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诉 Du Zheng
案件编号:D2017-16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为内部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Du Zheng,其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zhihulive.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收到投诉书。2017年8月2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7年8月24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17年8月29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7年9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9月28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7年10月10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于2011 年成立于中国,其同年成立的网站“知乎”(“www.zhihu.com”)是中国知名的社会化问答网站,目前已发展成为知识讨论社区。知乎Live是投诉人2016年5月14日公开发布的实时语音问答产品。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并持有多个“知乎”、“ZHIHU”、“知乎LIVE”以及“ZHIHULIVE”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9172343号“知乎”商标(注册于2012年3月7日),第14616298A号“ZHIHU”商标(注册于2016年4月7日),第19907040A号“知乎LIVE”商标(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以及第19907098号“ZHIHULIVE”商标(注册于2017年8月14日)。其中上述“知乎”和“ZHIHU”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还注册了大量包含“知乎”商标的拼音和“ZHIHU”商标的域名。
被投诉人于2016年5月14日注册了争议域名,目前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存在多个外部商业网站连接和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通用顶级域名“.com”不具有识别作用。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zhihulive”与投诉人的“知乎LIVE”、 “ZHIHULIVE”商标相同,容易引起混淆。另外,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投诉人的“知乎”相关域名和App相似,易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子品牌的域名。争议域名因此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知乎LIVE”、“ZHIHULIVE”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其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知乎”、“知乎LIVE”、 “ZHIHULIVE”商标的域名;同时,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之有善意关联的相应商号以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从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晓,也从未申请或注册过任何包含争议域名的商标;被投诉人并非合法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知乎”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知乎LIVE”实时语音问答产品是投诉人于2016年5月14日发布的重点新产品。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均位于中国境内,且均从事互联网行业,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权利的情况下,于投诉人的“知乎LIVE”产品发布之日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此外,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上放置显眼的广告,目的是攀附“知乎”网站、“知乎LIVE”产品的知名度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具有明显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ZHIHULIVE”商标注册时间(2017年8月14日)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16年5月14日)。再者,争议域名主要部分“zhihulive”的寓意为“智虎live”,因此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知乎LIVE”、 “ZHIHULIVE”不相同。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建立个人非盈利网站“智虎live”,其目的是利用业余时间建立个人网站并记录自己实时的点滴灵感和想法。被投诉人认为其合法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目前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正在规划建设中,其并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发出任何广告邀约。因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知乎网站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知道投诉人的知乎网站。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的“www.zhihu.com”网站背景、色调不相似,不具有混淆性。相反,投诉人抹去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颜色和背景并替换为白色背景,属于伪造证据。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并未出现任何与投诉人的“知乎”商标有关的字样,也在网站上声明其与其他企业和品牌不相关。此外,被投诉人并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向任何人提供或准备提供发布广告等商业活动,争议域名指向网页上的“友情链接”仅是为了便于被投诉人参考学习网页制作,网页上发布的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是为了与朋友和网友交流。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没有恶意。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知乎”、“ZHIHU”、“知乎LIVE”以及“ZHIHULIVE”享有商标权的主张。
专家组同意“.com”作为通用顶级域名后缀并不具有区分作用,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zhihulive”。它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ZHIHU”商标(这亦是投诉人“知乎”商标的拼音),并且与投诉人的“ZHIHULIVE”商标相同。参见Kabushiki Kaisha Toshiba D/B/A Toshiba Corporation v. Cixi Jiasheng Electrical Appliance Co.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60。
专家组因此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知乎”、“ZHIHU”和“ZHIHULIV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批准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商标,也未批准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包含“知乎”、“ZHIHU”、“知乎LIVE”以及“ZHIHULIVE”商标的域名。在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政策》第4(c)条规定被投诉人可就争议域名主张以下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将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或可证明准备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zhihulive>的寓意为“智虎live”,“其寓意为聪明的小老虎实时的灵感和主意。zhihu寓意智虎(聪明的小老虎)live寓意实时的灵感和主意的记录。另外智虎也是本人儿时的绰号”,与投诉人的“知乎”、“知乎LIVE”和“ZHIHULIVE”商标不相同。但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明确标识“智虎live”,亦没有发布任何与“智虎live”相关的文章或者链接。因此,专家组对被投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尽管被投诉人主张其合法注册或收购争议域名,并且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建立非营利性个人博客, 但是,被投诉人持有争议域名已有一年多,仍然没有建立个人博客,仅仅在网站上发布外部网站链接和联系方式。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准备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政策》第4(c)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知乎”、“ZHIHU”商标在中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投诉人的“知乎”商标的注册日期(2012)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6)。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受让)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商标,特别是被投诉人注册(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恰巧与投诉人公开发布“知乎LIVE”产品的时间相吻合(2016年5月14日)。在此种情形下,被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说明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正当性。被投诉人辩称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zhihulive”代表“智虎live”,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zhihulive”与“智虎live”的对应性。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的“知乎”、“ZHIHU”商标的情况下,无合理理由而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参见Georgia-Pacific Consumer Products LP v. Whois Privacy Services Pty Ltd. / Conquistador Sat,WIPO案件编号D2013-1458。
专家组注意到,目前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存在多个外部网站的链接,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以及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其他品牌无关的声明。专家组认为,结合该网站的使用情况,被投诉人关于网页链接和联系方式的用途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声明并不能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知乎”、“ZHIHULIVE”等商标的混淆相似性。专家组认为该种被动持有属于被WIPO专家组普遍认可的恶意情形之一。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书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zhihulive.com>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