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澳门彩票有限公司] v. [张三]

Case No. D2004-0149

Also in PDF: D2004-0149

 

1.  当事人双方

投诉人是澳门彩票有限公司,地址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代理人是孖士打律师行,地址在香港中环遮打道10号太子大厦19楼。

被投诉人是张三,地址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机构

本案争议域名为 <macauslo.com> (下称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为Name2Host。

 

3.  案件程序

2004年2月26日及3月1日,投诉人分别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交投诉书。

2004年2月26日,仲裁与调解中心确认收到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04年2月26日,仲裁与调解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请求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对争议域名的注册状况加以证实。2004年2月27日,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以电子邮件形式作出了答复,确认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联系人的相关信息。

2004年3月10日,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域名注册协议使用了中文为理由,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并且根据域名注册协议的约定,修改投诉书中关于法院管辖的内容,明示同意投诉接受域名注册人所在地的法院的管辖。

2004年3月17日,仲裁与调解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修改后的中、英文投诉书。

2004年4月15日,仲裁与调解中心验证修改后的投诉书,认为其符合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补充细则》的要求。

2004年4月15日,仲裁与调解中心正式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并通知行政程序于2004年4月15日开始。按照《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5(a)条的要求,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5月5日。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2004年5月14日,仲裁与调解中心发出被投诉人缺席通知。

2004年5月26日,仲裁与调解中心任命薛虹女士为本案独任专家。专家组的组成符合有关的规定 。被任命的专家已经按照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要求,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7条的规定,提交了接受任命声明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的规定,专家组应当在2004年6月9日前将裁决告知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本案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0(b)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享受平等待遇并拥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专家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非中文文件的内容一并加以考虑。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建立于1989年,在澳门及亚洲某地合法地从事足球、篮球赌博业务。投诉人自1998年起就在其赌博及体育资讯业务中使用商标”Macauslot”,并于2003年9月在香港获得了”Macauslot”商标的注册。

被投诉人于2004年1月8日注册了域名<macauslo.com>,并建立了网站,从事与赌博及体育资讯有关的经营活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5.1    投诉人

投诉人组建于1989年,并且是澳门及亚洲某些地区的唯一足球及篮球赌注业务的合法经营者。投诉人分别于1998年2月及2000年4月注册了域名<macauslot.com> 和”macau-slot.com”。投诉人自1998年起一直在其官方网 站”macauslot.com” 上免费提供足球及篮球新闻及资讯。投诉人的网站是中文用户中最出名及受欢迎的体育资讯网站。投诉人网站每月有3千万次点击访问,以每月点击访问次数计算,是全球200个网站之一。

投诉人是”Macauslot”商标的所有人。”Macauslot”一词源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Sociedada de Lotartias e Apostas Mutuas de Macau Lda”。投诉人至迟自1998年 起已经在其合法赌注及体育资讯业务中使用该商标,并广泛地宣传该商标。投诉人于2003年9月在香港将其商标”Macauslot”注册在第16类及第41类商品上。投诉人于2003年11月还在澳门申请将其商标”Macauslot”注册在第41类商品上,包括投注服务、赌场服务、赌博服务、博彩服务等。

由于投诉人广泛刊登广告及推广,投诉人的商标及投诉人的网站已经享有声誉。有关行业及公众只会将该商标及网站与投诉人联系在一起。

被投诉人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了域名<macauslo.com>。该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及域名类似,令人产生混淆,是对投诉人的商标及域名的故意错拼。

被投诉人的名称与其所注册的域名不同,因此被投诉人并非因该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也不享有关于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域名注册查询数据库可知,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并未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信息。这表明被投诉人有计划地躲藏并逃避其法律责任。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试图混淆及误导公众,使公众相信在该争议域名下经营的体育资讯服务网站与投诉人有关,或者经投诉人授权:

(1) 被投诉人在其网站声称该网站经营者是投诉人在东南亚地 区唯一指定合作机构(并非事实);

(2) 被投诉人在其网站主页声称其网站内容及资讯是投诉人提 供的(并 非事实);

(3) 被投诉人未经投诉人授权,在其网站主页中”合作伙伴”字样 下,复制了与投诉人公司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包括投诉人的足球图形商标。投诉人已经于2001年6月在澳门注册了该商标;

(4) 被投诉人网站设有未经投诉人许可通向投诉人网站的链接。

显然,被投诉人故意编造出与投诉人之间的虚假联系,以欺骗公众。

被投诉人一直为商业利益而经营其网站,在其网站”申请会员”页中,列出了被投诉人及其网站提供各类服务的收费。被投诉人此举明显是以误导公众为目的,企图使公众相信,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联,可以提供所声称的各项服务。

被投诉人为了商业利益而故意注册争议域名,以吸引用户至被投诉人网站,在来源、赞助、所属关系或认可等方面,将投诉人的商标及网站与被投诉人的网站及其提供的服务相混淆。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欺骗公众,作为竞争者,干扰投诉人的业务。

5.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要得到支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 或混淆性地近似;

-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其投诉符合上述每一个条件。

6.1    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投诉人的商标”Macauslot”已经在香港获得了商标注册,投诉人就”Macauslot”商标享有商标权。而且,”Macauslot”作为投诉人独创的标识,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与投诉人及其业务活动密不可分,投诉人对”Macauslot”标识享有权利。

争议域名<macauslo.com> 除去表示顶级域名的通用标志”.com” 之外,与投诉人的商标”Macauslot”相比,仅有一个字母之差,极为近似,足以令人混淆。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6.2    投诉人是否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名称与其所注册的域名不同,被投诉人并非因该域名而为人所知;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对投诉人上述主张没有加以反驳和辩解。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根据案件现有材料,也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结论,因此,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6.3    被投诉人是否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为了商业目的,故意利用域名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使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或者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可能在来源、保证、关联或者授权方面,混淆于投诉人的商标的,其恶意能够得到证明。

本案被投诉人作为与投诉人处于同一城市和同一行业的经营者,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Macauslot”极为近似的域名<macauslo.com>,并且利用该域名建立网站,从事与投诉人基本相同的业务活动。而且,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的网站上假冒与投诉人有关联关系或者获得了投诉人的授权。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故意使其网站及服务混淆于投诉人商标所标示的服务,从而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具有《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述的恶意。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第4(i)条和《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细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 <macauslo.com> 的注册转移给投诉人。

 


 

薛虹
独任专家

20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