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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处理非传统商标问题,推进工业品外观设计工作

日内瓦, Fri Jul 02 16:46:00 CEST 2010
PR/2010/650

WIPO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常设委员会(SCT)于2010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会议,讨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问题、保护国名防止其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商标注册的驳回理由和集体与证明商标。

SCT主席、摩洛哥专利商标局局长Adil El Maliki先生在WIPO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闭幕时说:“所有代表团都非常重视SCT关于成员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与实践可能趋同点的工作,并且SCT支持推进这项工作。”

SCT决定把商标与互联网问题列入下届会议的议程。该届会议预计将审议WIPO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以及互联网域名和数字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域名问题上的最新发展。

SCT在保护国名防止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上也取得了进展,商定将印发一份问卷,了解成员国在该领域的法律与实践,作为今后可能工作的基础。

本周早些时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一部建立商标注册程序标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作出了一项重要决定,将为一些非传统商标,例如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和声音商标制定图样规则。这是国际条约第一次明文提到非传统商标,并为其制定商标申请图样规则。这是对品牌客体不止于通常申请商标保护的传统标志的认可,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审查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29日商定,向将于2010年9月召开的新加坡条约大会建议修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关于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位置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图样的规定,就这些商标采用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如经大会采用,这些修改将逐项提及这些非传统商标,说明其在商标申请中的表示办法。尽管非传统商标的实际商标注册量仍然不多,但这明确显示知识产权界对品牌商品业不断发展的需求反应灵敏。

品牌开发需要大量创造和投资,而至关重要的是产业界有能力保护这种投资。《新加坡条约》是WIPO成员国2006年3月28日在新加坡通过的,它确立了适用于所有类型商标的商标局行政管理程序,考虑了电子通信设施的优点和潜力,同时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需求予以承认。条约还建立了一个有活力的法规框架,具有内在的审查机制,有助于确保国际法框架能始终根据商标所有人不断变化的实际关注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不断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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