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达能日尔维公司(Compagnie Gervais Danone)诉 Chen Xiaokun

案件编号:D2008-0508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8-050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达能日尔维公司(Compagnie Gervais Danone), 位于法国巴黎。 投诉人的代理人是法国的Cabinet 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Chen Xiaokun,位于中国福建。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groupedanone.net>,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中国万网(Hichina Web Solutions Limite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8年4月2日和2008年4月8日分别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和纸件形式提交的投诉书。2008年4月6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

2008年4月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万网发出电子邮件,请求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4月7日,中国万网确认争议域名系在该机构注册,被投诉人为现在的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并提供了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

2008年4月8日,中心通知被投诉人(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注册机构已经确认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但是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如果被投诉人有任何评论或相关资料,须于2008年4月12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中心。 2008年4月11日,被投诉人向中心发出电子邮件(并且同时抄送投诉人),认为域名注册协议的语言是中文,强烈要求使用中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2008年4月14日,中心向投诉人发出电子邮件(并且同时抄送被投诉人),指出就目前情况而言,投诉人提出的将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和材料不够充分,并且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

2008年4月23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电子文本。

2008年4月24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2008年4月24日,中心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当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5月14日。由于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辩,中心于2008年5月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8年5月26日,中心指定 李勇先生(Mr. Li Y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 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 专家组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提出了有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对有关材料和证据提出反驳。经过对投诉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审查,专家组确认以下事实成立:

投诉人达能日尔维公司是达能集团(Groupe Danone)的一个子公司。在2006年,达能集团取得了140亿欧元的销售额,其中有10%的营业额来自中国。达能集团在研究和发展方面每年投资近140,000,000欧元。达能集团已经进入中国市场20余年。2006年,达能集团在全世界雇用了90,000人,其中在中国有20,816人。中国在2006年是继法国、西班牙之后达能集团销售额第三高的国家。16个达能研究所分布在全世界,其中也包括北京。达能日尔维公司拥有许多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中国受保护的DANONE商标,其中有: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3907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49535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商标的PETIT DANONE,661639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67644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67646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6783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668079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CRÈME DE YAOURT DANONE,685781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FJORD,707966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1877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VELOUTE,72363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LE YOGHOURT NATURE, 719532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2253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22534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22535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22536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24578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725755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LA SELECTION,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KEFIRA, 737259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CTIV, 73991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GERVAIS AUX FRUITS, 740510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CTIMEL, 743602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DANETTE, 74327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CTIV, 74400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YUDEMOS A LOS NINOS A CRECER, 751854号, 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HELPING OUR CHILDREN TO GROW, 758941号, 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6587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65874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VELOUTE, 75073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50755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5756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67954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CRÈME DE YAOURT, 784727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PASSION ,784711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CTIMEL L. CASEI DEFENSIS, 784715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87008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788143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ACTIVIA SENSATION, 812046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TRUST BY DANONE, THE DANONE WAY OF DOING BUSINESS,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849889号,适用于中国;

国际注册商标DANONE NATIONS CUP, 893131号,适用于中国。

投诉人于2007年7月26日向被投诉人通过挂号信和电子邮件发送了禁止通知函。当时该域名没有被实际投入使用。目前该域名指向中国最大的在线拍卖网站“www.taobao.com” 。由于被投诉人没有回复,投诉人在2007年8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提醒函。被投诉人在2007年8月21日给予了回复,表示他接受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争议域名并且同意以后不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在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向被投诉人提出以50美元补偿其注册费用以获得域名转让。随后,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代理人的真实性。在同一日的第二封电子邮件中,被投诉人表示“在确认你们是合法公司或者组织后,如果价格合适的话,我方可以考虑出售域名。” 2007年10月18日,被投诉人告知投诉人他不了解投诉人的代理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1) 该域名与投诉方依权享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是可能造成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分毫不差地完全复制使用了商标DANONE。在许多以前的WIPO UDRP案例中,专家都认为域名中包含整个商标可以足够说明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能造成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唯一的区别就是添加上了一个通用词“groupe”。 众多WIPO UDRP案例都认为添加通用词语不足以令争议域名具有任何识别性。此外,在一份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 (NAF)裁决中,对于域名<groupedanone.com>,专家认为它与投诉人的商标DANONE具有混淆性相似。该域名因此被转让给了投诉人。由于投诉人是达能集团(Groupe Danone)的子公司,争议域名复制了达能集团的公司名称,添加“groupe”这个通用词事实上增加了混淆相似性。此外,简单的添加通用顶级域名标志“.com”, “.net”, “.mobi”, “.info”, “.biz”不能构成区别因素,对造成混淆性相似的认定也没有任何影响这一认识也已经确立。在众多案例中都确定仅处于注册域名本身需要而添加的通用域名标志不能消除造成混淆的相似性。因此,通用域名标志“.net”在审查商标与域名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性时不能作为考量因素。很明显域名<groupedanone.net>对投诉人的商标DANONE造成了严重侵犯。综合上述原因,可以确立投诉人对在争议域名中被完全复制的商标名拥有商标权,因此符合政策第 4(a)(i)条的规定。

(2) 被投诉人无权利也无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

被投诉人不以任何方式附属于投诉人。投诉人未曾授权给被投诉人使用和注册其商标,也不曾授权其注册任何带有所述商标的域名。再者,被投诉人就该争议域名并无优先权或是正当的权益。数个DANONE商标的注册都先于域名<groupedanone.net>的注册很多年。事实上,由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如此相似,被投诉人也没有理由称其是为了进行合法活动。综合上诉原因,根据政策的第4(a)(ii)条,无可置疑地可以认定被投诉人就该争议域名既无权利也无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与使用该域名

关于恶意注册,很明显,当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的时候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存在。投诉人是世界知名的公司同时DANONE不仅是知名商标也是知名企业名称。 DANONE也被包含在了组合名称Compagnie Gervais Danone中。 在Google或者其他搜索引擎上使用“danone” 作为关键字进行简单搜索,结果显示,所有在先的搜索结果都与投诉人的产品或新闻相关联。一些WIPO UDRP 案例已经确认商标DANONE及投诉人具有国际驰名性。仅仅添加 “groupe”这一与投诉人的母公司达能集团(Groupe Danone)直接相关联的通用词语,很明确地显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和投诉人的母公司。同时,争议域名在法语中为“groupe danone”, 其同时符合达能日尔维公司(Compagnie Gervais Danone)和达能集团(Groupe Danone)的含义。 这一点清楚地显示了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道投诉人的。 因此,很难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groupedanone.net>是出于巧合。

与此同时,投诉人还提出一些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恶意使用该域名。争议域名之前未被实际投入使用。它目前指向中国最大的在线拍卖网站“www.taobao.com”,其性质类似于Ebay。由于域名<groupedanone.net>指向网站“www.taobao.com” ,互联网用户会强烈认为达能日尔维公司或者达能集团赞助了域名<taobao.com>的注册或与其有关联。这说明被投诉人有意识利用域名<groupedanone.net>来造成投诉人的商标是其来源,赞助方或者有其他关联这样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到指定的链接。此外,“一个与某极其常见的知名品牌无关者使用与该品牌相关联的”域名“是一种恶意投机行为”,该行为本身极其明显地体现了恶意使用的本质(Sanofi-Aventis v. Nevis Domains LLC, WIPO Case No.D2006-0303)。同时,如前所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以50美元,后来增加到70美元以获得该域名的转让的电子邮件和电话未给予回复,这表明:被投诉人默示拒绝了一个合理的出价。被投诉人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要求一个“合适 ”的价钱,这表明被投诉人可能有意想以一个更高的价钱来出售域名。以往很多WIPO UDRP 案例都认定,注册一个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出租或者以高出域名注册费用的价格转让该域名都表明了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有关争议域名的信件没有作出回复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存在恶意。

综合上述理由,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groupedanone.net>都存在恶意,符合政策第4(a)(iii)条。

投诉人要求本行政程序中指定的行政专家组做出将<groupedanone.net>转让给投诉人的裁决。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 投诉人的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证明其对DANONE享有商标权。 本案争议域名为<groupedanone.net>。争议域名由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danone”再加上“groupe”和“.net”组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区别仅加上了通用词“groupe” 和域名后缀“.net”。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DANONE之前添加通用词语“groupe”不足以使本案争议域名相对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识别性,而后缀“.net”对于判断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没有实质意义。

据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DANONE混淆性相似,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已经具备。

B. 关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据此,专家组认定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已经满足。

C.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投诉人自1995年以来就陆续在世界各国和中国针对DANONE标识取得了42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的母公司Groupe Danone是国际上广为人知的食品饮料公司,近20年以来在国际上和中国国内从事了大量的商业活动,为许多相关的中国单位和个人所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标识DANONE不仅在国际上而且在中国都是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投诉人对于DANONE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却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投诉人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DANONE与投诉人的母公司名称直接相关的通用名词“groupe”组合起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之后并未实际使用,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交涉之后,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了中国的一个著名的在线拍卖网站淘宝网“www.taobao.com”。在专家组自行测试对于争议域名的访问过程中,浏览器提示:“您现在访问的是非淘宝官方站点,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 显然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淘宝网并未获得淘宝网同意。综合分析以上所有情节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候就知道投诉人的注册商标DANONE以及该商标所蕴涵的较高的商誉,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是利用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为自己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政策第4(a)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已经具备。

 

7. 裁决

专家组结论认为:(1) 域名< groupedanone.net>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据此,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 <groupedanone.net>转移给投诉人。


李 勇
独 任 专 家

日期:200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