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 Beers Intangibles Limited 诉 Guo Cheng Ling
案件编号:D2019-144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e Beers Intangibles Limited,其位于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ird & Bird LLP, 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Guo Cheng Ling,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ebeerschain.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19年6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6月2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6月2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7月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19年6月26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9年6月26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投诉人似乎于2019年7月8日提交的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中,仍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中心于2019年6月26日和2019年7月9日之前收到了被投诉人的若干非正式电子邮件通信。2019年7月9日,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了一封关于和解的可能的电子邮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7月15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7月1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8月4日。2019年7月16日,投诉人要求暂停行政程序。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18日和2019年8月9日收到了被投诉人后续电子邮件通信。2019年8月12日,投诉人要求重新启动行政程序。中心于同日确认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12日,中心收到了两封来自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通信。被投诉人于2019年8月16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9年8月22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 De Beers Intangibles Limited 是De Beers 公司集团的成员 (以下统称为 “De Beers”, 除非另有说明) ,
是世界上最大的钻石开采公司和原钻供应商之一,在国际钻石勘探ˎ钻石开采ˎ 钻石零售ˎ 钻石贸易和工业钻石制造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按价值算占全球钻石供应量的约三分之一,曾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多次举办世界知名的钻石广告宣传活动。
因此,DE BEERS这个名称已经成为与 De Beers 及其在全球服务相关的显著标识,相关商标也建立了良好的国际商誉和名声。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大量DE BEERS商标注册,投诉人引用其欧洲联盟(“欧盟”)和国际注册商标作为示例。如第741492A号DE BEERS国际注册商标,注册于2000年8月4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De Beers在2017年宣布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钻石行业,从制造商到零售消费者的价值链追踪每颗钻石,并且目前正在开发端到端钻石行业区块链追踪平台 Tracr。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DE BEERS商标 已经与区块链技术在钻石价值链认证及管理中的应用相关联。
De Beers也是一系列域名的注册人,包括<debeersgroup.com>和<debeersblockchain.com>。
争议域名于2018年2月13日注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点击付费链接(pay-per-click)的网站。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德国啤酒区块链”的中文网站,该网站显示“精彩即将展现!Website Coming Soon!”。。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DE BEERS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的区别仅在 “chain”。因此,争议域名已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A.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非因本案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被投诉人亦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截至2019年5月31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且争议域名处于待售状态。
被投诉人显然无意将争议域名用于合法目的,而是不当利用投诉人商标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以获取的商业利益。
A.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DE BEERS 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必然清楚知道注册争议域名可以侵占De Beers的知识产权。
另一方面,争议域名正处于待售状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
最后,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b)项(ii)目和(iv)目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B.1 该争议域名不存在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指出,争议域名是有特定的含义: “de” 是“德国”的简称、 “beers” 是“啤酒”的意思、 “chain” 是“链”的意思,这三部分完整组合成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前缀,代表“德国啤酒区块链”。
被投诉人目前同时在争议域名上搭建网站。
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时并不知晓投诉人声称的商标 DE BEERS,被投诉人是在接到投诉书之后查询百度才了解到,这是一家做钻石的公司。
投诉人声称在2017 年宣布率先使用区块链技术,被投诉人从查询到的信息发现其区块链项目第一次试应用是在2018 年5 月以后,而投诉人声称已注册的区块链域名 <debeersblockchain.com> 注册时间为 2018 年4 月27 日, 晚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 (2018 年2 月),而<debeersblockchaininitiative.com>为可注册状态。
被投诉人认为,其从来没有进行过跟 “De Beers”的业务相关的宣传或者使用,其拟开发领域(德国啤酒区块链)和投诉人商标代表的“钻石”业务没有任何交集,不存在抢夺业务,被投诉方注册争议域名也从来没有以损害投诉人的任何利益或名声为目的。
B.2 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在正规合法的域名注册商阿里云上合法注册的,注册时间是2018 年2 月, 域名注册规则也是谁先注册谁拥有权利,被投诉人的注册争议域名属于在先注册使用。
被投诉人承认,目前还没拥有跟争议域名相关的商标DEBEERSCHAIN的商标权,但并不排除根据业务需要将会注册DEBEERSCHAIN 商标。
被投诉人说明, 其曾将争议域名在德国的域名平台 “www.sedo.com” 上进行过停放,是为提高其搭建的“德国啤酒区块链”网站在相关区域(德国)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德国网站平台做过短暂的初期宣传,后来发现平台投放了大量的无关广告,并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之前就已经主动取消停放。
被投诉人正在合理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搭建关于德国啤酒区块链的网站,筹备一个关于德国啤酒区块链的项目,供德国啤酒生产商上链发布信息和啤酒用户上链查询,面对德国全部啤酒生产商和全球啤酒用户,方便啤酒产品溯源。
B.3 该争议域名没有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了解DE BEERS是一个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基于完全不相同的领域(德国啤酒区块链),部分内容相似完全是巧合,被投诉人没有利用争议域名侵占投诉人商业利益的初衷和行为,所以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喜爱的德国啤酒和前景广阔的区块链领域,注册后也从来没有进行过跟投诉人钻石业务相关的宣传和使用,更没有主动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推销过争议域名,所以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符合政策第4条(b)项的任何一条,所以不存在恶意。
6.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虽提交了中文版投诉书修正本,但似乎仍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因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英文。本案注册机构已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所以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
7.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于本案程序中提供欧盟和马德里国际注册 DE BEERS商标注册信息,专家组经查后,证实其在中国亦有在90年代起注册 DE BEERS 商标。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拥有DE BEERS的商标权利,并且同意DE BEERS商标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debeerschain.com>,其作为争议域名可供识别的部分 “debeers” 包含了整个 DE BEERS商标。
“.com” 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11节)。
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DE BEERS之后添加 “chain” 一词,无法消除争议域名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1.8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debeerschain.com>与投诉人的上述DE BEERS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应对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由[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是DE BEERS商标的所有权人,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DE BEERS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
经查,投诉人注册和使用DE BEERS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参见WIPO Overview 3.0,第2.1节)。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答辩未能成功证明其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亦参见专家组在下述第7.C部分的论述)。
综上,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有效答辩。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为DE BEERS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
专家组经百度搜索后,确认De Beers 的确在2017年宣布率先使用区块链技术,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 (2018 年2 月) 。此外,专家组经查认同域名<debeersblockchaininitiative.com>现为可注册状态。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DE BEERS商标在全球民用和工业用钻石商品和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刻意注册完整包含有投诉人DE BEERS 商标的争议域名,而 “chain” 字样无法排除争议域名与DE BEERS商标混淆性相似,故极其容易误导消费者。再者, DE BEERS 为国际知名品牌,简单的百度搜索已能知道投诉人公司及其历史,故专家组对被投诉人表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了解De Beers是一个公司的商标的说法不予取信。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至少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点击付费链接的网站。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试图通过其网站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因特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b)项第(iv)目的规定,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虽然争议域名网站的内容发生变更,现指向一个“德国啤酒区块链”的网站,且该网站还在搭建中。且被投诉人多次强调,争议域名是有特定的含义: “DE” 是“德国“的简称、 “beers” 是“啤酒”的意思、 “chain” 是“链”的意思,这三部分完整组合成 “德国啤酒区块链” 。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解释并不可信。专家组认为,若被投诉人有计划开发德国啤酒区块链平台,并打算面对德国全部啤酒生产商和全球啤酒用户,其必具有一定商业规模且有相应的商业计划。但被投诉人除提供争议域名网站截图外,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8.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debeerschain.com>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