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West Coast University] 诉 [sichuan yingjiejiaoyufazhanyouxiangongsh]

案件编号:D2006-0599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6-059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est Coast University,其地址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Duane Morris, LLP之Michelle A. Hon。本案被投诉人是sichuanyingjiejiaoyufazhanyouxiangongsh,其地址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山矶。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wcuedu.org>。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商务中国(Bizcn.com,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6年5月12日收到电子邮件形式的英文投诉书。2006年5月23日及5月26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收到投诉书的回执。2006年5月2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商务中国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6年5月24日,商务中国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缴费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于2006年5月26日发出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6年6月1日提交了电子邮件形式的中文投诉书,并于2006年6月6日提交了纸件形式的投诉书。2006年6月12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6年6月1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6年6月12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7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6年7月12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中心指定薛虹女士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的规定,专家组应当在2006年8月8日前将裁决告知仲裁与调解中心。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本案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0(b)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享受平等待遇并拥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专家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非中文文件的内容一并加以考虑。


4. 基本事实

West Coast University(中文译名“西海岸大学”)成立于1909年。1997年,投诉人通过购买获得了与西海岸大学的名称、商标及其他无形资产有关的权利。投诉人自2000年起将 WEST COAST UNIVERSITY 之名用于商业活动。

被投诉人于2005年11月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wcuedu.org>,至今为该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服务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相似,容易混淆。

投诉人对 WEST COAST UNIVERSITY (西海岸大学)享有受法律包含的权利,该权利可上溯到1909年。西海岸大学建立于1909年,并一直使用该名称经营,直到1997年宣告破产。西海岸大学破产时被投诉人购买,投诉人同时获得与商业名称、商标、服务商标和其他无形资产有关的权利。投诉人重建了西海岸大学,与2000年重新开学,并继续以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为名经营。投诉人还正在申请两个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即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及图。投诉人至少从2001年3月2日即开始将商标用于商业目的,且至少从2000年2月8日开始以该商标为名提供服务。

此外,投诉人是域名<westcoastuniversity.com>和<westcoastuniversity.edu>的注册人和持有人。前者注册于2000年2月14日,后者注册于2004年1月28日。

使用争议域名可能与投诉人的服务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混淆。若商标缩写可能引起混淆,则根据“政策”规定对商标缩写予以保留。 WCU是西海岸大学的通用缩写形式。此外,根据惯例,通常以首字母或者节略缩写形式替代大学全名。由于该缩写添加EDU,因此更容易混淆,因为EDU主要用于教育机构。

恶意注册和以制造混乱为目的故意使用争议域名创建冒牌网站也可能造成混淆。被投诉人的网站抄袭投诉人网站的名称、徽标、地址以及电话号码,造成错觉,结果试图搜索 WEST COAST UNIVERSITY 的用户将进入被投诉人的冒牌网站,并错误地认为他们已经进入了正确的网站。

该争议域名的使用实际上造成了混乱。投诉人因被投诉人的广告受到美国独立院校认证委员会的调查。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联属关系,被投诉人并非合理使用或将该域名用于非商业用途,且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利益。被投诉人抄袭了投诉人的徽标、WEST COAST UNIVERSITY 名称和前西海岸大学的徽标和课程目录。在该网站“联系我们”栏目列出的是投诉人的当前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投诉人还发现40多个中国网站以投诉人的名义为“西海岸大学”的MBA或DBA学位课程做广告。在某个广告中,投诉人的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域名一同使用。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属于恶意行为。

被投诉人的恶意可用以下事实证明:被投诉人有意策划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在被投诉人网址或其链接之出处、资助、联营或赞同等方面,被投诉人可能混淆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试图通过提供虚假联系信息隐瞒其真实身份。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近似,混淆视听。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利。该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为恶意行为,旨在建立伪造网站,欺骗公众。因此,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要得到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其投诉符合上述每一个条件。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wcuedu.org>,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 org”之外,由 “wcuedu”构成。在域名系统中,“edu”代表教育机构专用的通用顶级域名。美国的高等院校通常拥有在“.edu”之下注册的域名。由于“edu”在域名系统中的通用含义,争议域名“wcuedu”中的“wcu”部分更具有识别性。然而,“wcu”正好与投诉人长期使用的名称 WEST COAST UNIVERSITY 的首字母缩写相同。

虽然投诉人尚未获得关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商标的注册,但是只要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 WEST COAST UNIVERSITY 已经成为与投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显著性的标识,投诉人就能够对 WEST COAST UNIVERSITY 主张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参见Uitgeverij Crux v. W. Frederic Isler, WIPO Case No. D2000-0575; Imperial College v. Christophe Dessimoz, WIPO Case No. D2004-0322)。投诉人提供了证据,证明 WEST COAST UNIVERSITY 标识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及宣传程度。鉴于被投诉人未加反驳,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足资采信。因此,投诉人就 WEST COAST UNIVERSITY 标识拥有商标权。

“wcu”可以代表“WEST COAST UNIVERSITY”标识的首字母缩写。由大学全称首字母构成的缩写颇为常见,例如 New York University 可缩写为NYU。诚然,“wcu”也可以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构成其他名称的缩写。但是,当“wcu”与代表美国高等院校的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edu”组合在一起构成“wcuedu”之时,“wcu”代表“WEST COAST UNIVERSITY”的可能性明显增大了,“wcu”被混同于“WEST COAST UNIVERSITY”的可能性也明显增大了。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所作出的裁决表明,如果域名中包含投诉人商标的缩写,结合具体案情可以认定该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地近似(参见Banque Saudi Fransi v. ABCIB,WIPO Case No. D2003-0656; Dow Jones & Company, Inc. & Dow Jones LP v. T.S.E. Parts, WIPO Case No. D2001-0381)。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混淆性地近似,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中心已按照“政策”、“细则”及“补充细则”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有关通知和文件,但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利益。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wcuedu.org”中不仅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 和图形标志,而且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学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被投诉人对此未加反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充分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经营活动,从而进一步排除了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wcuedu.org”拥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wcuedu.org”中不仅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 WEST COAST UNIVERSITY、图形标志及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络信息,而且以投诉人的名义发布提供教育服务的广告,从事与投诉人同类的商业活动,足以令网络用户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相混同。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因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所造成的混淆,已经实际发生。对于上述证据,被投诉人未加反驳,专家组予以采信。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条(b)(iv)的规定,被投诉人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争议域名,故意混淆其网站或者产品、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在来源、关联等方面的区别,以达到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故意在相同的商业领域使用与投诉人商标近似的域名,混淆与投诉人商标的区别,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争议域名的网站,让用户误以为被投诉人争议域名网站上推销的教育服务与投诉人有所关联。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明显具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叙述的恶意。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命令将域名<wcuedu.org>转让给投诉人


薛虹
独任专家

日期:20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