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ange Uhren GmbH 诉 li dawei
案件编号:D2014-111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ange Uhren GmbH,其位于德国的格拉苏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dawei,其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alange-soehne.mobi>(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6月26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6月2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6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通知后,投诉人于2014年7月2日提交了中文版本的投诉书传送封面页。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中文版本的投诉书传送封面页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7月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7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7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7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7月30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德国机械钟表制造商,其制造的A. Lange & Söhne(朗格)腕表是世界知名名表之一。投诉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A. LANGE & SÖHNE,包括中国。如第6606112号注册商标A. LANGE & SÖHNE于2010年9月7日于中国注册。
根据WhoIs信息,被投诉人似乎是位于中国的个人。争议域名注册于2013年2月28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被用于发布各类新闻,同时网页上设置有多个第三方链接,如“汽车之家”和“中彩网”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 LANGE & SÖHNE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如果当事一方未能提交受其控制的证据,专家组可以就事实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推断。Mary-Lynn Mondich and American Vintage Wine Biscuits, Inc. 诉 Shane Brown, doing business as Big Daddy's Antiques,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4。如果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专家组可以接受投诉人主张的事实并且就这些事实作出不利于被投诉人的推断。然而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要素以取得域名应该被取消或转移的裁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并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并且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为了证明这一个要素,投诉人必须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自1868年起,投诉人已正式使用A. Lange & Söhne品牌销售其腕表。投诉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A. LANGE & SÖHNE,包括中国。如第6606112号注册商标A. LANGE & SÖHNE于2010年9月7日于中国注册。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A. LANGE & SÖHNE享有注册商标权。此外,记录显示,投诉人对A. LANGE & SÖHNE享有的商标权利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A. LANGE & SÖHNE商标。先前的UDRP案例表明,就政策而言,“当域名包含了某商标或混淆性相似时”,该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Nicole Kidman 诉 Zuccarini,WIPO案件编号D2000-1415;Six Continent Hotels, Inc. 诉 The Omnicorp,WIPO案件编号D2005-1249;Research in Motion Ltd. 诉 One Star Global LLC,WIPO案件编号D2009-0227(“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域名完整地包括了商标,那么就政策而言,该域名与商标混淆性相似。”)。 另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Barry Cheng Kwok Chu,WIPO案件编号D2000-0423。争议域名<alange-soehne.mobi>几乎完全复制了投诉人的A. LANGE & SÖHNE商标。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A. LANGE & SÖHNE商标的区别在于争议域名省略了商标打头字母“a”后的标点“.”;争议域名 将商标中的“&”替换成“-”;及争议域名将商标中的“Ö”替换成“oe”。先前的UDRP专家组在比较争议域名与商标时,已选择忽略对标点符合的删除,例如“.”。见Leite’s Culinaria, Inc. 诉 Gary Cieara,WIPO案件编号D2014-0041。先前的UDRP案例亦确认,如果域名将商标中的“&”去除,而加上连字符“-”,则不足以将域名与他人的商标互相区别。见Van Cleef and Arpels SA 诉 ZeroLia/Zero Lee,WIPO案件编号D2013-1566。另外,由于有限的通用字符集,例如ASCII,“Ö”通常被“oe”替换。
此外,先前的UDRP专家组认为加入顶级域名后缀“.mobi”并不能阻止域名与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亦不能使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产生显著不同。Adidas AG 诉 Zhifang Wu,WIPO案件编号D2007-0032。
综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需要提供初步证据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一旦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未提出此等证明,那么投诉人可被认定已成功举证政策第4(a)(ii)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见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和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案件编号D2004-0110。
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相关联或有任何联系,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alange”或 “soehne”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成功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而被投诉人并未反驳。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证明其权利或合法利益且案卷材料中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此外,如下文所述,专家组还认为被投诉人未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本案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是合法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或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主张A. LANGE & SÖHNE是投诉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投诉人从1868年起已正式使用A. Lange & Söhne销售其腕表。投诉人的A. LANGE & SÖHNE商标在钟表制造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先前的UDRP专家组对此已作出认定。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鉴于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设置了点击付费链接,企图利用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声誉,使人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此外,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网站上还设置有多个第三方链接,如“汽车之家”和“中彩网”等。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即“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alange-soehne.mobi>转移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