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机构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战略方向和活动的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做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年负责协调由成员国组成的各个机构召开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
各主要委员会和决策机构如下。点此查看有关 会议和文件。
领导机构
根据《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这些机构每两年在9、1 0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隔年举行特别会议。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其组成和职能,参见《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六条)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 参见第七条)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 参见第八条)
此外: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条约分别设立了各联盟成员国 大会(如PCT联盟大会;马德里联盟大会等)。
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系根据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通过的决定设立。
-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
-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 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
- 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
如果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时,大会可决定召开:
- 外交会议。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纯粹是在关于新条约的谈判进入到最后阶段,为最终完成谈判工作而召开的。例如,可参见 关于经修订的《商标法条约》的外交会议。
其他常设性委员会
- 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即《洛迦诺协定》、《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和《维也纳协定》)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
各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例如:
工作组
常设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可决定设立工作组,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


