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第6条之3
国徽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写及徽记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第6条之3适用于所有《 巴黎公约》缔约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所有成员国,而不论其是否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协定)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第6条之3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上述这些国家和成员国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及其用于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第6条之3给予的保护亦延及徽章、旗帜、其 他徽记和巴黎联盟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为这些组织成员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缩写和名称。为了明确第6条之3第(1)款(b)项和第(3)款(b)项的某些方面,巴黎联盟大会于1992年通过了《 第6条之3第(1)款(b)项和第(3)款(b)项的解释指南》。在适用这些指南中,一 个国际政府间组织制定的任何计划或建立的任何机构,以及构成一项国际条约的任何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从《巴黎公约》第6条之3第(1)款(b)项提供的保护中受益。
依照第6条之3,属于巴黎联盟或世贸组织或同时属于二者的成员国,对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而将这些成员国的国徽、国旗和其他的国家徽记、各 该成员国用于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看来的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第6条之3向任何已通知了WIPO国际局并且未成为提出异议的对象的徽记或任何官方符号提供的保护不具有普遍性。第 6条之3的目的仅是要禁止把与上述徽记或官方符号相同或具有某种相似性的标志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
下面提供了进行文件(案文和图像)检索、展示和印制的《巴黎公约》缔约国和WTO成员国的所有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徽记以及已成为WIPO国际局向《巴黎公约》缔约国发出通知主题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缩 写和其他徽记:
- 第6条之3检索界面 "6ter Express" 在 http://www.wipo.int/ipdl/...
- WIPO " Article 6 ter CD-ROM" 电子出版物第4版,通知截止到2002年12月 31日。[与电子书店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