或爭論點],其裁定不單是就原告
人與被告人之間作出,亦應就他們其中之一或他們兩者與你之間作出。
現通知你[與表格20相同,直至“並無述明你擬就法律程序提出爭議”為止],則在本訴訟中作出的任何判決或決定,在與上述問題或爭論點有關的範圍內,你會受其約束,而該判決可按照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6號命令針對你強制執行。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被告人的代表律師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3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8(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原告人(的律師)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如適用的話)
現通知你,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已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___ (進一步的款項
!$ ________________ )以就以下項目達致和解—
(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該款項所關乎的(部分)(某一個爭論點或某些爭論點)為:(提供詳細資料)
附註:—如提議是就暫定損害賠償而作出的(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則本通知書需予變通。
簽署 | (被告人)(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附註:致原告人
如你意欲在無需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你應填寫表格24,將它送交被告人,並將其文本一份,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4 接受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15(4)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被告人(的律師) 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如適用的話) 現通知你,原告人接受於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接獲的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 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原告人的(整項申索)(申索的某部分)(在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達致和解(並放棄原告人申索的其餘部分或在原告人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
簽署 | (原告人)(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 將不適用者刪去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5
請求支出款項的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本人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接受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 日接獲的總額為 $ _________________ 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本人的(整項申索)(申索的某部分) (在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達致和解(並放棄本人申索的其餘部分或在本人申索中出現的某一個或某些爭論點)。*
本人聲明:
原告人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簽署
附註:在簽署本表格前請閱讀背頁的填寫指引。我們可能退回不正確地簽署的表格,而不作任何行動。
原告人的律師的詳細資料
被告人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 將不適用者刪去
表格25的填寫指引
為請求將存於法院的儲存金支出,請將按照本填寫指引簽署和填寫的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本表格的文本一份亦應送交被告人(的律師)。
‧ 填寫本表格時,請確保在‘本人聲明’標題下的所有方格內加上“”號。如你沒有在所有該
等方格內加上“”號,高等法院登記處將不能處理你的付款請求,並須將本表格退回給你。 ‧ 本表格應由原告人或其律師簽署。 ‧ 高等法院會計部僅會在接獲妥當地填寫並有簽署正本的表格25後,方會作出付款。表格的圖文
傳真文本及簽署的影印本將不獲接受,並會退回寄件人。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5A
根據命令或證明書繳存法院款項通知書 (第22號命令第27(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現通知你,原告人/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 已遵從 _______ 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作出的命令/證明書,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 (原告人/被告人(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律師證明書
我們核證—
(a) | 有關款項在規定時限內作出。 |
*(b) | 有關命令中並沒有關乎款項投資的指示。 |
*(c) | 法庭已指示款項按以下方式投資— |
律師的詳細資料
* 將不適用者刪去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6
文件清單
(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文件清單
以下是一份關於本訴訟中的有關事宜的文件的清單,該等文件現正或曾經由上述原告人(或被告人)A.B.管有、保管或控制,而此份文件清單是遵從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或在本案中於19.........年.........月.........日作出的命令)送達。
保管或控制之時是在(述明何時),而其餘的是在(述明何時)。 (在此述明上述文件其後的情況如何及現時由何人管有。)
5.除本清單附表1及2所列舉的文件之外,原告人(或被告人)或其律師或任何其他代表他的人,現在或過去均並無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任何類別的關於本訴訟中的有關事宜的文件。
附表1
第1部
(在此以適當的次序列舉由有關的一方管有、保管或控制而又不反對交出的文件(或多於一疊的文件(如屬性質相同的話),例如發票),並對每份或每疊文件加以足使其為人所辨識的簡要描述。)
第2部
(在此如前述般列舉由有關的一方管有、保管或控制而又反對交出的文件。)
附表2
(在此如前述般列舉有關的一方曾經但在文件清單送達之日已不再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日期:19.........年.........月.........日
查閱通知書
現通知你上述清單所列出的文件,除附表1第2部(及附表2)所列出者之外,均可於19.........年.........月.........日.........時至.........時期間在(上述(原告人)(被告人)的律師的辦事處(填上地址)或按具體情況填寫)予以查閱。
致被告人(或原告人)C.D.及其律師。
由地址為......................................................................................................
的........................,即(原告人)(被告人)的代表律師於19........年........月........日送達。
表格27
核實文件清單的誓章
(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人為上述原告人(或被告人)A.B.,宣誓聲言如下:─
表格27A
要求批予許可在法院提起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的申請通知書
(第3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人
要求批予許可在法院提起或繼續 進行法律程序的申請通知書 (第32A號命令第2條規則)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
---|---|
有關法律程序(有命令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 7(1)條在其中作出者)的標題及參考編號 | |
所尋求的命令 | |
申請人先前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 7條提出的要求批予許可的申請,以及該等申請 |
尋求許可的理由
附註:—所提供的理由必須由申請人賴以支持其申請的誓章證據所支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28
傳召出庭令狀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證人姓名)。
現規定你於上述訟案的編定審訊日期在(香港高等法院我們的高等法院開庭之時)出席,以為(原告人)或(被告人)*提供證據,你並須在其後每天出席,直至審訊結束為止,而你將會收到有關的審訊
日期通知書。
於19.........年.........月.........日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於 19.........年 .........月 .........日由代表 ............................................................的律
師....................................................................發出。
*如附加着令攜帶文件出庭規定:現又規定你在該已向你作通知的日期攜帶下列文件或東西前
往前述地點並將之交出(在此描述須予交出的文件或東西)。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9 傳召出庭令狀:內庭法律程序 (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證人姓名)。
現規定你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到香港高等法院在內庭
的.........................法官)席前,為上述訟案的(原告人)或(被告人)提供證據,你並須在其後每天出席,直至你的證據錄取完畢為止(現又規定你在前述時間攜帶下列文件或東西前往前述地點並將之交出。描述須予交出的文件或東西。)
見證(與表格28相同)。
發出(與表格28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1
審訊前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證人進行訊問的傳票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到香港高等法院在內
庭的法官(或司法常務官)席前,出席.....................................申請立即在法官、[司法常務官]或一名法院
的訊問員(或有待同意的訊問員)席前按通常的條款對......................................................的證人A.B.進行訊
問的聆訊,而本申請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19........年........月........日 本傳票是由代表 ..........................................................的律師...........................取得,其地址
為.....................................................................................................。 致上述....................................................(及其律師........................................)。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2
審訊前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對證人進行訊問的命令
(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兩造的律師)並閱讀............................................................................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在法官、司法常務官或一名法庭的訊問員(或經同意或有待同意的訊問
員...............................................先生)席前對..................................................的證人.........................................進行經宗教式宣誓或非宗教式宣誓的口頭訊問,以及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師須向被告人(或原告人)的律師............................發出為期........天的關於將會進行訊問的時間及地點的書面通知(或如時間及地點已由命令編定,請在此述明)。現又命令訊問時所錄取的書面供詞須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並且只需使用該書面供詞的一方的律師以誓章證明就其所信上述證人未能出庭,該書面供詞的正式文本即可無需任何進一步證據而在本訟案審訊時予以宣讀並提供作為證據(屬公正的所有例外者除外)。本申請(及訊問)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3
向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司法機構發出 請求書的傳票
(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與表格31相同)出席..................................申請作出下述命令的聆訊,即向...............................................的恰當司法機構發出請求書,以在(國名)的.................................................代原告人(或被告人)對E.F.及G.H.以及其他證人進行訊問,並將訴訟擱置,直至該請求書已作回報及進行訊問為止,而本申請的訟費及附帶費用,以及該請求書及訊問的費用,為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下略)(結束與表格31相同)。
表格34
向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司法機構發出 請求書的命令
(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與表格32相同)。
現命令向恰當司法機構發出請求書以對下述證人進行訊問,即:
現又命令當收到據此而錄取的書面供詞時,須將之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並且只需使用該書面供詞的一方的律師以誓章證明就其所信該等證人未能出庭,該書面供詞的正式文本即可無需任何進一步證據而在本訴訟審訊時予以宣讀並提供作為證據(屬公正的所有例外者除外)。
現又命令(將本訴訟擱置,直至該書面供詞已送交存檔為止,以及)申請本命令的訟費及附帶費用,以及該請求書及訊問的費用,為(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19........年........月........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5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對證人進行訊問的請求書
(第39號命令第3條規則)
致......................................................................................................................
.............................................的........................................................管轄司法機構。
鑑於香港高等法院現有一宗訴訟待決,該訴訟的原告人為 .....................被告人
為 ..................................................,而在該訴訟中原告人申
索................................................................................................................................................................................。
又鑑於有申述向上述法院作出,表示為秉行公正及為妥為裁定各方之間所爭議的事宜,下述的人應作為證人而接受經宣誓的訊問,訊問會涉及下述事宜,即 .......................................第...............................宗及...........................第....................宗,而該等證人看來居於閣下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
本人.........................................................為香港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基於前述原因並為協助上述法院,特此請求閣下傳召該證人(及上述原告人和被告人的代理人會以書面敬請閣下傳召的其他證人)在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到閣下席前,或到按照閣下的程序是有資格對證人進行訊問的其他人席前,並請求閣下安排在原告人及被告人的代理人或他們當中妥經通知而出席訊問者在場的情況下,對該等證人進行口頭訊問(或就隨附本請求書的質詢書而對該等證人進行訊問),而訊問是會涉及上述有關事宜的。
本人又要求閣下准許原告人及被告人兩者的代理人或他們當中在場者(就質詢書及就質詢書的標的事宜或就對質詢書的答覆所產生的標的事宜而口頭)訊問妥經書面通知後為他們而交出的證人,並請求閣下准許另一方(就交相質詢書而口頭)盤問該等證人,以及准許交出證人以接受訊問的一方對其所交出的證人作口頭覆問。
本人再請求閣下安排將該等證人的證據(或該等證人的答覆及所有額外的口頭問題,不論是在訊問、盤問或覆問時作出)予以書面記錄,並將所有在該訊問時交出的簿冊、信件、紙張及文件妥為標識以作識別,並請閣下以閣下的審裁機構的印章或按照閣下的程序以其他方法對該訊問加以認證,將之(連同質詢書及交相質詢書)以及關於就執行本請求而須支付的收費及開支的短簡,透過將本請求傳達閣下的英國領事(或女皇陛下的一名國務大臣...........................................)而交回,以將之傳送香港高等法院。
本人更請求閣下安排將進行訊問的日期及地點通知本人或各方的代理人(如有委任代理人的話)。
日期:19........年........月........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6
委任訊問員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錄取 證人證據的傳票
(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所有有關各方均須(與表格31相同)出席...................................................... 申請作出下述命令的聆訊,即命令委任(國家名稱)的..............................................................................................................的英國領事或其副手)(.....................先生)為特別訊問員,以在(國家名稱)的................按通常的條款對..........................的證人......................................及...................,進行經宗教式宣誓或非宗教式宣誓後的口頭訊問、盤問及覆問,而本申請及該訊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為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下略)(結束與表格31相同)。
表格37
委任訊問員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錄取 證人證據的命令 (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兩造的律師並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委任在...............................的英國領事或其副手(或..........................先生)為特別訊問員,以在
(國家名稱)的.................................對................................的證人.........................,進行經宗教式宣誓或非宗
教式宣誓後的口頭訊問、盤問及覆問。訊問員可邀請證人出席及交出文件,但不得行使任何強迫性的權力,除此之外該訊問須按照在香港原訟法庭依循的程序進行。.......................律師事務所須就其擬將本命令送交..............................以作執行的日期向...........................律師事務所發出為期......................天的書面通知,而在該通知書送達後............................天,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律師須分別交換他們在.....................................的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將關於訊問證人的通知書送達。根據本命令訊問證人前......................天(不包括星期日),其證人將會接受訊問的一方的代理人,須就該訊問向另一方的代理人發出通知,但如該通知已被免除則除外。書面供詞在錄取後,須連同書面供詞中所提述的任何文件或該等文件的核證文本或其摘錄,經加蓋印章而由訊問員在其後的........月........日或之前,或在所命令的較後或其他日期,送交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以在恰當的辦事處存檔。任何一方在本訴訟審訊時,均可閱讀該書面供詞並提出該書面供詞作為證據(屬公正的所有例外者除外)。本訴訟的審訊亦須予以擱置,直至該書面供詞送交存檔為止,而申請本命令以及該訊問的訟費及附帶費用,為訟費歸於訟案中。
日期:19........年........月........日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8
動議通知書
(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依據...............................................................於19........年........月........日所給予的許可),代表
上述原告人 (或被告人 )的大律師 (....................先生,其地址
為........................................................................................................),將於19........年........月........日星期........上
/下午 ........時........分或其後大律師最早可獲聆聽之時,動議法庭(或 .....................................法
官)................................,而有關申請的訟費..................................................。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地址..............................................
...........................................的代表律師
致 .......................................的代表律師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39
在就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由於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並無送達抗辯書),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及訟費$........................(或 訟費有待評定)。 (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上述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表格40
在就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
由於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並無送達抗辯書),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
人一筆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
根據本判決,裁定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額,就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法官證明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所見,已被核證為$....................................。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備註:─本表格是非正審判決和最終判決的合併表格。原告人可選擇登錄非正審判決,方式是略去表格中橫線以下的字句,並以表格43另行登錄最終判決。)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1 在關於扣留貨物的訴訟中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將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描述貨物)的貨物交付原告人,或付給
原告人上述貨物的價值,其數額有待評估(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 或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所描述的貨物的價值(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
就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法官證明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所見,上述貨物的價值已被評估為$.................................(以及損害賠償為$....................................)。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備註:─見表格40的備註。)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2
在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中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
(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
本案的被告人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並無送達抗辯書)。令天判定被告人須將傳訊令狀(或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並須付給原告人訟費$.......................................(或訟費有待評定)。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2A
收回管有的命令
(第113號命令第6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在聆聽.......................................................並閱讀...........................................於19........年........月........日送
交存檔的誓章後,現命令原告人A.B.收回原訴傳票中被描述為..............................................的土地的管有
[並命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訟費[或 訟費有待評定]]。
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上述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43 在評估損害賠償等之後作出的最終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
原告人已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取得判被告人敗訴須支付一筆有待評估的損害賠償
(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的非正審判決,而裁斷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額,就於19........年........月........日送交
存檔的(法官證明書或司法常務官證明書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所見,已被核證為$.......................................。
今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4
根據第14號命令作出的判決
(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
被告人已在本案中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法庭亦已根據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命令登錄判原告人
勝訴被告人敗訴的判決,該判決為如下文所訂定者。 令天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訟費$................................(或 訟費有待評定) 或 付給原告人一筆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以及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或 將傳訊令狀(或 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的貨物交付原告人(或 付給原告人上述貨物的價值,其數額有待評估)(以及扣留上述貨物的損害賠償,其數額有待評估)以及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或 將傳訊令狀(或 申索陳述書)中被描述為..................................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並付給原告人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45
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在法官席前 進行審訊後所作出的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作出及登錄日期:19........年........月........日
本訴訟已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在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席前進行審訊,而上述.........................法官亦已於19........年........月........日命令登錄判原告人(或 被告人)勝訴的判決,該判決為如下文所訂定者(並指示按下文所訂定的期限及條款擱置執行該判決)。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後者的訴訟訟費,款額有待評定(或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後者的抗辯訟費,款額有待評定或按照法官的命令填寫)。
(現又判定擱置執行該判決................天,如..........................在該段期間內發出上訴通知書並將上訴排期,則可進一步擱置執行該判決,直至上訴獲得裁定為止,或 按照法官的指示填寫)。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6
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在法官席前 進行審訊後所作出的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作出及登錄日期:19........年........月........日
本訴訟已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在....................................法官席前進行審訊,陪審團已裁斷(述明所作出的裁斷),而上述...........................................法官亦已於19........年........月........日命令登錄判決,該判決為如下文所訂定者(下略,與表格45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8
在初步爭論點有決定後所作出的判決
(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作出及登錄日期:19........年........月........日
在本訴訟(或事宜)中出現的爭論點(或問題),被於19........年........月........日作出的命令着令須
在...................................................席前審訊。該爭論點(或問題)已於19........年........月........日在上
述.........................................................席前審訊,而上述.............................................裁斷,並命令登錄
判......................的判決,該判決為如下文所訂定者(或 撤銷該訴訟或 事宜)。
現判定(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後者的訴訟訟費,款額有待評定)(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後者的抗辯訟費,款額有待評定)或 按照所作出的命令填寫。
表格49
針對遺產代理人作出的關於經算定的款項的判決
(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作出及登錄日期:19........年........月........日(按照取得判決的情況而採用表格39、43-48的複述部分)。
現判定被告人作為上述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 遺產管理人),須付給原告人$..........................以及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而該筆款項以及訟費須從死者去世之時落入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 遺產管理人)的被告人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實施執行,如被告人手中已有或日後會有足以支付該筆款項以及訟費的遺產作遺產管理的話;但如被告人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上述訟費須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的被告人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實施執行(或 按照所作出的命令填寫)。
上述訟費(下略)(與表格39相同)。
表格50
中止訴訟時作出的關於 被告人訟費的判決
(第62號命令第10(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19........年........月........日
原告人已藉日期為19........年........月........日的書面通知中止本訴訟(或 撤回他在本訴訟中提出的..........................................................................................申索),而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被告人的訴訟訟費(或 所撤回的申索的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但原告人並未在訟費評定後4天內支付該筆款項。
今天判定原告人須付給被告人上述經評定的訟費$.............................。
表格51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表格52 判決或命令通知書 (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有一項本法院的判決(或 命令)於19........年........月........日作出,判定(述明判決或命令的內容)。
現又通知你由本通知書送達之時開始,你(或 | 幼年人 | .................................. | 或 | 病 | ||
---|---|---|---|---|---|---|
人.................................按具體情況填寫)即受上述判決(或 | 命令)約束,程度 | 與假若原本已使你(或 | 他) | |||
成為訴訟一方你(或 | 他)所本會受其約束的程度相同。 |
現再通知你,你(或 上述幼年人或病人)可在本通知書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法庭申請撤銷、更改或增補上述判決(或 命令)。此外,你(或上述幼年人或病人)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記處對本通知書作送達認收後,可根據上述判決(或 命令)出席有關的法律程序。
日期:19........年........月........日
致...................................................................
(簽署)........................................................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53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 命令)須付給原告人
A.B.$................................(以及訟費$.......................或 訟費有待評定,而就日期為19........年........月........日
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 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關於你以何種方式作出執行的陳述書,並將該陳述書的文本一份送交A.B.。
法庭並已將生活給養津貼定為每天...............................................。
於19........年........月........日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本令狀是由代表 ...................................的 ..................................律師發出,其地址
為 .........................................................................................................(或本令狀是由居
於.......................................................................................................的(原告人)A.B.親自發出)。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54
就關於訟費的命令而作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訟案(或事宜)中,..............................................................C.D.已於19........年........月........
日被命令須付給.......................................................A.B.一筆訟費,其款額有待評定,而就日期為19........
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命令將就上述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與表格53相同)。
法庭並(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56
在作部分實施執行後發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與表格53相同)。
又鑑於藉我們於19........年........月........日所發出的令狀,曾規定你安排從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 $..................................及 $.............................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依照上述判決(或 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此外,我們亦曾命令你在本令狀註上關於你以何種方式作出執行的陳述書,並將該陳述書的文本一份送交A.B.。
又鑑於上述令狀之上的註明,述明你(或他)憑藉該令狀已安排從前述財產中取得款項$...................................。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即上述$.....................的餘款,以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並取得$.......................
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繼續一如表格53)。
現亦規定(與表格53相同)。
法庭並(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57
針對遺產代理人發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訟案中,被告人C.D.作為死者E.F.的遺囑執行人(或 遺產管理人),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命令)須付給原告人A.B.$................以及$......................訟費(或訟費有待評定,而該筆訟費,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已作評定並准予為$..............................),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須從上述E.F.去世之時在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 遺產管理人)的被告人C.D.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實施執行,如被告人手中已有或日後應會有足以支付該筆款項以及訟費的遺產作遺產管理的話;(但如被告人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上述訟費須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 命令)的被告人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實施執行):
現規定你安排從死者E.F.去世之時在作為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C.D.手中以作遺產管理的土地及非土地遺產中,取得$...................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而如上述C.D.手中並無足以如此行事的遺產作遺產管理,則你須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作為訟費);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63
用以強制執行已登記的外地判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71號命令)
香港高等法院
有關《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319章)事宜。 及 有關日期為19........年........月........日的在(描述有關訟案或事宜)中取得的(描述有關法院)的判決事
宜。 致................................................執達主任: 鑑於日期為19........年........月........日的(描述有關法院)的判決已依據《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
例》在香港我們的高等法院登記,而藉該判決C.D.被判定須付給A.B.元(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根據該判決現已到期須付的欠款相等於$............................................。
現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並連同執達主任、人員等的費用(餘字與表格53相同)。
現亦規定(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64 交付令狀:交付貨物、損害賠償及訟費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 命令)須將下述貨物交
付原告人A.B.,即(描述被判定或命令交付的貨物)(及損害賠償$............................)以及訟費
$......................................(或訟費有待評定,而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
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現規定你安排將上述貨物交付A.B.,並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 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65
交付令狀:交付貨物或貨物價值、損害賠償款項、訟費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 命令)須將下述貨物交付
原告人A.B.,即(描述被判定或命令交付的貨物),或付給原告人A.B.上述貨物的經評估價值
$...........................,(及損害賠償$............................)以及訟費$.............................(或訟費有待評定,而就
日期為19........年 ........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現規定你安排將上述貨物交付A.B.,如你未能取得上述貨物的管有,則須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取得上述貨物的經評估價值$.......................................,並將之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C.D.的上述財產中,取得$.....................作為(損害賠償及)訟費及$...................................作為執行的費用,以及$......................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執達主任的費用、實施執行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法律及附帶開支;此外,在執行本令狀後,你須立即依照上述判決(或命令)將就上述各筆款項及利息而實施執行的款項付給A.B.。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66
管有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 命令)須將(描述被判定或
命令交付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A.B.,並須付給他($............以及)訟費$........................(或訟費有待
評定,而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該土地的管有。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判決(或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餘字
與表格53相同)。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66A
管有令狀
(第1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標題與傳票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原告人A.B.已於19........年........月........日獲命令收回[描述被命令收回的土地]的管有[及被告人
C.D.被命令須付給原告人A.B.訟費$.............................]或訟費有待評定,而就日期為19........年........月........日的訟費評定官證明書所見,該筆訟費已作評定並准予為$.................................]]: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該土地的管有。 [現亦規定你安排從法律所授權檢取以執行命令的C.D.的貨物、實產及其他財產中[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67
暫時扣押令狀
(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致(不少於四名暫時扣押人的姓名):
鑑於在上述訴訟(或 事宜)中,C.D.已於19.........年.........月.........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定(或 命
令)應(將一筆$...........................的款項繳存法院,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
現藉本令狀授權和指示你們或你們之中任何二人或三人,可行使對上述C.D.的所有土地及非土地產業的管有權和取得對該等產業的管有,並可將其土地產業及其所有非土地產業的租金及利潤收集、收取及取到你們手中,並將該等產業暫時扣押在你們手中,直至上述C.D.(將一筆
$...............................的款項繳存法院並存入上述訴訟或事宜的貸方,或按具體情況填寫),抵償其藐視罪及上述法院作出其他相反的命令為止。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由(與表格53相同)發出。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68
復還令狀
(第4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上述訴訟中,被告人C.D.已於19........年........月........日被判定(或 命令)須將(描述被判定或命令交付的土地)的管有交給原告人A.B.: 又鑑於一份管有令狀已依據上述判決(或命令)於19.........年.........月.........日發出,指示你將上述土地的管有交給上述A.B.,但香港高等法院覺得上述土地已被某些其他人不當地取得管有,而上述法
院已於19.........年.........月........日命令應就上述土地發出歸還令狀: 現規定你進入上述土地並安排A.B.取得上述土地的復還。 現亦規定你在作出執行後,立即在本令狀註上(餘字與表格53相同)。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69 給予援助令狀
(第4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現任及日後任何一名執達主任:
鑑於藉日期為19........年........月........日的在香港高等法院於原告人A.B.及被告人C.D.之間作出的命令,上述C.D.被命令須將命令中所描述的貨物,即(描述該等貨物)的管有交給上述A.B.,但他即上述
C.D.及其他人卻藐視上述法院,拒絕服從命令並保持管有該等貨物:
又鑑於藉日期為19........年........月........日的在上述訴訟中作出的命令,命令應發出給予援助令狀,以將上述貨物的管有交給上述A.B.:
現規定你將上述貨物交由上述A.B.及其承讓人作和平而安寧的全面管有,並按照上述命令的目的,在該管有於任何時間出現任何中斷時,保護上述A.B.及其承讓人,並保持使他們作此和平而安寧的管有。在此事上,你們無論如何皆不得有失。
見證(與表格53相同)。
本令狀(與表格53相同)。 (1992年第165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71
執行令狀續期通知書
(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現通知你在本訟案(或事宜)中向執達主任發出的載明日期為19.......年........月........日的.............................令狀,已藉日期為19........年........月........日的命令而續期一年,由該命令的日期起計算。
致執達主任。
(簽署)
.......................................的代表律師
表格72
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第三債務人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19........年第........宗
(在內庭的..............................法官)
A.B. | 判定債權人 |
及 | |
C.D. | 判定債務人 |
F.G. | 第三債務人 |
在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法官)現命令須就上述第三債務人欠或累算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作扣押,以應付上述判定債權人於19........年........月........日在高等法院取得的判上述債務人敗訴可討回(或應付於19........年........月........日在高等法院作出的命令上述判定債務人向上述判定債權人支付)$..............................(債項及$..........................訟費)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高等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的判決(或 命令),而就該判決(或 命令)而言,尚有$.........................已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支付。
現又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須於19........年........月........日上/下午........時........分到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內庭,以便在上述判定債權人要求第三債務人將第三債務人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或該債項中足以履行該判決(或 命令)的部分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高等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付給他的申請中出席。
日期:19........年........月........日
致上述第三債務人及 判定債務人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3年第18號第15條)
表格73
在第三債務人所欠款項多於判定債項時作出的 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72相同)
在聆聽代表判定債權人及代表第三債務人的律師並閱讀....................................於19........年........
月........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並在閱讀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作出的下述命令
後,即應就上述第三債務人欠或累算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作扣押,以應付上述債權人於19........
年........月........日在高等法院取得的判上述債務人敗訴可討回(或 應付於19........年........月........日在高
等法院作出的命令上述判定債務人向上述判定債權人支付)$.....................................(債項及
$...................................訟費)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
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高等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的訟費)的判決(或命令),而就該判決(或命令)而言,尚有$...............................已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
支付:
現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立即付給上述判定債權人$.........................,該筆款項是上述第三債務人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中足以清償上述判定債項、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利息以及$......................附加費,以及訟費的部分,並須連同$..........................第三債務人法律程序的訟費支付,而上述第三債務人可從他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的餘款中扣起$......................作為他在本申請中的訟費。
日期:19........年........月........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3年第18號第15條)
表格74
在第三債務人所欠款項少於判定債項時作出的 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
(第4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72相同)
在聆聽(與表格73相同)。
現命令上述第三債務人(在他欠上述判定債務人的債項中減去$.........................作為他在本申請中
的訟費後)立即付給上述判定債權人$..................................,該筆款項是上述第三債務人欠上述判定債
務人的債項,以及第49號命令第2(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利息以及$.........................附
加費,而判定債權人在本申請中的訟費$...........................,須加在判定債項之上,並須從上述判定債
權人根據本命令所討回的款項中優先於判定債項而扣起。
日期:19........年........月........日 (2003年第18號第15條)
表格75
押記令:着令提出反對因由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並閱讀.................................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
誓章後,就所聽所閱看來,被告人已被於19........年........月........日在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命令
須付給原告人$.............................以及訟費$.............................,而就該判決(或命令)而言,尚有
$..........................到期須予支付但仍未支付,而看來被告人在本通知書的附表所指明的資產中有實益權
益:
(..............................................法官/聆案官)現命令除非有充分的反對因由於19.........年.........月.........日上/下午........時.........分在(香港金鐘道38號香港高等法院................................................法官/聆案官)席前提出,否則被告人在上述資產中的權益須予押記,並命令該權益此時即予押記,以支付就上述判決(或命令)而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以及(該筆款項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第50號命令第1(3)(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按判定利率自贍養費到期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計算的利息以及按法院決定的利率計算的附加費)連同本申請的訟費。
日期:19........年........月........日
附表
(描述有關土地、保證物、款項或信託並提供其全部詳情;就保證物而言,請述明其全稱、數額、存於何人名下,以及被施加押記的實益權益只是在保證物中抑或亦在派息或利息中,而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則請述明帳戶號碼)。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3年第18號第15條)
表格76
絕對押記令
(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並閱讀...................................................和.....................................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以及於19........年........月........日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後:
現命令被告人C.D.在本命令的附表所指明的資產中的權益須予押記,以支付被告人就一項日期
為19........年........月........日的高等法院判決(或命令)而欠原告人A.B.的款項$........................以及(該筆款項
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第50號命令第1(3)(ba)(i)及(ii)條規則所提述的$............................利息以及
$........................附加費)連同本申請的訟費$.................................,該等訟費須加在判定債項之上。
日期:19........年........月........日
附表
(描述有關土地、保證物、款項或信託並提供其全部詳情;就保證物而言,請述明其全稱、數額、存於何人名下,以及被施加押記的實益權益只是在保證物中抑或亦在派息或利息中,而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言,則請述明帳戶號碼)。
停止通知書 致(描述保管有關保證物的人) 現通知你就本命令的附表所指明的保證物而言,未經按(原告人的送達地址)向(原告人的姓名或
名稱)發出通知,你不得登記任何轉讓,亦不得支付任何贖金,或如屬單位信託,則不得處理有關單位,或凡命令中包括派息或利息,則不得支付任何派息或利息。 附表 (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3年第18號第15條)
表格77 (由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廢除)
表格78 (由1988年第356號法律公告廢除)
表格79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本金及入息而作出的停止令 (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在聆聽代表原告人 A.B.的 .........................及代表被告人C.D.的 .......................並閱
讀.................................於19........年........月........日在本案中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未經通知上述A.B.,不得將C.D.帳戶中存於本訴訟(或事宜)(述明訴訟或事宜的標題)貸方的存於法院的(描述儲存金)的本金的任何部分、存於同一貸方的存於法院的現金$....................................(屬於入息)的任何部分,以及就存於法院的上述款項所累算須付而上述C.D.又有權(或可能成為有權)享有的任何利息或派息的任何部分,轉讓、出售、支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80
根據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作出的誓章及發出的通知書
(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有關(述明產生宣誓人的權益的授產安排或其他文件,須提供足以識別該文件的關於日期及其他方面的詳情)事宜。 及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事宜 本人A.B.(或代表A.B.的律師C.D.),地址..........................................................,宣誓並聲言:盡本人所知、所得資料及所信,本人(或 該A.B.)根據上述授產安排(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有權享有附錄
於本誓章的通知書所指明的保證物的權益。
宣誓(下略)..............................
本誓章是為A.B.而送交存檔,其地址為..........................................................
須附錄於誓章的通知書
致.........................................有限公司
現通知你附錄於本通知書的誓章所包含的保證物(須受授產安排(或 按具體情況填寫)的信託規
限)包括以下各項,即(指明有關的股額、股份等,並述明其是存於何人名下)。
本通知書是旨在停止上述保證物的轉讓,而非旨在停止上述保證物的任何派息或利息的支付(或兼停止其任何派息或利息的支付)。
(簽署) A.B.(或 C.D.如誓章 是由他宣誓作出)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1
就禁止轉讓股額等的原訴傳票而作出的命令
(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20 ........ 年第 ........ 宗
有關 ............................. 的信託事宜
及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事宜。
在聆聽代表申請人A.B.的大律師今天向本法庭提出的要求授予強制令的原訴傳票後:
又申請人透過其大律師作出下述承諾,即若法庭日後決定答辯人(..............................................................有限公司)因本命令而蒙受損失和有權獲得損害賠償,而申請人應支付該等損害賠償,並作出任何命令,則申請人承諾遵從該命令:
現命令禁止( ...................................................................................... 有限公司)准許將在其簿冊中存於(述明有關股額的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名下的(描述有關股額)或其任何部分轉讓,並禁止其支付就該等股額到期須予支付或成為到期須予支付的任何派息或利息,直至20 ........ 年 ........ 月 ........ 日或有進一步命令為止。
日期:20........年........月........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2 委任接管人的傳票 (第5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被告人C.D.須於19........年........月........日星期 上/下午 ........時 ........分到(香港高等法
院....................................法官的內庭),出席原告人申請作出下述命令的聆訊,即在本訴訟中委任一名
接管人(或委任P.R.為接管人),以收取可就被告人C.D.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和款項,以清償或用作清償根據日期為19........年........月........日的在本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 命令)而須付給原告人的款項及利息,並就本申請的訟費作出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本傳票是由地址為.....................................的..............................取得。
致上述.......................................(及其律師)。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3 指示發出委任接管人的傳票並同時授予強制令的命令 (第5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被告人C.D.須於19........年 ........月 ........日 ........午 ........時 ........分到 (香港高等法
院...........................................法官的內庭),出席原告人申請作出下述委任的聆訊,即按通常的條款委任
P.R.為本訴訟中的接管人,以收取可就上述被告人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以清償或用作清償根據日期為19........年........月........日的在本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而須支付的債項$.....................及訟費$........................,以及上述各筆款項的利息,年息為$4釐,由19........年........月........日起計算。
又原告人(透過其律師)在此作出下述承諾,即若法庭日後決定上述被告人因本命令而蒙受損失和有權獲得損害賠償,而原告人應支付該等損害賠償,並作出任何命令,則原告人承諾遵從該命令。現命令禁止上述被告人本人或透過其代理人或受僱人或以其他方式而將上述財產轉讓、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並授予一項強制令禁止其如此行事,直至上述申請聆訊完畢為止。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4 由於衡平法執行而委任接管人的命令
(第5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聆聽................................................並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如命令提供保證)現命令地址為........................................................................的P.R.先行提供法庭感到滿意的保證,然後須獲委任收取可就上述被告人在下述財產,即(描述該財產)中的權益而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並特此委任他如此行事。
(如並無命令提供保證而接管人亦非原告人)由於原告人須對接管人的作為及過失負責,現命令地址為..................................................................的P.R.須獲委任收取(繼續如上),但如未經法庭許可或先行提供法庭感到滿意的一般保證(除非另有命令,否則費用由原告人負擔),他所收取的款項,款額不得超逾判定債項及就取得本命令而准予的訟費之數,並特此委任他如此行事。
(如並無命令提供保證而接管人是原告人:與上文相同,但略去“由於原告人須對接管人的作為及過失負責”及“或先行提供法庭感到滿意的一般保證(除非另有命令,否則費用由原告人負擔)”等字句)。
(無論屬何情況,本命令均繼續如下:─)
本委任不影響在上述財產上的任何居先的產權負擔的權利,而如其認為恰當,可憑藉其各自持有的保證,取得上述財產的管有或收取如上,或如持有任何居先的產權負擔的人正在管有上述財產,則本委任不影響該管有。
上述財產所包含的處所的租客須承認接管人,並向接管人繳付他們的欠租及日後的租金。
接管人如認為恰當(否則不得如此行事),可從他所收取的租金、利潤及款項中按照居先的產權負擔的優先次序作出撥付以減低該等產權負擔的利息,而在通過接管人的帳目時,該等撥付(如有的話)須獲批准。
接管人須於........年........月........日(命令作出後3個月)及法庭所命令的較後及其他時間,留交並通
過其帳目,並須於........年........月........日(命令作出後4個月)及法庭所命令的較後及其他時間,支付在
如此留交的帳目中看來到期須予支付的一筆或多於一筆餘款或其中會被核證為如此支付屬於恰當的
部分,而該等款項是清償或用作清償就........年........月........日就債項$...........................以及訟費
$.....................合共$..............................所簽署的判決而當其時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者。
接管人的費用(包括其酬金)、取得接管人的委任的費用、完成接管人的保證(如有的話)的費用、通過接管人的帳目的費用及解除接管人的職務的費用,不得超逾根據上述判決到期須予支付的款項或接管人所討回的款項的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但除非另有命令,否則所准予的費用不得少於.........................................。該等費用除非已由法庭評估,否則須予評定,並首先須由接管人所已收取的款項中撥付。如無任何款項收取或款額不足夠,則一經法庭在通過最終帳目後發出證明書述明不敷之數,該經如此核證的不敷之數須由被告人支付給原告人。
現又命令在作出前述多筆付款後,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留存在接管人手中的餘款(如有的
話),須隨即由接管人繳存法院並存於本訴訟的貸方,但如有進一步的命令則作別論。
在有需要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在內庭的法官提出申請。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5
交付羈押令
(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代表原告人的律師/原告人所取得的日期為20 ........ 年........ 月........ 日的原訴傳票作聆訊後,
並在閱讀( ....................... 於20 ........ 年 ........ 月 ........ 日所送交存檔的關於已將日期為20 ........ 年 ........
月 ........ 日的法庭命令的文本及本原訴傳票的聆訊通知書送達被告人C.D.的誓章後): 法庭覺得並信納被告人C.D.已因(描述有關的藐視罪)而犯了藐視法庭罪: 現命令將被告人以犯上述藐視罪而交付 ........................................................ 監獄(直至有進一步的命
令為止)。 (現又命令如被告人C.D.遵從下述條款,即 ................................................... .................................................................................................................................... 本命令即不會執行)。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5A 交付羈押令狀 (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A.B. 原告人
及
C.D. 被告人 致:總執達主任及其助理以及懲教署署長。 根據本法庭今天所宣告的命令,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已因犯上述命令中提述的藐視罪而被命令須交付監獄。 現規定你將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拘捕,並將他/她安全送交監獄,以將他/她羈押於監獄及加以穩妥看管,直至.........................................法官於19........年........月........日所授予的上述命令獲
得遵從及服從為止,或直至法庭應上述[在此填上被告人的姓名]的申請而將他/她釋放為止。 日期:19........年........月........日
...........................................
原訟法庭法官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6
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
(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申請人
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的通知書 (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本表格必須連同填寫指引一併閱讀,該份指引可向登記處索取。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描述及地址 | |
---|---|
建議的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描述 | |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 |
所尋求的濟助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如有的話)的姓名或名稱、描述及地址 | ||
代表申請人的律師行的名稱及地址,或(如沒有律師代表行事)申請人的送達地址 | ||
簽署 | 日期 |
尋求濟助的理由 (如曾有任何延遲,在此列出原因)
備註:─理由必須由核實所倚據的事實的誓章支持。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6A 原訴傳票—司法覆核 (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20........年第........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法審訊表 ........ 第 ........ 號
依據 ............................................................................................................... 於 ............. 年 .............
月 ............... 日所批予的許可,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 月 .............. 日上/下
午 ................... 時 ................. 分到 ...................................................... 席前,以便在 A.B.要求作出下述命令
(或下述濟助)的申請聆訊中出席︰
.................................................................................................................................................
.................................................................................................................................................
...............................................................................................................................................。
現通知你有人會尋求飭令 ..........................................................................................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及附帶訟費的命令。
本申請的理由,即用作要求批予作出上述命令的許可申請的表格86所列理由(或已獲批予許可的本申請的理由如下: ...................................................................................................................................................................................................................................................................................................)。
現又通知你在法庭聆訊本申請時,申請人會使用下述的誓章及其中提述的證物: ................................................................................................................................................... ..................................................................................................................................................。
日期:20 ........ 年........ 月 ........ 日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凡申請人親自行事, 則填上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本傳票是由申請人的代表律師 ........................ 取得,其地址為 ...................................................................................................................................................................................., (或凡原告人親自行事:
本傳票是由申請人取得,其送達地址為 .......................................................................
.................................................................................................................................................)。
致︰ ...........................................................................................................................................
........................................................................................................................................... (答辯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或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名稱及地址,以及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或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如適用的話) 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7
原訴傳票—要求發出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 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
(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法審訊表 ........ 第 ........ 號
依據 ................................................................................................於 ............. 年 .............月 ................ 日所
作出的指示,所有有關各方均須於20 ............... 年 ............... 月 ................. 日上/下午 ..................
時 ................ 分到 .................................................... 席前,以便在A.B.要求發出致予 ............................. 的人
身保護令狀的申請聆訊中出席,以將A.B.按照 ....................... 法官所指示的時間帶到 ......................... 法
官席前。
現通知你有人會尋求飭令 ................................................................................ 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及附帶訟費的命令。
本申請的理由,即在向 ......................................................... 申請作出該命令時所使用的A.B.及 ...................... 的誓章以及該等誓章中分別提述的證物所列者,而上述誓章的文本及證物的複本隨本通知書一併送達。
現又通知你在法庭聆訊本申請時,申請人會使用下述的誓章及其中提述的證物: .............................................................................................................................................. ...........................................................................................................................................。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凡申請人親自行事, 則填上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本傳票是由申請人的代表律師 ...................................................................................取得,其地址為 ................................................................................................................... ..............................................................................................................................................,(或凡原告人親自行事:
本傳票是由申請人取得,其送達地址為 ...................................................................
.............................................................................................................................................)。
致︰.........................................................................................................................................
.........................................................................................................................................
(答辯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或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名稱及地址,以及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如適用的
話)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88
由法庭指示發出的關於經押後的人身保護令狀 申請的通知書 (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標題與表格87相同) 現通知你在上述事宜中,要求發出上述令狀的申請已於 19.......年 .......月 .......日向........................................提出,而當時該申請被押後以便可向你發出通知。現特此向你發出通知,該申請將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向..............................................提出。
(簽署)............................................
地址....................................
..................................的代表律師
致...............................................................
表格89 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
(第5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致.....................................: 現規定你按照隨本令狀送達的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及時間,將據稱已被捉拿並在你看管之下受
羈押的A.B.,連同其被捉拿並受羈押的日期及因由(不論他在該案中所用姓名為何),帶到我們設於香港高等法院的高等法院,以便我們的法院可於當時當地進行訊問並決定該因由是否合法,你並須於當時當地帶備此令狀。
於19........年........月........日由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註明
奉(................................................大法官)的命令
本令狀是由代表 ................................................................的律師發出,其地址為........................................................................................................................。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90
隨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
及原因令狀而送達的通知書
(第54號命令第6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如是在已開展的訟案中,在此填上標題,否則不必填寫)
..............................................法官已授予致予....................................................(如........................................................是在另一人的看管之下,則為致予該另一人)的人身保護令狀,規定該人按照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及時間,將A.B.連同其被捉拿並受羈
押的日期及因由,帶到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席前。 現通知你,上述令狀規定你須於19.........年.........月.........日星期.........上/下午........時........分將上述
A.B.帶到.........................................法官席前,並就上述令狀作出回報。如你沒有如此行事,會有動議即時或在其後大律師最早可獲聆聽之時向上述法庭提出,以你不服從上述令狀而犯藐視罪將你交付監獄。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地址....................................
..................................的代表律師
致...............................................................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91及表格92
(由1997年第95號第7條廢除)
表格93
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8(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收取方(的律師)
現通知你,支付方 _________________ 已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__ (進一步的款項
!$ _________________ )以就以下項目達致和解—
(在適用的方格內加上“”號)
簽署 | 支付方(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附註:致收取方
如你意欲在無需法庭許可的情況下,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你應填寫表格93B,並將它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以及將其文本一份送交支付方。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93A 接受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支付方(的律師)
現通知你,收取方接受於 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_ 日接獲的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 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收取方的訟費的(全數)(部分)(並放棄訟費的其餘部分)達致和解。
簽署 | 收取方(的律師) | 職銜或所擔任的職位 (如代表商號、公司或 法團簽署) |
日期 | 連同公司圖章 (如適用的話) |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93B 請求支出款項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第62A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本人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接受於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接獲的總額為
$ _________________ 的繳存法院款項,以就列於有關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中本人的訟費的(全數)(部分)達致和解。 本人聲明:
收取方或律師的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支付方或律師的全名/法律援助署署長*
地址及電話號碼
簽署
附註:收取方(的律師)在將本通知書的文本送達支付方(的律師)前應先取得支付方(的律師)在下述方格中的簽署。
支付方的律師的詳細資料
* 將不適用者刪去
表格93B的填寫指引
為請求將存於法院的儲存金支出,請將按照本填寫指引簽署和填寫的本表格,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本表格的文本一份亦應送交支付方的律師。
‧ 填寫本表格時,請確保在‘本人聲明’標題下的所有方格內加上“”號。如你沒有在所有該等方格內加上“”號,高等法院登記處將不能處理你的付款請求,並須將本表格退回給你。
‧ 本表格應由收取方或其律師簽署。
‧ 高等法院會計部僅會在接獲妥當地填寫並有簽署正本的表格93B後,方會作出付款。表格的圖文傳真文本及簽署的影印本將不獲接受。
‧ 公司董事在代表公司簽署前,必須向常規聆案官取得代表公司的許可。”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94
在海上保險訴訟中交出文件的命令
(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在聆聽.........................................................(並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原告人以及與本訴訟及屬本訴訟標的之保險有利害關係的所有其他人,在經宣誓後(或由他們的恰當人員在經宣誓後)向被告人、其律師或代理人交出並展示所有與....................................船舶的保險或該保險標的事宜有關的保險承保條、保單、指示函件或其他立出該等承保條或保單的命令,或與該船舶上的貨物或該船舶的貨運有關的保險承保條、保單、指示函件或其他立出該等承保條或保單的命令,以及所有關於該船舶的航行或該船舶、貨物或貨運據稱的損失的文件,和在任何方面關於下述各項而與任何人的所有通信,即立出該船舶、貨物或貨運的保險,或就該船舶、貨物或貨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險,或就提出本訴訟所關乎的保單所承保的航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險,或就同一航程而就該船舶、該船舶上的貨物或該船舶的貨運而立出的任何其他保單。也包括該
船舶的船長或代理人和任何其他人與船東或任何人之間在發生據稱的損失的航程開始之前或進行期間的所有通信。也包括所有簿冊和文件,不論它們的性質,亦不論它們是正本、複本抑或副本,而它們是在任何方面與本訴訟的任何有關事宜有關或提述該等事宜的,並且現時是由原告人或代表他的任何其他人、其經紀、律師或代理人保管、管有或控制,而被告人或其律師或代理人,可查閱任何該等簿冊或文件,或將其複製副本或摘錄其資料。而同樣地,原告人及每一名如上述般有利害關係的人,亦須就曾一度但現已非由他們保管、管有或控制而與本訴訟的任何有關事宜有關或提述該等事宜的所有其他簿冊及文件作出交代。
又(在此期間內所有進一步的法律程序將予擱置,而)本申請的訟費及本申請所引起的訟費,為訟費歸於訴訟中。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95
針對政府的命令的證明書
(第77號命令第15(3)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法庭於19........年........月........日作出的判決(或命令)判定(或 命令)(提供判決或命令的詳情)。
本人特此核證依照該判決(或 命令)須由...........................支付給 .......................的款項為
$.........................(連同其利息,按年息$........................釐計算直至支付為止,並連同經由訟費評定官評
定及核證的訟費$.........................,而須就該訟費支付的利息,年息為$......................釐,由19........
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本證明書不包括根據該判決或命令須就訟費支付的款項)。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備註:─凡已有指示就訟費發出另一份證明書,則須包括最後一段)。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96
判政府敗訴須支付訟費的命令的證明書
(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標題與訟案或事宜相同)
本法庭於19........年........月........日作出的判決(或 命令)判定(或 命令)(提供判決或命令的詳情)。
本人特此核證依照該判決(或 命令)須由.............................支付給.......................的訟費,經由訟費
評定官評定及核證為$..............................(而須就其支付的利息為年息$..............................釐,由19........
年........月........日起計算直至支付為止)。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99 上訴法庭批准囚犯保釋的命令 (第59號命令第20條規則) 上訴法庭
應來自...............................法院的上訴
日期:19........年........月........日。
鑑於A.B.於19........年 ........月........日被(描述有關法庭)命令須以犯藐視法庭罪而受監
禁...............................,而上述A.B.已針對上述命令向本法院提出上訴:─ 又鑑於上述A.B.已向本法院申請准予保釋: 在閱讀為上述A.B.所發出的動議通知書並聆聽代表上述A.B.的大律師.................................先生後現命令一經上述A.B.提供一筆$..............................的保證金(由其本人自行提供擔保),連同(兩名)
具足夠條件的擔保人提供擔保$.......................,而每一名擔保人均須在司法常務官席前保證上述A.B.會在本法院就其上訴作出判決後十天內親自在.....................................法庭席前出庭,但如上述法庭的命令被該判決推翻,該人即上述A.B.即就其如前所述般的交付羈押而從懲教署署長.................................的看管下獲釋。
奉法院命令 (1982年第30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7號第10條;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0 與仲裁程序相關連而向法院繳存款項的通知書 (第73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有關仲裁程序事宜 在右列各方之間展開A.B. ....................................................................... 第一方
下略
現通知你─
第.......................方..................................................已向法院繳存$........................。該$.........................是用作
了結第..........................方提出申索所關乎的(有爭議事宜)(所有有爭議的事宜)(已計算並了結上述一方
提出反申索所關乎的................申索)。
或
該$...............................是用作了結第...........................方提出申索所關乎的下列有爭議事宜(已計算如上)。
或
在該$............................中,$..........................是用作了結第.................................... 方提出申索所關乎的下列有爭議事宜(已計算如上),而$.............................則是用作了結第.......................方提出申索所關乎的下列有爭議事宜(已計算如上)。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101
接受與仲裁程序相關連而向法院繳存的款項的通知書
(第73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有關仲裁程序事宜 在右列各方之間展開A.B. ....................................................................... 第一方
現通知你第 ..........................方 ..........................接受由第 ...........................方繳存的一筆$..............................的款項,以了結繳存該筆款項所關乎的有爭議事宜,而第....................................方是就該筆款項(針對該一方)提出申索的(並放棄他就仲裁程序中的其他有爭議事宜而針對該一方提出的申索)。
日期:19........年........月........日
表格102
發出逮捕令以進行訊問的命令
(第49B號命令第1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A.B. | 判定債權人 |
及 | |
C.D. | 判定債務人 |
現應判定債權人A.B.的申請,並在聆聽代表上述判定債權人的律師及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現命令向執達主任發出手令命令他將判定債務人C.D.逮捕,並在逮捕之日翌日屆滿前將他帶到法庭席前接受訊問;現又命令授權執達主任當有以下情況出現即釋放判定債務人─
備註:判定債務人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本命令。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3
等候進一步訊問的監禁令
(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A.B. | 判定債權人 |
及 | |
C.D. | 判定債務人 |
鑑於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進行的訊問已押後至19....年....月....日:
現命令向執達主任發出手令命令他將判定債務人交付懲教署署長看管,以將判定債務人作為錢債案囚犯而關於監獄,直至19........年........月........日為止,然後將判定債務人帶到法庭席前以接受進一步訊問。法庭現將生活給養津貼定為每天$.................................。
現又命令授權執達主任當有以下情況出現即釋放判定債務人─
備註:判定債務人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本命令。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4
負債監禁的命令
(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A.B. | 判定債權人 |
及 | |
C.D. | 判定債務人 |
[在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後,並在法庭按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所規定者予以信納後:]或[在法庭信納判定債務人沒有遵從根據第49B號命令第1B(3)條規則作出的命令後:]
現命令執達主任捉拿判定債務人,並將他交付懲教署署長看管,以作為錢債案囚犯而羈押於監獄,為期.....................................,但如在該段期間屆滿前,判定債務人循適當法律途徑獲釋,則作別論。
法庭已將生活給養津貼定為每天$..................................。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5
要求因並無付款而作出監禁令的申請
(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現通知你判定債權人將於19........年........月........日,以判定債務人沒有如法庭於19........年........月........日所命令而支付一筆$...................................的款項為理由,向法庭申請作出監禁判定債務人的命令。
日期:19........年........月........日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6
禁止離開香港的命令
(第44A號命令第3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的人 現應A.B.的申請,並在聆聽代表A.B.的律師及在閱讀....................................於19........年........月........日送交存檔的誓章後:
命令禁止C.D.離開香港。 本命令(除非已予延展或續期,否則)將於一個月屆滿之後失效,並如有以下情況即不具效力─
備註:C.D.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本命令。 (1994年第10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7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表格108
繼續扣留經扣押的財產的命令
(第115號命令第25條規則)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有關《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05章)事宜
------------ | |||
---|---|---|---|
[ [ | ] ] | 申請人 答辯人 | 及 |
------------ |
在................................................法官席前
內庭
命令
應[A.B.]的申請 並在聆聽[上述A.B.]後 及在閱讀[A.B.]於..............................................................................作出的誓章後
現命令由..............................的[E.F.]於........年........月........日星期........香港時間上/下午........時........分,在香港.................................................從地址為..........................的[C.D.]處(或從一名或多於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處)所扣押的一筆$.....................的款項,須作進一步扣留,為期....................天,由本命令的日期起計,直至本法庭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日期:19........年........月........日
司法常務官 重要通知:
指示者而獲得通知。 (1996年第296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109
(由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廢除) (1997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附錄: | B | 特別海事表格 | L.N. 152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
表格1
在對物訴訟中發出的傳訊令狀 (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香港盾徽]
19.......年案卷第.......號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海事對物訴訟針對:
[“X”船舶或按具體情況而描述本訴訟所針對的財產]
[“A”船舶船東或按具體情況而描述原告人] 原告人 [或姓名/名稱] 及 [“X”船舶船東或按具體情況而描述本訴訟 被告人 所針對的財產] 致被告人及其他與“X”船舶有利害關係的人 ...........................................,該船舶是在....................................................港口註冊的[或按具體情況填寫] 本傳訊令狀已由原告人就背頁所列出的申索而針對上文所描述的財產發出。在本令狀送達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你必須了結該申索或向下文所述的高等法院登記處遞交送達認收書。 如你沒有在上述時限內了結該申索或遞交送達認收書,則原告人可繼續進行訴訟,而判決可在不向你發出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作出。又如本令狀所描述的財產是在法庭扣押之下,可藉法庭命令而將之出售。 本令狀於今天,即19.......年.......月.......日由高等法院登記處發出。
備註:─本令狀除非經由法庭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發出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表格1背面]
*[申索陳述書]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適用請予刪去 原告人就下述事宜提出申索
*[如註有申索陳述書,請簽署]
本令狀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律師發出,其地址為...............................................................................................,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或凡原告人是親自起訴者 本令狀是由上述原告人發出,該原告人居於................................................. ..............................................及(如原告人並非居於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其送達地址為 .................................................................................................................。] [關於送達的註明 (只在令狀已由執達主任送達後方須填寫)
本令狀已由本人於19.....年.....月.....日星期.....以(述明送達方式)在 .........
........................................送達.................................................................................
簽署
執達主任姓名 ]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
在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中發出的傳訊令狀
(第7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香港盾徽]
19.......年案卷第.......號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海事司法管轄權
原告人
及
被告人
致被告人[姓名或名稱]......................................................................................
[地址] .........................................................................................................................本傳訊令狀已由上述原告人就背頁所列出的申索而針對你發出。 除非你承認該申索,否則你必須在本令狀送達你後[14]天內(送達之日計算在內),將隨附的送達
認收書交回下文所述的高等法院登記處。 如你沒有在上述時限內交回送達認收書,原告人可不向你發出進一步通知而繼續進行訴訟。 本令狀於今天,即19.......年.......月.......日由高等法院登記處發出。 備註:─本令狀除非經由法庭命令予以續期,否則不得在發出日期起計12個公曆月之後送達。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第2頁背面]
原告人就下述事宜提出申索
本令狀是由代表上述原告人的 ..........................................律師發出,其地
址 ...........................................,而該原告人的地址則為........................................
.............................................................................。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A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的在局限法律責任的 訴訟中發出的傳訊令狀通知書 (第7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C.D.,其地址為
現通知你地址為.............................................................................的A.B.已在香港高等法院藉日期為19.........年.........月.........日的傳訊令狀而針對你C.D.開展一宗訴訟,該令狀加有註明如下[抄錄關於申索的註明],而除非你承認原告人的申索,否則你須在收到本通知書的..................................天內(收到之日計算在內),將隨附的送達認收書交回高等法院登記處。
現又通知你,如你不在述明的時限內交回送達認收書,原告人可不向你發出進一步通知而繼續進行該宗訴訟。
(簽署)A.B. ..............................................
或地址為 的X.Y.
代表A.B.的律師事務所
重要事項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載於隨附的表格。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2B
在對物訴訟或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中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75號命令第3(5)條規則)
關於送達認收書的指示
如令狀並無註有申索陳述書,則直至申索陳述書送達被告人後14天為止,沒有將抗辯書送達的必要。
如被告人沒有在適當時限內將抗辯書送達,則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判被告人敗訴的判決,如令狀所描述的財產是在法庭扣押之下,原告人並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
(1)
[第(1)頁背面]
填寫指引
(2)
[標題與表格1或2相同,由原告人填寫]
在對物訴訟或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中的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如你擬指示律師代為行事,請立即將本表格交給他。
重要事項:填寫本表格前,請小心閱讀隨附的任何延遲可能會導致作出判被告人敗訴的判
指示及填寫指引。如錯誤提供任何所需資料或該 決,而被告人或其代表律師可能須支付申請將
等資料有所遺漏,則本表格可能須予退回。 該判決作廢的訟費。此外,傳訊令狀所描述的財產,如是在法庭扣押之下,則可藉法庭命令而將之出售。
*方括號內字句如不
適用請予刪去 1. *[在對物訴訟中
按照傳訊令狀所述明者而述明親自或由他人代為對傳訊令狀作送達認收的被告人的描述。]
被告人應視乎何者適用而填寫(a)或(b),並將不適用者刪去。] 本人據此對令狀作送達認收
*(簽署)[律師]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 送達地址
(3)
關於送達地址的備註 律師:凡被告人是由律師代表,述明該律師在香港的營業地點。 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凡被告人是親自行事,被告人必須填上其居所,或如被告人並非居於香
港,則必須填上一個給予他的通訊所應送交的香港地址。如屬有限公司,“居所”(residence) 指其註冊或主要辦事處。 [第(3)頁背面]
由原告人的代表律師(或親自起訴的原告人)填上的關於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檔號(如有的話)的註明。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表格3
扣押令
(第75號命令第5(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現規定你扣押..............................................港口的...................................... 船舶(以及該船舶現時或最近所裝載的貨物,連同運送該等貨物所須付的運費)或(以及運送該船舶現時或最近所裝載的貨物所須付的運費),並對之加以穩妥扣押,直至你收到高等法院的進一步命令為止。
原告人是就(抄錄自令狀)提出申索的
本令狀是由代表...........................................的............................................ 律師事務所取得。
執達主任就送達所作的註明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4 請求發出扣押令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5(4)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我們是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事務所,地址為...................
............................,現請求發出手令扣押(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5
請求登錄針對扣押的知會備忘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
我們是地址為.................................................................................................的
律師事務所,代表地址為..........................................................................................
的........................,現請求登錄針對扣押(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的知會備忘,並特此承
諾在任何可能會在高等法院針對上述................................開展的訴訟中登錄發出確認書或送達認收書
(視乎何者適用而定),並在收到關於該宗訴訟已經開展一事的通知書後3天內,在該宗訴訟中提供保
釋,款額不超逾.................元,或將該筆款項繳存法院。我們同意在該宗訴訟中發出的傳訊令狀及該
宗訴訟的任何其他文件可在..............................留交我們。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1993年第99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6
請求由執達主任送達對物令狀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8(3)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我們是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事務所,地址為..............................
.............................................................,現請求將隨本便箋留交的傳訊令狀妥為送
達.......................................................................................................................。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7 發還書
(第75號命令第13(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本訴訟中曾規定你扣押............................,並對之加以穩妥扣押,直至你收到高等法院的進一步命令為止,現特此規定你將上述................................發還,使之免受扣押,該項扣押是憑藉在本訴訟中的手令而完成的。
由代表........................................的.............................................律師事務所取得。
執達主任的註明
依據本文書,.....................................已於19........年........月........日星期........發還,不再被扣押。
(簽署).........................................
執達主任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8 請求發出發還書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13(6)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我們是在此宗針對現時在扣押之下的(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的訴訟中代表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師事務所,地址為..................,現請求就上述........................................發出發還書。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9 請求登錄針對發還及付款的知會備忘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14(1)條規則)
(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
我們是地址為..............................................................................................的.............................律師事務所,代表地址為......................................................................的............................................,現請求登錄針對就現時在扣押之下的(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發出發還書的知會備忘,並如上述財產藉法庭命令而被出售,則登錄針對將出售所得收益自法院支出的知會備忘。
擬登錄知會備忘的人聲稱在上述財產中有權益[約達$..........................,如已知的話],該權益是與[述明申索的性質,例如救助、碰撞、損害賠償等]有關的。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10
請求撤回知會備忘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15(1)條規則)
(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
我們是地址為..................................................................................................的
...........................................律師事務所,代表地址為...............................................
..............................................................................................的.................................,現請求撤回於19........年........
月........日為..................................................................
而登錄的知會備忘(述明知會備忘的性質)。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11
保釋的擔保契據
(第75號命令第16(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鑑於針對上述財產的本宗海事對物訴訟現正在最高法院待決,而上述訴訟的各方為上述原告人及被告人:
故此我們,即地址為........................................................................................ 的A.B.及地址為......................................................................................................... 的C.D.,現特藉此契據共同及個別願受上述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並同意如他們,即上述被告人(或 原告人,如屬反申索的話)不支付在本訴訟中判定他們須支付的款項,連同訟費,或不支付由於在本訴訟中承認任何法律責任而須由他們支付的任何款項,或不支付根據任何已送交上述法院存檔的使本訴訟得以在判決前和解的協議而須由他們支付的任何款項,則可就未付的款額或一筆為數....................元的款額(以較少者為準),針對我們、我們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貨品及實產而發出執行程序文件。
本保釋的擔保契據由擔保人,即上述的A.B.及C.D.於19........年........月........日簽署。
在本人面前
監誓員
表格12
請求發出估價及出售的委任狀的便箋
(第75號命令第23(1)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我們是代表原告人(或被告人)的............................律師事務所,地址為 ..................................................................................,現請求發出法庭已於19........年........月........日命令將(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估價及出售的委任狀。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表格13 估價及出售的委任狀 (第75號命令第23(2)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本訴訟中法庭已命令將(描述財產,如屬船舶,則提供其名稱)估價及出售。
現特此授權並規定你選擇一名或多於一名有經驗的人,為他或他們進行宣誓以將上述....................................按照其真正價值而估價,並在該價值經由他或他們以書面核證後,安排將上述...........................................(藉私人協約)(公開拍賣)按其所可取得的最高價格出售,但除非法庭應你的申請容許將之按較低的價格出售,否則該價格不得低於經估價的價值。
現再規定你在出售完成時立即將出售所得收益繳存法院,並將你及估價人所簽署的估價證明書,以及你所簽署的關於出售的帳目,連同本委任狀送交存檔。
由代表........................................的.............................................律師事務所取得。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14 發還書及管有令 (第75號命令)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執達主任: 鑑於在本訴訟中法庭已命令將船舶(須述明其名稱)、其滑車索具、裝備及家具的管有交
付 ............................................................................或其律師以供他使用,......................................................................................................................。 現特此規定你將上述船舶,其滑車索具、裝備及家具發還,使之免受扣押,並將之交付上述.................................................或其律師以供他使用。
由代表.........................................的...........................................律師事務所取得。 執達主任的註明 依據本手令,船舶.....................................................已於19........年........月........日發還,不再被扣押。
(簽署)......................................... 執達主任
收據
於19........年........月........日從執達主任處收到船舶......................................及船上所有屬於該船舶的物品。
(簽署).........................................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
表格15 關於擬申請扣押令的致領事館官員通知書 (第75號命令第5(7)條規則)
(標題與訴訟相同) 致(國家名稱)的領事館官員 (述明國籍)船舶(名稱) 現通知你,作為代表(原告人的姓名或名稱或描述,與令狀所載者相同)的律師事務所,我們已
於19........年........月........日(或我們擬)在香港高等法院,針對上述船舶............................................就(原告人的姓名或名稱或描述)所提出的(按令狀所註明者而述明申索的性質)申索而提起法律程序,我們並擬向法庭申請將該船舶扣押。
日期:19........年........月........日
(簽署)............................................. 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事務所
(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5 命令執達主任傳喚被告人提供保證以交出財產的手令 (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19.......年訴訟第.......宗 香港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 ||
---|---|---|
A.B. | 原告人 | |
及 | ||
C.D. | 被告人 |
致上述法院的執達主任:
現規定你立即傳喚被告人C.D.,在19........年........月........日星期.........或之前,提供一筆為數$..........................的款項作為保證,以在有要求時將其財產或其財產的價值或其中足以應付任何可能會在本訴訟中針對他作出的判決的部分,交出及交由上述法院處置,或在上述日期或之前,在上述法院席前出席,並提出他不應提供該項保證的因由;現再規定你,在並無該項保證提供之時扣押上述被告人在香港境內的所有動產及不動產,直至上述法院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於19.......年.......月.......日由上述法院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簽署)......................................... 司法常務官
備註:─本手令在執行後,須連同註於其上的關於執行日期及方式的備忘錄,立即交回登記處。 (1997年第31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表格6及7
(由1989年第343號法律公告廢除)
(第38號命令第35、37B及37C條規則)
守則的適用
專家報告須予核實
附註:— 如任何人在或安排在以屬實申述核實的文件中作出虛假聲明或虛假陳述,而並非真誠地相信其為屬實,則可針對他提起藐視法庭的法律程序。 (2008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中止訴訟 證明書,第34號命令第9(1)條規則 剔除已中止超過一年的訴訟,第34號命令第9(2)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濫用法律程序文件,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接受款項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接受,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已繳存法院者。見款項繳存法院及自法院支出(第22號命令)
意外失誤或遺漏 更正判決或命令,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帳目 作為證據的帳目簿冊,第4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帳目 核實帳目的誓章,第43號命令第4條規則 製備帳目時須留有的酌量餘地,第43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申請,第4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對包含在帳目中的訟費單作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由法定代表律師進行事宜,第43號命令第7(2)條規則 採取行動有延遲,第43號命令第7(1)條規則 等待查訊期間分發款項,第4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債項的利息,第44號命令第9條規則 關於帳目中的指稱遺漏等的通知,第4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關於遺產的債項及債務的帳目: 給予債權人等的公告,第44號命令第5、6、7、8、9條規則 付款命令,第4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根據判決而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見內庭一條 接管人的帳目,第30號命令第5條規則 簡易命令,第43號命令第1條規則 製備帳目,第43號命令第2、3條規則 由訟費評定官製備,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核實帳目,第43號命令第4條規則
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 修訂,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令狀送達之前,第1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由法團作出,第1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針對商號的訴訟中由合夥人作認收送達,第81號命令第4條規則 日期,第1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關於司法管轄權的爭議,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第13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遺囑認證訴訟中,見遺囑認證程序一條 就此而作出的判決,見判決一條 “訂明的時限”的涵義,第13號命令第6A條規則 就指稱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格式及內容,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第三方通知書,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將某人加入成為被告人,第15號命令第8(4)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見海事法律程序 過期,第1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方式,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 不構成對不符合規定之處放棄權利,第1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判決作出後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第12號命令第6(1)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12號命令第9條規則
第三方通知書,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令狀因各方有更換等而作修訂,第15號命令第8(3)條規則
登記處人員收到送達認收書時的程序,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
作廢及就其效力而作出的指示,第1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送達地址非屬真實,第1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時限,第1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範圍外送達的令狀,第11號命令第4(4)條規則、第12號命令 第5(b)條規則視作呈交應訴書者,第1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撤回,第2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押後 動議,第8號命令第5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28號命令第5條規則 傳票,第3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押後而由法庭轉往內庭,第3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押後而由內庭轉往法庭,第3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審訊,第3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遺產管理(亦見遺產代理人) 帳目: 規定提供帳目的命令,第85號命令第2(3)、5(2)條規則 製備帳目,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遺產管理訴訟(第85號命令): 在沒有作出遺產管理的情況下裁定問題,第8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判決及命令,第8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根據遺產管理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第44號命令第1-12條規則 送達判決通知書,第44號命令第2條規則 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第85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訴訟各方,第8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批予濟助的命令,第8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出售信託財產,第85號命令第6條規則 遺產管理人: 作訟費評定時給予遺產管理人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1條規則 針對遺產管理人的法律程序,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負責進行出售信託財產,第8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有委任代表的情況下判決或命令對遺產具有約束力,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針對遺產的申索,審查及判決,第44號命令第6、7及8條規則 針對判決後取得的資產而作出的執行,第46號命令第2c條規則 就最近親等進行查訊,第44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債項等的利息,第44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代表:
受益人,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死者,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未能予以確定的有利害關係的人,第1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批准妥協,第15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判決具有約束力,第15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出售信託財產等,第85號命令第2(3)、6條規則
根據法庭指示。 見內庭一條(第32號命令)
海事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 對物訴訟: 認收送達,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1條規則格式,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扣押財產: 針對扣押財產的知會備忘,第7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有效期,第7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便箋,第7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撤回,第75號命令第15(1)條規則 手令,第75號命令第5條規則 誓章的內容,第7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公約或條約所關乎的船舶,第7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知會備忘有效期內撤銷手令,第7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執行,第7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便箋,第75號命令第5(4)條規則 送達,第7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被扣押的財產: 申請,第7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估價及出售,第7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對物申索的定義,第75號命令第5(10)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第7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知會備忘所保護的財產被扣押時的補救,第75號命令第7條規則 發還,第7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針對發還及付款的知會備忘,第7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有效期,第7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撤回,第7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出售,第7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保釋,第7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藉令狀開展者,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針對官方者,第77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在因欠缺行動而進行的訴訟中藉誓章提出證據,第75號命令第19(4)條規則 介入人,第7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7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將款項繳存法院及自法院支出,第75號命令第24條規則 申索的優先次序,第75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出售船舶,申索的優先次序,第75號命令第22條規則 簡短訟案:
狀書,第7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25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7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傳訊令狀,第7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75號命令第25條規則
令狀:
格式,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發出,第7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第75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送達,便箋的格式,第75號命令第8(3)條規則 在由替代人送達時令狀上的註明,第75號命令第8(3A)條規則
向船舶作送達等,第7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以律師之間的協議作為法庭命令,第75號命令第35條規則
裁判委員出席審訊,第75號命令第26(3)條規則
碰撞等的訴訟: 關於擬倚據強制領港作為抗辯的通知書,第75號命令第18(3)條規則 將預備文件送交存檔,第75號命令第18條規則 沒有送交存檔,第75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已界定的碰撞規例,第7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反申索的抗辯書,第75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第7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擱置法律程序以待提供保證,第75號命令第27條規則 關於證據的進一步條文,第75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在審訊前訊問證人等,第75號命令第30條規則
查閱/檢查 查閱文件,第75號命令第46條規則 船舶等的檢查,第75號命令第28條規則
國際油污補賠基金法律程序
判決的草擬及登錄,第75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 判令: 根據判令進行的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39條規則 作廢,第75號命令第40條規則 根據《商船法令》作出的抗辯,第1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各方,第75號命令第37條規則 要求作出判令或作指示的傳票,第75號命令第38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的送交存檔及送達,第7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命令的草擬及登錄,第75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 轉交司法常務官的申索,第75號命令第41條規則 所轉交的申索的聆訊,第75號命令第42條規則 反對就所轉交的申索而作出的決定,第7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分攤救助費用的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的送交存檔及送達,第7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關於已和解或撤回的訴訟的通知書,第75號命令第26(4)條規則
為審訊編定日期等,第75號命令第26條規則
通知裁判委員出席審訊的便箋,第75號命令第26(3)條規則
排期審訊,第75號命令第26(2)條規則
證人:
訊問,第75號命令第30條規則
傳訊令狀:
在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中者的格式,第7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在對人訴訟中者的格式,第75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者的格式。見上文的“對物訴訟”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第7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承認(第27號命令)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第80號命令第8條規則 承認另一方的案的通知書,第27號命令第1條規則
文件:
承認通知書,第27號命令第5條規則
證明不被承認的文件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6)條規則
文件清單或誓章所指明的文件,第27號命令第4條規則
事實:
修訂或撤回,第27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基於事實作出的判決,第27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並未藉狀書而加以拒認的事實,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承認通知書,第27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作指示的命令上作記錄,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公告 為債權人等刊登者,第44號命令第5條規則
誓章(第41號命令) 修改,第41號命令第7條規則 盲人所作出者,第4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承認在英聯邦國家錄取的誓章,第41號命令第12(1)、(3)條規則 內容,第41號命令第5條規則
證明令狀已妥為送達者,第1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盤問宣誓人,第3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訊問員席前,第39號命令第4條規則 欠妥的誓章的使用,第4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審訊時藉誓章提出證據,第38號命令第2條規則 證物,第41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繳付費用的印花,第41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送交存檔,第41號命令第10(3)條規則 格式,第41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文盲的人作出者,第41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將擬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的誓章送交存檔的通知書,第32號命令
第17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等獲賦權監理誓章,第3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剔除屬惡意中傷等的事宜,第4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一方的律師面前宣誓作出者,第41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兩名或多於兩名宣誓人作出者,第41號命令第2條規則
使用:
在審訊時使用,第3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聆訊時使用,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正本或文本,第4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修訂(第20號命令) 訟費。見訟費 拒准,第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沒有進行修訂,第20號命令第9條規則 註明,第20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方式,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關於就事實而作出的承認者,第20號命令第5(3)、(4)、(5)條規則 送達認收書,第20號命令第2條規則 文件,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 一方的姓名或名稱,第20號命令第5(3)條規則 通知書─ 上訴等,第59號命令第7條規則 上訴案件中的動議,第5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款項繳存法院,第2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狀書,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作出的命令,第25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以交替的指稱或申索作訴,第18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令狀,第20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因各方有更換等而發出者,第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作出的命令,第25號命令第2條規則 時限,第20號命令第9條規則
上訴(第55-61號命令) 來自 在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中的大法官,第5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對上訴權利的限制,第2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向上訴法院提出者。見上訴法院(第59號命令第61條規則) 向高等法院提出者(第55號命令): 來自法庭者,第55號命令第1條規則 登錄上訴,第5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政府部門獲得聆聽的權利,第55號命令第8條規則 聆訊上訴,第55號命令第5條規則 修改上訴理由,第55號命令第6條規則
聆訊上訴的日期,第55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上訴時提出的證據,第55號命令第7條規則 法庭的權力,第55號命令第7條規則
來自下級法院者,第55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就上訴作出的判決及命令,第55號命令第7(5)條規則 來自裁判法院者,第5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提出上訴的方式,第5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下級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的紀錄,第55號命令第7(4)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
修訂,第5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內容,第5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第5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根據特定條例提出者。見有關條例的名稱。
申請(亦見內庭一條及非正審申請一條) 影響欠交應訴書的一方者,第28號命令第6條規則 開展法律程序者,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要求批予許可以提起法律程序者,第32號命令 第9條規則 根據特定條例者。見有關條例的名稱 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41或42條提出者,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
分配/分攤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繳存法院的款項的分配,第8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救助費用的分攤。見海事法律程序。
《仲裁條例》(第341章) 仲裁員或公斷人: 申請由仲裁員或公斷人作案件呈述,第7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申請將仲裁員或公斷人撤職,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裁決: 宣布裁決並無約束力,第73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根據《仲裁條例》第28條強制執行裁決,第7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發還,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作廢,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繳存款項,第73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接受,第7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反申索,第73號命令第12、16條規則 投資,第73號命令第18條規則 留存於法院的款項,第73號命令第15條規則 不得予以披露,第73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命令將款項支出,第73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程序: 申請─
由仲裁員作案件呈述,第7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宣布裁決並無約束力,第73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將裁決發還,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將仲裁員等撤職,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將裁決作廢,第73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由仲裁員等作案件呈述,第7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於─
在內庭的大法官席前者,第7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法庭的大法官席前者,第7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第7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時限,第73號命令第5條規則 轉往特定審訊表,第7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外國裁決的登記,第7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案件呈述:
由仲裁員作出者,第73號命令第2(2)條規則
訟費的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仲裁,外國裁決 登記,第73號命令第8條規則
仲裁 根據《1966年仲裁(國際投資爭議)法令》登記裁決─第73號命令第9條規則
扣押船舶等。見海事法律程序
損害賠償的評估(第37號命令) 在審訊中作出者,第37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證明書,第37號命令第2條規則 評估後作出的判決的格式,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命令作出評估,第37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計算至進行評估之時,第37號命令第6條規則
裁判委員 在有裁判委員的情況下就訴訟進行審訊,第33號命令第2、6條規則 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26(3)條規則
扣押─ 須付給判決債務人的債項。見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外地扣押 官方所欠的債項,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暫時扣押財產,第44A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因扣押不具充分理由而給予的補償,第44A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由被告人提供保證,第44A號命令第7條規則 提出因由的步驟,第44A號命令第9條規則
其他人的權利,第44A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手令,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保釋 對物訴訟。見海事法律程序 在藐視法庭罪案件中,第59號命令第20(2)條規則
執達主任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承諾向執達主任支付開支及費用,第75號命令第8(3)、10(3)、13(7)、23(3)、23A條規則
破產 上訴:
就命令等而提出者的時限,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帳面債項的轉讓,第95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一方破產。見一方
《最高法院規則》對破產程序的適用性,第1號命令第2條規則
《賣據條例》(第20章) 登錄清償紀錄,第95號命令第2條規則 更正登記冊,第95號命令第1條規則 禁止在售賣被檢取的貨物時將其移走,第9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翻查登記冊,第95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人團體。見法團
簿冊 交出營業簿冊以供查閱,第24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以帳目簿冊作為證據,第4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證明簿冊上的記項,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違反合約。見合約
違反責任等 藉令狀開展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英國領事。見領事
營業簿冊。見簿冊
營業名稱 以另一名稱經營業務,第81號命令第9條規則
《1932年航空運輸法令》
向締約方送達令狀通知書,第11號命令第7條規則
案件呈述 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來自審裁處,第61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訟案登記冊 定義,第1號命令第4(1)條規則 將送達認收書在訟案登記冊予以記載,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訴訟因由(第15號命令) 因由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分開審訊,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移審令。見司法覆核
內庭(第32號命令)(亦見非正審申請) 一方缺席,第32號命令第5條規則 提出申請的方式,第32號命令第1條規則 押後而從內庭轉往法庭及從法庭轉往內庭,第3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送交誓章存檔的通知書,第3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在內庭處置事宜,第3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書面證據,正本的交出,第3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專家的協助,第3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的司法管轄權,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紀錄,第3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供法庭使用的文據,第3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根據判決進行的法律程序(第44號命令) 對並非訴訟一方的人具有約束力,第44號命令第2(2)條規則 由法庭作出的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撤銷、更改或增補判決,第44號命令第2(4)條規則 就遺產或信託而進行者: 給予債權人等的公告,第44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申索的審查及就申索作出的判決等,第44號命令第6、7條規則 債項的利息,第4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判決通知書,第44號命令第8條規則 聆案官的命令,第4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來自聆案官的命令的上訴,第4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判決通知書: 送達認收書,第4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註於判決通知書的備忘錄,第4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傳召證人出庭令,第3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傳票的發出,第3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押後,第32號命令第4條規則
修訂,第3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重新列入審訊表內,第32號命令第4(2)條規則
押記令(第50號命令) 撤銷,第50號命令第7條規則 藉押記令而對判決作一般執行,第4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藉出售而強制執行押記令,第50號命令第9A條規則
聆案官可授予強制令,第5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對實益權益而施加者
暫准命令,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絕對命令,第5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受託人權益,第50號命令第4條規則
不在法院的保證物,第5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存於法院的保證物(包括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第5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停止通知書的效力,第5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停止通知書的修訂,第5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1812年慈善組織程序法令》 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第1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慈善信託
申請, 由律政司司長根據《1812年慈善組織程序法令》提出者,第1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內庭聆訊申請,第12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可由律政司司長、受託人、有權益的人或兩名或多於兩名居民提出,第120號命令第3條規則 須藉傳票提出,第12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實產的交付。見要求發還被扣押的貨物的訴訟 並見互爭權利的訴訟
聖誕休庭期 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碰撞 船舶之間的碰撞。見海事法律程序 陸上意外所引致的訴訟中的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展開 方式,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監誓員(第114號命令) 委任,第1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監誓的權限,第1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交付羈押(第52號命令) 因藐視法庭罪而被交付羈押,第5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52號命令第2條規則 釋放被交付羈押的人,第52號命令第8條規則 表格,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第5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法庭的權力,第52號命令第3-9條規則 暫停執行命令,第5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因不遵從以下命令而作出者─ 文件透露或交出文件,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將不遵守承諾的律師交付羈押,第75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以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針對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作出者,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以交付貨物、釋放被交付羈押的人者,第5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廣為人知的事實 證明廣為人知的事實,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公司 由律師或被告人所授權的人作認收送達並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第12號命令第 1(2)條規則送達地址,第65號命令第5(2)條規則 針對公司的高級人員的交付羈押令,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根據《公司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見《公司條例》 債權證持有人訴訟。見債權證持有人訴訟 由商號提出及針對商號提出的法律程序。見合夥人 發出質詢書的命令,第26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由律師提出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6(2)條規則 針對公司的高級人員作出的暫時扣押,第45號命令第5(1)(ii)條規則 送達,第65號命令第2(d)條規則 由律師代表,第5號命令第6(2)條規則,第1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清盤: 就命令等提出上訴的時限,第59號命令第4(1)(b)條規則 《最高法院規則》對破產程序的適用性,第1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公司條例》,根據該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第102號命令): 提出申請的方式,第102號命令第2-5條規則 申索: 判決,第10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誓章,第10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債權人: 同意,第102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列表,第10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反對,第10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就債項進行查訊,第102號命令第8-16條規則
呈請:
公告,第10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藉呈請提出申請,第102號命令第5條規則
聆訊的時間,第10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認許按折扣發行股份的命令,第10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102號命令第7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標題,第102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妥協。見解釋的法律程序;無行為能力的人
並存令狀。見傳訊令狀
因有條件售賣協議而引致的訴訟。見租購協議一條
法律程序的合併,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
解釋的法律程序 批准妥協,第15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開展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未能予以確定的人,第1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判決對未能予以確定的人具有約束力,第15號命令第13(4)條規則
領事 在領事席前錄取證據,第39號命令第2(2)條規則
藐視法庭罪 上訴及申請: 向上訴法院提出者。見上訴法院 交付羈押(第52號命令)、第5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命令的格式,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其他懲罰,第52號命令第9條規則 釋放上訴人以待提出上訴,第59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合約 在就合約提出的訴訟中送達令狀: 依據合約送達者,第1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向海外妥托人的代理人送達者,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違反合約,法律程序須藉令狀開展,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合約的解釋,法律程序的開展,第5號命令第4(2)條規則 根據合約須負共同法律責任的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分擔款項/分擔 被告人申索分擔款項:
針對另一方者,第16號第8條規則
針對第三方者,第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分擔的提議:
對訟費的影響,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不得披露,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定罪 作為證據,第18號命令第7A條規則 須予作訴的事宜,第18號命令第7A條規則 有爭議時,第18號命令第7A(3)條規則
《1956年版權法令》 根據第30條作出的案件呈述,第93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法團 送達地址,第65號命令第5(2)(d)條規則 針對法團的高級人員的交付羈押令,第45號命令第5(1)(iii)條規則 發出質詢書的命令,第26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由董事或律師提出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6(2)條規則 由律師或被告人所授權的人作認收送達或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第1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針對法團的高級人員作出的暫時扣押,第45號命令第5(1)(ii)條規則 送達,第10號命令第1(7)條規則、第65號命令第3條規則
訟費(第62號命令) 修訂文件,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 修訂令狀或狀書,第20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上訴案件,第62號命令第4(2)、(3)條規則 申請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7條規則 訟費的評估: 酌情決定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第II部第1段 須由律師的當事人向律師支付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29條規則 須由屬幼年人的原告人向律師支付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按共同基金基準評定,第6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第62號命令第28條規則 訟費收費表,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及2 律師的訟費單,第62號命令第25條規則 對包含在帳目中的訟費單作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送交存檔,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延遲送交存檔,第6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就債項或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提出的申索,第62號命令第9(3)條規則 分擔的提議的影響,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證明申索的債權人,第62號命令第3(9)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延遲,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訟費的不准予:
因不當行為或疏忽,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因不合理地行事,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因在進行訟費評定時不必要地出席,第62號命令第27(1)條規則
中止等,第2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已中止的訴訟,第62號命令第10(3)條規則 法庭的酌情權,第62號命令第3(2)、(3)條規則
須予考慮的事宜,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對酌情權的限制,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酌情決定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第II部第1段 被撤銷的要求將法律程序作廢的傳票,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獲付訟費的權利,第62號命令第3-11條規則
因不當行為或疏忽而引致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第62號命令第3條規則
獲付零碎款項或整筆款項以代替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
經評定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9(4)條規則 時限的延展,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
關於針對產業證明申索的債權人者,第62號命令第3(8)、(9)條規則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第4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屬幼年人的原告人,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第17號命令第8條規則 因欠缺應訴書而作出的須支付訟費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在沒有進行審訊的情況下就此准予的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 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第62號命令第28A條規則 不當行為,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承按人,第62號命令第6(2)條規則 疏忽,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分擔的提議的影響,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立即支付訟費,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 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效力,第62條命令第5條規則 遺產代理人,第62號命令第6(2)、31條規則 無行為能力的原告人,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以嚴謹的法律形式認證遺囑,第62號命令第6(1)條規則 證明不被承認的事實或文件,第62號命令第3(6)、(7)、7條規則 覆核─
由大法官作出,第6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由訟費評定官作出,第6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訟費收費表,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及2 就訟費提供的保證,第2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同時審訊,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律師的訟費─
訟費評定的命令。見《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須由律師的當事人支付者,第62號命令第29條規則
須由屬幼年人的原告人等支付者,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律師就訟費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第62號命令第8條規則
訟費的訟費評定:
押後訟費評定程序,第62號命令第26條規則
作訟費評定時對訟費的評估。見上文的“訟費的評估”
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者,第62號命令第9(2)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展開,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包含在帳目中的訟費單,第6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文件及憑單的存放,第62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不准予不必要的出席所涉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27(1)條規則 獲付訟費的權利,第62號命令第9(3)條規則 時限的延展,第6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中期證明書,第62號命令第17條規則 預約時間通知書,第6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就有法律責任支付訟費的一方作出者,第62號命令第18條規則 訟費評定官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2-19條規則
某些司法書記的權力,第6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須由某筆款項撥付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27、28條規則
在無命令的情況下進行者,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處理訟費的時間,第6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受託人,第62號命令第6(2)、31條規則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的訟費另計,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大律師 大律師費用的准予,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第II部第2段
反申索(第15號命令)(亦見狀書;送達) 針對額外的各方者,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認收: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等,第15號命令第3(5)、(6)條規則 將一方加入訴訟的標題中,第15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送達的文本須註有通知,第15號命令第3(6)條規則 一方作抗辯的權利,第15號命令第3(5)條規則 針對原告人者,第1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抗辯書上加上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條規則 訴訟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判決等作出後繼續進行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中止,第21號命令第2(2)(b)條規則 在沒有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時撤銷反申索,第2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在沒有提供資料等時撤銷反申索,第25號命令第6(3)條規則 對第三方法律程序的影響,第1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須予作訴的事宜,第18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有反申索的情況下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
對訟費的影響,第62號命令第3條規則
擱置法律程序,第2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分開審訊,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擱置執行以待就訴訟進行審訊,第14號命令第3(2)條規則 一經接受繳存法院的款項法律程序須予擱置,第22號命令第3(5)條規則 剔除,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一方去世後,第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
法院文件 使用作為證據,第3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法院的專家(第40號命令) 意外案件,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委任,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盤問,第40號命令第4條規則 證據, 專家,第38號命令第35條規則及其後各條規則 載於陳述書的專家證據,第38號命令第41條規則 實驗及測試,第4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對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醫學證據,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非醫學證據,第38號命令第38條規則 酬金,第4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報告,第4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將另一方的報告使用作為證據,第38號命令第42條規則 提出報告作為證據的時間,第38號命令第43條規則 費用,第40號命令第5(1)條規則 呈交法院的專家的問題,第4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載於陳述書的專家證據,第38號命令第41條規則 專家證人,第38號命令第35條規則及其後各條規則 數目,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上訴法院(第59號命令,第61號命令) 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 針對暫准判令者,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藐視法庭罪案件,第59號命令第20條規則 須遞交的文件,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 上訴時的證據,第5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接納附加的證據,第59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來自地方法院者,第59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互爭權利訴訟的法律程序中者,第58號命令第7條規則 來自司法常務官者,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來自審裁處者,第61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來自審裁處者, 藉案件呈述而提出,第61號命令第2條規則 並非藉就法律論點作案件呈述而提出,第60A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被扣管的文件的保管及查閱,第59號命令第10(7)、(8)條規則 最高法院的判決在等待上訴期間的利息,第59號命令第13(2)條規則 重新審訊的命令,第5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上訴通知書,第59號命令第3條規則
針對暫准判令者,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修訂,第59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送達:
藐視法庭罪案件,第59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地方法院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接上文
關於送達的指示,第59號命令第8條規則
時限的延展,第5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將款項繳存法院一事不得予以披露,第59號命令第12A條規則
答辯人的通知書,第59號命令第6條規則
修訂,第59號命令第7條規則
關於送達的指示,第59號命令第8條規則
將上訴排期,第59號命令第5條規則
針對暫准判令者,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來自地方法院者,第59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擱置執行以待上訴,第5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上訴的期限,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
針對暫准判令者,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時限的延展,第5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來自地方法院者,第59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向上訴法院提出的申請,第5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重新審訊,第5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將審訊及裁決作廢,第5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判決及命令,第59號命令第10(3)條規則
權力,第59號命令第10、11條規則
就重新審訊而具有的權力,第5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免費提供的文本,第6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官方特權,第77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 針對官方的命令的證明書,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訟費,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申索書的註明,第77號命令第3條規則 更詳盡清楚的資料,第77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反申索,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文件透露,第77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官方特權,第77號命令第12(2)條規則 錄取證據,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針對官方作出的執行,第77號命令第15、16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針對官方,第75號命令第1條規則、第77號命令第1、18條規則 互爭權利訴訟,申請作出禁制官方的命令,第77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質詢書,第77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因官方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須由官方支付的款項:
扣押,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須付給接管人、暫時扣押人等的款項,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證供的繼續留存,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法律程序,第1號命令第6條規則
關於郵包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向官方作送達,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
抵銷,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77號命令第7條規則
第三方法律程序:
因官方欠缺行動,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針對官方的第三方通知書,第7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法定代表律師 由法定代表律師就帳目行事及作查訊,第43號命令第7條規則
財產的損毀 須藉令狀開展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損害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狀書,第18號命令第8(3)條規則 人身傷害的臨時損害賠償,第37號命令第7、8、9、10條規則 暫定損害賠償的狀書,第18號命令第8(3)條規則 由上訴法院更改所判給的款額,第59號命令第11(4)條規則
並見損害賠償的評估;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
死亡 就某人的死亡而提出的申索,開展法律程序的方式,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一方的死亡。見一方
有權獲付儲存金的人,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有利害關係的死者的代表事宜,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債權證持有人訴訟(第87號命令) 轉讓債權證或債權股證的證明,第87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由司法常務官作出付款,第87號命令第6條規則 根據判決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見內庭一條
不記名債權證持有人,所有權的證明,第87號命令第5條規則
接管人登記冊,第87號命令第1條規則
更正,第87號命令第3條規則
債項(亦見經算定的索求款項) 就債項作扣押。見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因債項而被監禁,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死者債項的利息,第44號命令第9條規則
權利的宣布,第1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契據 開展就契據的解釋而進行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4條規則 登記,第6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關於由法庭擬備契據的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誹謗訴訟(第82號命令) 減輕損害賠償的證據,第82號命令第7條規則 令狀的註明,第82號命令第2條規則 質詢,第8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履行賠罪提議,第82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申請書的格式,第82號命令第8(2)條規則 須提供的詳情,第82號命令第3條規則 繳存法院的款項 由部分被告人接受,第8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披露,第8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公開法庭作出的陳述,第82號命令第5條規則
抗辯/抗辯書(亦見狀書) 就抗辯書有爭論點提出,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見判決一條 第三方權利的訴,第15號命令第10A條規則 就要求作出簡易判決的申請給予抗辯的許可,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 指示,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以抵銷作為抗辯,第18號命令第17、18條規則 已提供付款的抗辯,第18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將以提供付款作為抗辯而繳存的款項自法院支出,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剔除: 因沒有答覆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6(1)條規則 因沒有作出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第16(1)條規則 送達的時限,第1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反申索的抗辯書,第18號命令第18條規則 送達,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根據《商船法令》作出者,第1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撤回,第21號命令第2(2)條規則
被告人(亦見一方) 由律師接受送達,第10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親自: 作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就訴訟作抗辯,第1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向海外的委託人的代理人送達令狀,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令狀上關於身分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送達令狀,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詞句的定義,第1號命令第3、4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延遲 由此而引起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7條規則 擬繼續進行通知書,第3號命令第6條規則
交付貨物(亦見交付令狀) 強制執行判決的方法,第4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定出交付貨物時限的命令,第45號命令第5(3)條規則
否認 藉有爭論點提出而作出者,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狀書,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書面供詞,藉書面供詞提出的證據。見證據
要求發還被扣押的貨物的訴訟 強制執行判決的方法,第4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判決: 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者,第1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者,第13號命令第3條規則 交付實產的命令,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指示 在海事訴訟中者。見海事法律程序 特定法律程序,第7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聆訊原訴傳票時作出者,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就非正審申請作出者,第29號命令第7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見要求作指示的傳票
無行為能力的人(第80號命令)(亦見未成年人) 對和解等的批准,第8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死亡等時更換各方,第80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的妥協,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由無行能力的人作出的文件透露,第80號命令第9條規則
由辯護監護人進行的法律程序,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委任辯護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遺囑認證訴訟中委任辯護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並無作認收送達的情況下委任辯護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由律師代表,第80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質詢書,第80號命令第9條規則
涵義,第8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對無行為能力的人所討回的款項的控制,第8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由起訴監護人進行的法律程序,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委任起訴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遺囑認證訴訟中委任起訴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由律師代表,第80號命令第2(3)條規則
繳存法院的款項: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接受,第8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轉撥地方法院,第80號命令第12(3)條規則
自法院支出款項給無行為能力的人,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狀書並不默示承認,第80號命令第8條規則
遺囑認證訴訟:
委任起訴監護人或辯護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不得作認收送達,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發出令狀,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第80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和解,第8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中止(第21號命令) 效力,第21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訴訟等的中止,第21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訟費,第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反申索,第21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在中止後繼續進行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擱置後繼的訴訟直至訟費獲得支付為止,第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者,第8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文件透露前就爭論點作出裁定,第24號命令第4條規則 免除,第2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沒有作出透露,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在追討罰金的訴訟中作出者,第2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碰撞案件,第24號命令第2(2)條規則 限制,第24號命令第2(5)、(6)條規則
文件清單:
作核實用的誓章,第24號命令第2(7)條規則
由官方作出,第77號命令第12(3)條規則
格式,第24號命令第5(3)條規則
格式,第24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送達,第24號命令第2(7)條規則
相互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2(1)條規則
以會損害公眾利益為理由而不作披露,第24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命令,第24號命令第3條規則
作出特定文件的透露,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
提供文件的文本,第24號命令第11A條規則
可免交出的特權,第24號命令第5(2)條規則
向共同被告人等作出者,第24號命令第6條規則
文件的使用,第24號命令第14A條規則
無須命令而作出者,第2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2(1)條規則
撤銷訴訟 在初步爭論點有決定後作出,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 以訴訟程序中無人作出行動為理由而作出,第34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沒有: 答覆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6(1)條規則 作出透露等,第24號命令第16(1)條規則 送達申索陳述書,第19號命令第1條規則 排期,第34號命令第2(2)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等,第25號命令第1(4)、(5)條規則 在沒有提供資料等時作出,第25號命令第6(3)條規則 在剔除狀書等時作出,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訴訟撤銷後繼續進行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在無命令的情況下就訟費作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分發款項 在有權利的人全數確定前,第4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從地方法院移交法律程序(第78號命令) 認收送達,第78號命令第3條規則 擬抗辯通知書, 判決,第7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的職責,第78號命令第2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78號命令第5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78號命令第5條規則
離婚。見婚姻法律程序
文件(亦見法院文件及特定文件的名稱) 承認。見承認 修訂,第20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一疊文件視作一件證物,第35號命令第11(4)條規則 文本: 給予另一方者,第6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註明,第6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法院存放,第6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透露。見文件透露 文件證據。見證據 附於誓章作為證物,第41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被扣管的文件,第3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由上訴法院扣管,第59號命令第10(7)、(8)條規則 關於修訂的註明,第20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查閱。 見文件查閱 以文件有不符合規定之處而將之作廢,第21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時遞交文件,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 根據法庭命令遞交文件,第63號命令第5條規則 要求承認的通知書,第27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並見承認一條 在審訊時交出文件的通知書,第27號命令第5(4)條規則 印刷而成或以其他方法製作的文件,第66號命令第2條規則 交出文件: 在審訊時,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在評估損害賠償時在司法常務官席前,第37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在海上保險訴訟中,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登錄判決時,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作聆訊時,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就訟費作訟費評定時,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在內庭交出正本,第3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在審訊以外的法律程序中,第3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向法庭交出,第2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向訊問員交出,第39號命令第4條規則 證明未獲承認的文件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3(7)條規則 紙張的質量,第66號命令第1條規則 送達。 見送達
販毒(追討得益) 申請限制押記令,第1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申請登記外地沒收令,第11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律政司司長的緊急申請,第1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押記令,第1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賠償,第11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命令的撤銷,第115號命令第5、23條規則
披露,第11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強制執行,第115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外地沒收令,第1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登記通知書,第11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接管人,第1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命令的登記冊,第1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限制令,第1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除命令另有規定外,規則具有效力,第11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陳述書,第115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命令的更改,第1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復活節休庭期 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判決的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亦見押記令;交付羈押;執行;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土地的管有;接管人;暫時扣押;交付令狀;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針對商號作出者,第81號命令第5條規則 針對居於海外的判定債務人作出者,第71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由或針對並非一方的人作出者,第4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合夥人之間的訴訟中作出者,第81號命令第6條規則 針對多名被告人的土地管有訴訟,第13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強制性命令,強制令等: 作出作為的開支由不服從命令的一方支付,第4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命令的註明,第45號命令第7(4)條規則 方法,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定出時限的命令,第4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命令的文本的送達,第45號命令第7條規則 方法,第4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外地法院所作出者。見外地法律程序 命令出售,第47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土地的管有,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以判決後所發生的事宜為理由而擱置執行,第4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契據等的登記,第6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證據(第38號命令、第39號命令) 着令承認文件中的陳述的命令,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上訴法院席前者,第59號命令第10、12條規則 帳目簿冊,第4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藉誓章提出。 見誓章 訊問證人等的委任狀、命令,第70號命令第2條規則 書面供詞:
在法院訊問員等席前錄取,第39號命令第1-15條規則 在作為訊問員的大法官席前錄取(海事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30條規則 在特別訊問員、英國領事等席前錄取,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審訊時使用,第38號命令第9條規則
口頭訊問,第3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文件等的交出,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文件的副本等,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報章,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經宣誓作出的關於資料或所信之事的陳述,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法院文件,第3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文件證據: 在內庭的法律程序,供法庭使用的文據,第32號命令第21條規則 交出。 見文件
證物: 審訊後的保管,第3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編排、編號等,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專家,第38號命令第35條規則、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亦見法院專家。 委任法院的專家,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專家證據的部分披露,第38號命令第39條規則 對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醫學專家,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專家會議,第38號命令第38條規則 非醫學專家,第38號命令第38條規則 專家證人的數目,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4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其他專家,第38號命令第38條規則 報告。 亦見法院的專家。 將另一方披露的專家報告提出作為證據,第38號命令第42條規則 關於披露專家報告的指示,第38號命令第37條規則 提出專家報告作為證據的時間,第38號命令第43條規則 對援引專家證據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36條規則 載於陳述書的專家證據,第38號命令第41條規則
關於廣為人知的事實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3條規則
為外地法院取得證據。見外地法律程序
傳聞證據, 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32條規則 作為簡短訟案而審訊的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就提供傳聞證據的問題而作出裁定,第38號命令第3、27、28條規則 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第38號命令第33條規則 提出作為證據的陳述,
就作出陳述的人的可信性援引證據,第38號命令第30條規則 載於文件中者,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在以往的法律程序中作出者, 關於在以往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陳述的指示,第38號命令第28條規則 以口述方式作出者,
要求作出承認的傳票,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關於擬提出陳述作為證據的通知書,第3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由電腦製作者,第38號命令第24條規則 通知書的內容,第38號命令第24條規則 反通知書,第38號命令第26條規則
凡證人的可信性受到攻擊時,第38號命令第26、30條規則 以往的法律程序,第38號命令第26、28條規則 關於訟費的風險,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送達,第38號命令第26條規則
影響作出陳述的人的可信性者,第38號命令第30條規則
矛盾的陳述,第38號命令第31條規則
通知書的內容,第3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以口述方式作出者,第38號命令第21、22條規則
在法庭以外,第3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通知書的內容,第3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以往的法律程序,第38號命令第21、28條規則
載於紀錄中者,第3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通知書的內容,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意見陳述,第38號命令第34條規則 在法庭以外,
攻擊作出陳述的人的可信性,第38號命令第30條規則 法庭的容許權力,第38號命令第29條規則 行使酌情決定權,第38號命令第29條規則 謄本,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者, 證據,第38號命令第22、23、24條規則
傳召某人為證人, 要求傳召某人為證人的反通知書,第38號命令第26條規則 裁定某人應否被傳召為證人,第38號命令第27條規則 不傳召某人為證人的理由,第38號命令第25條規則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關於證據的進一步條文, 在公開法庭,第3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提供的方式,
關於特定事實者,第38號命令第3條規則
撤銷或更改關於特定事實的命令,第38號命令第6條規則 關於特定事實者,第38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錄取證人的證據,第39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在審訊時援引證據的次序,第3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原訴傳票程序,第28號命令第4(3)、(4)條規則 對圖則等的限制,第38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記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在官方法律程序中錄取證據,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謄本。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受託人同意作為受託人的書面同意,第3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後來的法律程序中使用證據,第38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證人陳述書的交換,第38號命令第2A條規則
訊問判定債務人等(第48號命令),第4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法院訊問員 傳票及命令的格式,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法院訊問員席前盤問法院專家,第40號命令第4條規則
支付費用的命令,第3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特別報告,第3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在法院訊問員席前錄取證據,第39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交換土地 藉法庭命令而作出者,第3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執行(亦見交付貨物;判決的強制執行;互爭權利的訴訟;土地的管有;暫時扣押;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第三方敗訴的判決,第16號命令第7條規則 以監禁方式執行付款判決(第49B號命令),第49B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擱置執行,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以待就反申索進行審訊,第14號命令第3(2)條規則
令狀(第46號命令),第46號命令第1-9條規則
遺囑執行人。 亦見遺產代理人 命令提供帳目,第85號命令第5(2)條規則 在法院指示下進行信託執行。見遺產管理 受益人由遺囑執行人代表事宜,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證物。 亦見誓章 審訊後的保管,第3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編排、編號等,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實驗及測試 由法院的專家進行,第4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專家(亦見法院的專家) 在內庭取得專家的協助,第32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1第II部第4段
專家證人:
在有委任法院的專家時傳召專家證人,第40號命令第6條規則
限制,第38號命令第4條規則
時限的延展。見時限;訟費;令狀等。
《致命意外條例》 對所討回的款項的控制,第80號命令第12、13條規則 訟費的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30(2)條規則 繳存法院的款項: 款項的分配,第8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通知書,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自法院支出款項,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送交存檔。見特定文件的名稱
單位字數 界定,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止贖。 見按揭訴訟
外國。 見外地法律程序;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
外地法律程序 為外地法院取得證據等(第70號命令),第70號命令第2-5條規則 書面供詞的核證等,第70號命令第5條規則 要求獲得特權,第70號命令第6條規則 進行訊問的方式,第7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申請作出命令,第70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由國際法律專員提出,第7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外地判決的登記及強制執行(第71號命令),第71號命令第2-13條規則 對關於執行外地判決的問題的裁定,第71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將登記作廢,第7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強制執行外地判決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71號命令 《1982年商船(班輪公會)法令》 強制執行建議,第71號命令第41-44條規則 外地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第69號命令),第6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沒收租住權(見土地的管有)
表格 訂明表格的列表,見第115號命令後的列表 使用,第1號命令第9條規則
詐騙 詐騙指稱,法律程序須藉令狀開展,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 申請將儲存金作支付、投資等,第92號命令第5條規則 押記令,第50號命令第6條規則
投資,第2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停止令,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記入判定債務人貸方者,第49號命令第9條規則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第49號命令),第49號命令第1-10條規則 針對商號者,第81號命令第7條規則 第三方的申索,第49號命令第6條規則 訟案,第4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就有爭議的問題作裁定,第49號命令第5、6條規則 解除第三債務人的法律責任,第49號命令第8條規則 第三債務人對法律責任有爭議,第49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由第三債務人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及附表2第III部第2項 存於法院的金錢記入判定債務人貸方,第49號命令第9條規則 絕對命令,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強制執行,第49號命令第4(2)條規則 形式,第4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 申請命令,第4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命令的格式,第4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命令的送達及效力,第49號命令第3條規則
公眾假期 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時限在公眾假期屆滿,第3號命令第4條規則
貨物(亦見貨物的交付;要求發還被扣押的貨物的訴訟;互爭權利訴訟) 在判決作出後評估價值,第37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執行下作出的出售,第47號命令第7條規則
政府部門。見官方法律程序
辯護監護人。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人身保護令狀(第54號命令) 解交被拘押者到庭答辯令狀: 申請,第54號命令第9條規則 格式,第5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解交被拘押者並說明其拘押日期及原因令狀: 申請,第54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格式,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令狀及通知書的格式,第54號命令第6、10條規則 聆訊,第54號命令第8條規則
令狀的回報,第54號命令第7條規則
指示,第54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令狀及通知書的送達,第54號命令第6條規則
解交被拘押者到庭作證令狀:
申請,第54號命令第9條規則
格式,第5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因租購協議而引致的訴訟: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84A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申索陳述書,第8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丈夫及妻子(第89號命令) 丈夫與妻子之間的訴訟, 在侵權行為中者,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因沒有呈交應訴書或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第89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財產, 關於財產的問題的裁定,第182章第6條,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因債項而被監禁(第49B號命令) 錢債案囚犯申請釋放,第49B號命令第6條規則 期間,第49B號命令第1(2)條規則 釋放的後果,第49B號命令第7條規則 強制執行,第49B號命令第1條規則 訊問債務人,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監禁並不將債項清償,第49B號命令第1C條規則 判定債權人的涵義,第49B號命令第8條規則 法庭在訊問後所具有的權力,第49B號命令第1B條規則 禁止令,第49B號命令第1、1B條規則 移送醫院,第49B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生活給養,第49B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申索彌償 針對另一方提出者,第16號命令第8條規則 針對第三方提出者,第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下級法庭 發出傳召出庭令以協助下級法庭,第3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並見裁判法院一條
強制令 申請,第29號命令第1條規則 關於進一步法律程序的指示,第29號命令第7條規則 與接管人申請一同提出,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 作出作為的開支由不服從的一方支付,第4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第5-9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的權力,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申請禁制某人擔當職位,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查訊(第43號命令) 申請,第43號命令第1條規則 採取行動有延遲,第43號命令第7條規則 關於查訊的指示,第4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等待查訊期間分發款項,第4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查訊時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8條規則 按法庭指示進行查訊,第43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由另一方或法定代表律師進行,第43號命令第7(2)條規則 編號,第43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根據判決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 見內庭一條
視察/檢查(亦見文件查閱) 由大法官或陪審團進行,第35號命令第8條規則
文件查閱(第24號命令) 海事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46條規則 沒有作出查閱,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被扣管的文件,第35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清單所提述的文件,第24號命令第9條規則 狀書及誓章所提述的文件,第2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交出文件的命令,第24號命令第12-14條規則 不遵從,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營業簿冊,第24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向法庭交出,第24號命令第8條規則 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不公開文件,第24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對財產進行檢查 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42及44(1)條,第29號命令第7A條規則
利息 最高法院的判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利息,第59號命令第13(2)條規則 經算定的索求款項在令狀的日期後累算應得的利息的利率,第13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接管人須予支付的款項,第30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中期付款 中止訴訟,第29號命令第17條規則 申請,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藉傳票提出,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就損害賠償提出的訴訟,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定義,第29號命令第9條規則
指示,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中止訴訟,第29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付款方式,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不得披露,第2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命令,第29號命令第11、12條規則
免除付款,第29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更改付款,第29號命令第17條規則
人身傷害訴訟,
最終調整,第29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24條規則
申請,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用以支持的誓章,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此後的指示,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與基於承認作出的判決合併,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評估損害賠償,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就反申索作出中期命令,第29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命令,
分期付款,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中期付款,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作出中期付款後將款項繳存法院,第2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藉傳票提出申請,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送達,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就土地的管有而提出的訴訟,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申請,
指示,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反申索,第29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命令,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將款項繳存法院,第2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按期付款,第29號命令第13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傳票,
申請,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送達,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非正審申請(第29號命令)第29號命令,第1-17條規則 接管人申請,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 關於進一步法律程序的指示,第29號命令第7條規則 提出申請的期限,第25號命令第7條規則 並見申請、內庭及傳票各條
非正審判決。見判決
非正審命令(亦見命令) 針對非正審命令的上訴。見上訴;上訴法院 上訴時限,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互爭權利訴訟(第17號命令) 循互爭權利訴訟取得濟助,第17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來自大法官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申請作出針對官方的命令,第77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26號命令第1-8條規則 申請,第26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發出者,第80號命令第9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沒有遵從命令,第26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不足的答覆,第26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以特權為理由而反對答覆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命令向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等作送達,第26號命令第2條規則 一方等須答覆關於質詢書的陳述,第2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命令的撤銷及更改,第26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審訊時使用對質詢書作出的答覆,第26號命令第7條規則
法律程序有不符合規定之處 以此為理由而將法律程序作廢,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各方的合併。 見一方
大法官 在內庭: 向在內庭的大法官提出上訴,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陪審團進行視察/檢查,第3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命令上標明大法官的姓名,第4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審訊的方式,第3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判決(第42號命令) 在一方去世後作出者,第35號命令第9條規則 格式,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初步爭論點的審訊,格式,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針對國家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7A條規則 針對官方的判決的遵行等,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針對遺產代理人者,格式,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判決作出後作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第6條規則 文書錯誤等的修訂,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判決前作出的逮捕及扣押,第44A號命令第1-12條規則 在判決作出後評估損害賠償。見損害賠償的評估 針對官方的判決的證明書,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有條件的判決;
執行,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放棄,第4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同意下作出的判決,第42號命令第5A條規則 在訴訟中止時作出的關於訟費的判決的格式,第62號命令第10(1)條規則
在繳存法院的款項獲接受後作出的判決的格式,第62號命令第10(2)、(3)條規則 生效的日期,第42號命令第3條規則 日期,第42號命令第3條規則 屬宣布性質的判決,第1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宣告判決,第42號命令第5B條規則 就判決作出的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草擬及登錄:
須予交出的文件,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第75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強制執行。見判決的強制執行:執行 存檔,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內庭處置事宜,第3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外地判決。見外地法律程序 格式,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將在一方在審訊時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作廢,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者
認收送達
沒有在對物訴訟中對令狀作出,第7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沒有對反申索書作出,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判官方敗訴,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判第三方敗訴,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以下的申索中作出者 扣留貨物,第1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
混合申索,第13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土地的管有,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第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租購訴訟,第84A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按揭訴訟,第8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作出判決前須有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格式,第13號命令第1-4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2-5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作廢,第13號命令第9條規則 欠缺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2-7條規則 判官方敗訴,第77號命令第9條規則
判第三方敗訴,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格式,第13號命令第1-4條規則、第19號命令第2-5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第7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申索─
要求發還被扣押的貨物的訴訟,第19號命令第4條規則
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
混合申索,第19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土地的管有,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租購訴訟,第84號命令第3條規則
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按揭訴訟,第88號命令第7條規則
需有關於送達的註明,第10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排期以藉動議要求作出判決,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
作廢,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就反申索送達者,第19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因沒有履行承諾而作出的判決,第75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強制性判決: 指明作出作為的時限,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定出時限的命令,第4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判決後發生的事宜,擱置執行,第4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通知書。見內庭一條 將指示編號,第43號命令第2(2)條規則 關於所有證據的正式速記紀錄,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基於承認事實而作出者,第26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申請作出關於第三方的指示,第16號命令第4條規則
沒有作出透露等,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答覆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剔除狀書等,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根據判決進行的法律程序。見內庭一條 記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代表的法律程序。 見代表的法律程序 在審訊後將判決作廢。 見作廢 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14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針對簡易判決的上訴。 見上訴法院
時限,第59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申請,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指示,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駁回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第14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為要求強制履行而提出的訴訟中,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提出申請的方式,第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反申索,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7條規則
定額訟費,第62號命令第32條規則附表2
交付實產,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土地的管有,對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第1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判決的格式,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繼續進行訴訟的餘下部分的權利,第14號命令第8條規則 作廢,第1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為要求強制履行而提出的訴訟,第8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為要求強制履行而提出的訴訟中,第86號命令第1-8條規則 擱置執行,第14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由聆案官進行審訊,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第三方法律程序:
被告人與第三方之間者,第16號命令第7條規則
第三方沒有行動,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放棄,第4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判定債權人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作出的停止令,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司法書記 證明書,第3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證物列表,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司法覆核 誓章 動議的送達,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用以支持的誓章,第53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申請,第53號命令第1、3、5條規則 盤問,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延遲提出申請,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透露,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單方面申請許可,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聆訊,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 質詢書,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方式,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動議的格式,附錄A表格86 獲得聆聽以反對申請的權利,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 藉原訴傳票提出,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陳述書, 用以支持者,第53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由有充分權益的人提出,第53號命令第3(7)條規則 在休庭期內提出者,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申請的方式,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適宜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藉司法覆核作出移審令,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申請的合併,第53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訟費,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提供保證,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庭”的定義,第53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盤問,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就損害賠償提出的申索,第5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宣布,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申請的延遲,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文件透露,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申請司法覆核的聆訊,第53號命令第9條規則
藉司法覆核作出強制令,第53號命令第1條規則
非正審申請,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質詢書,第5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就濟助提出的申索的合併,第5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內庭的大法官,
來自大法官的命令的上訴,第5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單方面申請許可,第53號命令第3(2)、(8)條規則 全面的申請,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藉原訴傳票提出申請,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大法官作出拒准後的續期,第53號命令第3(8)條規則 將大法官所作出的命令作廢,第5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在休庭期內的申請,第53號命令第3、5條規則
陪審團 由陪審團進行的視察/檢查,第35號命令第8條規則 訴訟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第3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土地 押記令,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收回。 見土地的管有 出售、按揭、交換等。 見由法庭出售土地 侵入, 見土地的管有
業主及租客。 見土地的管有
《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 訴訟的合併: 款項繳存法院,第22號命令第1條規則 自法院支出,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等繳存法院的款項,第8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律師會
來自紀律審裁小組的上訴,第10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 自法院支出款項,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106號命令第1-17條規則 來自紀律審裁小組的上訴,第10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上訴法院的組成,第10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指示紀律審裁小組提供意見,第106號命令第15條規則 中止上訴,第106號命令第17條規則 由律師會交出文件,第10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第106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有權獲聆聽的人,第106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就訟費提供保證,第106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命令交付現金帳,第10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對律師的財產的控制,第10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原訴傳票等的送達,第106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根據第IV部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第10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向律師會等送達文件,第10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請求書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的證人的證據,第39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格式,第39號命令第3條規則
遺產管理書。 見遺產管理
永久形式誹謗的訴訟。 見誹謗訴訟
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 根據《商船法令》進行者。 見海事法律程序
《時效條例》(第347章) 根據《時效條例》申請指示,第3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經算定的索求款項(亦見債項) 令狀上關於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須支付經算定的索求款項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1條規則欠缺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利率,第13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審訊表 關於各類審訊表的指示,第34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就中止、一方的權益等轉換作記錄,第3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長休庭期 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長休庭期內狀書的送達,第18號命令第5條規則
裁判法院 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 藉案件呈述提出。 見案件呈述
履行義務令。 見司法覆核
強制性判決或命令。 見判決;命令
海上保險訴訟。 見商業訴訟
最高法院聆案官 來自最高法院聆案官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1、2及7條規則 根據仲裁程序而具有的司法管轄權,第73號命令第3(1)條規則 作為訟費評定官,第62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最高法院聆案官評估損害賠償,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授予強制令,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第50號命令第9條規則 由最高法院聆案官作出的查訊,第3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司法管轄權,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涵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紀錄,第32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常規聆案官,第63號命令第2條規則 進行審訊,第36號命令
互爭權利訴訟的爭論點,第17號命令
根據第14號命令,第14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婚姻法律程序 上訴─
針對暫準判令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轉換律師及其他事宜,第67號命令第7條規則
《最高法院規則》的適用性,第1號命令第2(2)條規則
以機械方式作記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根據第69條提出的上訴,第32號命令第9條規則
精神病人 由精神病人提出或針對精神病人提出的法律程序。 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並見《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
《1894年商船法令》 適用範圍及釋義,第75號命令第1條規則 救助費用的分攤。 見海事法律程序 根據該法令作抗辯,第18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根據該條例提出的局限法律責任的訴訟。 見海事法律程序
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第90號命令)(亦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訟費的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30條規則 監護人帳目,第90號命令第8條規則 聆訊監護的申請,第9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將監護程序從地方法院轉移,第9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婚姻訴訟規則》的適用範圍,第9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申請使未成年人成為受法院監護的人,第90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命令,第90號命令第3A條規則 聆訊申請,第90號命令第4B條規則 未成年人終止為受法院監護的人,第90號命令第4條規則
模型 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第38號命令第5條規則
已繳存法院的款項。 見繳存法院的款項。
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 令狀的註明,第8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申請因欠缺擬抗辯通知書或抗辯書而作出判決,第83A號命令第4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83A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申索陳述書,第8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月份,月份的涵義,第3號命令第1條規則
按揭訴訟(第88號命令) 藉售賣以強制執行押記令,第8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藉令狀開展的訴訟,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88號命令第6條規則 涵義,第8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
就管有或付款提出的訴訟:
用以支持傳票的誓章,第8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被告人沒有作認收送達,第88號命令第4條規則
須予遞交的文件,第8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贖回訴訟中的止贖,第8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土地的按揭 藉法庭命令作出者,第31號命令第4條規則
按揭 訟費,第6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就存於法院的儲存金而作出的停止令,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動議 藉動議提出誓章證據,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藉動議開展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單方面,第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 見動議通知書
在海事訴訟中者。 見海事法律程序
原訴動議:
藉原訴動議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見上訴
要求作案件呈述。見案件呈述
拒准: 在無命令的情況下就訟費作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重新審訊 申請。 見上訴法院 在聆訊上訴時命令重新審訊,第5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報章(亦見公告) 交出報章以證明廣為人知的事實,第38號命令第3(2)條規則
起訴監護人。 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最近親 遺產管理,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確定,第8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代表,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不遵從規則的後果,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通知書
接受繳存法院款項通知書,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延遲經年後發出的擬繼續進行通知書,第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判決或命令。 見內庭一條 動議等。 見動議通知書 繳存法院的款項,第2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准許時作口頭通知,第66號命令第2(5)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第11號命令第4條規則
承認。 見承認
交出。 見文件
動議通知書(第8號命令)(亦見動議) 押後,第8號命令第5條規則 藉動議通知書提出申請,第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格式及發出,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發出,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原訴動議: 修訂,第20號命令第7條規則 格式,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律師及地址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送達─ 方式,第8號命令第4條規則 時限,第8號命令第4條規則 並見送達一條
誓言 監誓員,第1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獲賦權監誓的人員,第32號命令第8條規則、第1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正式速記紀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命令(第42號命令) 針對官方的命令的遵行等,第77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針對官方的命令的證明書,第77號命令第15(2)條規則 文書錯誤,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有條件的命令; 執行,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放棄,第4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同意下作出的命令,第42號命令第5A條規則 生效的日期,第42號命令第3條規則 日期,第42號命令第3(2)條規則 指示,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草擬: 須交出的文件,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第75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強制執行。見判決的強制執行 將單方面命令作廢,第3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內庭處置事宜,第32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將在一方在審訊時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的命令作廢,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強制性命令: 指明作出作為的時限,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定出時限的命令,第4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命令後發生的事宜,擱置執行,第4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標明大法官的姓名,第4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通知書。 見內庭一條
將指示編號,第43號命令第2(2)、4(2)條規則
移審令。 見司法覆核
履行義務令。 見司法覆核
禁止令。 見司法覆核
基於承認而作出者,第27號命令第3條規則
要求將樞密院命令作為高等法院命令,第3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根據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 見內庭一條
蓋章,第42號命令第5(6)條規則
作廢─
單方面命令,第3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因不符合規定,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內庭的大法官作出的批予或拒准許可或司法覆核申請的命令,第5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放棄,第4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條例。 見特定條例的名稱 解釋。 見解釋的法律程序
原訴動議 藉通知書提出申請。 見動議通知書 誓章證據,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單方面,第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7號命令、第28號命令、第113號命令) 訴訟的中止等,第2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認收送達。 見認收送達 誓章證據,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修訂,第2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影響沒有作認收送達的一方的申請,第28號命令第6條規則 藉原訴傳票展開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並存傳票,第7號命令第4條規則 內容,第7號命令第3條規則 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猶如訟案或事宜是藉令狀開展一樣,第28號命令第8條規則 被告人所提出的反申索,第2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定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律程序有延遲,第2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有效期,第7號命令第6條規則 單方面傳票,第7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用以支持的誓章,第28號命令第3(4)條規則
格式,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格式,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1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聆訊:
押後,第28號命令第5條規則
預約時間,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法庭的指示等,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
證據:
藉誓章提出,第2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口頭,第28號命令第4(3)條規則
通知書,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
命令,第28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按揭訴訟中者。見按揭訴訟
註明:
關於身分者,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7號命令第3(2)條規則
關於律師及地址者,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7號命令第3(2)條規則 發出,第7號命令第5條規則 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第5條規則 各方的描述,第7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就土地的管有而進行的簡易法律程序,第113號命令第1-8條規則 在內庭的法律程序,第32號命令第9條規則 經修訂的傳票的重新發出,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續期,第7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作出修訂時重新蓋章,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送達。 見送達一條 剔除等,第18號命令第19(3)條規則
特定法律程序(第72號命令) 大法官對訴訟有控制權,第72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指示,第72號命令第8條規則 編入特定審訊表,第7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訴訟開展後,第72號命令第5條規則 海上保險訴訟: 命令交出文件,第7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狀書,第7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從特定審訊表上除去,第72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申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作送達,第72號命令第4(2)、(3)、(4)條規則 將訴訟轉往特定審訊表,第7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土地的分劃 藉法庭命令作出者,第3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合夥人(第81號命令) 由商號提出及針對商號提出的訴訟,第81號命令第1條規則 須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第81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合夥人作認收送達,第8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就債項作扣押,第81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對合夥人的權益所施加的押記令,第81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判決或命令的強制執行─ 針對商號作出的判決或命令,第81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合夥人之間的訴訟中作出的判決或命令,第81號命令第6條規則
針對合夥人的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第81號命令第7條規則
披露合夥人的姓名或名稱,第81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將令狀送達合夥人,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日期的當作,第81號命令第3(2)條規則
證明送達的誓章的內容,第81號命令第3(2)條規則
一方(亦見被告人;原告人;第三方) 送達地址,第65號命令第5(2)條規則 在已將律師從紀錄上除名後,第67號命令第7條規則 遺產管理訴訟等的各方,第8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修訂姓名或名稱或身分,第20號命令第5(3)、(4)條規則 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而作出的命令,第25號命令第2條規則 更換: 應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申請,第8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因一方去世或破產,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 應各方的不當合併或不合併所引致的命令,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因權益或法律責任的轉讓,第15號命令第7(2)條規則 在執行前,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去世: 在判決作出前,第3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各方的更換,第15號命令第7條規則 應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申請,第80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執行前,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一方去世後剔除訴訟,第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原訴傳票中關於一方的描述,第7號命令第2(2)條規則 草擬判決或命令,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針對遺產提出的法律程序,第15號命令第6A條規則 親自: 擬親自行事通知書,第67號命令第4條規則 關於文件的文本的準確性的責任,第66號命令第4(3)條規則 權益或法律責任轉予另一方,第34號命令第9條規則 核證及在審訊表內作出記項,第3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合併,第1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反申索所針對的人,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根據合約須負共同法律責任的人,第1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未被加入的人,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認收送達,第15號命令第8(3)條規則 分開審訊,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一方去世後作出一方勝訴的判決,第35號命令第9條規則 不當合併,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不合併,第15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由合夥人提出或針對合夥人提出的法律程序。 見合夥人 代表事宜:
在訟費評定時不同各方的代表事宜,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有相同的權益的人的代表事宜,第1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就反申索作抗辯,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受託人等作為受益人的代表,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無行為能力。 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根據1949至1961年及1977年《專利法令》進行的法律程序(第103號命令) 來自審裁處的上訴。 見上訴法院 侵犯權利訴訟: 證據的可接納性,第103號命令第24條規則 承認,第10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藉令狀開展,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狀書的詳情,第103號命令第19條規則 修訂,第103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更詳盡或清楚的詳情,第103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排期,第103號命令第26(4)條規則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103號命令第26條規則 更正註冊紀錄冊,第103號命令第29條規則 科學顧問的委任,第103號命令第27條規則
繳存法院的款項(第22號命令) 接受,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由無行為能力的人接受,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8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接受後作出的關於訟費的判決的格式,第62號命令第10(2)、(3)條規則 通知書,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擱置法律程序,第22號命令第3(4)、(5)條規則 時限,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命令就已作為保證之用的財產而將款項繳存法院,第29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由接管人繳存,第30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由受託人繳存,第9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有權獲付款項的人去世,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審訊期間,第22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對訟費的影響,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 判決或命令的強制執行。 見判決的強制執行 住院費用的支付,第2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以了結反申索,第22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中期付款,第29號命令第9-17條規則。 亦見中期付款 就受留置權規限的財產繳存款項,第29號命令第6條規則 不作披露,第22號命令第7條規則 不向上訴法院披露,第59號命令第12A條規則 通知書: 修訂或撤回,第2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由提出反申索的被告人發出者,第2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格式,第2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有爭議的款項,第29號命令第6條規則
兩項訴訟因由,第22號命令第3條規則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作出者,第9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認收送達的時限內作出者,第6號命令第2條規則
“無損訟費以外的權利”的書面提議,第2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自法院支出款項(第22號命令) 已繳存法院的款項─ 根據命令繳存者,第22號命令第8條規則 留存於法院的款項,第22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記入判定債務人貸方者,第49號命令第9條規則 支付款項的對象,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無遺囑的小額遺產,第2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付給法律援助署署長,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付給有權獲付款項的一方,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付給律師,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當須有命令時,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凡有權獲付款項的一方是獲法律援助者,第22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罰金 在追討罰金的訴訟中的文件透露,第2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易毀消的財產 出售,第29號命令第4條規則
演藝權利審裁處 案件呈述,第9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61號命令
證供的繼續留存 訴訟的展開,第3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針對官方提出者,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人身傷害申索 自動指示,第25號命令第1(2)、8條規則 須藉令狀開展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遺產代理人(亦見遺產的管理;遺囑執行人) 訟費,第62號命令第6、28條規則 訟費的拒准,第62號命令第28(5)、31(2)條規則 就已算定的款項而針對遺產代理人作出的判決的格式,第42號命令第1條規則 親自起訴的權利,第5號命令第6條規則 核實針對遺產而作出的申索,第44號命令第6、7條規則
呈請(第9號命令) 誓章證據,第3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修訂,第20號命令第7條規則 藉呈請開展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內容,第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呈請被撤銷時的訟費,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關於律師及地址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第9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提交,第9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第9號命令第4(2)條規則
並見送達
剔除等,第18號命令第19(3)條規則
聆訊時間,第9號命令第4(1)條規則
照片 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第38號命令第5條規則
原告人(亦見一方) 無律師代表的原告人: 送達地址,第6號命令第5(1)(b)條規則 起訴的權利,第5號命令第6條規則 令狀上關於代表的身分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圖則 作為證據的可接納性,第38號命令第5條規則
狀書(第18號命令)(亦見反申索書;抗辯書;抗辯書的答覆書;申索陳述書) 承認狀書中的指稱,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修訂,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第20號命令第3條規則 按協議作出修訂,第2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而作出的命令,第25號命令第3條規則 提出交替的指稱或申索,第18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並見修訂 以定罪作為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第18號命令第7A條規則 對方作出的否認,第18號命令第7A(3)條規則 提交期的結束,第18號命令第20條規則 界定,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否認狀書中的指稱,第18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事實,第18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送交存檔,第18號命令第5A條規則 形式方面的規定,第18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碰撞訴訟中,第75號命令第20條規則 在商業訴訟中,第72號命令第7條規則 有爭論點提出,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在長休庭期內的送達,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18號命令第5條規則 須予作訴的事宜,第18號命令第8條規則
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狀書。 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詳情,第18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向法院繳存款項一事不得予以披露,第22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送達:
經修訂的狀書,第20號命令第3、4、5條規則
並見送達
簽署,第18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剔除,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聆訊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時,第25號命令第6(3)條規則
繼抗辯書的答覆書等後的狀書,第1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無狀書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訊,第1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法律論點。 見法律問題
土地的管有(亦見按揭訴訟) 訴訟: 針對官方者,第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就土地的管有的申索作抗辯,第18號命令第8(2)條規則 中期付款 申請,第2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就反申索而作出的中期付款,第29號命令第18條規則 此後的指示,第2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命令,第29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判決,第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欠缺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將管有土地的人加入成為被告人,第1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被加入成為被告人的人必須向原告人送達命令的文本,第15號命令第10(3)條規則 令狀的送達,第1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簡易判決,對沒收租住權的濟助,第1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判決的強制執行。見判決的強制執行及下文的“管有令狀” 簡易法律程序,第113號命令第1-8條規則 管有令狀: 申請,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發出日期,第46號命令第6(5)條規則 有效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判決的強制執行,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付款,第45號命令第3(4)條規則 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發出,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許可的屆滿,第46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3)條規則 經法庭許可,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3)條規則
已續期的令狀的優先次序,第46號命令第8(4)條規則
續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續期通知書,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作出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蓋章,第46號命令第6(1)、(4)條規則
送達,第1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給予援助令狀或復還令狀的格式,第46號命令第1條規則
郵包 關於郵包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授權書 索引,第63號命令第8條規則 翻查,第6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查閱等,第6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初步爭論點 審訊,第3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初步爭論點有決定後撤銷訴訟等,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囚犯(亦見人身保護令) 將囚犯帶上法庭以提供證據,第54號命令第9條規則
特權(亦見官方特權) 要求獲得特權,為外地法院提供的證據等,第7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反對答覆質詢書,第26號命令第4條規則
交出文件,第24號命令第5(2)條規則、第25號命令第6(4)條規則
虜獲法庭 《最高法院規則》的適用性,第1號命令第2(2)條規則
有爭議的遺囑認證程序(第76號命令) 訴訟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第76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誓章,
送交存檔,第41號命令第9條規則
文稿,第76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上訴,第59號命令第1條規則
為大法官而提供的文據,第5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展開,第7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妥協,
代幼年人作出者,第7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根據誓章證據進行審訊,第76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訟費,
以嚴謹的法律形式認證的遺囑,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反申索,第76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其他法律程序中者,第76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欠缺狀書,第7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凡欠缺狀書者,第7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否認被告人的權益,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中止,第7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撤銷,第7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申請,第76號命令第11(2)條規則 沒有對狀書作認收送達,第76號命令第6條規則 授予/授予書,
遞交,第7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就撤銷授予而提出的訴訟,第7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各方,第7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辯護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傳訊令狀上的註明,第7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內容,第76號命令第2條規則 “遺囑認證訴訟”的釋義,第76號命令第1(2)條規則 涵義,第76號命令第1條規則 委任起訴監護人,第80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通知書,
被告人就訟費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以嚴謹的法律形式認證遺囑,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詳情,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狀書,
內容,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欠缺狀書,第7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遺囑認證, 嚴謹的法律形式,第6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司法常務官, 司法管轄權,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文稿, 關於遺囑性質的文稿的誓章,第7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呈交文稿,第7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第6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第1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替代送達,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
代幼年人作出的和解,第7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8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申索陳述書, 欠缺送達,第7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對被告人的權益有所爭議,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送達,第76號命令第7條規則 時限,第7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傳召出庭令,第7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以呈交文稿者,第76號命令第13(3)、(4)、(5)條規則
傳票,
發出及聆訊,第32號命令第2、4條規則
送達,第32號命令第3條規則
訟費的訟費評定。亦見訟費
遺囑性質的文稿,
誓章,第76號命令第5條規則
不當影響的訴,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精神不健全的訴,第76號命令第9條規則
遺囑,
命令呈交遺囑,第7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申請,第76號命令第13條規則
更正,第76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令狀,
格式,第6號命令第1條規則
註明,第7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傳訊令狀,第76號命令第2(1)條規則
禁止。 見司法覆核
禁止令(第44A號命令) 申請/適用 申請作出命令,第4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申請解除命令,第44A號命令第4條規則 適用於擬進行的訴訟,第44A號命令第1條規則 作出,第44A號命令第3條規則 應要求進行訊問的申請作出,第49B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訊問押後時作出,第49B號命令第1A條規則 判給補償的權力,第44A號命令第5條規則
財產 在對物訴訟中扣押及出售財產。 見海事法律程序 訴訟待決期間的入息,第29號命令第4條規則 要求授予禁制令以禁制交易的申請,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 有爭議的財產的檢查、保存等,第29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42及44(1)條對財產進行檢查等,第29號命令第7A條規則 要求委任接管人的申請,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出售: 易毀消的財產,第29號命令第4條規則 根據法庭指示。 見內庭一條 受留置權等規限的財產的討回,第29號命令第6條規則 抽取樣本,第29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律問題 法律程序的開展,第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藉案件呈述轉交法律問題。 見案件呈述
審訊,第33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接管人(第30號命令) 帳目,第3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委任,第30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於衡平法執行而作出委任,第5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格式,第51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以強制執行施加於土地的押記,第50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以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失責,第30號命令第7條規則 指示,第30號命令第8條規則 解除委任,第30號命令第7(1)條規則 針對接管人手中的貨物而作出的執行,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涵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須由接管人支付的款項:
利息,第30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將款項繳存法院,第30號命令第6條規則 將官方所須支付的款項付給接管人,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關於轉讓的登記冊,第87號命令第1條規則 酬金,第30號命令第3條規則
拒准,第30號命令第6(2)條規則
由接管人提供保證,第3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命令及通知書的送達,第30號命令第4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記錄 藉正式速記紀錄作出,第6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第75號命令 以機械方式作出,第68號命令第8條規則
謄本:
定義,第68號命令第8A條規則
供上訴法院使用者,第68號命令第4條規則
免費提供的文本,第68號命令第4、5條規則 向一方或其他人提供,第68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供窮困的答辯人使用者,第68號命令第5條規則 當無須作出時,第68號命令第2(1)、(2)條規則
收回土地。 見土地的管有
追討販毒得益─ 見販毒
財產的收回。 見財產
司法常務官 監理誓章的權力,第32號命令第8條規則 來自司法常務官而向在內庭的大法官提出的上訴,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損害賠償的評估等,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關於損害賠償的證明書,第37號命令第2條規則 定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評估時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8條規則 標明作出命令的司法常務官的姓名,第42號命令第1(3)條規則 監誓的權力,第32號命令第8條規則 權力,第3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司法常務官席前的法律程序:
律師就費用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第62號命令第8(8)條規則
將事宜轉交大法官,第3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轉交司法常務官的申索,第75號命令第41條規則
所轉交的申索的聆訊,第75號命令第42條規則 反對就所轉交的申索而作出的決定,第7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登記處 定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登記處存放文件,第63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登記處存檔的文件:
查閱及文本,第63號命令第4條規則
詳情須記入簿冊,第63號命令第3(2)條規則
對授權書作查閱等,第6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契據等的登記,第6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由登記處發出動議通知書,第8號命令第3條規則
由登記處發出原訴傳票,第7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由登記處發出令狀,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判決及命令的草擬及登錄,第42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由登記處收取送達認收書,第12號命令第4條規則
促訟人訴訟 促訟人訴訟中使用某人的姓名或名稱的權限,第1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抗辯書的答覆書(亦見狀書) 無答覆書即為有爭論點提出,第1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送達,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並見送達
代表的法律程序,第1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關於代表的命令,第15號命令第15條規則
《最高法院規則》 適用範圍,第1號命令第2條規則 引稱,第1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定義,第1號命令第4條規則
不遵從《最高法院規則》的後果,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出售 根據《賣據條例》出售貨物,第9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土地: 就強制履行而提出的訴訟。 見強制履行 由法庭出售(第31號命令): 核證出售的結果,第3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出售的方式,第31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命令出售,第31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財產: 在對物訴訟中,第7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根據法庭指示。 見內庭一條
救助費用。 見海事法律程序
樣本 從有爭議的財產抽取樣本,第29號命令第3條規則
保證/保證物 施加於保證物的押記令,第50號命令第1條規則 禁止保證物的轉讓等,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命令的格式,第5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討回被持有作為保證的財產,第29號命令第6條規則 關於保證物的停止通知書,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格式,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在某些情況下須由被告人提供保證(第44A號命令),第44A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就訟費提供的保證(第23號命令),第2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就上訴而提供者,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則
暫時扣押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6條規則 針對在暫時扣押人手中的貨物作出的執行,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令狀: 申請,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有效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藉令狀而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針對法人團體的高級人員作出者,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發出,第46號命令第1-6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及聆訊,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許可的屆滿,第46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動議,第46號命令第5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已續期的令狀的優先日期,第46號命令第8(4)條規則
因犯藐視罪而被交付羈押的人的財產,第52號命令第8(2)條規則
續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續期通知書,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作出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蓋章,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送達(第10號命令,第65號命令) 由被告人的律師接受送達,第10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原告人的送達地址,第6號命令第5(2)條規則 海事法律程序,第75號命令第4、8、11條規則 誓章,第6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訂明的時間後,第6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反申索書上須註有通知,第15號命令第3(6)條規則 時限,第15號命令第3(3)條規則 宣布令狀等未曾送達,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沒有作認收送達,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 抗辯書,第1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反申索的抗辯書,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文件(第65號命令),第65號命令第1-10條規則 外地法律程序文件,第69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依據合約而作出者,第10號命令第3條規則 註明: 由被告人的律師作出者,第10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在長休庭期內的送達,第18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計算時限時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方式,第6號命令第1-10條規則 送達文件予法人團體,第10號命令第1(7)條規則 判決中的複述部分,第42號命令第2條規則 關於由司法常務官評估損害賠償的通知書,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判決通知書,第44號命令第3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第8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向合議庭提出上訴,第5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第59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以申請發出人身保護令狀,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向海外委托人的代理人作送達,第10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向法人團體作送達,第6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向官方作送達: 涉及《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章)的案件,第77號命令第4條規則其他法律程序,
第6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向商號作送達,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向商號的合夥人作送達,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向沒有作認收送達的人作送達,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向無行為能力的人作送達,第80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向外國作送達,第11號命令第7條規則
普通送達,第6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原訴法律程序文件,第10號命令第1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
以申請發出人身保護令狀,第54號命令第2條規則
向商號的合夥人作送達,第81號命令第3、8條規則
時限,第2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 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作送達 面交送達,第10號命令第1(1)條規則,第6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呈請書,第9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0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判決前須有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抗辯書的答覆書,第18號命令第3條規則 作廢,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申索陳述書,第1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傳召出庭令,第38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替代送達,第65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三方通知書,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船舶等的扣押令,第7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無須作送達的情況,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令狀:
因各方的更換等而作修訂者,第15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申索收回土地的管有者,第1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當送達已被認收時令狀須當作已送達,第10號命令第1(5)條規則 人身保護令狀,第54號命令第6條規則 依據合約而送達者,第10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商號的合夥人者,第81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登錄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前須有送達令狀的證明,第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將令狀文本蓋章以作送達,第10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將令狀送達被告人,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送達日期的當作,第1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令狀未有送達而被告人提出申請,第12號命令第8A條規則
證明令狀已送達的誓章的內容,第10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作送達(第11號命令) 由被告人的律師接受送達,第10號命令第1(4)條規則、第11號命令第5條規則 原告人的送達地址,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11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送達證明書,第11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特定審訊表上的案件,第72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3(5)條規則
撤銷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作送達的命令,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透過外國政府等作送達,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如何完成,第11號命令第5-8條規則
在就合約而提出的訴訟中
根據《1961年航空運輸法令》,第11號命令第7A條規則
在仲裁程序中,第73號命令第7條規則
法庭許可,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特定訴訟,第72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通知書,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動議通知書,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令狀,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格式,第11號命令
命令,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原訴傳票,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呈請書,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請求作送達,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
傳票,第11號命令第9條規則
當容許時,第11號命令第1條規則
令狀的格式,第6號命令第1條規則
抵銷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6條規則
作廢 送達認收書,第12號命令第3(4)條規則 仲裁裁決。 見《仲裁條例》(第341章) 單方面命令,第32號命令第6條規則 因不符合規定,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因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審訊後作出的判決,第5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一方於審訊時缺席的情況下作出者,第3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者,第13號命令第9條規則 因沒有發出抗辯書而作出者,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內庭的大法官作出的批予或拒准許可或司法覆核申請的命令,第53號命令第13條規則 外地判決的登記,第71號命令第9條規則 由登記處發出的傳召出庭令,第3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令狀等的送達,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就強制履行而提出的訴訟,第86號命令第7條規則 第三方通知書,第16號命令第4(2)條規則 第三方法律程序,第16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申請在審訊後將裁決、裁斷或判決作廢。見上訴法院 令狀,第12號命令第8條規則
排期 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第34號命令) 關於審訊表的指示,第34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通知,第34號命令第8條規則 時間,第34號命令第2條規則 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26條規則 向上訴法院提出的上訴,第5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排期時遞交文件,第34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以藉動議要求作出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 原訴傳票訴訟,第28號命令第9條規則
訴訟的和解 由各方向法庭作出通知,第34號命令第8條規則 並見無行為能力的人
速記紀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開庭期 最高法院,第64號命令第1條規則 上訴法院,第64號命令第2條規則 高等法院,第64號命令第3條規則 最高法院辦事處,開庭時間,第64號命令第7條規則
短暫形式誹謗的訴訟。 見誹謗訴訟
失誤的規則 改正判決或命令,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律師 由律師接受送達,第10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由律師代法人團體作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由律師代被告人作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由同一名律師代兩名或多於兩名被告人作認收送達,第1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送達地址,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一方的律師面前宣誓作出的誓章,第41號命令第8條規則 委任律師通知書,第67號命令第3條規則 法人團體必須由律師代為起訴,第5號命令第6(2)條規則 轉換律師(第67號命令): 通知書,第67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沒有就文件透露或交出文件作出通知時被交付羈押,第24號命令第16(4)條規則 在沒有就質詢書作出通知時被交付羈押,第26號命令第6(4)條規則 將在對物訴訟中不遵守承諾的律師交付羈押,第7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律師的訟費,
須由其當事人支付者,第62號命令第29條規則
關於令狀的發出等的聲明,第6號命令第5(3)條規則
在令狀等上註明律師的姓名地址,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就訟費而須負的法律責任,第62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司法常務官席前的法律程序中的費用,第62號命令第8(8)條規則 自法院支出款項給律師,第22號命令第10(2)條規則 與律師有關的法律程序。 見《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從記錄上除名,第67號命令第5條規則 須就文件的文本的準確性而負的責任,第66號命令第4(3)條規則 由律師代為起訴的權利,第5號命令第6(1)條規則 在停止代表一方時退任,第67號命令第6條規則
特別案件。 見案件呈述
特別裁判人 由特別裁判人評估損害賠償,第37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由特別裁判人進行查訊及作出報告,第36號命令第1-5條規則 在查訊時提供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命令上標明特別裁判人的姓名, 特別裁判人的權力,第3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將事實問題轉交特別裁判人,第36號命令第1條規則 由特別裁判人作出的報告,第36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特別裁判人席前就訴訟而進行的審訊,第33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3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該審訊中提供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9條規則
強制交付。 見交付令狀
強制履行(亦見合約) 作出作為的開支由不服從命令的一方支付,第45號命令第8條規則 簡易判決(第86號命令),第86號命令第1-8條規則 申請,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官方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有給予抗辯的許可時的指示,第86號命令第5條規則 駁回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第86號命令第6條規則 提出的方式,第86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將判決作廢,第86號命令第7條規則
發言 審訊時發言的次序,第35號命令第7條規則
申索陳述書(亦見狀書) 內容,第18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租購訴訟,第84A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令狀上關於申索陳述書的註明,第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放債人訴訟,第83A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送達,
沒有送達申索陳述書,第19號命令第1條規則
送達申索陳述書的時限,第18號命令第1條規則
並見送達
擱置─ 判決後發生的事宜,擱置執行,第4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法律程序: 在已繳存法院的款項獲接受時,第22號命令第3(4)、(5)條規則 以互爭權利訴訟的方式申索濟助,第17號命令第7條規則 就帳目或查訊採取行動有延遲,第4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剔除狀書等,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就合約而提出的訴訟中等待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4(3)條規則 等待作出禁止令、移審令,第53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在法律程序被擱置期間繼續進行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在令狀上註有關於就債項或索求款項而申索的款額的陳述時,第6號命令第2(1)(b)條規則 在令狀並非由姓名註於令狀上的律師發出時,第6號命令第5(4)條規則 擱置後繼的訴訟直至中止等的訟費獲得支付為止,第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股額 轉讓的登記。 見債權證持有人訴訟
停止令及通知書(第50號命令)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第5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並非存於法院的保證物,第50號命令第11條規則 通知書的格式,第50號命令第10、11條規則
剔除─ 訴訟: 已中止者,第3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在一方去世後,第1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因一方在審訊時缺席,第35號命令第1條規則 狀書的修訂,第20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5(2)條規則 在藉原訴傳票開展的訴訟中,第28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沒有答覆質詢書時剔除抗辯,第2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沒有作出文件透露等時剔除抗辯,第24號命令第16條規則 令狀的註明,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狀書,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在聆訊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時,第25號命令第6(3)條規則
傳召出庭令
修訂,第38號命令第16條規則
有效期,第38號命令第18條規則
格式,第38號命令第14(1)條規則
發出,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便箋的內容,第38號命令第14(5)條規則 在訊問員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第39號命令第4條規則
在內庭進行的法律程序,第32號命令第7條規則 格式,第38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由登記處發出的傳召出庭令,第3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送達。 見送達
致予兩名或多於兩名證人者,第38號命令第15條規則
簡易判決。 見判決;強制履行
傳票(亦見陪審團;原訴傳票;要求作指示的傳票) 押後,第32號命令第4條規則 應傳票而提交的誓章證據,第38號命令第2條規則 修訂,第3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撤銷傳票時不需命令而就訟費作訟費評定,第62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發出,第32號命令第2條規則 重新列入審訊表內,第32號命令第4(2)條規則 送達,第32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並見送達;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 繼續進行。 見內庭一條 撤回,第21號命令第6條規則
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第25號命令),第25號命令第1-7條規則 押後,第25號命令第2(7)條規則 簡短海事訴訟,第75號命令第31條規則 須尋求的承認及協議,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對上訴權利的限制,第2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聆訊時使用的誓章,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須予交出的文件,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須予提供的資料,第25號命令第6條規則 須就要求作指示的傳票而提出的非正審申請,第25號命令第7條規則 須予考慮的事宜,第2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要求作指示的傳票上記錄─ 承認及協議,第25號命令第4條規則 同意限制上訴權利的協議,第2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對審訊所需時間的估計,第3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訴訟所會被編入的審訊表,第3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審訊方式,第3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按同意而作出的標準指示,第25號命令第9條規則 取得要求作指示的傳票的時限,第2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星期日 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時限在星期日屆滿,第3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 根據第41或42(1)條提出的申請,第24號命令第7A條規則 根據第42及44(1)條而對財產進行檢查等,第29號命令第7A條規則
訟費的訟費評定。 見訟費
已提供付款 已提供付款的抗辯,第18號命令第16條規則 基於有已提供付款的抗辯而自法院支出款項,第22號命令第4條規則
第三方(第16號命令)(亦見一方) 第三方沒有行動,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中,第7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指示,第16號命令第4條規則 反申索的影響,第16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第三方敗訴的判決,第1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第16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通知書: 認收送達,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要求許可發出,第1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格式,第16號命令第1條規則 發出,第16號命令第2條規則 以向官方作送達,第77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送達,第16號命令第3條規則 簽署文本,第16號命令第3(4)條規則 撤回申索,第21號命令第3條規則
時間(第3號命令) 縮短,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計算,第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公眾假期、星期日等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2(5)條規則 延展,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 訟費。 見訟費 “月”一字已作界定,第3號命令第1條規則
訟訴的標題 將被告人的姓名或名稱加入,第1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侵權行為
在侵權行為中的法律程序須藉令狀開展,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商標條例》(第43章) 根據《商標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第100號命令第2、3條規則
證據等的謄本。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法律程序的移交(第4號命令) 將訟訴轉往特定審訊表,第72號命令第5條規則
侵入。 見土地的管有
審訊(第33-41號命令) 各方缺席,第35號命令第1條規則 押後,第35號命令第3條規則 在審訊時使用質詢書的答覆書,第2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有裁判委員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第3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在司法常務官席前進行的審訊。 見司法常務官 在仲裁人席前進行的審訊。 見特別仲裁人 披露分擔的提議,第16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審訊時進行盤問: 盤問法院的專家,第40號命令第4條規則 盤問作出誓章的人,第3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審訊日期: 指示,第34號命令第4條規則 通知,第34號命令第8條規則 在判決前一方去世,第35號命令第9條規則 盡早進行審訊的命令,第29號命令第5條規則 審訊時的證據。 見證據 證物的編號及編排等,第35號命令第11條規則 由大法官或陪審團視察地方或檢查東西,第35號命令第8條規則 司法書記的證明書,第35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 見陪審團 須對審訊所需時間作出估計,第34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方式,第33號命令第2條規則 正式速記紀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在原訴傳票訴訟中命令進行審訊,第28號命令第9條規則 地點,第3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向法院繳存款項一事不得予以披露,第22號命令第7條規則 初步爭論點令審訊不再有需要進行,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在審訊時的法律程序,第35號命令第1-13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記錄。 見法律程序的記錄 分開審訊: 在原訴傳票訴訟中,第28號命令第8條規則
反申索,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問題及爭論點,第3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基於訴訟或各方的合併,第15號命令第5條規則
排期。 見排期
發言的次序,第35號命令第7條規則
分開審訊,就法律責任作出提議,第3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在無狀書的情況下,第18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審裁處(亦見特定審裁處的名稱) 來自審裁處的上訴。 見上訴 由審裁處呈述案件。 見案件呈述 由聆案官作出的指示,第79號命令第1條規則 發出傳召出庭令以協助審裁處,第3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法律程序的移交(第79號命令)
受託人 命令受託人提供帳目,第85號命令第1-6條規則 遺產管理訴訟。 見遺產管理訴訟 慈善信託人的委任及免任,第120號命令第1條規則 關於新受託人的同意的證據,第38號命令第11條規則 訟費,第62號命令第6、28條規則 不准予訟費,第62號命令第28、31條規則 就執行信託而提出的訴訟的各方,第85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對授權書作查閱等,第63號命令第8條規則 受益人由受託人代表,第15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受託人親自起訴的權利,第5號命令第6條規則 由受託人出售信託財產,第85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受託人條例》(第29章) 根據第62條向法院繳存款項,第92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受託人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第92號命令第5條規則
信託 針對在判決後取得的資產而作出的執行,第46號命令第2條規則 根據法庭命令而作出的執行。 見內庭一條 要求更改信託的申請,第9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公斷人。 見仲裁
未經算定的損害賠償 判決,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者,第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在欠缺抗辯書的情況下作出者,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休庭期 休庭期內的事務,第64號命令第3A條規則
休庭期不得計算在內,第3號命令第3條規則
《更改信託條例》(第253章) 根據第3條提出的申請,第93號命令第6條規則
受法院監護的人。 見未成年人
清盤。 見公司
撤回(第21號命令) 訴訟: 藉同意而撤回,第21號命令第2(4)條規則 撤回的效力,第21號命令第4條規則 由各方通知法庭,第34號命令第8條規則 認收送達,第21號命令第1條規則 承認事實,第27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申索,第21號命令第2、3條規則 抗辯書,第21號命令第2(2)條規則 向法院繳存款項通知書,第2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傳票,第21號命令第6條規則 擱置後繼的訴訟直至訟費獲得支付為止,第21號命令第5條規則
證人 在損害賠償進行評估時須在司法常務官席前出席,第37號命令第1條規則 訊問證人: 在法院訊問員等席前進行者,第39號命令第1-15條規則 傳票、命令的格式,第39號命令第1條規則 證供的繼續留存,第3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證人拒絕出席、宣誓等,第39號命令第5條規則 由訟費評定官進行者,第62號命令第14條規則 為外地法院而進行者。 見外地法律程序 在海事法律程序中進行者,第75號命令第30條規則 在公開法庭進行者,第38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進行者: 政務司司長的開支,第39號命令第3(6)條規則 請求書,第39號命令第3條規則 傳票、命令的格式,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由特別訊問員、英國領事等錄取證據,第39號命令第2條規則 專家證人。 見專家 對問題的反對,第39號命令第10條規則 證供的繼續留存,第39號命令第15條規則 藉針對官方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作出,第77號命令第14條規則
將囚犯帶到法庭以提供證據,第5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傳召證人出庭令。 見傳召出庭令
交付令狀 申請,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發出日期,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藉交付令狀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5條規則 屆滿,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發出,第46號命令第2-6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許可的屆滿,第46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3)條規則 支付款項,第45號命令第1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3)條規則 已續期的通知書的優先次序,第46號命令第8(4)條規則 續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續期通知書,第46號命令第8(3)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作出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蓋章,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強制履行: 藉強制履行而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4(2)條規則 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執行令狀。 見土地的管有;暫時扣押;交付令狀;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第47號命令) 針對遺產代理人者的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申請,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有效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藉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而強制執行判決,第45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強制執行外地判決時所用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的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第71號命令 格式,第45號命令第12條規則 發出,第46號命令第2-6條規則 申請許可,第46號命令第4條規則 許可的屆滿,第46號命令第2(3)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3)條規則 便箋,第46號命令第6(2)條規則 已續期的令狀的優先次序,第46號命令第8(4)條規則 續期,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續期通知書,第46號命令第8條規則 由執達主任作出的回報,第46號命令第9條規則 蓋章,第46號命令第6條規則
擱置執行,第47號命令第1條規則
人身保護令狀。 見人身保護令
管有令狀。 見土地的管有
暫時扣押令狀。 見暫時扣押
傳召出庭令狀。 見傳召出庭令
傳訊令狀(第6號命令) 認收送達。 見認收送達 送達地址,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修訂,第20號命令第1-11條規則 並存令狀的發出,第6號命令第6條規則 有效期,第6號命令第6條規則 效力,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 格式,第6號命令第1條規則 在對物訴訟中者。 見海事法律程序 註明: 關於原告人及律師的地址者,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關於修訂者,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關於申索者,第6號命令第2條規則 關於代表的身分者,第6號命令第3條規則 關於律師及地址者,第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放債人訴訟中者,第83A號命令第2條規則 針對官方提出的法律程序,第77號命令第3條規則 剔除等,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 發出,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通知書。 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 藉傳訊令狀開展的法律程序,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經修訂的令狀的重新發出,第20號命令第10條規則 續期,第6號命令第8條規則 蓋章,第6號命令第7條規則 送達。 見送達 將藉傳訊令狀開展的訴訟排期,第34號命令第2條規則 簽署文本,第6號命令第7(5)條規則
註:
* 本索引僅作參考用途,並不屬高等法院規則一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