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issoni S.p.A. 诉 Koo Jungle
案件编号:D2012-07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issoni S.p.A.,其位于意大利瓦雷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意大利的Dr. Modiano & Associati S.p.A.。
本案被投诉人是Koo Jungle,其地址不详。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issonidesign.com>(“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2年4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2年4月1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2年4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的联系信息。2012年4月16日,中心就行政程序语言事项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电子邮件。2012年4月18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2年4月2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2年4月2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2年5月13日。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2年5月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2年5月22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主营时尚服装的意大利公司,在全球销售和推广带有MISSONI商标的产品。Missoni同时是投诉人的设计师 Ottavio Missoni先生的姓氏。
1971年5月15日,投诉人在意大利获得其首个MISSONI商标注册。投诉人另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了多个MISSONI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于1975年12月9日注册在第25类的美国第1026807号商标;
- 于1992年6月19日注册在第3、9、24和25类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第586554号商标;和
- 于2000年10月2日注册在第18、24和25类的欧共体第001164987号商标。
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MISSONI商标的域名,包括<missoni.com>。
争议域名<missonidesign.com>注册于2011年8月4日,目前没有投入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其持有的MISSONI商标混淆性相似,理由如下:
(1) 在争议域名中附加域名后缀“.com”不足以避免MISSONI商标和争议域名之间的混淆;
(2) 在争议域名中附加通用词汇“design”(“设计”)不足以避免混淆,反而增强了混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如下:
(1) 投诉人从未允许、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MISSONI商标、商号和公司名称;
(2) 被投诉人使用包含了投诉人整个商标的争议域名,因此很难推断出被投诉人是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3) 据投诉人所知和所信,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以注册了MISSONI商标或从事公司活动;
(4) 据投诉人所知和所信,被投诉人并不因Missoni名称而广为人知;
(5) 据投诉人所知和所信,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后从未对该域名进行任何善意使用;
(6) 被投诉人从未答复投诉人的警告函。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理由如下:
(1)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明知投诉人的MISSONI商标。MISSONI商标是世界范围内的著名商标。在2011年8月4日,即Missoni – Havaianas合作计划推出后数月内,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结合了MISSONI商标和“design”(“设计”)一词,该词通常与时尚品牌相联系而被使用。投诉人自2000年开始在互联网上通过其官方网站“www.missoni.it”发布公司信息。投诉人已注册多个与其MISSONI商标相对应或包含其MISSONI商标的域名。在对投诉人商标不具有可能合法的使用权利的情况下,除利用投诉人的商誉外,几乎无法合理解释将该商标纳入争议域名的行为;
(2) 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曾使用争议域名,这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消极持有;
(3) 被投诉人从未答复投诉人的警告函;
(4) 被投诉人注册了数百个域名,其中许多包含了第三方的商标,如<adidas-mens.com>、<airjordansito.com>等,证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模式;
(5)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误导了互联网用户并可能导致混淆,使投诉人[注册相应域名]受到阻碍和处于不利地位。
(6) 被投诉人故意提供不正确的联系信息。域名数据查询系统(WhoIs)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提供的地址、城市和州/省份均为“hai wai”,发至被投诉人的挂号信以“地址欠详”的原因被退回。
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除非行政程序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一致;但行政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有权另行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
争议域名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中心于2012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中英文版本的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之后,投诉人提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理由如下:
(1) 虽然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但使用中文进行行政程序会对不熟悉中文的投诉人造成较大的困难和开支。
(2) 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而非中文汉字构成;被投诉人注册的其它域名如<adidas-mens.com>、<airjordansito.com>等也由拉丁字母而非中文汉字构成,其中的通用词汇全部正确使用英文或意大利文,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熟悉这些语言且希望网站面向国际用户而非中国用户;被投诉人所有的 “www.adidas-mens.com”, “www.fendi-mens.com”, “www.monclerufficialesito.com”, “www.monclersitogiubbotti.com”和“www.ebaymonclersito.com”等网站的内容以英文显示,没有中文内容。
(3) 同属被投诉人所有的另一域名<belstaffofficial.com>的域名数据查询系统(WhoIs)信息显示,其所有联系信息指向美国,被投诉人因此很可能熟悉英文。
在决定行政程序语言时,最重要的是确保双方均能在公平条件下进行行政程序,任何一方均不会因为语言原因而无法为自身作出抗辩。在本行政程序中,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在本行政程序中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被投诉人已被明确告知,在投诉人已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如果反对该请求必须明示其反对且提供理由和证据。然而,被投诉人并未明确反对投诉人的请求或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但是综合本案所有情形,专家组认为,在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对此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投诉人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充分掌握英文并有能力以英文进行本行政程序(如投诉双方曾以英文交流、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英文内容或被投诉人来自英文国家等确切证据);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将有可能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因此,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精神,专家组认为使用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更为合适,且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并不会对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综合前述考虑,专家组裁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本行政程序的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是,专家组同时接纳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投诉文件,投诉人无须为其提交的投诉文件另行提供中文翻译。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有关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前提是,投诉人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和政策的相关条款,专家组认为: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对MISSONI商标享有权利。投诉人于1971年5月15日在意大利获得其首个MISSONI商标注册,投诉人还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了多个MISSONI商标,包括注册于1975年12月9日的美国第1026807号商标、注册于1992年6月19日的马德里国际注册第586554号商标和注册于2000年10月2日的欧共体第001164987号商标等。前述MISSONI商标的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MISSONI商标享有在先的商标权。
争议域名<missonidesign.com>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MISSONI商标,且MISSONI商标具有显著性。这足以支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主张。参见EAuto, L.L.C. 诉 Triple S. Auto Parts d/b/a Kung Fu Yea Enterprises, Inc.,WIPO案件编号D2000-0047;以及Oakley, Inc. 诉 Zhang Bao,WIPO案件编号D2010-2289。
域名后缀“.com”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没有实质意义。因此,在不考虑域名后缀“.com”的情况下,争议域名区别于MISSONI商标之处在于附加了通用词汇“design”,而“design”的中文含义为“设计”。专家组认为,在MISSONI商标后附加通用词汇“design”(“设计”),尤其在该通用词汇与MISSONI商标所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不能消除争议域名和MISSONI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参见eBay Inc 诉 ebayMoving / Izik Apo,WIPO案件编号D2006-1307。而正因为争议域名所附加的通用词汇“design”(“设计”)明显与投诉人所经营的时尚服装行业相关,其不仅不能产生区别功能,反而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ISSONI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规定了在满足特别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时,被投诉人可就争议域名主张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的,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在本案中,投诉人确认未曾允许、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MISSONI商标。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据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Carolina Herrera, Ltd. 诉 Alberto Rincon Garcia,WIPO案件编号D2002-0806;以及International Hospitality Management – IHM S.p.A. 诉 Enrico Callegari Ecostudio,WIPO案件编号D2002-0683。如果被投诉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机会,专家组可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从而作出判断。参见Swarovski Aktiengesellschaft 诉 Song Hui,WIPO案件编号D2012-0049。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以主张和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亦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于或准备用于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为合法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成立。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该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以获得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就该域名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以阻止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体现其商标,条件为被投诉人曾经从事过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故意企图将被投诉人的网址或网站或者网址或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关联或担保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除上述因素,其他因素也可能单独或结合起来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理由如下:
鉴于投诉人及其MISSONI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单词“Missoni”在意大利文和英文中本身并无含义的事实,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的MISSONI商标。在明知投诉人MISSONI商标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不具有合理理由而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参见Caixa D´Estalvis I Pensions de Barcelona (“La Caixa”) 诉 Eric Adam,WIPO案件编号D2006-0464。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投入实际使用,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曾将或准备将争议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专家组认为,恶意使用域名不限于积极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的消极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使用域名。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一案中,专家组认为该案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使用域名。在本案中,专家组综合考虑了以下具体情况:投诉人的MISSONI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使用了不准确和/或错误的联系信息且从未对其进行更正,试图隐瞒其真实身份;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进行了或准备进行善意使用;本行政程序开始前,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警告函予以任何答复;本行政程序开始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也未予抗辩。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同时,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模式,符合政策第4(b)(ii)条规定的情形,其行为具有恶意。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missonidesign.com>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