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hristian Louboutin S.A. 诉 lv xiuli, Lockhart, liu fang, christian louboutin, wangfang, liujie

案件编号:D2010-038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hristian Louboutin S.A.,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利坚合众国的McCarter & English,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lv xiuli, Lockhart, liu fang, christian louboutin, wangfang, liujie,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estchristianlouboutin.com>,

<cheapchristianlouboutin.com>,

<christianloubouinvip.com>,

<christianlouboutinall.com>,

<christianlouboutinblack.com>,

<christianlouboutinbootsshoes.com>,

<christianlouboutinbuy.com>,

<christianlouboutincom.com>,

<christianlouboutindesigner.com>,

<christianlouboutinespadrilles.com>,

<christianlouboutinfree.com>,

<christianlouboutin-heels.com>,

<christianlouboutinmall.com>,

<christianlouboutinnew.com>,

<christianlouboutinpink.com>,

<christianlouboutinplatform.com>,

<christianlouboutin-pumps.com>,

<christianlouboutinsaleoff.com>,

<christianlouboutinsandals.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es.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essale.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ps.com>,

<christianlouboutinslingbacks.com>,

<christianlouboutinwedge.com>,

<christianlouboutinwedges.com>,

<christianlouboutin2009.com>,

<christianlouboutin-2010.com>,

<christianlouboutin-2011.com>,

<christianlouboutin4you.com>,

<christianlouboutin80off.com>,

<frenchchristianlouboutin.com>,

<louboutinbootssale.com>,

<louboutinespadrilles.com>,

<louboutinpigalle.com>,

<louboutinprive.com>,

<louboutinpumps.com>,

<louboutinshopmall.com>,

<louboutinslingbacks.com>,

<louboutinwedge.com>,

<louboutinwedges.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0年3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0年3月12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0年3月15日,HiChina Zhicheng Technology Ltd.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0年3月17日,中心就关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向当事双方发出中文和英文的电子邮件。2010年3月22日,投诉人提交了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申请。被投诉人在限期内未对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作出评论。针对中心所发出的关于被投诉人身份的通知,投诉人于2010年3月22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以回应上述通知。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3月26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3月26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4月15日。被投诉人于2010年4月13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0年4月12日,投诉人申请将另外12个域名加入本程序中。2010年4月14日,中心通知当事双方另外12个域名已加入本行政程序中,并且被投诉人可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提交任何新的答辩。被投诉人于2010年4月24日向中心提交了第二份答辩书。

2010年5月6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法国企业,是世界知名的手提包和鞋类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广泛注册了一系列含有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的商标(以下简称“LOUBOUTIN系列商标” )。针对这一事实,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清单以及美国专利商标局所颁发的相关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也注册了含有LOUBOUTIN的图形商标。

投诉人拥有域名<christianlouboutin.com>,该域名完整包含了其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分别为:lv xiuli, Lockhart, liu fang, christian louboutin, wangfang和liujie。所有的被投诉人都使用同一个电子邮件地址。鉴于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不同的被投诉人之间存在相联关系(以下统称“被投诉人” )。

被投诉人分别在2009年3月6日、2009年3月9日、2009年3月27日、2009年3月30日、2009年3月31日、2009年4月8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4月21日、2009年4月22日、2009年4月27日、2009年6月27日、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2月12日注册了上述争议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表示其曾经就相关侵权事宜与被投诉人进行交涉,并发出若干警告函,而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任何交涉进行回应。投诉人主张,应该立即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5.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OUBOUTIN系列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指出该投诉是同时以Christian Louboutin S.A.及其创始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的名义提交。投诉人指出其使用并注册了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对该商标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投诉人认为所有的争议域名均含有“Christian Louboutin”或“Louboutin”的字样。

投诉人指出完整包含其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的争议域名很显然与其在先使用并注册的LOUBOUTI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引用了相关先前案例来证明其上述观点。

投诉人同时也指出,仅含有“Louboutin”字样的争议域名同样也与其LOUBOUTI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Louboutin”是其LOUBOUTIN系列商标的主要和显著部分,因此含有“louboutin” 字样的争议域名因包含了投诉人LOUBOUTIN系列商标的主要和显著部分,也应被认定为与其LOUBOUTI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来证明“Louboutin”是其商标的主要和显著部分,以及“Louboutin”一词与“Christian Louboutin”相关联。投诉人同样引用了相关先前案例来证明其上述观点。

同时,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后缀“.com”与判断相似性无关。

鉴于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OUBOUTIN系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5.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其提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并销售假冒商品,包括假冒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品。投诉人指出其提交的关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证据已经在表面上证实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5.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以下理由,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1) 投诉人从未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LOUBOUTIN系列商标,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包含LOUBOUTIN系列商标全部或部分字样的争议域名;

(2) 尽管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的上述许可、允许或授权,仍然申请注册了争议域名;

(3)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来获取经济利益,将互联网使用者引导至宣传和销售假冒Christian Louboutin产品的网站;

(4) 被投诉人企图误导互联网使用者,使其误认为投诉人与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相关联;以及

(5)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销售假冒的投诉人产品,进而扰乱了投诉人正常的业务。

投诉人引用了若干先前案例来证明其上述主张。投诉人也提交了若干证据来证明其上述主张。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分别于2010年4月13日和2010年4月24日向中心提交了两份答辩书。

在2010年4月13日提交的答辩书中,被投诉人答辩如下:

1、其申请注册争议域名符合法律程序;

2、其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相关消费者都是通过在Google网上进行搜索找到其网站,其并未强迫和欺骗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3、其有证据证明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其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对应的名称来用于提供诚信商品或服务;

4、尽管其没有取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但其已经因为使用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5、其合法合理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也不存在为商业利润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之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意图;

6、许多消费者不能负担价格高昂的Christian Louboutin鞋类产品,因此其设立相关网站销售Louboutin鞋类产品;

7、其并无意扰乱竞争者的正常业务;以及

8、其意图是吸引对Christian Louboutin产品感兴趣的消费者,是这些消费者主动找到其网站,其并没有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被投诉人在2010年4月24日向中心提交的答辩书中答辩如下:

1、关于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所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辩称其是根据域名申请和使用细则向正规的域名交易中心购买并使用的域名。并且其经过合法程序申请域名,严格按照域名使用规则使用,并无不正当目的和手段。其无意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辩称其申请或使用的域名属正当程序所得,并完全按照法律程序获得的所有该类域名。其目的也很明确,其只是想用这些图片卖自己的东西,所卖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无关联,从未有意损坏投诉人的利益。

3、关于争议域名是否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被投诉人辩称其先申请或使用的该类域名并非作为其所陈列物品的商标标志,而仅仅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使用,无原则性错误。投诉人的域名是<christianlouboutin.com>而非<christianlouboutinbuy.com> ,被投诉人认为只要投诉人没有为<christianlouboutinbuy.com>申请专利,其就有权利使用<christianlouboutinbuy.com>这个域名,投诉人无权干涉。

被投诉人最后表示若此案件投诉人同意其他补救方式,其愿意做出努力,满足投诉人合理的请求。

6. 分析与认定

A. 是否接受投诉人增加另外12个域名作为本案争议域名的申请

2010年4月12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将另外12个域名加入本程序中的申请。专家组注意到,无论是政策、规则还是补充规则,均未禁止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增加新的争议域名。并且,投诉人是在被投诉人答辩期限内提交的相关增加争议域名的申请,被投诉人行使了自己的权利,针对新增加的12个争议域名提交了新的答辩,并且并未在答辩书中反对投诉人增加新的争议域名。因此,投诉人增加新的争议域名并不违反程序,也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正。鉴于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增加另外12个域名作为本案争议域名的申请。

B.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2010年3月17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所使用语言的中文版和英文版通知。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投诉人在2010年3月22日回复的电子邮件中主张应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投诉人主张,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含有英文和英文在线对话等内容,意图吸引英语国家的互联网用户。另外,投诉人还主张被投诉人熟悉英文,并能够用英文进行交流而且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也使用的是英文。 同时,投诉人又指出其并不熟悉中文。被投诉人并未在期限内对行政程序该使用何种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也含有英文的内容。被投诉人用英文向中心发送了相关电子邮件,并用英文提交了答辩,可以得知被投诉人具备一定的英文认知能力。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任何实质上地不公平和偏见。但是,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因此,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该案的裁决。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投诉书中指出该投诉是同时以Christian Louboutin S.A.及其创始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的名义提交。因此,本投诉的投诉人包括Christian Louboutin S.A.及其创始人Christian Louboutin先生。根据投诉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等证据,专家组接受投诉人作出的投诉人对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的主张,并且注意到上述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所有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争议域名<bestchristianlouboutin.com>、<cheapchristianlouboutin.com>、<christianloubouinvip.com>、<christianlouboutinall.com>、<christianlouboutinblack.com>、<christianlouboutinbootsshoes.com>、<christianlouboutinbuy.com>、<christianlouboutincom.com>、<christianlouboutindesigner.com>、<christianlouboutinespadrilles.com>、<christianlouboutinfree.com>、<christianlouboutin-heels.com>、<christianlouboutinmall.com>、<christianlouboutinnew.com>、<christianlouboutinpink.com>、<christianlouboutinplatform.com>、<christianlouboutin-pumps.com>、<christianlouboutinsaleoff.com>、<christianlouboutinsandals.com>、<christian-louboutinshoes.com>、<christianlouboutin-shoessale.com>、<christianlouboutinshops.com>、<christianlouboutinslingbacks.com>、<christianlouboutinwedge.com>、<christianlouboutinwedges.com>、<christianlouboutin2009.com>、<christianlouboutin-2010.com>、<christianlouboutin-2011.com>、<christianlouboutin4you.com>、<christianlouboutin80off.com>和<frenchchristianlouboutin.com>均完整地包含了投诉人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上述域名中的其他字样,例如:best、french、cheap、vip、all、black、shoes、buy、com、designer、free、mall、new、espadrilles 、wedge、platform、saleoff、shoessale、shops、2009、2010、2011等均是有实际含义的词或数字,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够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区别开来。事实上,上述词语大多含有商场、销售、鞋类产品以及投诉人的所在地法国等含义,加入上述词语更有可能让互联网使用者认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是被用来销售使用投诉人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的产品,进而更有可能造成互联网使用者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作出上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相似的答辩,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由此可见,上述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相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中国和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有注册LOUBOUTIN图形商标,包括在中国注册的第G1013915号LOUBOUTIN图形商标以及在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注册的第301423863号LOUBOUTIN图形商标。投诉人的上述商标虽为图形,然而其文字部分LOUBOUTIN显然为其显著核心部分。 争议域名<louboutinbootssale.com>、<louboutinespadrilles.com> <louboutinpigalle.com>、<louboutinprive.com>、<louboutinpumps.com>、<louboutinshopmall.com>、<louboutinslingbacks.com>、<louboutinwedge.com>和<louboutinwedges.com>完整包含了投诉人LOUBOUTIN图形商标的显著核心部分。 此外,上述争议域名还包含了其他字样,例如:sale、espadrilles、pumps、shop、mall、slingbacks和pigalle等,该些字样均为有实际含义的词,不具有显著性,加入这些词语也同样不能够将争议域名与LOUBOUTIN图形商标区别开来。上述词语大多含有商场、销售以及鞋类产品的意思,因此加入上述词语更有可能造成互联网使用者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另外,用“LOUBOUTIN”一词进行网络检索时发现,检索结果中与鞋类产品有关的结果项均与投诉人有关,更说明互联网使用者有可能会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联。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并未作出上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相似的答辩,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或关联性。因此,上述争议域名与LOUBOUTIN图形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并未质疑投诉人的商标,也未否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似,而仅仅是在答辩书中的相关部分指出其根据域名申请和使用细则向正规的域名交易中心购买并使用争议域名,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与投诉人无关。然而,争议域名的注册符合程序并不能说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似与否,其销售的产品是否与投诉人相关联也与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似无关。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答辩不成立,而投诉人的投诉是有依据的。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并不存在任何联系。投诉人也主张其从未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LOUBOUTIN系列商标,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申请注册包含LOUBOUTIN系列商标全部或部分字样的争议域名。

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 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的相关部分并未按照答辩要求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反对投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使用争议域名<christianlouboutincom.com>、<christian-louboutinshoes.com>、<christianloubouinvip.com>、<christianlouboutin4you.com>、<christianlouboutinblack.com>、<christianlouboutinbootsshoes.com>和<christianlouboutinbuy.com>的网站被用于销售鞋类产品,以获取商业利益。此外,投诉人于2010年4月12日申请新加入的争议域名<christianlouboutin-2010.com>、<christianlouboutin-2011.com>、<christianlouboutin-pumps.com>、<christianlouboutinsaleoff.com >和 <christianlouboutin-shoessale.com >的网站也均用于销售鞋类产品,同样被用于获取商业利益。上述网站所提供的鞋类产品与投诉人的业务范围及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相类似,并且上述网站还含有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同时上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因此互联网用户可能会对上述网站所销售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被投诉人并未在答辩书中反对投诉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争议域名所含的“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是投诉人创始人的姓名,具有比较高的独创性和比较强的显著性。并且,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和LOUBOUTIN图形商标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christian louboutin”一词已被投诉人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使用多年,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除上述提到的部分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多次注册了大量与投诉人商标相似的其他争议域名,客观上阻碍了投诉人注册相应网络域名反应其上述商标,被投诉人申请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此外,被投诉人注册所有的争议域名时,很有可能知晓互联网使用者会将其与投诉人联系在一起。

同时,被投诉人在2010年4月13日提交的答辩书第9页有如下表述:“许多消费者都希望搜寻到Christian Louboutin的产品,然而却不能负担Christian Louboutin鞋类产品高昂的价格,因此我们设立相关网站销售Louboutin鞋类产品”,以及“我们的意图仅仅是吸引对Christian Louboutin产品感兴趣的消费者[…]”等。被投诉人的上述陈述更证实了其知晓投诉人及其Christian Louboutin品牌产品,并意图吸引对Christian Louboutin产品感兴趣的互联网使用者,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辩称其申请和使用的争议域名并非作为其所陈列商品的商标。被投诉人还举例主张只要投诉方没有为“christianlouboutinbuy”申请专利,被投诉人就有权利使用<christianlouboutinbuy.com>这一域名。专家组认为,政策第4(b)条列举了恶意的几种情形,该条款并未限定只有将争议域名用作其产品商标才属恶意。事实上,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专家组的检索,专家组注意到在使用争议域名销售鞋类产品的上述网站中含有大量 CHRISTIAN LOUBOUTIN商标。另外,投诉人是否为争议域名申请专利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无关。政策也并未要求投诉人必须对争议域名享有专利权。根据政策第4(a)(i)条的规定,投诉人只要证明其享有商标权,而争议域名与其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的投诉即可满足政策第4(a)(i)条的要求。被投诉人提交了“客户意见归总”和“产品或供货商信息采集汇总”等证据,上述证据与证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无关。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答辩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命令将域名<bestchristianlouboutin.com>,

<cheapchristianlouboutin.com>,

<christianloubouinvip.com>,

<christianlouboutinall.com>,

<christianlouboutinblack.com>,

<christianlouboutinbootsshoes.com>,

<christianlouboutinbuy.com>,

<christianlouboutincom.com>,

<christianlouboutindesigner.com>,

<christianlouboutinespadrilles.com>,

<christianlouboutinfree.com>,

<christianlouboutin-heels.com>,

<christianlouboutinmall.com>,

<christianlouboutinnew.com>,

<christianlouboutinpink.com>,

<christianlouboutinplatform.com>,

<christianlouboutin-pumps.com>,

<christianlouboutinsaleoff.com>,

<christianlouboutinsandals.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es.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essale.com>,

<christianlouboutinshops.com>,

<christianlouboutinslingbacks.com>,

<christianlouboutinwedge.com>,

<christianlouboutinwedges.com>,

<christianlouboutin2009.com>,

<christianlouboutin-2010.com>,

<christianlouboutin-2011.com>,

<christianlouboutin4you.com>,

<christianlouboutin80off.com>,

<frenchchristianlouboutin.com>,

<louboutinbootssale.com>,

<louboutinespadrilles.com>,

<louboutinpigalle.com>,

<louboutinprive.com>,

<louboutinpumps.com>,

<louboutinshopmall.com>,

<louboutinslingbacks.com>,

<louboutinwedge.com>和,

<louboutinwedges.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