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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

大会决定:

  • 通过下述CDIP协调机制原则:

(a) 发展议程的目标是要确保发展方面的考虑能够成为WIPO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协调机制应该推动这一目标。

(b) CDIP根据其任务,有责任监测、评估、讨论和报告所有已通过建议的落实情况。

(c) WIPO所有委员会一律平等,并全部向大会汇报。

(d) 为避免WIPO管理安排方面的重复,协调机制应当符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使用现有的管理结构和程序。

(e) CDIP与WIPO其他相关机构的协调应当灵活、高效、有效、透明和务实。协调应该能够方便CDIP和WIPO相关机构双方的工作。

(f) 协调工作应控制在WIPO现有预算资源的范畴内。

  • 应建立一项解决CDIP任务(b)*项工作的CDIP常设议程项目。该议程项目:

(a) 应成为其议程上的第一个实质性项目;和

(b) 应在会议日程安排上留有充分时间,以完成这一项目的审议工作。

  • 如查明确有明显需要,经所有成员国同意,可作为例外情况延长CDIP会议的会期。此外,在讨论未来工作期间,委员会可审议下届CDIP会议的会期。
     
  • 大会应责成WIPO相关机构在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增加一段怎样为各项建议的落实作出贡献的说明。大会应将报告转发给CDIP以进行其议程的第一个实质性项目规定的讨论。大 会可要求WIPO相关机构的主席提供可能要求的任何有关此项报告的信息或说明。
     
  • 应责成CDIP在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纳入一段对发展议程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审议的内容,以便由大会在CDIP报告的常设项目项下进行讨论,这一部分内容的副标题题为“对发展议程落实情况的审查”。
     
  • 应责成WIPO相关机构查明将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纳入其主流工作的方法并敦促各有关机构落实相应的建议。
     
  • 应敦促总干事对秘书处为落实发展议程开展的所有活动和计划而进行的协调、评估和报告提供便利;定期向CDIP和大会以及WIPO相关机构报告在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落实工作中取得的最新进展,尤 其应重点报告WIPO其他相关机构在落实发展议程的各项建议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 应要求CDIP在2012-2013两年期结束时对发展议程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查。在对上述审查意见进行审议时,CDIP将就可能的进一步审查工作作出决议。CDIP将在职责范围和独立知识产权与发展专家的选择方面达成协议。
     
  • 应加强WIPO内部的现有机制,诸如:内部监督职能、执行WIPO评价政策的模式以及计划效绩报告,以有效支持对发展议程各项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 遵照联合国与WIPO达成的协议,在向联合国提交的WIPO年度报告中纳入一项有关发展议程落实情况的报告。
     

  * 有关所有已通过建议的落实情况的监测、评估、讨论和报告,CDIP应就此与WIPO相关机构进行协调。

 

说明:本文件通过时没有段落编号。为便于参考,段号由秘书处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