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Time Inc诉 Lin Zan Song

案件编号:DBIZ2002-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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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当事人

本案投诉人是TIME INC公司, 其地址是1271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20,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本案被投诉人是自然人Lin Zan Song,地址为1688 Ren Ming RD., Wenzhou, Zhejiang, 325000,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oney.biz>。 上述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 Xin Net Corp.,

地址是Suite 830-789 West Pender Street, Vancouver, B.C. Canada。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2年5月21日和2002年6月4日分别收到投诉人根据NeuLevel公司通过的、经因特网域名和数字地址分配公司(ICANN)于2001年5月11日核准的《用于.BIZ的创始商标异议政策》(STOP政策)以电子文本形式和书面文 本形式提交的英文投诉书。2002年5月23日,中心

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确认。

2002年5月28日、29日和6月5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询问STOP政策域名争议注册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公司的确切地点。域名注册机构进行了相应的答复。

2002年6月3日,中心发出投诉书缺陷通知书,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修改。

2002年6月5日,中心向注册机构询问域名注册协议所用的语言。同日,域名注册机构答复,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

2002年6月5日,中心通知投诉人,如果没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达成的关于程序语言的约定,则本案件的程序应当为中文,投诉人应当将投诉书译成中文并于2002年6月17日前提交给中心。

2002年6月6日、9日、10日、11日、12日、18日、19日和28日,中心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通讯,内容涉及了交费和程序语言问题。投诉人请求: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使用中文提交答辩书。中心据此询问被投诉人意见。被投诉人不同意此方式。因而中心仍然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中文译文。投诉人同意开始进行翻译工作。

2002年7月18日和25日, 中心收到分别投诉人提交的电子和书面的投诉书中文译

文文本。

2002年7月18日,被投诉人提示中心,中心曾经要求投诉人于2002年6月17日之前提交投诉书中文译文。

2002年7月25日,中心完成投诉书形式审查。同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STOP起诉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通知。本案程序正式开始日期为2002年7月25日。被投 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日期为2002年8月14日之前。

2002年8月14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电子文本的答辩书。次日,中心向被投诉人确认收到答辩书。

2002年8月16日,在收到业经专家签署的《接受指定及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后,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由中心指定的李勇先生(Mr. Li    Yong)组 成的独 任专家组予以审理。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对于作为本案所争议的域名中的文字MONEY在多个国家享有商标权。投诉人对于文字MONEY的单独形式或组合形式,在美国、奥地利、荷比卢、法国、芬兰、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挪威、葡萄牙、瑞士、瑞典、东欧地区、加拿大、中国和亚州地区享有注册商标权。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投诉人认为:

(1) 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有权拥有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几乎完全相同。

(2) 被投诉人无权拥有争议的域名,也不能拥有与争议域名相关的合法权益。

既便被投诉人反驳称其所注册争议的域名是因为其现有的或先前的商业活动都是围绕现金或金融交易展开的,或者涉及其他金融业务、权益以及用途,投诉人仍然认为这种反驳不可靠。原因是这类作法很普遍,而且恰恰说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的域名是不合法的。

尽管争议的域名是英文中的普通单词,也不表示被投诉人可以自动拥有此域名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被投诉人以.BIZ这一顶级域名注册了152个域名,投诉方可以确定被投诉人几乎不可能拥有所有152个注册域名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名称都不会用到MONEY这个名

称。  另外,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拥有带有MONEY名称的商标被投诉人不拥 有投诉人商标的许可证,也不是投诉人的授权用户,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业务联系或其他联系。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了争议的域名。

由于注册的money.biz域名的事实与投诉人的IP主张相符,注册机构将争议域名冻结了30天。由于上述原因,投诉人认为这种注册行为是恶意的。尽管投诉人当时无法确定被投诉人是否准备以后推出使用所争议域名的网站,投诉人还是确信被投诉人使用和准备使用该名称的行为,不可能使其得到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在了解投诉人的身分并且清楚投诉人拥有MONEY名称的权益的情况下还是注册了money.biz域名,由于投诉人的MONEY商标是世界闻名的,而且投诉人已经在中国、中国香港地区和亚洲地区注册了带有MONEY名称的商标,所以被投诉人几乎完全可能了解投诉人以及有关它的MONEY商标。

投诉人从STOP注册的第4(b)所列举的条件中可以肯定,被投诉人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是恶意的。以下是上述条件:

1) “注册或获得此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出售、出租,以及将注册 后的域名

转给此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域名注册人所获得的回报远远超过在注册此域名时所花费的成本。”从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数量(152个)来看,被投诉人的动机几乎完全是牟取商业暴利。被投诉人注册152个域名并非为真诚提供产品或服务,被投诉人已经意识到其他各方合法拥有上述名称的商标权。投诉人是国际著名公司,其商标也非常有名,被投诉人不可能不了解投诉人。

2) “之所以注册此域名是为了阻止此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 在相应的

 域名中使用此商标。”被投诉人在明知自己可能侵犯他人注册的、带

有此名称的商标权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的域名,被投诉人在注册了争议的域名后,便会阻止投诉人的注册行为,以防投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自己注册的MONEY商标。另外,被投诉人注册.BIZ的数量也表明属于同类行为。

总之,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拥有MONEY名称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没有MONEY名称的合法权益却继续注册了争议的域名,这种行为表明其注册行为是恶意的。

被投诉人认为:

(1)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持有的与域名相同的商标没有异议。

(2) 被投诉人对于所争议的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i. 被投诉人早在2001年之前就开通了“温州在线”网站,并且该网站已

在中国官方指定机构北京工商局红盾315网站登记备案,公告号为01810200192000066,其理财频道money.wzol.com是这个网站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STOP规则,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通知或投诉方的IP主张之前,已经使用“MONEY”相关域名,并提供了诚信的服务,所以应诉方对本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ii.   Money为常用纯英文单词,投诉人不可能仅因为享MONEY商标就具有

单词money的独占使用权。事实上,据被投诉人力所能及的查询,投诉人享有单词money商标的权益仅限于杂志和理财软件,同时,根据投诉方提供的附件C/D/E显示,在各大搜索引擎中靠前的网站标识是CNN/MONEY,而非本案争议的单词MONEY。

iii. 投诉人在投诉文档中的“应诉方的身份介绍”中称“应诉方通过 XIN

NET CORP注册的152个域名都是通用的、且搜索率极高的名称”,这

152个域名当然也包括了money.biz,说明投诉人自己也认为money.biz是通用的。

(4) 被投诉人并非恶意注册或使用。

i.    根据STOP政策,域名在争议期间被锁定,所以money.biz至今无法使 用,所以不存在“恶意”使用。

ii.   被投诉人并非恶意注册。

1)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STOP规则4(b)(i) 段,即以域名出售或出租 为目的。事实上,投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被投诉人没有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主动出售或出租过域名money.biz。投诉人提到了被投诉人的其他151个.biz域名,被投诉人对这152个域名做如下说明:

a.   本案争议的是域名money.biz,其他域名与本案无关。

b.   被投诉人在注册.biz域名时,没有任何规则告知不能注册多个域 名。

c.   至本日止,被投诉人没有出售或出租其中的任何一个域名。

d.   正如投诉人所称:“注册的152个域名都是通用的”,说明被投  诉人没有主动侵犯他人权益。

e.   被投诉人控股着较大数目的网站群,但仅以少数几种模式运行, 主要包括行业网站,区域门户网站,电子邮件服务网站和产品服务网站,所以对域名的需求量较大。被投诉人有自己专用的主机,其IP地址为61.164.213.107。所以被投诉人注册的152个域名并不为多。

f.    被投诉人的部分域名最初确实被Neulevel怀疑恶意注册而冻结,后经注册商的调查证实,并经Neulevel确认为非恶意注册,此批域名已于7月8日全部解锁。

g.   投诉人提到的XIN NET CORP其他客户未能获得.biz域名,是因 为在中国大陆因特网也是处于低潮期,很少有人关注.biz域名。据被投诉人的统计,除被投诉人外,中国大陆通过全球所有注册商成功注册的.biz域名的数量总共只有16个。

h.   在另一个已裁决的类似案例(DBIZ2002-00200)中的被投诉人 注册了275个.biz域名,也没有裁为恶意 。

2)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STOP规则4(b)(ii) 段,即是为了阻止商标

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此标志。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自己可能侵犯他人注册的、带有此名称的商标权的情况下,继续注册了

money.biz域名,因此应诉方在注册了域名后,便会阻止投诉方的注册行为,以防投诉方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自己的标识。被投诉人认为这段陈述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其实所有遵循STOP规则的域名,全部都与IP主张有关,如果投诉人的这段陈述能够作为证据,则所有符合STOP规则4(a)(i)段的域名,将都会因被投诉人阻止投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商标标识被裁定恶意注册,那么STOP规则4(a)(iii)将是完全多余的。应诉人还就相关事项做进一步说明:

a.   被投诉人在遇到IP主张时,选择继续使用此域名是因为被投诉人 认为享有合法权益,根本目的是为了用于诚信的业务。

b.   被投诉人根本不了解投诉人,也没有看过money杂志,不可能存 在去阻止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合理动机。

c.   假设被投诉人是为了阻止商标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此标志 ,那么各种后缀的money域名如money.com,money.net,money.org和money.info的注册人也为了阻止商标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此标志。然而,尽管那些其它的域名已经被注册了一段时间,投诉人并没有采取步骤来反对其注册,显然也没有因为那些域名的存在而遭受损害。

d.   投诉人已在此之前通过money.cnn.com和cnnmoney.com等域名正 常运转,其标识已被很好展示。

e.   投诉人在投诉文档中始终没有说明计划如何使用money.biz,  难免令人猜测投诉人通过本案争端,是为了阻止他人合理合法使用 money.biz,。

总之,被投诉人对域名money.biz拥有合法权益,且为诚意注册。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STOP政策4(a) 的规定, 投诉人的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 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STOP细则15 (a) 规定,专家组根据依STOP政策和细则所提交的声明和材料并根

据任何专家组认为适用的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审理裁决。

关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

本案争议域名为MONEY.BIZ,投诉人的商标为MONEY。通过简单的对比可以得出结论,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MONEY 相同。事实上, 被投诉人在答 辩书中已经承认对于投诉人持有的与域名相同的商标没有异议。专家组认为第一个条件已经满足。

关于被投诉人对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没有权利,而被投诉人对此提出三点抗辩理由:1、被投诉人于2001年之前就开通了“温州在线”网站,并在中国官方指定的机构北京市工商局315网站进行了登记,该网站的理财频道使用<money.wzol.com>这一域名。根据STOP政策的规定,被投诉人在收到域名争议通知或投诉人的IP主张之前已经使用争议域名,所以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2、MONEY是常用英文单词,投诉人不能仅因为享有MONEY商标就具有单词MONEY的独占使用权;3、投诉人自己也认为<money.biz>是通用的。

专家组不支持被投诉人的抗辩理由。关于第一条理由,被投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以证明被投诉人于收到域名争议通知或投诉人的IP主张之前已经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不能仅根据答辩书中的主张做出判断。关于第二条理由,虽然专家组同意MONEY是一个常用英文单词,但是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与投诉人是否享有MONEY单词的独占权利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即使投诉人对于MONEY单词本身没有独占权,也不能据此说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享有STOP政策意义上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未证明其他任何导致他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

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从未被使用过,因此不存在恶意使用所争议的域名的问题。

关于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所争议域名的问题,投诉人提出本案情形符合STOP政策4(b) 规定的两个认定恶意的条件:1、注 册或获得此域 名的主要 目的是出售 、出租,或将注册后的域名转给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域名注册人所获得的回报超过在注册此域名时所花费的成本。2、之所以注册此域名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使用其商标。

关于第一个条件,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从而得到高于注册成本的回报。虽然投诉人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了152个.biz域名,并由此推断被投诉人的目的是谋求商业暴利,但是专家组不支持如此推断。被投诉人注册152个域名的事实并不说明被投诉人目的是出售、出租或转让全部这些域名,而如果被投诉人的目的是出售、出租或转让其中一部分域名,也不能自然导出结论,本案争议的域名属于该部分域名当中。即使投诉人可以证明本案争议域名属于被投诉人意在出租、出售或转让的域名,投诉人仍然需要证明的,被投诉人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而且以此牟取利润。投诉人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和理由,所以第一个条件没有满足。

关于第二个条件,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所称的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在相应当域名中使用其商标的理由说服力不足。被投诉人的确注册了<money.biz>这一域名,而注册该域名的事实的确造成投诉人不能在.biz域名中直接使用其MONEY商标。但是不能反向推论:由于投诉人不能使用其商标来注册.biz域名,则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在域名中使用其商标。如果此推论成立,则意味着在全部STOP政策域名争议案件中,只要投诉人享有商标权,被投诉人进行域名注册都是恶意的,这显然并不合理。在本案当中,

MONEY是一个通用性很强的英文单词,无论是在投诉人的国家还是在被投诉人的国家,普通人对于该单词的直接印象和头脑中的主要反映是“钱”的概念,而不是投诉人的商标。根据已有的证据,专家组没有理由断定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被投诉人在注册本案争议的域名时就明确知道投诉人的商标,更没有理由断定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投诉人在域名中使用其商标。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名基本上都是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例如以m开始的

<macau.biz>,<massage.biz>,<master.biz>,<men.biz>,<money.biz>,<motorcycle.biz>,<movietickets.biz>,<musician.biz>等等。专家组很难推断被投诉人用这些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构成域名时便知道本案投诉人对于其中某一个词汇具有商标权、并且有意为了阻止投诉人在域名中使用该商标而注册本案争议的域名,相反,被投诉人特意选择一些通用性和描述性强的词汇注册域名,有助于说明他是在尽可能使用公有领域中的术语,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

关于使用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注册域名是否属于恶意问题,专家组同意在先的其它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的意见:“使用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注册域名不构成恶意注册,即使其目的是使用或出售该名称,这种行为也不构成恶意,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不能以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对抗其他人。”(参见W.R.Grace &Co.v.Ross LeBel d/b/a CyberVision Network, WIPO Case No. DBIZ2002-00200)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早于1995年就注册并使用了<money.com>域名,而且投诉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浏览量达到每周超过200万次。因此本案裁决的结果对于投诉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的域名并非恶意,本案中也不存在恶意使用争议的域名的问题。

 

7. 裁决

专家组认为:(1)域名<money.biz>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3)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据此,专家组裁定,驳回投诉人关于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

由于对本案争议域名还存在后续的IP主张,因此专家组有必要根据STOP细则15(e) 中所规定的条件来决定是否允许后续IP主张的域名争议程序继续进行。由于本 案中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也未能表明他对于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所以专家组根据STOP政策4(l) 和STOP细则

15(e) 的规定裁定,允许本案争议域名的后续程序的进行。

 


 

李 勇
独 任 专 家

二ОО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