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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发展议程有关提案临时委员会 (PCDA)

第四届会议, 2007年6月11日至15日

(以往各届会议)

PCDA第四届会议 于2007年6月11日至15日在WIPO总部举行。共有93个成员国和41个观察员参加该届会议。PCDA决定临时接纳3个未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NGO’s) 与会,即:联合王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国际施政研究中心、贸易、标准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以及牛津大学全球经济治理计划。会议主席为巴巴多斯常驻代表C.Trevor Clarke大使, 副主席为吉尔吉斯斯坦常驻代表Muktar Djumaliev大使。PCDA通过了文件PCDA/4/1 PROV中拟议的议程草案。会议结束时提出了如下建议:

PCDA决定向2007年大会提出如下建议:

1. 对附件一所载的议定提案中需采取行动的建议予以通过。

2. 根据PCDA第四届会议报告第61段*,立即落实PCDA主席提交的清单中所载的建议。

3. 立即成立知识产权与发展委员会,以

a. 制定落实经通过的各项建议的工作计划;

b. 监测、评估、讨论和报告经通过的所有建议的落实情况,并为此目的应与WIPO相关的机构协调;

c. 讨论经委员会议定并由大会决定的涉及知识产权与发展的问题。

4. 委员会将由WIPO成员国组成,并对所有经认可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开放。委员会将审议并通过其在拟于2008年上半年召开的第一届会议上依据《WIPO总议事规则》制定的议事规则。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次数和会期将由大会决定。

5. 请PCDA现任主席为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编拟初步工作文件,包括与成员国和秘书处协商制定工作计划草案。该工作计划草案中应尤其处理有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要求,以便纳入WIPO的预算规划程序。

6. 委员会将每年向大会报告,并可以提出建议。

7. PCIPD将不复存在,PCDA的任务授权不再延长。

 

附 件

提案集A: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1. WIPO的技术援助应尤其面向发展、按需求提供、透明,并兼顾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优先重点和特别需求,以及各成员国不同的发展水平;对各项活动应规定完成期限。在此方面,技术援助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机制以及评价程序,都应符合各国的国情。

2. 通过捐助国提供资金,增加WIPO提供的援助,在WIPO设立最不发达国家专项信托基金或其他自愿基金,同时继续优先重视通过预算内和预算外资源为在非洲开展活动提供资金,以尤其促进这些国家在法律、商业、文化和经济方面利用知识产权。

3. 增加用于WIPO技术援助计划的人力和财政拨款,以尤其弘扬面向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并重点争取在各级不同学术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4. 尤其重视中小企业以及从事科研和文化产业工作的各机构的需求,并根据成员国的请求,帮助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适当国家战略。

5. WIPO应在其网站上介绍关于所有技术援助活动的一般信息,并根据成员国的请求,在得到有关活动所涉成员国及其他受援国同意的情况下,提供具体活动的详情。

6. WIPO负责技术援助的职员和顾问应继续保持中立、负责,尤其应注意遵守现有的行为守则,并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WIPO应制定并向成员国广泛宣传能为WIPO现有可担任技术援助顾问的专家的花名册。

7. 根据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请求,向其提供技术合作,推动有助于各国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做法的各项措施,以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

8. 请WIPO与研究机构和私营企业订立协议,以便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家局及其区域和次区域知识产权组织,为专利检索的目的,查阅专业化数据库。

9. 请WIPO与成员国合作,建立一个数据库,为从可动用的资源中找到能满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具体需求的资金牵线搭桥,从而扩大其技术援助计划的范围,争取缩小数字鸿沟。

10. 帮助成员国通过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发展并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能力,争取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的效率,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实行公平的平衡。此项技术援助亦应延及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分区域和区域组织。

11. 帮助成员国加强各国保护当地创造、创新与发明的能力,并酌情根据WIPO的任务授权为发展国家科技基础设施提供支持。

12. 根据WIPO的任务授权,进一步将发展方面的考虑纳入WIPO各项实质性和技术援助活动和辩论的主流。

13. WIPO的立法援助应尤其面向发展、按需求提供,并兼顾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优先重点和特别需求,以及各成员国不同的发展水平;对各项活动应规定完成期限。

14. 在WIPO与WTO之间签订的协定的框架内,WIPO应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关于如何落实和运用TRIPS协定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和利用其中所载的灵活性方面的咨询意见。

提案集B:准则制定、灵活性、公共政策和公有领域

15. 准则制定活动应:

  • 具有包容性,并受成员国驱动;
  • 考虑不同的发展水平;
  • 兼顾成本与利益之间的均衡;
  • 成为一项参与性程序,兼顾WIPO所有成员国的利益和优先重点,并兼顾包括经认证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利益攸关者的观点;
  • 符合WIPO秘书处保持中立的原则。

16. 在WIPO的准则制定程序中,注意保护公有领域,加深对建立丰富并易于获得的公有领域所涉的影响和利益进行的分析。

17. WIPO在其包括准则制定在内的各项活动中,应当顾及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所规定的灵活性,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关心的灵活性。

18. 促请政府间委员会(IGC)在不妨碍取得任何成果,包括可能制定一份或多份国际文书的前提下,加快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进程。

19. 开展讨论,了解如何在WIPO的任务授权范围内,进一步提供便利,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获取知识和技术,以鼓励创造与创新,并加强WIPO在这方面的现有的活动。

20. 提倡开展有助于在WIPO成员国建立强大的公有领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准则制定活动,包括编拟指导方针的可能性,以帮助感兴趣的成员国查明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已流入公有领域的主题事项。

21. 在开展任何新的准则制定活动之前,WIPO应通过成员驱动的程序,酌情开展非正式、公开和兼顾各方利益的磋商,并鼓励成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专家参与磋商。

22. WIPO的各项准则制定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联合国系统中议定的各项发展目标,包括《千年宣言》中所载的目标。

在不损害成员国进行的审议取得任何成果的前提下,WIPO秘书处应酌情并在成员国的指示下,在其准则制定活动的工作文件中处理以下方面的一些问题:a) 为国家执行知识产权规则提供保障,b) 知识产权与竞争之间的联系,c)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转让,d) 可能为成员国规定的灵活性、例外和限制,以及e) 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增加特别规定的可能性。

23. 考虑如何更好地推动有利于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做法,以尤其鼓励创造、创新、以及向有关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转让和传播技术。

提案集C:技术转让、信息与通信技术(信通技术,ICT)及获取知识

24. 请WIPO在不超出其权限的情况下,扩大活动范围,争取根据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的成果,并考虑数字团结基金(DSF)的重要意义,缩小数字鸿沟。

25. 探讨为促进有利于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推广技术必须采取哪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策和倡议,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发展中国家能全面了解各项不同规定中涉及有关国际协定中提供的灵活性方面的利益。

26. 鼓励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敦促其研究和科技机构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27. 为利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通技术促进增长与发展提供便利:在WIPO的一个适当机构中进行讨论,重点探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通技术的重要性,及其在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作用,并着重帮助各成员国确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实际战略,利用信通技术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28. 探讨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为促进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和推广技术可以采取哪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扶持性政策和措施。

29. 将有关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转让问题的讨论纳入WIPO的一个适当机构的任务授权中。

30. WIPO应与其他政府间组织合作,根据请求向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关于如何获取和利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信息,尤其是请求方所特别关心的领域中的这些信息。

31. 执行成员国议定的、有助于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各项倡议,例如请WIPO为更好地获取公开提供的专利信息提供便利。

32. 在WIPO创造机会,交流有关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联系方面的国家和区域经验与信息。

提案集D:评估、评价和影响研究

33. 请WIPO建立一个有效的年度审查与评价机制,以评估其面向发展的所有活动,其中包括与技术援助有关的各项活动,并为此目的酌情制定具体的指标与基准。

34. 为帮助成员国制定重大的国家计划,请WIPO开展研究,了解在非正规经济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哪些障碍,包括了解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尤其在创造就业机会方面涉及的实际成本和利益。

35. 请WIPO根据成员国的请求,开展新的研究,评估在这些国家中采用知识产权制度会产生哪些经济、社会和文化影响。

36. 交流关于人体基因组项目等开放式合作项目以及关于知识产权模式方面的经验。

37. 根据请求并在成员国的指示下,WIPO可以开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研究,以了解知识产权与发展之间的可能联系和影响。

38. 加强WIPO客观评估本组织各项活动对发展产生的影响方面的能力。

提案集E:机构问题,其中包括任务授权和治理

39. 请WIPO在其核心权限和任务范围内,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协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开展有关人才流失问题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40. 请WIPO根据成员国确定的方向,与联合国各机构,尤其是贸发会议(UNCTAD)、环境署(UNEP)、卫生组织(WHO)、工发组织(UNIDO)、教科文组织(UNESCO)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尤其是世贸组织(WTO)之间,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上的合作,以加强协调,争取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发展计划的效率。

41. 对WIPO目前在合作与发展领域开展的技术援助活动进行审查。

42. 加强各项措施,根据WIPO关于接纳和认可非政府组织的标准,确保广大民间社会广泛地参与WIPO的活动,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不断审查。

43. 考虑如何改进WIPO在寻找伙伴,以在透明和成员驱动的程序中,并在不损害WIPO正在进行的各项活动的前提下,资助和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援助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

44. 根据WIPO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所具有的成员驱动的特点,国际局凡根据成员国的请求所举办的涉及WIPO准则制定活动的各次正式和非正式会议或磋商,均应主要在日内瓦举行,并对所有成员开放和透明。如果这些会议在日内瓦以外举行,应提前很长时间通过官方渠道通知成员国,并征求其关于议程草案和活动安排的意见。

提案集F:其他问题

45. 根据TRIPS协定第7条的规定,从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以及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入手,处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以便“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的转让与推广,使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共同受益,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 第61段: “鉴于各成员国有意加速落实议定提案的进程,PCDA请主席在2007年6月至9月期间与各集团协调员、秘书处及其他有关成员举行非正式磋商,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哪些提案在得到2007年大会批准之后,可以由WIPO立即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